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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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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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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展鹏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4日13:00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飞宏路8号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金培荣先生主持了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7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39.883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6.54%;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 2,472.085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1.89%。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展鹏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5.《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6.《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 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 9.《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 10.《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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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3,839.88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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