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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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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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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 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编制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 二、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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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根据《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以下简称“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编制的《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 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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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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