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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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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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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公司依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度,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其中对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应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 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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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
- 3、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联名;
4、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拟聘请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 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 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 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 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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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披露。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 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 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 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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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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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
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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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 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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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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