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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alTech — Annual Report 2012
Jul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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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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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壹、時間: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議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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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科學園區科技生活館) 2樓牛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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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盈餘分派,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12,329,317元外,擬以 一○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分派普通股現金股息暨紅利每股新台幣0.7元計 新台幣97,103,545元,餘未分配盈餘計新台幣274,984,720元則保留於以後 年度再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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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出席股東:出席及委託出席所代表股份總數93,202,192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139,127,600股之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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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席:黃董事長 洲杰 記錄:王澎燕
- (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本公司擬實 際分派員工分紅金額為24,465,170元,董監酬勞金額為415,984元。
伍、列席:碩捷國際法律事務所 郭士功律師
- (四)本案俟提經本(一○二)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另行 訂定配息基準日辦理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葉東煇會計師
- (五)本公司俟後如因買回庫藏股,或因員工認股權之行使,而須註銷股份或 發行新股,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而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 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陸、主席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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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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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一○ 一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董事會提) 說明:一○ 一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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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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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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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至附件三。
- 說明:為配合證管法令之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相關條文,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二,謹提請 核議。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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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報告,報請 公鑒。(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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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公司董事會實際運作 需求,本公司董事會於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決議通過修訂「董事會議事規 範」,修訂後之條文請參閱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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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案,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證管法令之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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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 額報告,報請 公鑒。(董事會提)
-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三,謹提請 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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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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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依金管會一○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說明三之規 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 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俾股東知悉影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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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公司章程,有關本次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四,謹提請 核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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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轉換日及一○一年 比較期間,分別調整減少未分配盈餘新台幣3,095 仟元及6,600 仟元,請 參閱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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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之限制案,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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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依上開金管會規定,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帳列未實現重 估增值及累計換算調整數皆為0 元,一○一年一月一日因選擇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無須就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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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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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董事因業務需要,擔任其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擬解除其 競業禁止之限制,擬解除名單請參閱附件十五,謹提請 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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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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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報告事項:本公司一○二年度籌資案報告,報請 公鑒。(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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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辦理新台幣拾億元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一○二年度籌資案業經本公司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六次審計委員 會及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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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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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發行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業經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董事會決議通過。
補充說明一:
- (二)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擬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發行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 1,000,000,000元乙案,業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3項 規定,自102年5月27日申報生效。(證期局申報生效函號:金管證發字第1020018424 號)
補充說明二:
-
(三) 發行總額及發行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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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計發行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數3%為限,暫定為1,000,000股。 2.發行條件: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報告案內容如下: 其他議案-本公司發行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執行情形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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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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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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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得條件:須符合實際發行辦法所訂之獲配員工留任年資,且善盡服 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工作規定、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 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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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 稱:旭曜一),發行期間為一○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一○七年六月十 七日止,期限五年,發行金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每張面額壹拾萬元, 票面利率0%,發行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03%(年收益 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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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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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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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50%。
承銷張數方面,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新台幣 150,000,000元整,計1,500張,佔承銷總數之15%;對外公開銷售 部分:提出詢價圈購數量為新台幣850,000,000元整,計8,500張, 佔承銷總數之85%。主協辦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張數及公開銷售張 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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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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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 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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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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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已到職,符合公司認定且認為有必要之本公 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 數如下: | ||
|---|---|---|
| 承銷商名稱 | 自行認購張數 | 公開銷售張數 |
| 永豐金證券(股)公司 | 1,000 | 5,020 |
| 富邦綜合證券(股)公司 | 230 | 1,600 |
| 福邦證券(股)公司 | 195 | 1,355 |
| 兆豐證券(股)公司 | 63 | 437 |
| 大慶證券(股)公司 | 12 | 88 |
| 計 合 |
1 ,500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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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
(3)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截至一○二年六月十日止,各圈購人均已繳完款,除兆豐證券未全 數配售完畢,剩餘117張,兆豐證券採餘額包銷方式,自行認購, 因此兆豐證券自行認購張數由63張增加至180張。依目前時程安 排,預計於一○二年六月十七日掛牌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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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 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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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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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費用化金額:
捌、承認事項:
-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2年3月之平均收盤價45.87元估算,預估費用 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5,870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 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分別為 23,700仟元、14,526仟元及7,645仟元。
一、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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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葉東煇及 黃鴻文會計師查核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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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 及附件六至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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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第一年 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別為:0.17元、0.11元、0.05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承認。
二、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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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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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 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7.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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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應敘明事項:
-
(1)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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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 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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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謹提請 核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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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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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為力,以期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擬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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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民國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參閱附件 十六。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 定說明如下:
-
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 買回之股數:依公司員工認股權辦法訂定擬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本公司普通股股數:1股,擬發行之 新股總數:2,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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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考量公司選任、留才與激勵效果,並兼顧股東權益,以不低於認股權 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 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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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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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公司民國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方法,訂定如下: (1)員工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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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 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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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得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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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 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全部或部分尚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B.任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加 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量之仟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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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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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
A.假設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2年3月之平均收盤價45.87元估算,預估 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5,870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 得條件估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第一年度、第二 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18,157仟元、18,157仟元、6,689 仟元及2,867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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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 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0.13元、
-
0.13元、0.05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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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不適 用。
-
-
(三) 其他應敘明事項:
-
(1)本公司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 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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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 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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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謹提請 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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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拾、臨時動議:無。
拾壹、散會: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
營業報告書
在歷經2011 年營運衰退的情形下,本公司採取更積極的作為應對:檢視內部資源、技術 與產品,分析市場趨勢與競爭環境,調整客戶策略與產品佈局,以期營運規模擴張並重回成長 軌道。大陸手機市場自2011 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結構性轉變,智慧型手機市場滲透率不斷上升 且面板規格漸往高解析度的大尺寸面板轉進,帶來供應鏈洗牌的契機,是以專精於高解析度面 板應用方案的旭曜科技投入大量資源耕耘此一市場,企圖成為市場主要供應商之一。
在管理階層領軍開拓大陸市場及各部門通力合作下,本公司營運自第3 季起開始大幅成 長,月營收及季營收分創歷史新高紀錄。2012 年營業收入達50.07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20.2%; 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分別為8.68 億元及1.68 億元,年度成長皆達15%以上;惟2012 年下半年 新台幣轉為強勢,造成匯兌損失增加,是以稅後純益較上一年減少10%為1.23 億元,基本每 股盈餘為新台幣0.89 元。
因應長期營運規劃及為提供完整的產品供應以滿足市場需求,本公司積極投資研發人才與 技術,單一年度新增研發人才逾70 位,全年研發費用達5.65 億元,年增24.8%。因應手持行 動產品面板尺寸放大與畫質精細度提高的趨勢,投入Full HD 高畫質顯示驅動晶片的開發,並 帶動晶片生產製程更往前跨入55 奈米高壓製程技術。延續近年市場追求高速、高畫質、節能、 多工整合、元件減量等趨勢,產品研發仍圍繞於影像品質提升(高對比、高色彩飽和度、真實 色彩等)、低功耗、高速傳輸介面等技術上。截至2012 年底,旭曜科技業已提出超過150 項的 專利申請,並累計取得40 件專利。
在法規與政策遵循方面,為確保2013 年順利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 及內控目標,本公司業已配合金管會法令規定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辦法。並依照政府法令 規定及為加強公司治理能力,本公司於2012 年6 月起成立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制度。
旭曜科技營運重心向來專注於中小尺寸面板相關應用,近年更把資源集中在行動產品(如 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上,產品結構不斷朝高技術需求與高整合度方向演進,其中智慧型手 機出貨年度成長101%,年度營收貢獻成長更高達188%。此乃本公司經營策略得宜暨有效執行 所帶來的效益。在產品面,率先依據市場區隔提供適宜的產品(功能型或價值型),並建構供非 晶矽(a-si)與低溫多晶矽(LTPS)液晶面板使用之完整產品線,解析度涵蓋WVGA、qHD、HD720、 Full HD。在客戶面,經營範圍廣及面板廠商、面板模組廠商、手機方案商、手機製造商等, 並提供在地技術服務支援。針對平板電腦應用,除一般主流規格外,亦在2012 年推出WXGA+、 Full HD 等高解析度與高ppi 產品。
展望2013 年,全球經濟成長動能將較2012 年改善,歐洲金融債務危機的影響將弱化,且 中國大陸GDP 年增率在政權穩定移轉後將可望回升至8%之上,因此市場風險將較為緩和。全 球智慧型手機出貨量(8.5~9 億支)年成長率(>30%)仍維持高檔水位,其中中國大陸市場的成長將 更為快速,可望年增50%以上達近3 億支的規模,且主流規格係採用4 吋以上面板搭配WVGA 或更高解析度,因此旭曜科技在完整的市場與產品佈局下,將是市場應用結構轉變下的受惠者 之一。電子產品領域中另一高成長應用即為平板電腦,市場普遍預期2013 年的規模約為1.5-2 億台,年成長率高達50%以上,且入門產品解析度將由800480 提高至1024600 或1280*800, 是以本公司將積極拓展此一市場,期許中尺寸產品能帶來相當的營運成長動能。旭曜科技經營 團隊與全體同仁將持續努力提升核心競爭力,落實所擬定的策略與目標,加強產品佈局與優化 產品結構,擴大營運規模以創造營運槓桿效益,俾使獲利成果重回成長的軌道,為全體股東創 造最大利益,以回饋各位股東長期以來的支持。
謹祝各位股東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黃 洲 杰 總經理暨會計主管 廖 明 政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前述財務報表業 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 及財務報表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符合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7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黃錦煌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附件三
附件六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上述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 計委員會查核,認為符合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 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40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黃錦煌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附件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 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之精神訂定本議事規範,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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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範規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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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 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相關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辦理。
-
第三條、(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
本公司董事會除本規範第七條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不得授權他人行使董事會職 權外,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得授權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者, 其授權執行之層級、內容或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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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公司『職務授權辦法』規定辦理之。
-
二、 依本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及辦法規定。
-
三、 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
四、 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遵照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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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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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定期召開之董事會,由董事會授權本公司股務單位為辦理議事事務單位, 由議事事務單位事先徵詢各董事意見以規劃並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及議程,於第 四條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席,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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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 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六條、(議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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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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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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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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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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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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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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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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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及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表示意見之討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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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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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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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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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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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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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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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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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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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 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十二、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即本條第一項第三款 至第十二款之規定),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 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第八條、(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 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九條、(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董事會之召開,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為業務需要,得於其他 便利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十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出席董事推選一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 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 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二條、(董事會參考資料及列席人員) 董事會召開時,股務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得視議案內容通 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董事會進行中,非擔任董事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得列席會議,報告目前公司業務 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以協助董事瞭解公司現況,作出適當決議。另亦得邀 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提供專家意見以供董事會參考,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第十三條、(議案討論) 董事會討論之議案,原則上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 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董事發言及主席之議事指揮) 出席董事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或指定列席之專業人士提供 相關必要之資訊。 董事針對同一議案有重複發言、發言超出議題等情事,致影響其他董事發言或阻 礙議事進行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五條、(表決《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 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董事全體有異議時,應徵求多 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六條、(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
議案之表決,除證交法、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通過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董事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 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或其他代表之法人對於下列事項審議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一、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二、董事認應自行迴避者。
三、經董事會決議應為迴避者。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 (或年次) 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 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 立董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 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 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 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 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 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附則)
第二次修訂於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議事規範於 9795 年06年03 月16月19 日日 經董事會核准實施。第一次修訂於。第三次修訂於 101 年12 月06 日95 。 年12 月6 日 。
附件五
本公司評估現行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 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 可能存在之重大差異及影響說明如下:
| 1. 一○一年一月一日資產負債表項目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44,952 ( $ 44,95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3,482 44,95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74,149 1,731 應計退休金負債 38,691 1,364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5,265 ( 3,095 ) 2.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53,602 ( $ 53,60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640 53,60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101,719 2,300 應計退休金負債 37,773 4,300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4,418 ( 6,600 ) 3. 一○一年度綜合損益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營業成本 $ 4,138,302 $ 133 營業費用 700,552 637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確定福利精算損益 |
1. 一○一年一月一日資產負債表項目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44,952 ( $ 44,95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3,482 44,95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74,149 1,731 應計退休金負債 38,691 1,364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5,265 ( 3,095 ) 2.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53,602 ( $ 53,60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640 53,60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101,719 2,300 應計退休金負債 37,773 4,300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4,418 ( 6,600 ) 3. 一○一年度綜合損益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營業成本 $ 4,138,302 $ 133 營業費用 700,552 637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確定福利精算損益 |
1. 一○一年一月一日資產負債表項目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44,952 ( $ 44,95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3,482 44,95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74,149 1,731 應計退休金負債 38,691 1,364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5,265 ( 3,095 ) 2.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資 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53,602 ( $ 53,602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1,640 53,602 負 債 其他流動負債 101,719 2,300 應計退休金負債 37,773 4,300 權 益 未分配盈餘 384,418 ( 6,600 ) 3. 一○一年度綜合損益表之調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響金額 營業成本 $ 4,138,302 $ 133 營業費用 700,552 637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確定福利精算損益 |
I F R S s |
|---|---|---|---|
| $ - 58,434 75,880 40,055 382,170 I F R S s |
|||
| ( $ 53,602 ) 53,602 2,300 4,300 ( 6,600 ) 影響金額 |
$ - 55,242 104,019 42,073 377,818 I F R S s |
||
| $ 4,138,302 700,552 |
$ 133 637 |
$ 4,138,435 701,189 ( 29 ) ( 2,735 ) |
- 註: 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直接列於股東權益 項下,轉換至IFRSs 後,應改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下表達。
會計師查核報告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 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 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 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 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 相關之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年及一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之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 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 查核。據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科目明細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第一段所述財 務報表相關資訊一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葉 東 煇 會 計 師 黃 鴻 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0980032818 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件十一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民國一○一年度 新台幣元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民國一○一年度 新台幣元 |
|---|---|
| 目 項 |
額 金 |
| 額 餘 後 配 分 年 ○ ○ 一 利 淨 後 稅 年 一 ○ 一 提撥項目: 積 公 餘 盈 定 法 可供分配盈 餘 分派項目: 金 現 -) % 6 本 股 ( 息 股 東 股 金 現 - 利 股 東 股 餘 盈 配 分 未 末 期 |
4 1 4,4 2 1,1 6 2 8 6 1,3 9 2,3 2 1 7 1 3,9 2 3,2 1 5 6 2,8 8 0,2 7 3 0 1 6,1 3 2,3 8 5 3 9,1 7 8,3 1 0 2 7,4 8 9,4 7 2 |
| 附註: 1.員工紅利總金額共24,465,170 元 2.董事酬勞415,984 元 |
-
說明:1.股東股息83,231,610 元及股東紅利13,871,935 元計97,103,545 元, 合計每股配發0.7 元現金股利。
-
2.本案俟提經本(一○二)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另 行訂定配息基準日辦理之。
-
3.本公司俟後如因買回庫藏股,或因員工認股權之行使,而須註銷股份 或發行新股,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而使股東配息率因此 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
4.本次現金股利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名稱及其持有股份計 算,並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 數額,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全權處理之。
董事長: 黃洲杰 經理人:廖明政 會計主管:廖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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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十二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附件十二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附件十二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附件十二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附件十二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附件十三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壹、內容 第二條: 資金貸與他 人之原因及 必要性 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 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配合金管會(金管證審 字第1010029874 號)於 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六條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辦法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項目。(金管會修訂理 由:由於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 公告申報主體報表,考 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 承擔,金管會明定所稱 之淨值,財務報告以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者,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貳、子公司 資金貸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配合金管會於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開發行 與他人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 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六條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司 及母公司之認定,應遵 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附件十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後 訂 修 前 訂 修 變更事由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 拾~~捌~~ ~~億~~元整,分~~為壹~~ ~~億捌~~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 億元整,分為貳 億壹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配合公司營運需 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 ○二年六月十八日。 新增修訂日期。 |
附件十三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壹、內容 第二條: 資金貸與他 人之原因及 必要性 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 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配合金管會(金管證審 字第1010029874 號)於 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六條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辦法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項目。(金管會修訂理 由:由於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 公告申報主體報表,考 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 承擔,金管會明定所稱 之淨值,財務報告以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者,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貳、子公司 資金貸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配合金管會於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開發行 與他人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 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六條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司 及母公司之認定,應遵 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附件十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後 訂 修 前 訂 修 變更事由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 拾~~捌~~ ~~億~~元整,分~~為壹~~ ~~億捌~~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 億元整,分為貳 億壹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配合公司營運需 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 ○二年六月十八日。 新增修訂日期。 |
附件十三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壹、內容 第二條: 資金貸與他 人之原因及 必要性 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 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配合金管會(金管證審 字第1010029874 號)於 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六條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辦法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項目。(金管會修訂理 由:由於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 公告申報主體報表,考 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 承擔,金管會明定所稱 之淨值,財務報告以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者,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貳、子公司 資金貸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配合金管會於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開發行 與他人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 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六條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司 及母公司之認定,應遵 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附件十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後 訂 修 前 訂 修 變更事由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 拾~~捌~~ ~~億~~元整,分~~為壹~~ ~~億捌~~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 億元整,分為貳 億壹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配合公司營運需 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 ○二年六月十八日。 新增修訂日期。 |
附件十三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修訂前(B版) 修訂後(C版) 修訂理由 壹、內容 第二條: 資金貸與他 人之原因及 必要性 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 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對 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 值百之五為限。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配合金管會(金管證審 字第1010029874 號)於 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六條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辦法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項目。(金管會修訂理 由:由於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 公告申報主體報表,考 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 承擔,金管會明定所稱 之淨值,財務報告以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者,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貳、子公司 資金貸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 配合金管會於101 年7 月6 日修正「公開發行 與他人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 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 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 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 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六條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司 及母公司之認定,應遵 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附件十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內容 條次 後 訂 修 前 訂 修 變更事由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 拾~~捌~~ ~~億~~元整,分~~為壹~~ ~~億捌~~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 億元整,分為貳 億壹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配合公司營運需 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 ○二年六月十八日。 新增修訂日期。 |
附件十五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董事及其所代表法人競業禁止限制彙總表 董事及其所代表法人 兼任公司 兼任職務 華彥資產管理顧問(股)公司 董事長 台灣樂菲(股)公司 董事長 (法人代表人) 凌陽科技(股)公司 董事 芯鼎科技(股)公司 董事 (法人代表人) 宏陽科技(股)公司 董事 (法人代表人) 凌陽多媒體(股)公司 董事 (法人代表人) 佳能企業(股)公司 董事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法人代表人) 首都大飯店(股)公司 董事 (法人代表人) 科嘉(開曼) (股)公司 獨立董事 光鋐科技(股)公司 監察人 詹文雄 董事 [凌陽科技(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熒茂光學(股)公司 監察人 利錦洲 董事 [康利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友達光電(股)公司 智慧行動OLED 事業單位 資深協理 均豪精密工業(股)公司 獨立董事 隆達電子(股)公司 獨立董事(註) 沈顯和 獨立董事 中國電器(股)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外部人士) 黃錦煌 獨立董事 全友電腦(股)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外部人士) (註):獨立董事沈顯和先生於民國102年04月29日業經隆達電子(股)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 列入隆達電子(股)公司民國102年06月11日股東常會選任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於 102年6月11日隆達電子(股)公司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案當選後,擔任隆達電子(股)公司 獨立董事。 附件十六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多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 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任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量之仟分之三,且加計發行 人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總數為2,000,0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1 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 股。 五、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實際認股 價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二)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三) 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 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五)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 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資遣或開除 自願離職、資遣或開除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 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 4. 5. 6. 7. (七) 放 將 六、履約方 以本公 七、認股價 (一) 1 2 3 4 5 (二) (三) 八、行使認 (一) 認 日 個 之 並 (二) 本 戶 (三) 本 本 (四) 本 機 九、認股權 認股權 十、簽約及 (一) 本 簽 棄 (二) 凡 人 依 十一、其他 (一) 本 經 機 認 (二)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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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內容 | 修訂理由 | |||||||
| 修訂前(B版) | 修訂後(C版) | ||||||||
| 第四條:背 書保證之額 度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 |
1. 配合金管會(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10029874 號) 於 101年7月6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第六 條修訂。 2. 考量背書保證風險 主係由母公司承 擔,金管會明定所 稱之淨值,財務報 告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者,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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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 | |||||||||
|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 |||||||||
|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 |||||||||
|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 |||||||||
| 益。 | |||||||||
| 第六條:背 書保證辦理 程序 |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 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 報 告 。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填具 「背書保證申請書」向本公 司經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辦 單位應對申請者提供之資 料詳予查核徵信,評估背書 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 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 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後,據實簽報呈總經 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2.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 證金額、日期、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取得擔 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3.財會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核報告。 4.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 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 相關改善計劃報告於董事 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5.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 |
1.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強化本公 司從事背書保證之 風險管控,本公司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詳細審查其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 及該對象之風險評 估外,並應訂定其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以 管控背書保證所可 能產生之風險。 2.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 審字第0990011375 號) 於99 年3 月19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修訂,增訂公開 發行公司(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整體得為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俾使股東知悉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背 書保證之風險情形。 3.配合金管會(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於101 年7 月6 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修訂,考量子公司 股票如為無面額或 每股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增訂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以茲明確。 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六條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辦法所稱子公 司及母公司之認 定,應遵循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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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內容 | 變更事由 | |||||||
| 前 訂 修 |
後 訂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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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 拾~~捌~~ ~~億~~元整,分~~為壹~~ ~~億捌~~ 仟萬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
~~壹~~ 股 認 , 權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 億元整,分為貳 億壹 仟萬股 (其中保留壹仟参百萬股供認 股權憑證使用),均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
配合公司營運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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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 |||||||||
| 子公司,應由該子公司之總 | |||||||||
| 經理於本公司定期董事會 | |||||||||
| 中報告公司營業狀況,直到 | |||||||||
| 該公司淨值高於該公司實 | |||||||||
|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止,並 | |||||||||
| 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後續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 年六月十三日。 |
十 十 於 次 四 第 六 月 六 一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四 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 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 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正於一 ○二年六月十八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
| 處理方式。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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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 |||||||||
| 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
|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 | |||||||||
| 必要性及合理性。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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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 | |||||||||
|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 |||||||||
|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 |||||||||
|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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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 |||||||||
|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 |||||||||
| 定之。 |
-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權行使權利,自復職起恢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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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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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以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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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以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調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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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 司之認股權人,其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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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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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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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 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 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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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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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若因員工 紅利發行新股,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 除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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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 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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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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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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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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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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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 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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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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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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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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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 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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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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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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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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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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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 棄受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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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保守秘密規定,不得探詢他 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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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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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代 碼 產 資 流動資產 1100 現 金 13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132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二、 五及十六)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二、三及六) 1150 -關係人(附註十七) 1140 -其 他 120X 存貨(附註二及七)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十 四) 1291 受限制資產(附註十八) 1298 其他流動資產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固定資產(附註二及八) 成 本 1531 機器設備 1545 試驗設備 1561 生財器具 1631 租賃改良 15X1 合 計 15X9 減:累積折舊 15XX 固定資產-淨額 17XX 無形資產-淨額(附註二、九及十七) 其他資產 1820 存出保證金 1860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 十四) 18XX 其他資產合計 1XXX 資 產 總 計 事長:黃洲杰 附件八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損 益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一 ○ 一 年 度 一 ○ ○ 年 度 代碼 金 額 % 金 額 % 4110 營業收入 $5,027,768 $4,186,959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21,102 21,491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二及十 七) 5,006,666 100 4,165,468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七、十三及 十七) 4,138,302 83 3,440,772 83 5910 營業毛利 868,364 17 724,696 17 營業費用(附註十三及十七) 6100 銷售費用 74,501 2 69,728 2 6200 管理費用 61,470 1 57,661 1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64,581 11 452,380 11 6000 合 計 700,552 14 579,769 14 6900 營業利益 167,812 3 144,927 3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 註二、四及十六) 17,611 1 - - 7110 利息收入(附註十六) 4,523 - 5,151 - 7140 處分投資利益(附註二) 1,949 - 1,963 - 7320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附 註二、四及十六) 415 - - - 7160 兌換淨益(附註二) - - 28,765 1 7480 其 他 2,582 - 2,104 - 7100 合 計 27,080 1 37,983 1 7560 兌換淨損(附註二) 47,104 1 - -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十六) 625 - 34 - 7640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附 註二、四及十六) - - 641 - 765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 註二、四及十六) - - 415 - 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附 註二) - - 3 - 7880 其 他 2,895 - 30,965 1 7500 合 計 50,624 1 32,058 1 7900 稅前利益 144,268 3 150,852 3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十四) 20,974 1 14,463 - 9600 純 益 $ 123,294 2 $ 136,389 3 代碼 稅 前稅 後 稅 前稅 後 每股盈餘(附註十五)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1.04 $ 0.89 $ 1.10 $ 0.99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1.04 $ 0.89 $ 1.07 $ 0.97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洲杰 經理人:廖明政 會計主管:廖明政 股 股 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2.8元 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 一○○年度純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整數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一○○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0.8元 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 一○一年度純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整數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黃洲杰 附件十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一○一年度 一○○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純 益 $ 123,294 $ 136,389 折舊及攤銷 51,716 55,601 處分投資利益 ( 1,949 ) ( 1,963 ) 金融商品評價淨(益)損 ( 1,707 ) 12,76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3 遞延所得稅 3,192 4,459 應計退休金負債 ( 918 ) ( 577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應收帳款 ( 761,114 ) 384,466 存 貨 ( 400,174 ) 201,653 其他流動資產 ( 40,949 ) 9,267 應付帳款 622,070 ( 220,839 ) 應付所得稅 9,800 ( 54,901 )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 ( 3,202 ) ( 59,560 ) 其他流動負債 25,566 ( 34,459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374,375 ) 432,299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受限制資產增加 ( 411,085 ) - 購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2,293,059 ) ( 2,224,792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2,347,017 2,364,746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 20,848 ) ( 12,249 ) 無形資產增加 ( 16,050 ) ( 30,538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8,755 ) ( 19,202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402,780 ) 77,965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319,44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29,663 915 發放現金股利 ( 110,502 ) ( 382,67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12,096 31,236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50,697 ( 350,519 ) 現金淨(減少)增加數 ( 526,458 ) 159,745 年初現金餘額 759,009 599,264 年底現金餘額 $ 232,551 $ 759,009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支付所得稅 $ 7,982 $ 64,904 支付利息 $ 625 $ 34 支付部分現金之投資活動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 24,852 $ 18,275 應付設備款(增加)減少數 ( 2,004 ) 974 其他負債增加數 ( 2,000 ) ( 7,000 ) 支付淨額 $ 20,848 $ 12,249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洲杰 經理人:廖明政 會計主管:廖明政 |
代 碼 產 資 流動資產 1100 現 金 13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132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二、 五及十六)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二、三及六) 1150 -關係人(附註十七) 1140 -其 他 120X 存貨(附註二及七)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十 四) 1291 受限制資產(附註十八) 1298 其他流動資產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固定資產(附註二及八) 成 本 1531 機器設備 1545 試驗設備 1561 生財器具 1631 租賃改良 15X1 合 計 15X9 減:累積折舊 15XX 固定資產-淨額 17XX 無形資產-淨額(附註二、九及十七) 其他資產 1820 存出保證金 1860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 十四) 18XX 其他資產合計 1XXX 資 產 總 計 事長:黃洲杰 附件八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損 益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一 ○ 一 年 度 一 ○ ○ 年 度 代碼 金 額 % 金 額 % 4110 營業收入 $5,027,768 $4,186,959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21,102 21,491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二及十 七) 5,006,666 100 4,165,468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七、十三及 十七) 4,138,302 83 3,440,772 83 5910 營業毛利 868,364 17 724,696 17 營業費用(附註十三及十七) 6100 銷售費用 74,501 2 69,728 2 6200 管理費用 61,470 1 57,661 1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64,581 11 452,380 11 6000 合 計 700,552 14 579,769 14 6900 營業利益 167,812 3 144,927 3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 註二、四及十六) 17,611 1 - - 7110 利息收入(附註十六) 4,523 - 5,151 - 7140 處分投資利益(附註二) 1,949 - 1,963 - 7320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附 註二、四及十六) 415 - - - 7160 兌換淨益(附註二) - - 28,765 1 7480 其 他 2,582 - 2,104 - 7100 合 計 27,080 1 37,983 1 7560 兌換淨損(附註二) 47,104 1 - -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十六) 625 - 34 - 7640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附 註二、四及十六) - - 641 - 765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 註二、四及十六) - - 415 - 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附 註二) - - 3 - 7880 其 他 2,895 - 30,965 1 7500 合 計 50,624 1 32,058 1 7900 稅前利益 144,268 3 150,852 3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十四) 20,974 1 14,463 - 9600 純 益 $ 123,294 2 $ 136,389 3 代碼 稅 前稅 後 稅 前稅 後 每股盈餘(附註十五)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1.04 $ 0.89 $ 1.10 $ 0.99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1.04 $ 0.89 $ 1.07 $ 0.97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洲杰 經理人:廖明政 會計主管:廖明政 股 股 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2.8元 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 一○○年度純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整數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一○○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0.8元 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 一○一年度純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整數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黃洲杰 附件十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一○一年度 一○○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純 益 $ 123,294 $ 136,389 折舊及攤銷 51,716 55,601 處分投資利益 ( 1,949 ) ( 1,963 ) 金融商品評價淨(益)損 ( 1,707 ) 12,76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3 遞延所得稅 3,192 4,459 應計退休金負債 ( 918 ) ( 577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應收帳款 ( 761,114 ) 384,466 存 貨 ( 400,174 ) 201,653 其他流動資產 ( 40,949 ) 9,267 應付帳款 622,070 ( 220,839 ) 應付所得稅 9,800 ( 54,901 )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 ( 3,202 ) ( 59,560 ) 其他流動負債 25,566 ( 34,459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374,375 ) 432,299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受限制資產增加 ( 411,085 ) - 購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2,293,059 ) ( 2,224,792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2,347,017 2,364,746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 20,848 ) ( 12,249 ) 無形資產增加 ( 16,050 ) ( 30,538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8,755 ) ( 19,202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402,780 ) 77,965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319,44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29,663 915 發放現金股利 ( 110,502 ) ( 382,67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12,096 31,236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50,697 ( 350,519 ) 現金淨(減少)增加數 ( 526,458 ) 159,745 年初現金餘額 759,009 599,264 年底現金餘額 $ 232,551 $ 759,009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支付所得稅 $ 7,982 $ 64,904 支付利息 $ 625 $ 34 支付部分現金之投資活動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 24,852 $ 18,275 應付設備款(增加)減少數 ( 2,004 ) 974 其他負債增加數 ( 2,000 ) ( 7,000 ) 支付淨額 $ 20,848 $ 12,249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黃洲杰 經理人:廖明政 會計主管:廖明政 |
一 | ○一年十二月 | 三十 | 一日 % 5 - - 12 35 32 1 10 2 97 - 2 - 2 4 3 1 1 1 - 1 100 及 十 |
一 | ○○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59,009 24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及十六) 218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 流動(附註二、四及十六)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十七) 52,038 2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四) 2219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附註二 48,474 2 及十二) 43,939 36 229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七) 46,007 30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4,952 1 其他負債 - -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一) 29,887 1 2820 存入保證金 24,306 96 2880 其他負債 X X 8 2 其他負債合計 2XXX 負債合計 - 0 4 4,5 1 65,824 2 股東權益(附註一、二及十二) 6,839 - 31XX 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50,000 54,733 2 仟股;一○一年發行138,719仟股 42,836 4 ;一○○年發行138,128仟股 00,164 3 3211 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42,672 1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0 5 3 3 未分配盈餘 58,426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利益 X X X 3 股東權益合計 1 0 0 4,7 2 13,482 - 40,882 1 66,286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 本 公 積 股票發行溢價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十 (附註十二) 法定盈餘公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合 $ 602,793 $ 106,387 $ 680,075 $ - 48,529 ( 48,529 ) - - ( 382,670 ) ( 16,639 - - - - 136,389 - - - 619,432 154,916 385,265 - 13,639 ( 13,639 ) - - ( 110,502 ) ( 6,178 - - - - 123,294 - - - $ 625,610 $ 168,555 $ 384,41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廖明政 |
一 | ○一年十 |
|---|---|---|---|---|---|---|---|---|---|---|---|---|---|---|---|---|
| 金 | 額 | 一 |
金 | 金 | ||||||||||||
本 |
$ 232,551 1,292 - 504,784 1,448,743 1,346,181 53,602 411,085 70,836 4,069,074 6 6 7,5 1 73,671 6,757 71,412 167,606 120,919 46,687 43,597 5 5 1,6 3 1,640 37,795 $ 4,197,153 ( 附 註 |
民 二 |
$ 7 1,1 9 |
二 |
$ 319,4 1,070,8 17,5 24,9 101,7 |
|||||||||||
1,534,5 37,7 50,0 9,0 |
||||||||||||||||
3,0 |
||||||||||||||||
96,8 |
||||||||||||||||
1,631,3 |
||||||||||||||||
| 1,387,1 625,6 168,5 384,4 |
||||||||||||||||
| 1 1 |
||||||||||||||||
2,565,7 |
||||||||||||||||
| $ 4,197,1 | ||||||||||||||||
| $ 3,1 | ||||||||||||||||
國一 ) |
) | |||||||||||||||
| 股票發行溢價 (附註十二) |
||||||||||||||||
| 股 | 數 | (仟股) | 金 | 額 | 法 | 定盈餘公積 | 未 | 分 配 盈 餘 |
合 | 計 | ||||||
| 136,668 - - 1,460 - - 138,128 - - 591 - - 138,719 |
$ 1,36 1 |
6,67 4,59 |
9 - - 7 - - 6 - - 8 - - 4 |
$ ( |
786 382 136 |
|||||||||||
| 1,38 |
1,27 5,91 |
( |
540 110 123 |
|||||||||||||
| $ 138 | 719 | $ | 55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