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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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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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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20-049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2020 年7 月2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20 年7 月28 日(星期二)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 人,实际表决董事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并保证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精密 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 科技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落地,公司现决定以自有资金人民币9,000 万元向精密科技公司 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精密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 万元增加至10,000 万元。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增资的公告2020-051》。
三、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 发展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落地,公司现决定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 万元向科技发展公司 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科技发展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 万元增加至5,000 万元。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飞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增资的公告2020-052》。
四、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亨吉利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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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亨吉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吉利电商公司”, 原哈尔滨亨吉利世界名表经销有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整体形象,推进其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现决定以 自有资金人民币950 万元向亨吉利电商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亨吉利电商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5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亨吉利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增资的公告2020-053》。
五、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如下: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 办理。 (一)董事会决定并签署单笔金额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包括10%) 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资产处 置等事项; (二)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若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 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经营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12 个月内累计 出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总额的10%且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 (2)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期 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0%; (3)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且不超过人 民币15 亿元; (4)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上限不能 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权限,参见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5)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 负债率不超过65%且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 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 (6)对账面净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下的所投 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作出决策; (7)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股东大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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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 (6)公司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主业范围内进 行。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12 个月内累计出 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 的10%或超过人民币3 亿元; (7)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期投 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20%; (8)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超过人民币15 亿元; (9)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 债率超过65%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 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且 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 行债券除外); (10)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1 亿元的下属子 公司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11)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 主业范围内进行。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12 个月内累计出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或超过人民币3 亿 元; (2)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期 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20%; (3)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4)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 负债率超过65%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 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且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 (5)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1 亿元的下属子 公司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6)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或超过人民币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或超过人民币5 亿元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 第九条 |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 |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围绕投资目标,从风险 生可能性及风险影响程度对投资项目进行 风险分析,结合风险分析结果拟定相应的风 险应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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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 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 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 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 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 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 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 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 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
|---|---|---|
| 第十四条 |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 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 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 |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 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 |
六、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九条 |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 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上限不能超出 有关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权限,参见本制 度第十条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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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总资产30%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或超过人民币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超过人民币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或超过人民币5 亿元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七、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二条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 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 |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 员工实施的、旨在达成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 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实现企业 战略目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 |
| 第二章 | 内部控制的内容 |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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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业务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内容。 |
删除。 |
|---|---|---|
| 第五条 |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 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 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 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 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 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 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 环境。 |
| 第六条 |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 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 和逐级问责制度 ,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 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
公司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责 权到位,有序进行,通过授权管理明确各层 级的具体职责范围。 |
| 第七条 |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 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 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 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 信息系统管理等。 |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与设计、供应链 与制造、销售及收款、售后管理、采购及付 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 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 管理等。 |
| 第八条 | 公司建立和不断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 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 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 制度。 |
公司建立和不断完善印章管理、票据管理、 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 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
| 第十一条 | 公司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监督检查。 |
公司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纪检审计 法律部负责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内部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总部 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 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 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内部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总部 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 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 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 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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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发布的决策制 度,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
|---|---|---|
| 第十九条 |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按授 权提交审议;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 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 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 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应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发布的决策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 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 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发布的决策制度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 批。 |
| 第四十条 | 公司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 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
公司要按《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的主要联系人。 |
| 第四十六条 | 公司审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 建议 |
公司纪检审计法律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 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 时提出改进建议。 |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审计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 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 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 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
公司纪检审计法律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 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 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 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 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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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 此报告 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 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 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 措施及进展情况(如适用); |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公 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 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 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 措施及进展情况(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 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
|---|---|---|
| 第五十三条 |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
公司纪检审计法律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
八、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公司关联董事黄勇峰、汪名川、付德斌、肖章林、王波、陈立彬均作出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表示同 意该项议案,认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 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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