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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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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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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 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 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遵守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 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 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在 报备后及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 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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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