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oxconn Industrial Technology Holding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8, 2019

52375_rns_2019-07-18_dbd71f46-1a0f-4255-a0d3-4106982649c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公司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 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 備。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 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 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公司 ; 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 任何 有組 織且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 。

  • 券交易 市場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 櫃檯 進行交易之處所 ;外 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 得經營證券業務 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十、所稱「一 內」係以本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 追溯 推算 公告部份 免再計 入。

  • 十一、所稱「 最近 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 開經會 核簽證或核 之財務報表。

  • 第五條:投資 非供 營業用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額

  • 本公司及 子公司 個別 取得上述資產之額 訂定 下:

  • 一、 非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其 額不得 高於淨 值的 100%。

  • 二、投資長、 期有價證券之 額不得 高於淨 值的 200%。

  • 三、投資 個別 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 高於淨 值的 100%。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 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 合下 規定:

  • 一、 未曾因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司法、銀 、

  •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法,或有 詐欺 背 信、 侵占偽造文書 業務上 犯罪 行為,受一 以上有期 徒刑 告確定。但 完畢緩刑滿赦免已滿 者,不在 此限

  • 二、 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關係人之 形。

  • 三、公司 應取得二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 專業估價者 或估價人員不得 為關係人或有實 關係人之 形。

  • 前項人員 於出 具估價報告或 意見書時 ,應依下 事項辦理:

  • 一、承接 案件 前,應審 評估自 專業 能力 、實務經 立性。

  • 二、 案件時 ,應 妥善 當作業 程,以形成結 並據 以 具報告或 意見書; 行程序、 蒐集 及結 實 。

  • 登載於案件 工作 底稿

  • 三、對 所使用之資 料來源 參 數及資訊等,應 項評估其 完整 性、 確性及合理性,以 具估價報告或 意見書 之基礎。

  • 四、 聲明 事項,應包括 關人員具備專業性 與獨 立性、 評估所使用 之資訊為合理 與正 確及 遵循相 關法令等事項。

  • 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過者, 有董事表 示異紀錄書面聲明 ,公司應 董事 議資 料送各 委員會。 另外 依規定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報董事會 討 論時 ,應 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 意見 立董事 意見 或保 留 意見 ,應 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 委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 同意 ,並 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依本公司 定 資產管理辦法及內部控 制制度固 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 權額 之決定程序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應 參考 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 不動產實 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 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 報告 報董事長,其金額 過新 台幣億元 者, 經董事 會 過後 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使用權資產,應以 價、 價、議價或 式擇一為之,並應依核決權 辦法 逐級 核准 ;超 過新 台幣億元 者,應 呈請 董事長核准後,經董事會 過後 得為之。

  •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應依前項核決 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 及權 責單位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除與 國內 政府 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 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使用權資產 ,交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 億 元 以上者,應 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 具之估價報告, 並 合下 規定:

  • (一) 殊原因須 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 價格作為交易價 格之 參考 依據 項交易應 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 後 , 。

  • 有交易條 更時 亦同

  • (二)交易金額 新臺 億元 以上者,應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 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 洽請 師依財 法人 中華民 國會 計研究 基金會 以下 簡稱會 計研究 基金會 所發 之審 準則公報第二十 規 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 當性表 體意見 : 1.估價結 果與 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20%以上者。

    • 2.二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10%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 具報告日期 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個月 。但 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個月 者,得由 專業估價者

  • 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具 。

  • 之證 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投資 循環 作業辦理。

  • 二、交易條 權額 之決定程序

  • ( ) 於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應由 負 責單位市場情研判 決定, 屬債券型基金或其他保本型有 價證券之買 單筆 金額在新 台幣億元 (含)以下者由財務處 主管核決,金額 過新 台幣億元 以上者,則 由董事長核決 後 得為之 ;餘 其他有價證券之買 ,金額在新 台幣億元 以 上由董事長核決, 金額 過新 台幣億元 以上者,則 須提

委員會 同意 並經董事會 過後 得為之

  • (二) 非於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應 事實發生日前 取具標的公司 最近 期經會 核簽證或核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考量 值、獲 一

  • 能力未來展潛力 等,金額在新 台幣 億元 以上由董事長 核決, 金額 過新 台幣億元 以上者,則 須提 委員會 同 意 並經董事會 過後 得為之。 交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億元 以上者,應 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 用專 報告 者,應依會 計研究 基金會所發 之審 準則公報第二十 規定辦理。但 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金融 監督 管 。

  • 理委員會 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三、 單位

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務 單位 負責執 行。

  • 四、本公司 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具 。

  • 之證 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 一、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 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合理性等事項 ,交易金額 公司 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應依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具之估價 。

  • 報告或會 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另外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並 應 考慮 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或 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之其他資產 交易金額 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億元 以上者, 國內公債、 賣回 之債券、 購或買 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 ,應 料提 交審 委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 董事會決議, 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 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要性及 預計效 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三)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 定交易條 合理性之 關資

  • (四)關係人 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公司 關係人之 關係等事項。

  • (五) 預計 訂約 份開 未來年各月 份現金收 支預測 表,並評 估交易之 要性及資金 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七)本 交易之 限制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所稱一 內係以本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本 程序規定 交審 委員會 同意 及董事會 過部分 免再計 入。 本公司 與母 公司、子公司,或其 接或 有百分之百 發行股 份或資本 額之子公司 彼此間 從事下 交易,董事會得 權董事長 在新 台幣億元 以下額 行決行,事後 再提最近 期之董事會 認:

  • ( )取得或處分 營業使用之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 (二)取得或處分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 依法規定設 置獨 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 報董事會 討論 時 ,應 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 意見 立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 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 依法規定設 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應 經審 委 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 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應 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關係人交易價格 加計必 要資金利 及買 依法應 負擔 之成 本。所稱 要資金利 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 年度 款項 之 平均 利率為準設 之, 其不得 高於 部公 金融業 最高借 款利率。

  • 2.關係人 如曾 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 構對 標的 放評估 值, 金融機構對 標的 之實

際貸累計 值應 達貸 放評估 值之七成以上及 放期 間已逾 以上。但金融機構 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 用 之。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 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土地及房屋分 一

  • 別按 前項所 列任 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 洽請 核及表 體意見

  • (四)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低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列情 形,並 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者 師之具 合理性 意見 者,不在 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 地或租地 建者,得 合下 之一者:

  • (1) 地依前條規定之 法評估,房屋則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 加 計 合理營建利 ,其合 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 ,應以 最近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 利率 或財 部公 最近 期建設業 利率孰 者為準。

  • (2)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鄰近 地區一 內之其他 關係 人交易 案例 ,其 面積相近 交易條 不動產買 或租 賃 慣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 或地區價 評估後條 件相 當者。

  • 2.本公司 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 資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 地區一 內之其他 關係人交易 案 例相且面積相近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交易 案例 ,以 一 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 或其公告 現值 相近 者為 所稱 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 關係人交易 案例面積低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50%為 前述所稱一 內係以本 取得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事 一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年

  • (五)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本條第三項 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者,應辦理下 事項:

  • 1.應 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評估成本 額,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別盈餘 ,不得

以分 轉增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權益法評價之投 資者 為公開發行公司, 就該提列 數額 按持比例 依證 。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別盈餘

  • 2.審 委員會之 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 前二 處理 報股 會,並 交易 詳細容揭露於 年 報及公開 說明書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 規定 提列別盈餘 者,應 俟高 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列 跌損失 或處分或 終止 租約或為 補償恢復原狀 ,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同意 後, 得 。 動用 別盈餘

  • (六)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 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可, 不 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 估規定:

  • 1.關係人係 因繼 承或 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 已 逾

  • 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關係 人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4.本公司 與母 公司、子公司,或其 接或 有百分之百 發行股份或資本 額之子公司 彼此間 ,取得 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使用權資產。

  • (七)本公司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有其他證據 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 規之 事者, 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辦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依本公司內 部控 制制度固 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交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 20% 或新臺 億元 以上者, 除與 國內 政府 機關交易 ,應 事實發 生日前 洽請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 師並應依會 計研究 基金會所發 之審 準則公報第二十 規定辦理。 交 易條 權額 之決定程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有關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交易金額 計算 ,應

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所稱一 內係以本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部分 免再計 入。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 與方針

一 ( )交易 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 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 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遠期契約、選擇 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

  • 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 關事 ,應 比照 本處理程序之 關 規定辦理。從事 之債券交易得不 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或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 應選擇使用規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 險為主, 有之 幣別 必須與 公司實 出口 交易之 外幣求相符 ,以公司 整體 內部 部 ( 只外幣 收入及 支出 )自行 軋平 則, 降低 公司 整體 險,並 節省外 作成本。其他特定用 之交易, 謹慎 評估, 報董事會核准後 可進行之。

(三)權 責劃

1.財務部

(1)交易人員

  • A. 負責整個 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 定。

  • B.交易人員應 定期 計算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 趨 勢判斷 險評估, 策略 ,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C.依據核決權 定之 策略執 行交易。

  • D.金融 市場 有重大變 、交易人員 判斷已 定之 策略

  • 時 隨時提出 評估報告,重新 策略 ,經由 經理核准 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2)會 人員

  • A. 行交易確認。

  • B.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 權權 限與既 定之 策略 進行。

  • C. 每月 進行評價,評價報告 財務 最高 主管。 D.會 計帳 務處理。

  • E.依據主管機關規定進行 報及公告。

  • (3)交割人員: 行交割 務。

  •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A.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核決權人 日交易上
財務部主管 US$ 500萬元
財務處主管 US$ 2,000萬元
經理 US$ 5,000萬元
  • 險性交易 淨累積 金額以不 過公司 整體淨

  • 二分之一為 限 如超出 二分之一應 經理核准後, 可進行。

  • B.其他特定用 交易之契約 額在 金 1,000 萬元 以下 經理核准, 金 1,000 萬元 以上者則 須提 報董事會核准 後 可進行。

2. 核部

負責了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當性及 核交易部 對作業程序之 遵循情 形,並分 交易 循環 ,作成 核報告, 並 有重大 缺失時向 董事會報告。

(四) 續效 評估

1. 險性交易

  • (1)以公司 帳面 上匯率成本 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 所產生 益為 績效 評估基礎。

  • (2)為 掌握 及表 交易之評價 險,本公司 採月 結評價 式評估 益。

  • (3)財務部 提供外 匯部 評價 與外市場走勢市場析 予 財務 最高 主管 參考與

2.特定用 交易

以實 所產生 益為 績效 評估依據, 人員 定期 編製報表以 提供 管理 階層參考

(五)契約 額及 損失 之訂定

1.契約

  • (1) 險性交易額

財務部 掌握 公司 整體 ,以規 交易 險, 險性 交易金額以不 過公司 整體淨 二分之一為 如超出 二分之一應 經理核准。

  • (2)特定用 交易

市場化狀況預測 ,財務部得依需要 策略 經理核准後 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 之交易 公司 淨累積 之契約 額以 金 1,000 萬元 過 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 同意 ,依 照政策 性之指 示始 可為之。

  1. 損失 之訂定

  2. (1) 險性交易 停損點 之設定, 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以不 過 契約金額之 15%為上 如損失 金額 過交易金額 15% , 需 即刻呈 ,並 董事會報告,商議 要之

  3. (2) 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 建立後,應設 停損點

  4. 止超損失 停損點 之設定, 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以不 過交易契約金額之 15%為上 如損失 金額 過交易金額 15% ,需 即刻呈 ,並 董事會報告,商議 要 之 措施

  5. (3)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 年度損失最高限 額為 金 200 萬元

二、 險管理 措施

一 ( )信用 險管理

  • 於市場因素 變動,易 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 險, 市場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 1.交易對象:以國內 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 著名金融機構 提供 之商品為

(二) 市場風 險管理

。 以銀行 提供 之公開 匯交易 市場 為主, 考慮 期貨 市場

  • (三) 動性 險管理

為確保 市場流 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動性 較高 ( 即隨時 可 在 市場軋平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足的資訊及 。 隨時 可在 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 能力

  • (四)現金 流量風 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資金 週轉穩 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資金 來源 以自有資金為 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個月 。 現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五)作業 險管理

  • 1.應確實 遵循 公司 權額 、作業 程及 入內部 核,以 避 免 作業 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 相兼任

  • 險之 衡量監督與 人員應 前款人員分屬不 , 並應 董事會或 交易或部 策責任高階 主管人員 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 應評估一 惟若 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 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 ,其評估報 告應 董事會 權之 高階 主管人員。

(六)商品 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 完整 確之專業 知識 ,並要 銀行 揭露風 險,以 避免 務用金融商品 險。

(七)法律 險管理

  • 金融機構簽 文件 應經過 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 人 員 檢視 後, 式簽 ,以 避免 法律 險。

三、內部 制度

  • (一)內部 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當性, 並 按月稽 核交易部 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 遵循 情 形,作成 核報告, 發現重大 事,應以 書面通知 委員會。

  • (二)內部 核人員應 於次年月底將稽 核報告併 內部 核作 業 年度查 證期會 報, 且至遲於次年月底將異常

  • 事項 改善情 報主管機關備

  • 四、定期評估 式及 異常情 形處理

  • ( )董事會應 高階 主管人員定期 監督與 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 是否 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 擔風是否 許承作範圍內、 價評估報告有 異常情 ( 如持 有部 位已 逾損失 ) ,應立 即向 董事會報告,並 採因 應之 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 應評估一 惟若 為業

務需要辦理之 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 ,其評估報告應 董事會 權之 高階 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董事會之 監督 管理

  • ( )董事會應指定 高階 主管人員 隨時注意 衍生性商品交易 險之 監督與 ,其管理 下: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 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監督 交易及 形,發現有 異常情 ,應 要之 措施 ,並立 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 若已置獨 立董事者, 。

    董事會應有 立董事 出席 並表 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 定之經營 策 略 及承 是否 在公司 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規定 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 最近 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建立備 查簿 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 款、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 評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於 備 。

  • 查簿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宜 律師、會 師及承銷商等 共同研 議法定程序 預計時間 表, 案小 組 依 法定程序 行之。並 於召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 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換股 比例 、收購價格或 發股 之現金或 ,

  •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提 報董事會 討論通 過。但本公司 合併 接或 有百分之百 發行股份或資本 額之子公 司,或 接或 有百分之百 發行股份或資本 額之子公 。

  • 之合併,得 取得前開專 家出 具之合理性 意見

  • (二)本公司應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關事項, 股 一

  • 會開會前製作 之公開 文件 ,併本條第一項第 ( ) 款 之專 家意見 及股 會之開會 通知 一併交付股 ,以作為 是否同 意該 合併、分割或收購 參考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免召 開 股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 此限另外參與

  •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 方 之股 會, 因出席 人數、表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 限制 無法 開、決議,或議 案遭 決,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 公開 說明 發 生 原因 、後 處理作業及 預計召 開股 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 )董事會日期: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其他法律 有規 一

  • 定或有特 殊因素 報經本會 同意 ,應 於同 天召 開董事 會及股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關事項。 參與 股份受讓 之公司 其他法律 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 報經主管機關 一

  • 同意 ,應 於同 天召 開董事會。

  • (二)事前保 :所有 參與知悉 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計畫 之人,應 書面 ,在訊 公開前,不得 將 計畫 之內 外洩露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 賣與 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相 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 權性 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之訂定 更原 則: 參與 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 於雙方 董事會前委 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 換股 比例 、收購價格或 發股 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

  • 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 則上不得 任意已於 契約 訂定得變 之條 ,並 公開 揭露 者,不在 此限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得變 件如 下:

  • 1.辦理現金 資、發行 換公司債、無 償配 股、發行 認股權 公司債、 認股權特 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 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 影響 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 災害 、技術重大變 影響 公司股 權益或證券價 格 事。

    1.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 方 依法買 回庫 藏 股之 調整
  •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 數發生 增減 變 動。

  • 已於 契約 訂定得變 之其他條 ,並 公開 揭露 者。

(四)契約應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 依 ,

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並應 載明 事項。

1. 約之處理。

  1. 合併而 消滅 分割之公司前 發行具有股權性 有價證 券或 庫藏 股之處理 則。

  2. 參與 公司 於計算 換股 比例 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庫藏 股之數 及其處理 則。

  3. 參與 數發生 增減 變動之處理 式。

  4. 預計計畫執 行進 預計完 成日程。

  5. 計畫逾未完 ,依法令應 開股 會之 開日期等 關處理程序。

  6. (五)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參與 合 一

  7.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何 方於 資訊對 公開後, 如擬再與 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除參與 家減少 決議並 權董事會得變 者, 參與 公司得 免召 開股 會重行決議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案中 進行 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 參與 公司 重行為之。

  8. (六)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本公司應 其簽訂 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第(二)款、 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

  9. (七)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 之公司,應 作成 完整書面紀錄 ,並保存五 ,備 供查 核:

  10. 1.人員基本資 :包括 消息 公開前所有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計畫計畫執 行之人,其 稱、 名、 分證

  11. 號(如 國人則為 護照號碼)

  12.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 或備 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13. 3.重要 書件 及議事 :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 , 。

  14. 意向書 或備 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書件

  15. (八)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 之公司,應 董事會決議 過之 起算 二日 前款第一 及第二 ,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 資訊 系統申

  16. 報主管機關備

  17. (九)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屬上 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之公司者,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 之公司應 其簽訂 議,並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 一、應公告 報項目及公告 報標準

    • (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或 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之其他資產 交易金額 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億元 以上。 但買 國內公債、 賣回 之債券、 購或買 國內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不在 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 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 營業使用之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交易對象 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並 規定之一:

      • 1.公司實收資本額 未達 新臺 一百 億元時 ,交易金額 新臺 億元 以上。

      • 2.公司實收資本額 新臺 一百 億元 以上 ,交易金額 新臺 億元 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其交 易對象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 新臺 億元 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式 取得不動產, 其交易對象 為關係人,公司 預計 投入之交易 金額 未達 新臺 億元 以上。

    • (七) 前六款以 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 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 億元 以上 者。但下 列情 形不在 此限

      • 1.買 國內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者,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 ,或 購或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 金。

      • 3.買 賣附賣回 之債券、 購或買 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

  •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方 下, 所稱一 內係以本 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 入。

  • ( ) 每筆 交易金額。

  • (二)一 累積與同 對人取得或處分 一性 標的交易之金 額。

  • (三)一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一開發 計畫 不 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四)一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 三、辦理公告及 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交易金額 本條應公告 報標準者,應 事實發生之 起算 二日內辦理 公告 報。

四、公告 報程序

  • ( )本公司應 將相 關資訊 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 辦理公告 報。

  • (二)本公司應 按月將 本公司及其 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 截至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 十日前 。

  • 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 公告 錯誤缺漏 而應 予補 正時 ,應 於知悉起算 二日內 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 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 關契約、議事 、備 查簿 、估 價報告、會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置於 公司, , 。

  • 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 外 至少 保存五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 報之交易後,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 事實發生之 起算 二日內 將相 關資訊 主管機關指定 網 站 辦理公告 報:

  • 交易簽訂之 關契約有變 終止解除情 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依契約 定日程 成。

  • 公告 報內 有變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 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所屬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 二、子公司 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 報標準者,本公司應 代該 子公司辦理公告 報事

  • 三、子公司之公告 報標準 ,所稱實收資本額或 資產規定係以本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 資產為準。

本程序有關 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 最近個體個別 財務報告 資產金額 計算

公司股票無 額或 屬新臺 者,本程序內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 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 計算 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 新臺 一百 億元 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 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 二百 億元計算 之。

第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 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 本公司 人事管理辦法 員工 獎懲 作業辦法規定進行 處。

第十七條:實 施與修

  • 一、本處理程序經 國一百 十九日發 人會議 過後實 。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 委員會及董事會 過 後, 報股 同意修正時亦同 有董事表 示異紀錄書面聲明 者,公司應 董事 議資 料送 委員會。

  •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各 獨 立董事之 意見 立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 董事 。

  • 會議事 錄載明

  • 四、訂定或 修正 本處理程序,應經審 委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 同意 ,並 董事會決議。

  • 如未 經審 委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者,得由 全體 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行之,並應 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委員會之 決議。

  • 五、前項所稱審 委員會 全體 成員及 全體 董事,以實 計算 之。

中 華 民 國 一 十 九 日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二 十 一 日 第 一 次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