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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Capital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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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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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将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 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对外捐赠:

(一)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 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 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公司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并且公司应当对受赠人是否执行公司的捐赠意愿进行监督。

(三)公司是否对外捐赠、对外捐赠的金额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相适应, 以不损害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前提。

(四)公司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除因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 外,应当切实履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方式与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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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可采用以下途径: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对外捐赠的途径,包括依法成立且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 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 质的金融产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物资。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 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 废的资产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由总裁审批;公司 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四)如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将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该笔对外 捐赠及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

(五)如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将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该笔对 外捐赠及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由股东大会审批;

(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批准公司年度捐赠计划, 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捐赠事项。公司年度捐赠计划以外的捐赠事项,按本 条前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捐赠事务,负责对外捐赠项目 的组织、管理、协调、执行、跟踪、监督与宣传等工作,督导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也 不得擅自做出捐赠承诺。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后,党委办公室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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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救灾、帮扶等对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取 得相关政府组织出具的捐赠证明。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 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并报送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跟踪对外捐赠执行情况,发现变更捐赠资金用 途等与捐赠方案不相符的情况时,应要求受赠方立即纠正,并立即向公司报告。 如在捐赠款项划付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停止划付。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的,或者在对外捐赠事务中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 向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累计金 额”包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期发生的对外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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