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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Dec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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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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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0-048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飞亚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3 号)的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了31,230,48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84.80 元,扣除与发行费用17,234,852.5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482,765,132.23 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18 号 《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见2010 年11 月30 日《证券时报》、《香港商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现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0 年12 月29 日,公司并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以 下合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深圳北方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 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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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亚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3800058608097001,截止 2010 年 12 月 10 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392,765,132.23 元。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亨吉利名表连锁网络拓 展及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甲方所包括的全部法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的制度规 定。

5、丙方作为飞亚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飞亚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飞亚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飞亚达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一、徐浙鸿(签订本协议时留存相 应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于乙方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飞亚达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飞亚达应当每月_10_日前向乙方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飞亚达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按第七条约定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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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飞亚达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飞亚达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2010 年12 月29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发展银行江苏 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飞亚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4779888203,截止 2010 年 12 月 10 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0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飞亚达品牌营销推广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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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所包括的全部法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的制度规 定。

5、丙方作为飞亚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飞亚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飞亚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飞亚达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一、徐浙鸿(签订本协议时留存相 应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于乙方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飞亚达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飞亚达应当每月_10_日前向乙方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飞亚达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按第七条约定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飞亚达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飞亚达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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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2010 年12 月29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飞亚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01501100059611166,截止 2010 年 12 月 10 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0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飞亚达表新品上市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甲方所包括的全部法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的制度规 定。

5、丙方作为飞亚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飞亚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飞亚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飞亚达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一、徐浙鸿(签订本协议时留存相 应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于乙方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飞亚达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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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飞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飞亚达应当每月_10_日前向乙方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飞亚达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按第七条约定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飞亚达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飞亚达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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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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