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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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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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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及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的实际状况,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1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8,744,881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2,968,881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2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38,744,881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38,744,881 股,其 中发起人持有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 股股东持有194,119,554 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81,648,000 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42,968,881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2,968,881股,其 中发起人持有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 股股东持有198,343,554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81,648,000 股。 |
| 3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4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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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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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6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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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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