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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alTech — Annual Report 2018
Jun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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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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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08年6月20日 (星期五)上午9時 $\overline{\phantom{0}}$
- 二、 地點:新竹市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1號科技生活館會議室(愛因斯坦廳)
- 三、 出席股東:總發行股數為 299,416,416股, 扣除無表決權 15,970,000股, 有效發行股數 為 283,446,416股。出席及委託出席所代表股份總數為 180,274,772股(其中電子出席股 數 64,862,086 股),佔本公司有效發行股數 283,446,416股之 63.60%。
- 出席董事: 四、
董事:胡正大、廖俊杰、GWAALLC(代表人:謝漢萍)
獨立董事:林嬋娟、史欽泰
五、 列席:常在國際法律師事務所 林嘉慧 律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秀明 會計師
六、 主席:胡正大 董事長 記錄: 曾雅姿
- 七、 宣布開會:9時整,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 八、 主席致詞:略
- 九、 報告事項
- (一)、107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 (三)、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說明:1.本公司買回情形如下:
基準日:108年04月22日
| 買回期次 | 第四次 | 第五次 |
|---|---|---|
| 董事會決議日 | 107年07月26日 | 107年08月23日 |
| 期 | ||
| 買回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預定買回期間 | 107年07月27日至107年09 107年08月24日至107年10月23 | |
| 月 26日 | 日 | |
| 買回期次 | 第四次 | 第五次 |
|---|---|---|
| 買回股份之總 | 新台幣 7,689,512,172 元 | 新台幣 7,781,439,865 元 |
| 金額上限 | ||
| 預定買回股份 | 普通股 8,000,000股 | 普通股 8,000,000 股 |
| 種類及數量 | ||
| 預定買回區間 | 每股新台幣 17.68 元至 39.65 | 每股新台幣 17.22 元至 37.26 元,惟 |
| 價格 | 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 | 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 |
|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 |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 |
| 執行買回股份。 | ||
| 實際買回期間 | 107年08月02日至107年08 | 107年08月24日至107年10月23 |
| 月20日 | в | |
| 已買回股份種 | 普通股 8,000,000股 | 普通股 7,689,000 股 |
| 類及數量 | ||
| 已買回股份金 | 新台幣 192,810,452 元 | 新台幣 192,095,557 元 |
| 額 | ||
| 平均每股買回 | 新台幣 24.10 元 | 新台幣 24.98 元 |
| 價格 | ||
| 買回本公司股 | 期間未滿已執行完畢 | 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 |
| 份執行結果 | (因執行期間股價回穩,為綜合考量 | |
| 股東權益,故未完全執行完畢。) | ||
| 已辦理銷除及 | 普通股0股 | 普通股0股 |
| 轉讓之股份數 | ||
| 量 | ||
| 累積持有本公 | 普通股 8,281,000 股 | 普通股 15,970,000 股 |
| 司股份數量 | (105年第二次買回股份剩餘 | (105年第二次買回股份剩餘 |
| 186,000 股,106 年第三次買回 | 186,000 股,106 年第三次買回剩餘 | |
| 剩餘 95,000 股,及 107 年第四 | 95,000 股,107 年第四次買回剩餘 | |
| 次買回剩餘 8,000,000股) | 8,000,000 股,及 107 年第五次買回 | |
| 剩餘 7,689,000 股) | ||
| 累積持有本公 | ||
| 司股份數量占 | 2.77% | 5.33% |
| 已發行股份總 | ||
| 數比率 (%) |
- 第四、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三。
十、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
- 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勤業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秀明會計師與林淑婉會計師查核竣事。
-
- 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與附件四。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170,428,366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55,021,704
權),反對權數:52,61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2,619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793,78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9,787,763權),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53%, 本案照案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107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
- 本公司 107 年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 1,058,983,658 元,當年度稅後淨損為新台幣 2,451,641,570元, 加計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及追朔調整 IFRS9 之影響數後, 合 計本期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 1,434,755,743 元,故不分配股東紅利。另擬以法定盈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撥補後,本公司無待彌補虧損。
-
- 107年虧損撥補表,請參閱附件五。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170,805,15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5,398,495 權),反對權數:53,83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3,832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415,78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9,409,759 權), 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74%, 本案照案承認。
十一、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謹提請 討論。
- 說明:
-
-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150,000,000 元,按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約配 發新台幣 0.5 元現金。
-
- 每位股東配發之現金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 他收入。
-
-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發放基準日及後續相關事宜。
-
- 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或收回公司股份、註銷股本或其他因素等,影響流通在外股數, 致股東配發現金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 170,817,35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55,410,692 權),反對權數:54,63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4,635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402,78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9,396,759權), 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75%, 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 說明:
-
- 依據修正後之公司法第228條之一及第240條條文,調整盈餘分派及股息、紅利分 派方式,及因應本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170,805,34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5,398,680 權),反對權數:31,63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31,638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437,79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9,431,768權),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74%,本案照案通過。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
第三案
-
- 依據 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函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份條文及因應本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
-
-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170,826,350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5,419,688 權),反對權數:31,62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31,624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416,79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9,410,774權),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75%,本案照案通過。
【董事會提】
第四案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謹提請 討論。
- 說明:
-
- 依據 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函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份條文及因應本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辦法」。。
-
-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170,795,34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55,388,683 權),反對權數:41,63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41,638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9,437,78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9,431,765權),贊成權數占投票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180,274,772 之 94.74%,本案照案通過。
十二、臨時動議:無
十三、散會:上午9時30分
Focallech
附件
附件一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首2018年,除了身處全球智慧手機市場十年來首見負成長的逆風,敦泰更遭遇 晶圓代工產能嚴重短缺的困境,面臨供給與需求面的雙重打擊,可說是敦泰成立十餘 年來最具挑戰的一年;然而,敦泰並沒有因此被擊倒,透過產品組合調整、產能最適 調配、定價策略等營運方針上的應變,將衝擊的影響降到最低,使得敦泰最終 2018 年全年營收僅以個位數幅度衰退,本業營運仍持穩表現。
根據研調機構 Canalys 統計,2018 年大陸智慧型手機市場出貨量年衰退幅度高達 14%,是有史以來最大的年出貨量衰退幅度,敦泰遭遇劇烈的需求面下滑衝擊可見一 斑;所幸,敦泰長期耕耘的全內嵌式觸控面板(full in-cell)解決方案滲透率逐步由2017 年約15%拉升至逾3成,帶動敦泰驅動觸控整合單晶片(Integrated Driver Controller, 簡稱 IDC)年出貨量約達 9,000 萬顆,較 2017 年成長近 5 成。
加上敦泰在既有的觸控、驅動等分離式解決方案產品,積極擴增產品應用面,加 上定價策略奏效等正面幫助下,使得營運表現在逆風中仍有表現相對持穩,2018全年 營收為 99.19 億元,年減 8.14%,但於年末提列存貨呆滯約 6 億元,使得全年營業淨 損 6.75 億元,另外提列商譽無形資產減損 20 億元等影響, 2018 年全年稅後虧損 24.88 億元,每股淨損8.66元。這兩項損失的提列也都經公司團隊與會計師詳盡評估與判斷, 相信未來輕裝上路後,將讓敦泰後市營運更趨正面。
在2018年,儘管敦泰在營運上並未能有突出表現,但仍堅持在研發上的投資擴張, 特別是身為全球行動裝置人機介面重要供應商,更在各項創新技術應用與開發上持續 發力。敦泰 2018 年全年研發費用提升至 14.81 億元,較上個年度增加逾 1 成,取得近 50件專利認證,新申請之專利案件亦有50件,顯見敦泰對於創新與研發的堅持。
在產品與技術面, 敦泰持續深耕 IDC 市場, 推出新產品, 於 2018 年分別針對 FHD
FocalTech
及 HD 解析度,成功開發 MUX 1:6 與 Dual gate 等實現全屏極窄邊框智慧手機的先進 規格晶片,以保持在IDC市場的技術領先地位;且在車用領域領先開發出全球首款車 用 IDC, 並送樣全球車廠、面板廠。
而在 AMOLED 面板方面, 2018 年亦是敦泰大有斬獲的一年, 首先, 敦泰在於 AMOLED 面板的外掛式觸控晶片不僅成功地進入穿戴式裝置應用,並擴增至智慧型手 機應用,為智慧型手機客戶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此外,敦泰也成功開發應用於 AMOLED 面板的顯示驅動晶片,並已搭配面板客戶開始進入試量產,未來隨著 AMOLED 面板的滲透率在智慧型手機市場擴增,可望同步帶動敦泰的營收。
最後,敦泰的電容式指紋辨識產品已正式量產外,在光學式指紋的領域也持續精 進,除了首創能夠同時在 TFT-LCD 及 AMOLED 屏幕內實現之技術外,更透過演算法、 光學元件等調整,加入心跳等量測功能。
展望2019年,即使國際貿易氛圍仍不明朗,行動裝置市場也不明確的情況下,因 敦泰領先布局的智慧型手機 IDC 市場,預料出貨量將持續大幅提升,且還包括 AMOLED、指紋辨識等多項產品已準備多時,2019年是公司迎向浴火重生的一年;而 敦泰將持續堅守人機介面解決方案領導廠商的核心價值,持續在技術及智財權上累積, 透過技術創新為客戶、供應鏈、產業界提供最佳解決方案,延續業界領先地位,創造 更高的股東價值,以感謝各位股東長期以來的支持與愛護。
董事長暨總經理: 胡正大
附件二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等,其 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核。
$\chi$ .
此致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8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林嬋娟

108年5月7日
附件三
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 | 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 第四條: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為限。)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 第五條: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實 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
-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 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 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 得辦理。
Focallech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 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 格。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 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修訂時亦同。
-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 | 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 第四條: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為限。)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 第五條: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實 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
-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 之。
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 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 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 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 格。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件四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 暨民國 107年及 106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年 及 106年 12月 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7年及 106年1月1日至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茲對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iocalTech
商譽之減損評估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年12月31日商譽1,237,268仟元,占資 產總額 14%,對整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係反 向 併 購 敦 泰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旭 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所 產 生 。 管 理 階 層 於 評 估 商 譽 是 否 減 損 時 , 係 以 觸 控 和 驅 動 整 合 晶 片 為 獨 立 之 現 金 産 生 單 位,依未來營運現金流量並使用適當之折現率衡量可回收金額,用可回收金 額與帳列之商譽金額比較,評估商譽有無減損情事。
管理階層於決定未來營運現金流量時涉及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且可能 受 未 來 市 場 或 經 濟 景 氣 影 響 , 包 括 上 述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銷 售 成 長 率 、 利 潤 率 及折現率等,因此將商譽之減損評估列為107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與商譽之減損評估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估計與攸 關揭露資訊,請參閱附註四、五及十三。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及複核管理階層編製之觸控和驅動整合晶片之資產減損評估;
-
- 了解管理階層估計該觸控和驅動整合晶片之未來營運展望市場成長率、 市 場 佔 有 率 、 銷 售 成 長 率 及 利 潤 率 之 過 程 及 依 據 , 並 取 得 外 部 相 關 產 業 未來趨勢分析,評估管理階層預測市場成長率之合理性及其他假設;及
-
- 評估及諮詢本事務所內部專家,包括無風險報酬利率、波動性及風險溢 酬等假設,以判斷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所屬產業係屬允當。
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本會計師關注此風險,係因存貨之價值受到市場需求波動及技術變化快 速,可能導致存貨滯銷過時或淨變現價值降低而產生損失。敦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其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之會計政策係按照存貨庫齡及存貨成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提 列 存 貨 跌 價 及 呆 滞 損 失 , 該 資 料 來 源 係 管 理 階 層 根 據 存 貨之銷售情形與過時狀況,進行各項產品可能損失情形之判斷與評估。因此 本會計師認為存貨評價可能存有風險,故列為107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管理階層編製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之評估資料,瞭解其存
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之方式。 測試存貨庫齡分析之分類及金額正確性,抽核近期銷售及進貨紀錄,以 評估其銷售情形與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 瞭解取得管理階層另外針對過時陳舊存貨項目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之判斷,與其討論存貨近期銷售狀況及未來可能去化估計之合理性,並 抽 核 存 貨 近 期 銷 售 狀 況 , 以 評 估 其 針 對 過 時 存 貨 提 列 存 貨 跌 價 及 呆 滯 損 失之金額是否適當。
子公司銷貨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銷售觸控和驅動整合晶片之收入係投資 人及管理階層評估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指標。由於 管理階層可能存有達成預計財務目標的壓力,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觸 控和驅動整合晶片可能會有收入認列不正確之風險,因此將銷銷售觸控和驅 動整合晶片之收入認列列為107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取得 107 年度銷貨客戶排行,針對本年度主要客戶消長變化及其銷貨金 額增減變動,予以分析原因;
-
- 分析產品別銷貨數量、銷貨收入及銷貨毛利有無重大異常;及
-
- 在銷售客戶中,抽樣核對訂購單、出貨單及收款紀錄,以確認收入之真 實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 財 務 報 表 , 且 維 持 與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有 關 之 必 要 內 部 控 制 , 以 確 保 個 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時 ,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亦 包 括 評 估 繼 續 經 誉 之 能 力 、 相 關 事 項 之 揭 露 , 以 及 繼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之 採 用 , 除 非 管 理 階 層 意 圖 清 算 敦 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 舞 弊 或 錯 誤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取 得 合 理 確 信 , 並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 合 理 確 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 作 為 查 核 意 見 之 基 礎 。 因 舞 弊 可 能 涉 及 共 謀 、 偽 造 、 故 意 遺 漏 、 不 實 聲明 或 踰 越 內 部 控 制 , 故 未 偵 出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之 風 險 高 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作 出 結 論 。 本 會 計 師 若 認 為 該 等 事 件 或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須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提 醒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注 意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之 相 關 揭 露 , 或 於 該 等 揭 露 係 屬 不 適 當 時 修 正 查 核 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 等 事 項 , 除 非 法 令 不 允 許 公 開 揭 露 特 定 事 項 , 或 在 極 罕 見 情 況 下 , 本 會 計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許 秀 明 計 師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30160267號
林
淑
婉
| "我们的事情。" | 國 108 | 3 月 29 日 | |||
|---|---|---|---|---|---|
Focallech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代 | 碼 | 產 資 |
金 | 額 | % | 金 | 頱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附註四及六) | \$ | 614,709 | 7 | \$ | 846,774 | $\overline{7}$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附註四、九及二八) | 616,655 | 7 | 959,711 | 8 | |||
| 130X | 存貨 (附註四、五及十) | 535,965 | 6 | 856,976 | 7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附註四及八) | 24,500 | $\mathbf{1}$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二一及二八) | 21,842 | $\mathbf{1}$ | 139,139 | $\mathbf{1}$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1,789,171 | 21 | 2,827,100 | 24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七) | 22,129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一) | 5,427,022 | 63 | 5,569,492 | 4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附註四及十二) | 30,753 | 27,744 | |||||
| 1805 | 商譽(附註四、五及十三) | 1,237,268 | 14 | 3,237,268 | 27 | |||
| 1821 | 其他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四) | 91,361 | $\mathbf{1}$ | 113,010 | $\mathbf{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一) | 112,897 | $\mathbf{1}$ | 82,855 | $\mathbf{1}$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3,125 | $\overline{\phantom{a}}$ | 11,405 | $\overline{\phantom{a}}$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6,934,555 | 79 | 9,041,774 | 76 | |||
| 1XXX | 計 資 產 總 |
8,723,726 | 100 | 11,868,874 | 100 | |||
| 代碼 | 益 摧 倩 及 負 |
|||||||
| 流動負債 | ||||||||
| 2170 | 應付帳款(附註十五及二八) | \$ | 306,212 | 4 | \$ | 720,867 | 6 | |
| 2209 |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六) | 185,647 | $\overline{\mathbf{c}}$ | 239,646 | $\overline{2}$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一) | $\overline{a}$ | 6,478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九及二八) | 14,060 | $\overline{a}$ | 5,676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505,919 | 6 | 972,667 | 8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五及二一) | 30,998 | 1 | 15,876 | ||||
| 2640 | 浄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七) | 26,096 | $\blacksquare$ | 29,620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106,040 | $\mathbf{1}$ | 104,231 | $\mathbf{1}$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 10,400 | 10,400 | $\overline{a}$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173,534 | $\overline{2}$ | 160,127 | $\overline{2}$ | |||
| 2XXX | 負債總計 | 679,453 | $\overline{\mathbf{8}}$ | 1,132,794 | 10 | |||
| 權益(附註四、十八及二三) | ||||||||
| 股 本 |
||||||||
| 3110 | 普通股 | 2,987,432 | 34 | 2,983,700 | 25 | |||
| 資本公積 | ||||||||
| 3210 | 發行溢價 | 6,422,355 | 74 | 6,565,204 | 55 | |||
| 3220 | 庫藏股 | 40,868 | 40,868 | $\mathbf{1}$ | ||||
| 3235 | 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 20,448 | $\overline{\phantom{a}}$ | 1,269 | ||||
| 3271 | 員工認股權 | 47,476 | $\mathbf{1}$ | 30,179 | ||||
| 3280 | 員工認股權一逾期失效 | 20,334 | $\ddot{\phantom{a}}$ | 17,356 | ||||
| 3200 | 資本公積總計 | 6,551,481 | 75 | 6,654,876 | 56 | |||
|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86,154 | $\mathbf{2}$ | 186,154 | $\overline{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 | 1,434,755) | 16) | 1,058,985 | 8 | |||
| 3300 |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總計 | 1,248,601) | 14) | 1,245,139 | 10 | |||
| 其他權益 |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149,454 | 2 | 47,154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2,290) | ||||||
| 34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2,791) | ||||||
| 3400 | 其他權益總計 | 147,164 | $\overline{2}$ | 44,363 | ||||
| 3500 | 庫藏股票 | 393,203) | $\overline{5}$ | 191,998) | $\vert$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8,044,273 | 92 | 10,736,080 | 90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8,723,726 | 100 | \$_ | 11,868,874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會計主管:
| 公司 敦 泰 |
|||
|---|---|---|---|
| 1212月31日 | 民國 107年及1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虧損為元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代碼 | 全 | 額 | $\frac{9}{6}$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附註四、十九及 二八) |
\$ | 4,298,242 | 100 | \$ | 5,197,671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附註四、十、二 十及二八) |
3,618,702 | (84) | 3,953,624) | $\frac{76}{2}$ | ||||
| 5900 | 營業毛利 | 679,540 | 16 | 1,244,047 | 24 | ||||
| 營業費用(附註二十、二三 及二八) |
|||||||||
| 6100 | 推銷費用 | 98,149) | € | 3) | 129, 135) | €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80,123 | $\left($ | 4) | 185,290) | 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596,823 | 14 ) | 626,217 | 12)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875,095) | (20) | 940,642) | 18) | ||||
| 6900 | 營業淨 (損)利 | 195,555 ) | $\overline{5})$ | 303,405 | 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50 | 財務成本 (附註二十) | € | 783) | 401)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 ||||||||
| 司損失份額(附註 | |||||||||
| 四) | 313,129) | $\left($ | $7)$ ( | 303,960) | $\left($ | 6) | |||
| 7100 | 利息收入 (附註四) | 5,632 | 4,611 | ||||||
| 7235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 |||||||||
| (附註四) | 756 | ||||||||
| 7679 | 商譽減損損失(附註 四、五及十三) |
||||||||
| 7590 | 其他利益及損失一淨額 | € | 2,000,000) | - 1 | 47) | ||||
| (附註二八) | 2,284 | 4,257 | |||||||
| 761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 ||||||||
| 備損失 (附註四) | 3) |
(接次頁)
Focallech
(承前頁)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7630 | 外幣兌換利益 (損失) (附註四) |
$\mathfrak{P}$ | 27,022 | $\overline{1}$ | $\overline{\mathfrak{B}}$ | 52,450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
2,278,218) | 53) | 347,946) | 7) | |||
| 7900 | 税前淨損 | 2,473,773) ( 58) ( | 44,541) | - ( | 1) | |||
| 7951 | 所得稅 (利益) 費用 (附註 四及二一) |
35,139) | ||||||
| 22,131 | 1) | |||||||
| 8200 | 本年度淨損 | 2,451,642) | 57) | 79,680 | 2)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 |||||||
| 衡量數(附註四 | ||||||||
| 8349 | 及十七)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3,275 | 16,581 | |||||
| 相關之所得稅 | ||||||||
| (附註四及二 | ||||||||
| $-$ ) | 733) | 1,990)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2,542 | 14,591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 |||||||
| 子公司之其他綜 | ||||||||
| 合損益之份額 | ||||||||
| (附註四) | 102,801 | $\overline{2}$ | 387,723) | 7)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 |||||||
| 8500 | 益合計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overline{\mathbb{E}}$ | 105,343 2,346,299) |
$\overline{2}$ $\frac{55}{2}$ |
$\overline{\mathbb{E}}$ | 373,132) 452,812) |
7) $\overline{9}$ |
|
| 每股盈餘 (附註二二) | ||||||||
| 9750 | 基 本 |
(\$_ | 8.66) | ( \$ | (0.2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民國 | щ 51 |
:新台幣抨元 平位 |
|||||||||||||
|---|---|---|---|---|---|---|---|---|---|---|---|---|---|---|---|
| Ŵ ť २ |
106年1月1日检算 | 2,965,344 44 Ņ $\ast$ $\uparrow$ ≊∣ |
$rac{48}{6,625,846}$ 쒸 ಆ∣∾ |
ギ $rac{4}{165,045}$ 考 ¢ 喇 嚩 Ş. $\omega$ $\ast$ ⊯ا |
場限策 瞑 $\frac{d\mathcal{L}}{d\mathcal{L}}$ # × *- |
本弟 *│■ ≊ り│ ∽ $\mathord{\sim} \mathord{\ast}$ 1,335,160 $\frac{1}{2}$ $\approx$ ø |
英件段 换换 $\left\vert \psi\right\vert \ll$ 촦 和樂 × |
渠 田家 お 有条案 おいり |
动物剑 售產失 |
∝∣ত 괴 사 페 【過其他綜合稱】 2 公允價值衡量之 2 触贯虚表實現損益 ₩ |
$\frac{*}{36,040}$ 欢 |
溜 배인 |
*¦ 62,992 颤 |
뺴 $\mathbb{R}^n$ |
$\frac{33}{11,424,449}$ |
| 品品 | 105 年度盈餘指橙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mathbf{r}$ | $\mathbf{r}=\mathbf{r}$ | 21,109 | $21,109$ ) 189,985) |
189,985) | |||||||||
| $\hat{\mathbf{p}}$ $\overline{\mathbf{p}}$ |
106年度净损 | 79,680) | 79,680) | ||||||||||||
| å | 106年度税後其他综合損益 106年度综合损益趋额 |
65,089) 14.591 |
386,430 386,430) |
1,293) | 29 | 373,132) 152,812) |
|||||||||
| $\Xi$ | 车藏股页四 (附註十八) | 245,812) | 245,812) | ||||||||||||
| $\mathbf{f}^{\mathrm{o}}_{\mathrm{a}}$ | 庫藏股轉讓 (附註十八及二三) | $\blacksquare$ | 116,806 | 116,806 | |||||||||||
| ξ | 对于公司所有报复塑物(附註二四) | 687 | 687 | ||||||||||||
| Σ | 員工認股權酬等成本 (附註十八及二三) | $\bullet$ | 36,339 | 36,339 | |||||||||||
| $\bar{z}$ | 执行認股權計畫下發行之普通股 (附註十八及二三) | 18,619 | 20,762 | 39,381 | |||||||||||
| $\tilde{\mathbf{z}}$ | 既得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附註十八) | 28,972 | 28,972 | ||||||||||||
| $\bar{z}$ |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答成本 (附註十八及二三) | 7,068 | 7,068 | ||||||||||||
| $\Xi$ $\tilde{\mathbf{z}}$ |
注销限制员工报利股票 (附註十八) 未跳得限制员工權利限票退退股利 |
263) $\overline{\phantom{0}}$ |
$\vec{n}$ | $\bullet$ | ୍ବ | ||||||||||
| $\overline{\rm N}$ | 106年12月31日飲酒 | 2,983,700 | 6,654,876 | 186,154 | 1,058,985 | 47,154 | 2,791) | 191,998) | œ 10,736,080 |
||||||
| S | 追溯通用及追溯重编之影響數 | 44,640 | 2,791 | 2791 | 44,640) | ||||||||||
| ź, | 107年1月1日重编设绘领 | 2,983,700 | 6,654,876 | 186,154 | 1,014,345 | 47,154 | 2,791) | 191,998) | 10,691,440 | ||||||
| წ | 青本公務配發現金股利 | 150,000) | 150,000) | ||||||||||||
| F | 107 年度浮揚 | 2,451,642) | 2,451,642) | ||||||||||||
| $\mathbb S$ | 107年度税後其他综合模益 | 2,542 | 102,300 | 501 | 105,343 | ||||||||||
| å | 107年度综合捐益趋额 | ,449,100) | 102,300 | 흵 | A | 2,346,299) | |||||||||
| $\overline{\mathbf{D}}$ | 車風股買回 (附註十八) | 384,906) | 384,906) | ||||||||||||
| $\Omega$ | 車風毀掉球 (附註十八及二三) | 183,701 | 183,701 | ||||||||||||
| $\tilde{\mathbf{z}}$ | 对于公司所有报报益增加(附註二四) | 19,179 | 19,179 | ||||||||||||
| $\Xi$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附註十八及二三) | 26,474 | ٠ | 26,474 | |||||||||||
| $\Xi$ | 执行認股權計畫下發行之普通股 (附註十八及二三) | 3,732 | 952 | ч | 4.684 | ||||||||||
| $\overline{\mathbf{N}}$ | 107年12月31日登额 | 2,987.432 | 6531.481 | 186.12 | କା | 1431255 | 149,454 | 2.290 | 393.213) | S.D.H.273 | |||||
| 後 附 | 图拉像 N |
$\mathbf{I}$ N 和 本国體財務根 |
☆ 帶 |
||||||||||||
| ***: | 经理人: | du. | 和州 ŧ |
||||||||||||
Focallech
Focallech

單位:新台幣仟元
$\hat{\mathcal{A}}$
$\hat{\mathcal{L}}$
| 代 碼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損 | $($ \$ | 2,473,773) | $($ \$ | 44,541)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5,089 | 14,518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1,649 | 19,641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6,084)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 ||||
| 資產之淨利益 | 756)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783 | 401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5,632) | € | 4,611) | |
| A21900 | 認股權酬勞成本 | 13,075 | 15,787 | ||
| A21900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 2,315 |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 | ||||
| 份額 | 313,129 | 303,960 |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3 | |||
| A237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360,000 | 60,000 | ||
| A23800 | 商譽減損損失 | 2,000,000 | |||
| A30000 | 营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 21,373)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349,140 | $\left($ | 51,396) | |
| A31200 | 存 貨 |
38,989) | 138,655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117,939 | 43,384)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414,655) | 10,362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53,999) | 19,431)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8,384 | 47,878)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249) | 185)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 | 183,678 | 354,216 |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783) | 401)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472) | 604)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82,423 | 353,211 |
(接次頁)
Focallech
(承前頁)
| 代 碼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1800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 79,920) |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8,098) | 13,428)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4,810) |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24,500 | ||
| B068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增加)減少 | 1,720) | 443 | |
| B07500 | 收取之利息 | 5,462 | 4,283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9,776) | 13,51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減少) | 1,809 | 9,044)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150,000) | 189,985) | |
| C0480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 4,684 | 39,381 | |
| C04900 | 庫藏股票買回 | 384,906) | 245,812) | |
| C05100 | 庫藏股轉讓 | 183,701 | 116,806 | |
| C09900 | 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77) | ||
| C09900 | 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股票返還股利 | 8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44,712) | 288,723) |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 (減少)增加 | 232,065) | 50,976 |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846,774 | 795,798 |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614,709 | \$ 846,77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會計主管: 董事長: UAI
HRI 經理人:
$\frac{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敦泰集團)民國107年及106年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合併綜 合 損 益 表 、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敦泰集團民國 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敦泰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敦泰集團民國 107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 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敦泰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商譽之減損評估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敦泰集團民國 107年 12月 31日商譽 1,237,268 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 11%,對整體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敦泰集團之商譽係反向併購敦泰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原名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管理階層於評估商譽是 否 減 損 時 , 係 以 敦 泰 集 團 之 觸 控 和 驅 動 整 合 晶 片 為 獨 立 之 現 金 産 生 單 位 , 依 未來營運現金流量並使用適當之折現率衡量可回收金額,用可回收金額與帳 列商譽金額比較,評估商譽有無減損情事。
管理階層於決定未來營運現金流量時涉及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且可能 受未來市場或經濟景氣影響,包括上述現金產生單位之銷售成長率、利潤率 及折現率等,因此將商譽之減損評估列為107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商譽減損評估之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估計與攸關 揭露資訊,請參閱附註四、五及十六。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及複核管理階層編製之觸控和驅動整合晶片之資產減損評估;
-
了解管理階層估計該觸控和驅動整合晶片之未來營運展望市場成長率、 市場佔有率、銷售成長率及利潤率之過程及依據,並取得外部相關產業 未 來 趨 勢 分 析 ,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預 測 市 場 成 長 率 之 合 理 性 及 其 他 假 設 ; 及
-
評估及諮詢本事務所內部專家,包括無風險報酬利率、波動性及風險溢 酬等假設,以判斷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所屬產業係屬允當。
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本會計師關注此風險,係因存貨之價值受到市場需求波動及技術變化快 速,可能導致存貨滯銷過時或淨變現價值降低而產生損失,敦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之會計政策,係按照存貨庫齡 及存 貨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提 列 存 貨 跌 價 及 呆 滞 損 失 , 該 資 料 來 源 係 管 理 階層根據存貨之銷售情形與過時狀況,進行各項產品可能損失情形之判斷與 評估。因此本會計師認為存貨評價可能存有風險,故列為 107 年度之關鍵查 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取得管理階層編製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之評估資料,瞭解其存 貨 備 抵 跌 價 捐 失 所 採 用 提 列 政 策 與 程 序 , 包 括 決 定 淨 變 現 價 值 之 方 式 。 測試存貨庫齡分析之分類及金額正確性,抽核近期銷售及進貨紀錄,以 評估其銷售情形與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
- 瞭解取得管理階層另外針對過時陳舊存貨項目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之判斷,與其討論存貨近期銷售狀況及未來可能去化估計之合理性,並 抽 核 存 貨 近 期 銷 售 狀 況 , 以 評 估 其 針 對 過 時 存 貨 提 列 存 貨 跌 價 及 呆 滯 損 失之金額是否適當。
銷貨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銷售觸控和 驅動 整合晶片之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敦泰集團財務 或 業 務 績 效 之 主 要 指 標 。 由 於 管 理 階 層 可 能 存 有 達 成 預 計 財 務 目 標 的 壓 力 , 集團 對 銷 售 觸 控 和 驅 動 整 合 晶 片 之 收 入 可 能 會 有 收 入 認 列 不 正 確 之 風 險 , 因 此 將 銷 售 觸 控 和 驅 動 整 合 晶 片 之 收 入 認 列 列 為 107 年 度 年 度 之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取得 107 年度銷貨客戶排行,針對本年度主要客戶消長變化及其銷貨金 額增減變動,予以分析原因。
-
- 分析產品別銷貨數量、銷貨收入及銷貨毛利有無重大異常;及
-
- 在銷售客戶中,抽樣核對訂購單、出貨單及收款紀錄,以確認收入之真 實性。
其他事項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7 及 106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敦泰集團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 圖清算敦泰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敦泰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 高 度 確 信 , 惟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之 查 核 工 作 無 法 保 證 必 能 偵 出 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敦泰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敦泰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須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提 醒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注 意 合 併 財 務 報 表之相 關 揭 露 , 或 於 該 等 揭 露 係 屬 不 適 當 時 修 正 查 核 意 見 。 本 會 計 師 之 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敦泰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中
華
民
國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敦泰集團民國 107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 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 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淑 婉 計師 林 明 秀 會計師 許 $77 - 57$ e xob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30160267號
108
年
月
$\mathfrak{Z}$
29
$\mathbf{H}$
tiocaltiech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瑪 代 |
產 蕡 |
金 | 額 | % | 金 | 额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附註四及六) | \$ | 2,355,926 | 21 | \$ | 2,596,128 | 19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 | ||||||
| 八) | 130,716 | 1 | |||||
| 11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九) | ÷, | 35,814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附註四及十二) | 983,496 | 9 | 1,257,525 | 9 | ||
| 130X | 存貨 (附註四、五及十三) | 2,120,600 | 19 | 2,685,765 | 20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附註四及十一) | 2,283,900 | 20 | 1,385,904 | 10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二四) | 158,385 | $\mathbf{1}$ | 212,037 | $\overline{2}$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8,033,023 | 71 | 8,173,173 | 6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七) | 112,063 | $\mathbf{1}$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 | ||||||
| $\wedge$ ) | 183,253 | $\mathbf{2}$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附註四及九) | ÷, | 245,640 | $\overline{2}$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十) | ä, | 74,400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五) | 1,394,372 | 12 | 1,408,474 | 10 | ||
| 1805 | 商譽(附註四、五及十六) | 1,237,268 | 11 | 3,237,268 | 24 | ||
| 1821 | 其他無形資產 (附註四及十七) | 148,998 | $\mathbf 1$ | 210,714 | $\overline{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四) | 134,858 | $\mathbf{1}$ | 104,501 | $\mathbf{1}$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三二) | 56,286 | 1 | 89,898 | $\mathbf{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3,267,098 | 29 | 5,370,895 | 40 | ||
| 1XXX | 產 薋 總 計 |
11,300,121 | 100 | 13,544,068 | 100 | ||
| 代碼 | 及 債 槯 益 鱼 |
||||||
| 流動負債 | |||||||
| 2170 | 應付帳款 (附註十八) | \$ | 1,625,756 | 14 | \$ | 1,310,390 | 10 |
| 2209 | 其他應付款 (附註十九) | 794,104 | 7 | 738,870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四) | 394,493 | 3 | 411,977 | 3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二) | 64,875 | $\mathbf{1}$ | 82,620 | $\mathbf{1}$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2,879,228 | 25 | 2,543,857 | 19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五及二四) | 30,998 | 15,876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二十) | 26,096 | 29,620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275,784 | 3 | 200,951 | $\overline{2}$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 10,400 | 10,400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343,278 | 3 | 256,847 | $\overline{2}$ | ||
| 2XXX | 負債總計 | 3,222,506 | 29 | 2,800,704 | 21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四、二一及二六) | |||||||
| 股 ∗ |
|||||||
| 3110 | 普通股 | 2,987,432 | 26 | 2,983,700 | 22 | ||
| 資本公積 | |||||||
| 3210 | 發行溢價 | 6,422,355 | 58 | 6,565,204 | 49 | ||
| 3220 | 庫藏股 | 40,868 | 40,868 | ||||
| 3235 | 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 20,448 | 1,269 | ||||
| 3271 | 員工認股權 | 47,476 | 30,179 | $\overline{a}$ | |||
| 3280 | 員工認股權一逾期失效 | 20,334 | 17,356 | ||||
| 3200 | 資本公積總計 | 6,551,481 | 58 | 6,654,876 | 49 | ||
|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86,154 | 2 | 186,154 | 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 | 1,434,755) | 13) | 1,058,985 | $\overline{8}$ | ||
| 3300 |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總計 | 1,248,601) | 11) | 1,245,139 | 9 | ||
| 其他權益 |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149,454 | 1 | 47,154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2,290) | ÷ | ||||
| 3425 | 倘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2,791) | |||||
| 3400 | 其他權益總計 | 147,164 | $\mathbf{1}$ | 44,363 | $\overline{\phantom{a}}$ | ||
| 3500 | 庫藏股票 | 393,203) | $\overline{3}$ | 191,998) | $\mathbf{I})$ | ||
| 31 X X | 本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 8,044,273 | 71 | 10,736,080 | 79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33,342 | $\equiv$ | 7,284 | |||
| 3XXX | 權益總計 | 8,077,615 | 71 | 10,743,364 | 79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1.300,121 | $-100$ | 13,544,068 | 100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超告之一部分。 | $J \Delta$ and | ||||||
| PRODUCE \$ \$ \$ A |
董事長:胡正大
經理人:胡正大
お想告之一部分。
||0|

Focallech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虧損為元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frac{9}{6}$ | ||
| 4000 | 營業收入 (附註四及二二) | $\mathbf{\hat{E}}$ | 9,919,368 | 100 | $\mathfrak{S}$ | 10,798,334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四、十三及 二三) |
8,357,068) | 84) | 8,528,149) | 79)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562,300 | 16 | 2,270,185 | 21 | |||
| 營業費用(附註二三、二六 及三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29,499) | € | 4) | 468,590) | 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326,676) | € | 3) | ( | 314,478)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481,181) | 15) | 1,324,902) | 12)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2,237,356) | (22) | 2,107,970) | 19) | |||
| 6900 | 營業淨 (損)利 | 675,056) | 7) | 162,215 | $\overline{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50 | 財務成本 (附註二三) | 786) | 9,676) | |||||
| 7100 | 利息收入 (附註四) | 96,737 | 65,475 | |||||
| 7235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損益 |
|||||||
| (附註四) | 1,415) | |||||||
| 7679 | 商譽減損損失(附註 | |||||||
| 四、五及十六) | 2,000,000) | $\left($ | 20) | |||||
| 7590 | 其他利益及損失一淨額 | 59,449 | $\mathbf 1$ | 28,162 | ||||
| 7630 | 外幣兌換利益 (損失) | |||||||
| (附註四) | 17,422 | 42,443)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合計 | 1,828,593) | $\left( 18\right)$ | 41,518 |
(接次頁)
$\hat{\mathcal{F}}$
(承前頁)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7900 | 稅前淨 (損)利 | $(\$)$ | 2,503,649) | $\left($ | 25) | $\boldsymbol{\mathsf{S}}$ | 203,733 | $\overline{2}$ | |
| 7951 | |||||||||
| 所得稅利益 (費用) (附註四 及二四) |
|||||||||
| 15,531 | 306,943) | 3 ) | |||||||
| 8200 | 本年度淨損 | 2,488,118) | $\sqrt{25}$ | 103,210 | 1)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 ||||||||
| 衡量數(附註四 | |||||||||
| 及二十) | 3,275 | 16,581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 | |||||||||
| (附註四及二 | |||||||||
| 四) | (733) | 1,990)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2,542 | 14,591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 ||||||||
| 報表換算之兌換 | |||||||||
| 差額 (附註四) | 104,532 | $\overline{2}$ | $\sqrt{2}$ | 386,430) | - ( | 3) | |||
| 836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
| 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債務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利益 |
|||||||||
| (附註四) | 501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未實現評價損失 | |||||||||
| (附註四) | 1,29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 | ||||||||
| 損益之項目 | 105,033 | 2 | 387,723) | 3)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 ||||||||
| 益合計 | 107,575 | 1 | 373,132) | 3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2,380,543) | 24) | (\$ | 476,342) | $\triangleq$ | ||
(接次頁)
Focallech
(承前頁)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淨損歸屬於: | |||||||
| 8610 | 本公司業主 | (\$ | 2,451,642) | (25) | (\$ | 79,680) | 1)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36,476) | 23,530 | ||||
| 8600 | 1\$ | 2,488,118 | 25 | (\$ | 103,210) | ||
| 8710 8720 8700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本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
(\$ (\$ |
2,346,299) 34,244 2,380,543 |
24) 24 |
$($ \$ (\$ |
452,812) 23,530 476,342) |
4) |
| 9750 | 每股虧損 (附註二五) 基 本 |
(\$ | 8.66 | (\$ | (0.2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frac{1}{2}$
$\frac{1}{2}$

| $\mathbf{g}$ $\mathbf{m}^2$ |
$\overline{51}$ | $\overline{\mathbf{u}}$ | ||||||||||||
|---|---|---|---|---|---|---|---|---|---|---|---|---|---|---|
| 寓 | Q | 貨 | 挙 | 40 嵩 $\ddot{\phantom{0}}$ 쉮 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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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ন | ||||||||||||||
| ⊬ ≋ 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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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165.045}{165.045}$ 黏 坂 网络 œ 腾 ∗∣ |
# ð 对策 Ŧ ę, 仒 4 ĸ 46 |
# $\Leftrightarrow$ Þ, 玄楼 國友人 ¥ $\overline{\phantom{0}}$ 「鬼 お报り |
$\frac{1}{2}$ # ⊰∤ত 犎 法并能 پر ≇ ≇ $\mathbb{N}$ of |
$\mathcal{A}\in\mathcal{D}$ $\frac{4}{3}$ 柴 老平 含金 북 |
⇦ 经实施 驔 光韻 ÷, 会会现 ×. 4 ۰ \$7 cd ex |
$+ 46 +$ 36.040) # 参 ۲ $\overline{\phantom{a}}$ |
헡 ×, |
র∣৺ | Ŧ ņ |
켸 부 |
||
| 105 年度显纳指檢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精 -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106年1月1日休頼 |
2,965,344 | 6,625,846 ŧf, |
21,109 Ÿ, |
S | l∾ $21,109$ 189,985) 1,335,160 |
433.584 | $\frac{1}{62,992}$ 비언 |
$\frac{1}{11.424,449}$ | $\frac{4}{13,93}$ ∾ ≈ |
v. $\mathbf{I}$ |
$\frac{1}{11,438,382}$ | |||
| 106年度浄損 | 79,680) | 23,530) 79,680) 189,985) |
189,985) 103,210) |
|||||||||||
| 106年度税援其他综合捐益 | 14,591 | 386,430) | 293 | 373,132) | 373,132) | |||||||||
| 106年度综合报益趋额 | 65,089 | 386,430) | 1,253 | 23,530) 452,812) |
476,342) | |||||||||
| 车藏股弯回 (附红二一) | 245,812) | 245,812) | 245,812) | |||||||||||
| 車藏腹轉眼 (附註二一及二六) | 116,806) | 116,806 | 116,806 | |||||||||||
| 4十七日的有效的标准 的第三人称单数 | 687 | 687 | 687) | |||||||||||
| 员工把股推销替成本 (附註二一及二六) | 36,339 | 36,339 | 36,339 | |||||||||||
| 执行控股模材直下资行之普通股(附红二一及二六) | 18,619 | 20,762 | 39,381 | 39,381 | ||||||||||
| 既得限制员工模利股票 (附註二一及二六) | ı | 28,972) | 28,972 | |||||||||||
| 限制員工權利能票酬勞成本 (附註二一及二六) | 7,063 | 7,068 | 7,068 | |||||||||||
| 拉斯版树民工提到股票 (附註二一) | 263) | EE | କ୍ | క్గా | ||||||||||
| 未既得限制员工报利股票返还股利 | œ | $\infty$ | ||||||||||||
| 非控制键显增加(附数二七) | 17,568 | 17,568 | ||||||||||||
| 106年12月31日检算 | 2,983,700 | 6,654,876 | 186,154 | 1,058,985 | 47,154 | 2,791) | 191,998) | 10,736,080 | 7,384 | 10,743,364 | ||||
| 取消退用及进汽室端之影響 | 44,640 | 2.791 | 2791) | 41,640 | $\frac{400}{14}$ | |||||||||
| 107年1月1日空坞设徐颖 | 2,983,700 | 6.654,876 | 186,154 | 1,014,345 | 47,154 | 2,791) | 191,998) | 10,691,440 | 7,284 | 10,698,724 | ||||
| 資本公積配發現全股利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
| 107年度净损 | 2.451,642) | 2,451,642) | 36,476) | 2,488,118) | ||||||||||
| 107年度税後其他综合損益 | 2,542 | 102,300 | 팈 | $\frac{105.34}{2}$ Ч |
2,232 | 107.572 | ||||||||
| 107年度综合拼盖趋额 | 2,449,100 | 102,300 | 틹 | 2,346,299) | 34,244) | 1380.543 | ||||||||
| 年後投資日 (附註二一) | 384,906) | 384,906) | 384,906) | |||||||||||
| 車藏股轉填 (附註二一及二六) | 183,701 | 183,701 | 189,701 | |||||||||||
| 对于公司所有根廷增加 (附註二七) | 19,179 | 19,179) $19,179$ |
||||||||||||
| 员工認識法型影成本(图证二及二六) | 26,474 | 26,474 | 26,474 | |||||||||||
| 执行巡逻權计重下营行之普通股(附註二一及二六) | 3,732 | 952 | 4,684 | $+634$ | ||||||||||
| 非拉制模基增加(附註二七) | 79,481 | 79.491 | ||||||||||||
| 107年12月31日徐颖 | 2,967.432 | 6.551.467 ان. |
LEGLIST | 1.434.753) v. |
149.454 | Ş | 320.203 | B.044.273 | 22.342 | 8.077.615 | ||||
| 提附之 医前缀中分解器指数形式一部分 |
$\frac{1}{2}$
ER E S R I @ P X X X X X X S U X X A O E B R I @ P X L X
董事長:胡玉大
$\overline{6}$ $\overline{8}$
4.K
★ 计主管: 李俊杰
q
经理人:胡正大
Hocallech
Focallech
| 闹及子公司 敦泰電子 |
|
|---|---|
| 表 ■日至12月31日 民國 107 年及 |
|
| 77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代 碼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 (損)利 | $($ \$ | 2,503,649) | \$ | 203,733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64,564 | 46,616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67,402 | 70,096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6,084)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 ||||
| 資產之淨損失 | 1,415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786 | 9,676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96,737) | $\left($ | 65,475) | |
| A21900 | 認股權酬勞成本 | 26,474 | 36,339 | ||
| A21900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 7,068 |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27 | |||
| A237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750,433 | 51,120 | ||
| A23800 | 商譽減損損失 | 2,000,000 | |||
| A24100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益 | 15,856 | € | 13,905)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 ₹ | 81,672)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290,765 | 46,223 | ||
| A31200 | 貨 存 |
134,052) | 322,093)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65,080 | 87,563)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286,289 | 169,037)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41,828 | 128,262)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17,680) | 22,305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249 ) | 185) | ||
| A33000 | 營運產生 (使用) 之現金 | 770,769 | 293,317) |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786) | 9,721)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税 | 30,348 | 24,635)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 (出) | 739,635 | 327,673) |
(接次頁)
FocalTech
(承前頁)
| 代 碼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 59,090) | \$ |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36,179 | ||||
| B00300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123,620)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73,996) | 75,208)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3,512) | 84,203) |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 (增加) 減少 | 846,904) | 768,087 | ||
| B068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33,026 | 58,273 | ||
| B07500 | 收取之利息 | 86,828 | 60,945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827,469) | 604,274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減少 | 608,630) |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70,539 | 89,858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150,000) | ( | 189,985) | |
| C0480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 4,684 | 39,381 | ||
| C04900 | 庫藏股買回 | 384,906) | ( | 245,812) | |
| C05100 | 庫藏股轉讓 | 183,701 | 116,806 | ||
| C05500 | 非控制權益增加 | 79,481 | 17,568 | ||
| C05800 | 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股票返還股利 | 8 | |||
| C09900 | 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77)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96,501) | 780,883) |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44,133 | 165,369 ) |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 | 240,202) | ( | 669,651) |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596,128 | 3,265,779 |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355,926 | $\overline{\mathbb{E}}$ | 2,596,12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n \n
$$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n\n \n $\mathbf{F} = \mathbf{F} \mathbf{F}$ \n
Hocallech

附件五
ł
民國 107年度
單位: 新台幣元
| 金額 |
|---|
| 1,058,983,658 |
| (44, 640, 000) |
| (2,451,641,570) |
| 2,542,169 |
| (1,434,755,743) |
| 186, 154, 915 |
| 1,248,600,828 |




附件六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内容 | |||
|---|---|---|---|
| 條次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變更事由 |
第五條之三 新増條文。 |
本公司收買庫藏股之轉讓、發行新股之 | 因應公司 | |
| 承購、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 | 法修正第 167 條之 |
||
| 權利新股,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 一、第 167 | ||
| 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 | 條之二及 第 267 條 |
||
| 會訂定之。 | 規定辦 | ||
| 理。 | |||
| 第九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均由董事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於每 | 因應公司 法修正第 |
|
| 會依法召集,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 173 條之 | |||
|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臨時 開;臨時會之召集,依中華 民國相關法 | 一規定辦 理。 |
||
| 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 令規定行之。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 | |||
| 集,常會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 三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開 | |||
| 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 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
| 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持有記名股票 並公告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 | |||
| 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 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 | |||
| 以公告方式為之。 | 之。 |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採候選人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九人,採候選人提 | 配合公司 營運需 |
|
| 提名制,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名制,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 要。 | ||
| 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法人股 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法人股東 | |||
| 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人隨 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人隨時 | |||
| 時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公 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公司 | |||
| 司得在相關法規允許下,經董事會決 得在相關法規允許下,經董事會決議, | |||
| 議,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董事 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董事因依 | |||
| 因依法執行職務, 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 法執行職務, 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控 | |||
| 人控訴之風險。 | 訴之風險。 | ||
| 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 因應公司 法修正第 |
| 內容 | |||
|---|---|---|---|
| 條次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變更事由 |
| 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 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 235條之 | -規定辦 | ||
| 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 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 理。 | |||
|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 |||
| 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 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 | |||
| 於 1.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1.5% | |||
| 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 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 | ||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 |||
| 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 |||
| 董事酬勞。 | 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 ||
| 董監酬勞。 | |||
| 第二十六條 新增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 | 因應公司 法修正第 |
|
| えニ | 終了後為之, 前三季分派盈餘時, 應先 | 228 條之 | |
| 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 一規定辦 | ||
| 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理。 | |||
|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 | |||
|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 | |||
| 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 | |||
| 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 | |||
| 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 | |||
| 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 |||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 因應公司 法修正第 |
|
|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 | 240 條規 | ||
|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定辦理。 | |||
|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 |||
|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 |||
|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 |||
|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 | |||
|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 ||
| 之。 |
| 內容 | |||
|---|---|---|---|
| 條次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變更事由 |
|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 | |||
|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 |||
|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 |||
|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 | |||
| 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 |||
|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 |||
| 東會。 | |||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 |||
|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機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 |||
|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 |||
| 素,每年就當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10% 素,每年就當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10% | |||
|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 |||
| 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 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 | |||
| 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但現金 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但現金 | |||
| 股利每股低於 0.5 元得不予發放。 | 股利每股低於 0.5 元得不予發放。 | ||
|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加註第十 | ||
| 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 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 四次修正 | |||
| 日。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期。 | |||
| 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五 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五 | |||
| 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六次修 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六次修 | |||
| 正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 正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 | |||
| 於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 於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 | |||
|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〇 〇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〇 | |||
| 二年六月十八日。第十次修正於一〇 三 二年六月十八日。第十次修正於一〇 三 | |||
| 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一〇四 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一〇四 | |||
| 年一月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一〇四年 年一月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一〇四年 | |||
| 六月十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一〇五年六 六月十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一〇五年六 | |||
| 月二十二日。 | 月二十二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一〇八年 | ||
| 六月二十日。 |
tiocallech
附件七
$\frac{1}{3}$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 第二條 |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第二條 |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 依「公開發行公司 | |
| 圍如下: | 圍如下: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埋準則」第三條所 | ||
|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稱資產之適用範圍 | ||
|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訂定。 | ||
|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 |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 | ||
|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 ||
| 投資。 | 投資。 | ||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 | ||
| 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 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 ||
| 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 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 ||
| 備。 | 備。 | ||
| 三、會員證。 |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
||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 ||
| 產。 | 產。 | ||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 五、使用權資產。 | ||
|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 ||
| 款、催收款項)。 |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 ||
| 六、衍生性商品。 | 款、催收款項)。 | ||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 七、衍生性商品。 | ||
|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 ||
| 或處分之資產。 |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 ||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或處分之資產。 | ||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四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之估第四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之估依「公開發行公司 | |
| 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 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理準則」第五條修 | ||
|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訂, 對外部專家應 |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與交 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 注意事項。 合下列規定: |
||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 | |||
| 法、銀行法、保險法、 | |||
| 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 | |||
| 會計法,或有詐欺、背 | |||
| 信、侵占、偽造文書或 |
Tocallech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 ||
|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 ||
| 宣告確定。但執行完 | ||
| 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 ||
| 已满三年者,不在此 | ||
| 限。 |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 | ||
| 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 | ||
| 人之情形。 | ||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 | ||
| 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 ||
| 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 | ||
| 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 | ||
| 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 | ||
| 人之情形。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 | ||
| 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 | ||
| 辦理: | ||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 | ||
| 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 | ||
| 經驗及獨立性。 | ||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 | ||
| 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 | ||
| 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 | ||
| 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 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 |
||
| 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 ||
| 案件工作底稿。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 | ||
| 源、參數及資訊等,應 | ||
| 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 | ||
| 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 | ||
| 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
| 書之基礎。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 | ||
| 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 | ||
| 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 |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 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 | |||
| 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
| 第六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 第六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 依「公開發行公司 | |
| 分不動產 或 設備,除與政 | 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 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 | 理準則」增加使用 | |
|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 |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 權資產,並酌作文 字修正。 |
|
|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 | ||
|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 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 ||
|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 ||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
|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 ||
| 規定: |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 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 ||
|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 ||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
|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 未來 交易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
||
| 條件變更者,亦 應比 | 決議通過,其嗣後有 | ||
| 照上開程序辦理 。 |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 同。 | ||
| 億元以上者,應請二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 ||
| 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 億元以上者,應請二 | ||
| 估價。 | 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
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
||
| 者,除取得資產之估 |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 者,除取得資產之估 | ||
|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 ||
|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 ||
|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 ||
|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 ||
|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
||
|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
|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 ||
| 示具體意見: |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一)估價結果與交 | 示具體意見: | |
| 易金額差距達 | (一)估價結果與交 | |
| 交易金額之百 | 易金額差距達 | |
| 分之二十以上 | 交易金額之百 | |
| 者。 | 分之二十以上 | |
| (二) 二家以上專業 | 者。 | |
| 估價者之估價 | (二) 二家以上專業 | |
| 結果差距達交 | 估價者之估價 | |
| 易金額百分之 | 結果差距達交 | |
| 十以上者。 | 易金額百分之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 | 十以上者。 | |
| 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 | |
| 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 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 |
|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 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 |
|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 |
|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 |
| 見書。 |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 |
| 見書。 | ||
| 第八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 第八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 | |
| 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 | 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 | 處理準則 」增加使 |
|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用權資產。 |
| 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 | |
|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 |
|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
|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 |
|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
|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 |
| 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八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第八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 | ||
| 算,應依「公開發行公司 | 算,應依「公開發行公司 |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處理準則」條次變 |
| 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 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 | 更,調整援引條 |
| 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次。 |
|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
|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
|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 |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 |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 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 | 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 | |
| 計入。 | 計入。 | |
| 第十六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第十六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配合「公開發行公 | ||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同取得或處分資產 | |
| 資產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 資產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處理準則」條次變 | |
|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 |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 更,調整援引條 | |
| 章資訊公告規定應公告申 | 章資訊公告規定應公告申 次。 | |
| 報情事者,由本公司代為公 | 報情事者,由本公司代為公 | |
| 告申報之。 | 告申報之。 | |
| 前項子公司適用「公開發行 | 前項子公司適用「公開發行 | |
|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 |
| 準則 第三章資訊公告第三 | 準則 第三章資訊公告第三 | |
| 十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 | 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 | |
| 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 | 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 | |
| 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 | 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 |
| 十規定,以本公司總資產為 準。 |
之十規定,以本公司總資產 為準。 |
|
| 前條有關總資產百分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六條之一 |
前條有關總資產百分依「公開發行公司 | |
| 之十之規定,係以證 | 之十之規定,係以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理準則」第三十五 | |
|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 |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 條修訂,明定股票 | |
| 本公司之個體或個別 | 本公司之個體或個別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 |
|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非屬新臺幣十元 | |
| 金額計算。 | 金額計算。 | 者,有關實收資本 |
| 本公司之子公司股票無面 | 本公司之子公司股票無面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 | |
|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元之計算方式。 | |
| 十元者, 前條有關實收資 | 十元者, 前條有關實收資 | |
|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 |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 | |
| 額規定,以歸屬於 本 公司 | 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 | |
| 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一 |
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 |
| 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 | ||
| 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 | ||
|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 |
||
| 計算之。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關係人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 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關係人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
$\frac{1}{2}$
Ì
$\frac{1}{2}$ and $\frac{1}{2}$ . Then, $\frac{1}{2}$
$\begin{array}{c} 1 \ 1 \end{array}$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 |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同取得或處分資產 | |
|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處理準則」增加使 | |
|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用權資產及條次變 | |
|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更,調整援引條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次。 | |
|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 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 | |
|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 |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 |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 |
| 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 | 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 |
|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 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 | |
| 款項: | 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
|
| 象之原因。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象之原因。 | |
| 產,依第十九條及第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二十條規定評估預定 | 或其使用權資產,依 | |
|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 |
| 關資料。 |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
|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料。 | |
|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 |
| 係等事項。 |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係等事項。 | |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
|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
| 運用之合理性。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運用之合理性。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 |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項。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 | |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項。 |
$\hat{\mathcal{A}}$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資產處理準則 第三十條第二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
|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 資產處理準則 第三十一條第 | |
|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 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
| 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
| 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再計入。 | 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 | |
| 本公司與母公司 或 子公司 | 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 | |
| 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免再計入。 | |
| 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一條之 |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 | |
| 「職務授權辦法 」授權董事長 | 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 |
| 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
|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 |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 | 事會得依第十一條之「職務授 | |
| 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 權辦法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 |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度内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 |
| 錄載明,並準用本處理程序第 |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二十五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 |
|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 |
||
| 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 ||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 ||
|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 ||
| 錄載明,並準用本處理程序第 | ||
| 二十五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 ||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關係人第十九條 |
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關係人 | 配合「公開發行公 |
| 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 處理準則」增加使 |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 成本之合理性: | 用權資產。 |
|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 |
| 買方依法應負擔之 |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 | |
| 成本。所稱必要資 | 買方依法應負擔之 | |
| 金利息成本,以公 | 成本。所稱必要資 | |
| 司購入資產年度所 | 金利息成本,以公 | |
| 借款項之加權平均 | 司購入資產年度所 | |
| 利率為準設算之, | 借款項之加權平均 | |
| 惟其不得高於財政 | 利率為準設算之, | |
| 部公布之非金融業 | 惟其不得高於財政 | |
| 最高借款利率。 | 部公布之非金融業 | |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 最高借款利率。 | |
|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 |
| 抵押借款者,金融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 | |
| 貸放評估總值,惟 | 抵押借款者,金融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
|
|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 貸放評估總值,惟 | |
| 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 |
|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 | 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 |
| 值之七成以上及貸 |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 | |
| 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值之七成以上及貸 | |
| 上。但金融機構與 | 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
| 交易之一方互為關 | 上。但金融機構與 | |
| 係人者,不適用之。 | 交易之一方互為關 | |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 係人者,不適用之。 | |
|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 | |
| 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 | 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 | |
| 法評估交易成本。 | 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 | |
| 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 | |
| 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 | |
|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有下 |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 $\overline{\phantom{0}}$ |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 | |
| 贈與而取得不動 | 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 |
| 產。 | 三項規定: | |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 | |
| 動產時間距本交易 | 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
| 訂約日已逾五年。 | 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 | |
| 契約,或自地委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建、租地委建等委 |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 | |
|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 約日已逾五年。 | |
| 產而取得不動產。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 契約,或自地委建、 |
|
| 租地委建等委請關 | ||
| 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
| 取得不動產。 | ||
| 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 | ||
| 公司、子公司,或其 | ||
|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 ||
|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 ||
|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
|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 ||
|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 ||
| 用權資產。 | ||
|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配合「公開發行 | |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公司取得或處分 |
| 格為低時,應依第二十 | 格為低時,應依第二十 | 資產處理準則 |
| -條規定辦理。但如因 | 一條規定辦理。但如因 增加使用權資 | |
|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產,並酌作文字 | |
|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 修正。 |
|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 |
|
| 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 限: |
限: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 |
| 或租地再行興建 | 或租地再行興建 | |
| 者,得舉證符合下 | 者,得舉證符合下 | |
| 列條件之一者: | 列條件之一者: | |
| (一)素地依前條 | (一)素地依前條 | |
| 規定之方法 | 規定之方法 | |
| 評估,房屋 | 評估,房屋 |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則按關係人 | 則按關係人 | |
| 之營建成本 | 之營建成本 | |
| 加計合理營 | 加計合理營 | |
| 建利潤,其 | 建利潤,其 | |
| 合計數逾實 | 合計數逾實 | |
| 際交易價格 | 際交易價格 | |
| 者。所稱合 | 者。所稱合 | |
| 理營建利 | 理營建利 | |
| 潤,應以最 | 潤,應以最 | |
| 近三年度關 | 近三年度關 | |
| 係人營建部 | 係人營建部 | |
| 門之平均營 | 門之平均營 | |
| 業毛利率或 | 業毛利率或 | |
| 財政部公布 | 財政部公布 | |
| 之最近期建 | 之最近期建 | |
| 設業毛利率 | 設業毛利率 | |
| 孰低者為 | 孰低者為 | |
| 準。 | 準。 | |
| (二) 同一標的房 地之其他樓 |
(二)同一標的房 地之其他樓 |
|
| 層或鄰近地 | 層或鄰近地 | |
| 區一年內之 | 區一年內之 | |
| 其他非關係 | 其他非關係 | |
| 人成交案 | 人交易案 | |
| 例,其面積 | 例,其面積 | |
| 相近,且交 | 相近,且交 | |
| 易條件經按 | 易條件經按 | |
| 不動產買賣 | 不動產買賣 | |
| 慣例應有之 | 或租賃慣例 | |
| 合理樓層或 | 應有之合理 | |
| 地區價差評 | 樓層或地區 | |
| 估後條件相 | 價差評估後 | |
| 當者。 | 條件相當 | |
| $-(\equiv)$ 同一標的房 | 者。 | |
| 地之其他樓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 | |
| 層一年內之 | 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 | |
| 其他非關係 人租賃案 |
動產使用權資產,其 | |
| 例, 經按不 | 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 |
|
| 動產租賃慣 | 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 |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例應有合理 | 積相近者。 | |
| 之樓層價差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 | |
| 推估其交易 |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 | |
| 條件相當 | 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 |
| 者一 |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 | |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 | 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 | |
| 不動產,其交易條件 | 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 |
| 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 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 | |
| 其他非關係人戒交案 | 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 | |
| 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 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 |
| 者。 |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 | |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 成 交案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 | |
|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 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 |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 |
|
|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 | ||
| 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 | ||
|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戒 | ||
| 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 ||
|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 | ||
| 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 ||
| 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一年。 | ||
| 第二十一條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第二十一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配合「公開發行 | |
| 如經按第十九條及第二 | 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 公司取得或處分 | |
| 十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 資產處理準則」 | |
|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產。 |
增加使用權資 |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 | 事項: | |
|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 | |
| 差額,依證券交易 | 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 |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 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 |
|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 額,依證券交易法 | |
| 餘公積,不得予以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
| 分派或轉增資配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
| 股。 | 公積,不得予以分 | |
| 二、公司審計委員會之 | 派或轉增資配股。 | |
| 獨立董事應依證券 | 二丶 公司審計委員會之 | |
|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獨立董事應依證券 | |
| 四第四項規定辦 |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 内容 | ||
|---|---|---|
| 修訂前 (6.0版) | 修訂後 (7.0版) | 修訂說明 |
| 理。 | 四第四項規定辦 | |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 | 理。 | |
| 款處理情形提報股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 | |
| 東會,並將交易詳 | 款處理情形提報股 | |
|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 東會,並將交易詳 | |
| 及公開說明書。 |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 |
| 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 | 及公開說明書。 | |
| 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 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 | |
|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 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 |
| 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 | 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 | |
|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 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 | |
|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 | 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 | |
| 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 |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 | |
| 特別盈餘公積。 | 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 |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 |
| 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 餘公積。 | |
|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 |
| 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 | |
|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 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 |
||
| 項規定辦理。 | ||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 | 配合「公開發行公 | |
| 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 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 處理準則」增加使 |
| 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 | 用權資產。 |
| 之限額如下: | 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如下: | |
| 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
| 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 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二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 | 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 | |
|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 |
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本 | |
| 值百分之二十。 | 公司之各子公司取得非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 |
|
|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 | 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本 | |
| 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 |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
| 五十;本公司之子公司其 |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 | |
| 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 | 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 | |
| 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 五十;本公司之子公司其 | |
| 十。 | 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 |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 内容 | ||
|---|---|---|
| 修訂前(6.0版) | 修訂後(7.0版) | 修訂說明 |
| 三、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 券金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 分之三十;本公司之子公 司其投資個別有價證券金 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三十。 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投資 不在上述限制内。 |
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十。 三、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 券金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 分之三十;本公司之子公 司其投資個別有價證券金 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三十。 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投資 不在上述限制内。 |
$\mathcal{A}^{\mathcal{A}}$
附件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 (5.0版) 修訂後 (6.0版) |
修訂說明 |
|---|---|
|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
|
| 象之限額 象之限額 |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則」第三條修訂,為增 |
|
| 金貸與之總額以不超過 金貸與之總額以不超過加集團企業內部資金調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淨值百 本公司及子公司淨值百 度運用之彈性, 放寬公 |
|
| 分之二十為限。 分之二十為限。 |
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
|
| 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 |
|
| 規定如下: 規定如下: |
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 |
| 一、貸與有業務往來之 一、貸與有業務往來之與,不受淨值百分之四 |
|
| 公司,貸與總額不得 公司,貸與總額不得 十限制;另增訂公司從 |
|
| 超過奉公司淨值百 超過借出公司淨值事資金貸與超過限額 |
|
| 分之二十;對個別對 百分之二十;對個別時,公司負責人應連帶 |
|
| 象貸與之金額以雙 對象貸與之金額以負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 |
|
| 方於資金貸與前十 雙方於資金貸與前 責任;並酌作文字修 |
|
| 二個月期間內之業 十二個月期間內之正。 |
|
| 務往來總金額(所稱 業務往來總金額(所 |
|
| 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 |
|
|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指雙方間進貨或銷 金額孰高者)、本公司 |
|
| 貨金額孰高者)、借出 淨值百分之十或借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或 |
|
| 款人净值百分之三 借款人净值百分之三 |
|
| 十孰低者為限。 十孰低者為限。 |
|
| 二、貸與有短期融通資 二、貸與有短期融通資 |
|
| 金必要之公司,貸與 金必要之公司,貸與 |
|
| 總額不得超過借出 總額不得超過借出 |
|
|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
|
| 十;對個別對象貸與 十;對個別對象貸與 |
|
| 之金額以借出公司 之金額以借出公司 |
|
| 淨值百分之十或借 淨值百分之十或借 |
|
| 款人淨值百分之三 款人淨值百分之三 |
|
| 十孰低為限。 十孰低為限。 |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
|
|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
|
|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得超過本公司 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 |
|
| 淨值百分之百。 問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
| 内容 | ||
|---|---|---|
| 修訂前 (5.0版) | 修訂後 (6.0版) | 修訂說明 |
|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 |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 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得 | |
| 者,本辦法所稱之『淨 | 超過借出公司淨值百分 | |
| 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 之百。 | |
|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 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 |
|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 超過限額時,公司負責人 | |
| 司業主之權益。 | 應連帶負返還責任及損 | |
| 害賠償責任。 | ||
|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 ||
| 者,本辦法所稱之『淨 | ||
| 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 ||
|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 ||
|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 ||
| 司業主之權益。 | ||
|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本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 ||
| 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 | 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之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 |
| 之期限以借款人需用期限 | 期限以借款人需用期限為 則」第三條修訂,為增 | |
| 為準,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準,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加集團企業內部資金調 |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度運用之彈性, 放寬公 | |
|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 | |
|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 國外公司問從事資金貸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 |
| 與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與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一 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 | |
| 貸放利率參考金融機構 | 貸放利率參考金融機構 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 | |
| 短期資金借款利率及考 | 短期資金借款利率及考 與,不受一年期限之限 | |
| 量資金成本調整。本公司 | 量資金成本調整。本公司 制;另公司放寬貸放利 | |
| 及子公司貸款利息之計 | 及子公司貸款利息之計 率及繳息之限制;並作 | |
| 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 | 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 文字段落調整。 | |
| 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 | 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 | |
| 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 | 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 | |
| 況需要予以調整。 | 況需要予以調整。 |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 ||
|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
|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 ||
| 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 ||
|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 ||
| 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 | ||
| 從事資金貸與,貸與期限 | ||
| 不得超過三年,且不受前 | ||
| 項之限制。 |
$\tilde{\zeta}$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