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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 Technology Co.,Ltd. — M&A Activity 2020
Jul 10, 2020
57676_rns_2020-07-10_dc55c746-a390-409e-8ecf-2a40bb2f28b7.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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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坦科技”)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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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
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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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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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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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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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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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最近一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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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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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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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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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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