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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T GLASS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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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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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89人调整为 288人, 首次授予数量由535.3072万份A股股票期权调整为534.1072万份A股股票期权,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9.80%,预留授予数量由59.4786万份A股股票 期权调整为60.6786万份A股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20%,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变。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A 股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11月19日,该授权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货款、货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288名激励对象授予534.1072万份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02元/股。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