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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alTech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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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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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敦泰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14/07/25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14年1月之平均收盤價76.3元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
198,900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第一
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別為30,388仟元、104,975仟元、46,962仟元及16,575仟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114年1月份流通在外股數219,270,949股估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第
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別為:0.14元、0.48元、0.21元、及0.0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114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
公司法第267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
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為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
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
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擬
訂分配原則,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
核訂後,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
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非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
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
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因主管
機關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3,000,000股普通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
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本公司員工管理辦法等情事,任
職每屆滿一年,可既得獲配股數的三分之一,共分三年既得。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
一、員工不得將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
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或本公司另定其他保
管方式執行之。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及公積
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於當年度配
發與員工,不與該批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
四、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籍者
,員工應於被授予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
,且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於既得條件成就前,應持續交付信託
保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第七條 未符合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獲配之股
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第八條 員工自願離職、解雇、資遣、留職停薪、退休、死亡等
之處理:
一、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員工自願離職或經解雇、資遣生效
日起,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予
以註銷。
二、留職停薪:員工因育嬰、傷病等,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
薪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
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
三、退休:員工退休生效日起,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
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予以註銷。
四、一般死亡:員工死亡日起,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
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予以註銷。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
續任職者或死亡者,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死亡者,由其繼承人
依民法繼承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
份。
六、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
響。
七、上述情事有例外處理之必要者,員工由董事長核定;惟具經
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
會通過。

第九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份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
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
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員工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
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
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ㄧ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
理,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
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6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