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53563_rns_2025-08-22_885742e3-dd70-4f75-8b57-a26597f75f8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表述均相应 修改成“股东会”,不做逐一列示。 |
|
| 全文:监事会、监事 | 全文:相关条款涉及“监事会”、“监事”的 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不做逐一列示。 |
|
| 1 | 第一条为确立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 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 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确立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 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 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 程。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627,960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5,764,007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总股 |
| 授权董事会根据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 条,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
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
| 3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 依法登记。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 法登记。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6 |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 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 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
|
| 7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 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 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 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 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 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 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 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 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 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 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 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 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
|
|---|---|---|
| 8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 |
| 9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7,627,96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7,627,96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204,713,936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49,936,697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5,764,00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5,764,007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02,205,746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0,580,934股。 |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 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 限等内容。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
|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19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承担同种义务。 | ||
|---|---|---|
| 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查阅目的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 场查阅,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承诺 书。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2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
| 信息披露义务。 | ||
|---|---|---|
| 24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2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 务发展;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
| 2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 29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30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31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 32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等融资工具作 出决议;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等融资工 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
| 35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 36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37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
|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
|---|---|---|
| 38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39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40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41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42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43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4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5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46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7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面授权委托书。 | ||
|---|---|---|
| 48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9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50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51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项。 | ||
|---|---|---|
| 5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3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4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55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
|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56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7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出席股东 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 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以及流通股股 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 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情况,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容。 | |
|---|---|---|
| 58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
| 59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6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项。 | ||
|---|---|---|
| 61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62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 |
| 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6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 明。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 64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权限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特别书面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权限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特别 书面授权。 |
| 授权。 | ||
|---|---|---|
| 65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二)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事会。 (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2)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 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 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 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数 的乘积。 (3)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 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分散投给数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 (4)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 (5)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
数的乘积。 (3)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 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4)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5)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 位股东投票所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 选票作废。 |
|
|---|---|---|
| 66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7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
|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
| 68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9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该提案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提案通过之日。 |
| 70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
|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并提 交股东大会追认。 |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7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第一百〇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中应该有职工代表,公司设1 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7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73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4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
|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75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1 年内不得解除,但股东大会另有决议 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 年内不得解除,但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从其规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6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77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78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 |
| 79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
| 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 事项向股东报告的工作制度。 |
责,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 策制度,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向股东报告的工作制度。 |
|
|---|---|---|
| 80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 体成员的半数,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 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
| 81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 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 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 置; (十一)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 |
| 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 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 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 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 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 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 书;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 等具体建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草案及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 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 入分配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 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
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 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 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 整等具体建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草案及修改方案; (十五)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 配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 项;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 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 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下属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资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算关闭或 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 |
||
|---|---|---|---|
| (二十)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 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 方案; (二十一)决定公司下属投资企业的合并、 分立、资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 清算关闭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二)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 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 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 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 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 责制; (二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 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指 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法律合 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 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82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 |
| 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8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 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 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删除 |
| 8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 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 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和 董事会规范运行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 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 85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 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 董事会向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及时提 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 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 会向股东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 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 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 86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8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 |
|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88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8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 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就本章 程第一百〇九条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五)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八)项、第 (九)项、第(十五)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9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9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签署的表决方式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会议、电子邮件表决、 书面签署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形成的决议 |
| 以下规定进行并作出决议: (一)公司报送全体董事书面表决议案的 文件和通知应当与会议表决议案的文件和 通知要求一致。 (二)公司可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 真方式将书面表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送达 全体董事,通知应明确书面表决截止日和 相关事项。书面表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应 于书面表决截止日的三个工作日前送达。 (三)各董事可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 传真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之前将其签字的表 决意见反馈回公司,通过传真方式表决的 董事应当于事后在其传真复印件上补充签 字。超过书面表决截止日未反馈表决意见 的董事,经公司与其确认后作弃权票处理。 |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92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9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9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95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96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97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98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
|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 99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10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 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
| 101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02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
|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103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 战略与ESG 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10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105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
| 106 |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相关描述 | 第一百四十七条删除“监事”相关描述 |
| 107 | 第六章 经理层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108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0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11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11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2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删除 |
|---|---|---|
| 113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114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 115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116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117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删除 |
| 责任。 | ||
|---|---|---|
| 118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11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
删除 |
|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
| 12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12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12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删除 |
| 123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124 | 第八章 公司党委 |
第七章 公司党委 |
| 1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 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
| 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 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 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 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 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 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 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 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 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 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
|
|---|---|---|
| 126 |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 127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 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 |
| 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 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 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 理的权益。 |
“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 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 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 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 公司治理的权益。 |
|
|---|---|---|
| 128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12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130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3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 |
| 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13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 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 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13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外披 露。 |
|
| 13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
|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135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136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13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 138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 139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40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 141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 行。 |
删除 |
| 142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143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
|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14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45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公告。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146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47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
|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148 | 第二百〇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49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 150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
|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 151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152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53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54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155 | 第十四章 附则 |
第十三章 附则 |
| 156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157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More from 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5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20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0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7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Environmental & Social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