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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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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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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 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应确定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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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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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 营,损害公司的利益;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 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 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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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

  •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 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

  •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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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十九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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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 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 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重 大交易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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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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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