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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TECH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y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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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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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TECH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LYTECH TECHNOLOGY CO., LTD.
1149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68號
No. 168, Sing-ai Rd., Neihu District, Taipei City 11494, Taiwan
TEL: 886-2-8791-4988 FAX: 886-2-8791-4966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2026/5/27
第一條:目的
為健全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機制,降低經營風險,特訂本作業程序,若為業務需求貸放資金予非股東之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時,均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母公司及子公司」定義,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貸與資金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三、財務報表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四條:資金貸與對象
本公司除依以下各款情形外,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一)限本公司之子公司且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且須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被投資公司因短期資金缺口,可能影響財務運作或銀行往來信用時。
2、被投資公司因業務成長需求,未及辦理增資時。
(二)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且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三)前述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
(一)貸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個別對象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個月平均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超過最近二個月平均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
(一)貸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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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別對象貨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資金融通之對象如為:未提供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及團企業時,應加強風險評估,並降低貸放限額如下:
1、貸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2、個別對象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
第六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撥款日止,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並可分期收回。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金額。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通知借款人自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
四、資金貸放之利率,不得低於當時金融機構短期放款之平均利率。
第七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一)經辦人員應取得借款人之書面申請文件,並應初步接洽了解借款人的資格、資金用途、借款額度、及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之規定,並評估貸放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若初步評估可貸放時,應製作書面評估文件述明以下事項:
1、貸與對象
2、貸與資金之原因
3、借款人資金用途
4、擬貸與金額
5、貸與期間及利率
6、保證人及擔保品
7、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註明計算式)及累計餘額(含本次金額)
8、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註明計算式,因業務往來關係貸與資金者,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評估貸與金額是否與業務往來金額相當)及累計餘額(含本次金額)
9、資金貸放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10、資金貸放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影響之評估意見。
(三)決策及授權層級
1、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徵信調查後,應於評估文件上註明風險評估意見,併同徵信調查報告逐級呈至董事長核准,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超過新台幣二億元之重大資金貸與,應依相關規定送審計委員會審查,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董事會通過後辦理,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辦理,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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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2、本公司與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3、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徵信調查
(一)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二)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三)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併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
三、貸款文件核定
(一)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若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儘速答覆借款人。
(二)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若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經辦人員應依核准之貸放條件擬具書面貸款合約/借據,包括貸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經主管人員複核及會辦法務人員後(必要時應送請法律顧問核閱),逐級呈至總經理核定。
四、通知財務單位及借款人:
貸款合約/借據經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之貸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並通知財務單位參與簽約對保,以承接後續案件管理及案卷保管作業。
五、簽約對保
核定之貸款合約/借據內容如須修改時,經辦人員應會辦法務人員審核(必要時應送請法律顧問核閱),並逐級呈至總經理核定才可辦理簽約手續,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簽章後,由經辦人員會同財務單位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六、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一)貸放條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經辦人員亦需審慎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未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前,不得撥款。
七、保險
(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二)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八、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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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簽妥貸款合約/借據,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後,由財務單位點收相關文件憑據,及確認全部手續完成,始可撥款,撥款後財務單位應依第十一條之規定保管貸放案卷及記錄控管。
第八條:還款
一、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貸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屆滿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貸款合約/借據、本票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三、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第九條:展期
貸放案件不得展期,如有繼續貸放需要,應依前第七條之規定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條:逾期債權
若貸款合約/借據所載利息或本金已到期,借款人仍未清償亦未獲本公司核准展期時,單位應立即發函催收並呈報主管及總經理,催收函寄發日起十日後仍未獲清償或未給予展期時,應依法律程序追索債權或處分擔保品。
第十一條:貸放案卷之整理與記錄控管
一、財務單位應於撥貸後,設置「備查簿」就每筆貸放案之貸放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撥款日期、貸放期間、利率、計息方式、保險情形、擔保人及擔保品之內容與明細詳予登載備查。
二、財務單位應將貸款合約/借據、本票等債權憑證,擔保品證件、保險單、依本程序第七條規定製作之書面評估文件及徵信調查報告、及往來文件等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單位處級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財務單位經辦人員及處級主管於騎縫處及「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後,由財務單位主管妥善存放保管。
三、貸款收回後,財務單位應於「備查簿」上詳予登載備查。
四、財務單位應指定專人隨時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相關信用狀況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記錄於「備查簿」由財務單位主管審核,如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即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儘速處理。
第十二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劃,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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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一、公開發行以上之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並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後,始得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除前第一項所規範之子公司外,本公司所有依國際會計準則應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可對下層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以及上層直接持有該公司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母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有關限額及作業程序,均應依遵守本程序之規定,並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後,始得辦理資金貸放。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四、前述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五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經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應送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並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