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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conn Industrial Technology Holding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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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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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公司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 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 備。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
。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 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 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 。 -
券交易
市場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 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十、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
十一、所稱「
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 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第五條:投資
非供營業用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
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 100%。 -
二、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 200%。 -
三、投資
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 100%。 -
,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未曾因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司法、銀 、 -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計法,或有詐欺 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公司
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 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前項人員
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
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 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 。 -
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
-
三、對
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 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 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審計委員會。另外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悉依本公司固定 資產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應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須經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使用權資產,應以
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依核決權限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
四、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除與國內政府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 , 。 -
有交易條
件變更時 亦同 -
(二)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 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20%以上者。- 2.二
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10%以上者。
- 2.二
-
(四)專業估價者
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 -
具
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 -
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
( )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 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凡屬債券型基金或其他保本型有 價證券之買賣,單筆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下者由財務處 主管核決,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則須由董事長核決 後始得為之;餘其他有價證券之買賣,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 上由董事長核決,若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則須提審
計 委員會 同意 並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二)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 一 -
利
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金額在新台幣 億元以上由董事長 核決,若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則須提審計委員會同 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 。 -
理委員會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執 行 單位
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 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務 單位 負責執 行。
-
四、本公司
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 -
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
一、本公司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另外 在 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外 ,並 應 考慮 實 質 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或 與 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外 之其他資產 且 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 三 億元 以上者, 除 買 賣 國內公債、 附 買 回 、 賣回 條 件 之債券、 申 購或買 回 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 外 ,應 將 下 列 資 料提 交審 計 委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 提 董事會決議, 始 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 支 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 要性及 預計效 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 預 定交易條 件 合理性之 相 關資 料 。
-
(四)關係人
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 關係等事項。 -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 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見
(七)本 次 交易之 限制 條 件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 所稱一 年 內係以本 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 年 , 已 依本 程序規定 提 交審 計 委員會 同意 及董事會 通 過部分 免再計 入。 本公司 與母 公司、子公司,或其 直 接或 間 接 持 有百分之百 已 發行股 份或資本 總 額之子公司 彼此間 從事下 列 交易,董事會得 授 權董事長 在新 台幣 五 億元 以下額 度 內 先 行決行,事後 再提 報 最近 期之董事會 追 認:
-
一
-
( )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使用權資產。 -
(二)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 已 依法規定設 置獨 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 提 報董事會 討論 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 意見 , 獨 立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 於 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本公司 已 依法規定設 置 審 計 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應 先 經審 計 委 員會 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 提 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
-
( )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設備或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 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
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 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
際貸 放 累計 值應 達貸 放評估 總 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 放期 間已逾 一 年 以上。但金融機構 與 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 適 用 之。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
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 一 -
別按前項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
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 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 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 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2.本公司
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 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 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 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50%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事 一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 年 -
(五)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 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應
就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 以分 派 或 轉增 資 配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投 資者 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 應 就該提列 數額 按持 股 比例 依證 。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特 別盈餘 公 積
-
2.審
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
將前二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 規定 提列 特 別盈餘 公 積 者,應 俟高 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已 認 列 跌 價 損失 或處分或 終止 租約或為 適 當 補償 或 恢復原狀 ,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同意 後, 始 得 。 動用 該 特 別盈餘 公 積
-
(六)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 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 估規定: -
1.關係人係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4.本公司
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使用權資產。 -
(七)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辦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悉依本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若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另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有關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交易金額 計算 ,應
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 所稱一 年 內係以本 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 年 , 已 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 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 計 師 意見 部分 免再計 入。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 原 則 與方針
一 ( )交易 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 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 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 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 -
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
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或 避 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避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 應選擇使用規 避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 風 險為主, 持 有之 幣別 必須與 公司實 際 進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需 求相符 ,以公司 整體 內部 部 位 ( 只外幣 收入及 支出 )自行 軋平 為 原 則, 藉 以 降低 公司 整體 之 外 匯 風 險,並 節省外 匯 操 作成本。其他特定用 途 之交易, 須 經 謹慎 評估,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三)權 責劃 分
1.財務部 門
(1)交易人員
-
A.
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B.交易人員應
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 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C.依據核決權
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
D.金融
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 -
時 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 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2)會
計人員 -
A.
執行交易確認。 -
B.審核交易
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
C.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財務總處最高主管。 D.會計帳務處理。 -
E.依據主管機關規定進行
申報及公告。 -
(3)交割人員:
執行交割任務。 -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A. 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限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上限 |
|---|---|
| 財務部主管 | US$ 500萬元 |
財務總處主管 |
US$ 2,000萬元 |
總經理 |
US$ 5,000萬元 |
-
避險性交易淨累積部位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 -
二分之一為
限 如超出二分之一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始可進行。 -
B.其他特定用
途交易之契約總額在美金 1,000萬元以下須由總經理核准,美金 1,000萬元以上者則須提報董事會核准 後方可進行。
2. 稽 核部 門
負責了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 之 允 當性及 查 核交易部 門 對作業程序之 遵循情 形,並分 析 交易 循環 ,作成 稽 核報告, 並 於 有重大 缺失時向 董事會報告。
(四) 續效 評估
1. 避 險性交易
-
(1)以公司
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
(2)為
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3)財務部
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 予財務總處最高主管參考與指示。
2.特定用 途 交易
以實 際 所產生 損 益為 績效 評估依據, 且 會 計 人員 須 定期 將 部 位 編製報表以 提供 管理 階層參考 。
(五)契約 總 額及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1.契約 總 額
- (1)
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 門 應 掌握 公司 整體 部 位 ,以規 避 交易 風 險, 避 險性 交易金額以不 超 過公司 整體淨 部 位 二分之一為 限 , 如超出 二分之一應 呈 報 總 經理核准。
- (2)特定用
途交易
基 於 對 市場 變 化狀況 之 預測 ,財務部得依需要 擬 定 策略 , 提 報 總 經理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 途 之交易 全 公司 淨累積 部 位 之契約 總 額以 美 金 1,000 萬元 為 限 , 超 過 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 同意 ,依 照政策 性之指 示始 可為之。
-
損失上限之訂定 -
(1)
避險性交易停損點之設定,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以不超過 契約金額之 15%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 15%時, 需即刻呈報總經埋,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 -
施 -
(2)
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 -
止超額損失 停損點之設定,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 15%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 15%時,需即刻呈報總經埋,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 之因應措施。 -
(3)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
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 200萬元。
二、 風 險管理 措施
一 ( )信用 風 險管理
-
基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1.交易對象:以國內
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
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二) 市場風 險管理
。 以銀行 提供 之公開 外 匯交易 市場 為主, 佔 不 考慮 期貨 市場
- (三)
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 市場流 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時 以 流 動性 較高 ( 即隨時 可 在 市場 上 軋平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有 充 足的資訊及 。 隨時 可在 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 能力
- (四)現金
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運 資金 週轉穩 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資金 來源 以自有資金為 限 , 且 其 操 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 三 個月 。 現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求
(五)作業 風 險管理
-
1.應確實
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 免作業風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 -
相兼任 -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 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 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六)商品 風 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 俱 備 完整 及 正 確之專業 知識 ,並要 求 銀行 充 分 揭露風 險,以 避免 務用金融商品 風 險。
(七)法律 風 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 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內部 稽 核 制度
-
(一)內部
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 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內部
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 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 -
事項
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四、定期評估
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
-
( )董事會應
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 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
務需要辦理之 避 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 次 ,其評估報告應 送 董事會 授 權之 高階 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
-
( )董事會應指定
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
董事會應有
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 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 款、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 。 -
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 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 -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 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
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
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 一 -
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 )款 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一 -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 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 限制 , 致 無法 召 開、決議,或議 案遭 股 東 會 否 決,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 即 對 外 公開 說明 發 生 原因 、後 續 處理作業及 預計召 開股 東 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一
-
( )董事會日期: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一 -
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 天召開董事 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 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一 -
同意者外,應於同 天召開董事會。 -
(二)事前保
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 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 -
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 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
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
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情事。 -
一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 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 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四)契約應 載 內 容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 除 依 ,
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 並應 載明 下 列 事項。
1. 違 約之處理。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 一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何 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 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 重行為之。 -
(六)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第(二)款、 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 -
(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
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 -
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
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 -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八)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款第一點及第二點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
報主管機關備
查 -
(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者,上 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 賣 之公司應 與 其簽訂 協 議,並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
一、應公告
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
-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使用權資產,且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公司實收資本額
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2.公司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方式 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
賣國內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 金。 -
3.買
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一
-
( )
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
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
(三)一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或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四)一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
三、辦理公告及
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且 交易金額 達 本條應公告 申 報標準者,應 於 事實發生之 即 日 起算 二日內辦理 公告 申 報。
四、公告 申 報程序
-
一
-
( )本公司應
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
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 -
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 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 。 -
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
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 站辦理公告申報: -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 列 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所屬子公司
於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
二、子公司
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本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本程序有關 總 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 最近 期 個體 或 個別 財務報告 中 之 總 資產金額 計算 。
公司股票無 面 額或 每 股 面 額 非 屬新臺 幣 十 元 者,本程序內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 歸 屬 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 計算 之 ; 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 達 新臺 幣 一百 億元 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 歸 屬 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 幣 二百 億元計算 之。
第十六條: 罰 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 與 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 照 本公司 人事管理辦法 與 員工 獎懲 作業辦法規定進行 懲 處。
第十七條:實 施與修 訂
-
一、本處理程序經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發起人會議通過後實 。 -
施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 -
會議事
錄載明 -
四、訂定或
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 -
五、前項所稱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一 次 修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