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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Nov 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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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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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 2007 任贵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王丽平 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 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7 10 29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7 10 31 通知于200 年 月 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进行 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须审议 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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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在飞亚达科
20 20 技大厦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 111714754 44.81 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四)公司董事长吴光权先生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 授权公司董事 徐东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 会议进行各项议程。本次会议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102 103 15 16 司法》第 条、第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条、第 条、 18 第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0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人,均为合法 111714754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 44.81 股本的 %。 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表》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出示的证明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为 2007 年 11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 7 23 24 司法》第10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条、第 条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 《关于增选陈宏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111560453 的方式予以表决。会议以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99.86 800 持表决权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7 153501 0.14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 通过了增选陈宏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 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 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04 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之日起生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丽平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