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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Capital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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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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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二)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 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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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

  • 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的行政处罚;

  • (五)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 (六)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由审计委员会指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的规定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开 标及评标等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指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或单一选聘方式,对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工作方案、执业质量、报价等资料、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确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候选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或单一选聘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 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工作程序按《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一) 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

(二) 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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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调查拟选聘会计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诚信状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 形成书面的否定性意见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如审议通过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开展对审计机构 执业情况的评价工作,符合要求后,公司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相关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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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 关成员单位)年限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 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 计算。

第十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有权终止 与其之间的业务约定:

  • (一)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业务约定将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提交公

  • 司;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

  • 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 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四) 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有关人员串通,在选聘过程中弄虚作

  • 假或有其他违规行为;

  • (五)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六)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因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受监管处罚情形时;

  •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如需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本制度规定 重新履行招标及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并对其进行全面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并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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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对于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并应约见被改聘和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 会,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如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或相关规定的 行为,公司有权按《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 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抄报监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公司应按照《审 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相应的审计费用:

  • (一) 未按时间提交审计报告的;

  • (二)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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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应按规定及时 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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