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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an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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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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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向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授予日为2019 年1 月11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A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日为2019 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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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1 日,并同意向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422.4 万股A 股限制性股票。
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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