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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Capital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a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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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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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四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三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主席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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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 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和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十)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控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当公司与董事长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第八条 当董事长为其本人或他人与本公司发生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

司。

第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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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 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 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期限自通 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第十七条 如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发生变化时,由公司在两 日内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由于紧急情 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 讯方式(除现场、视频及电话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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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 (一) 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

  • (二) 委托人授权范围以及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 (三) 代理期限;

  • (四) 委托人签名和日期。

监事不得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 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按照本议事规则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同时在会议决议和 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

以现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在亲自签署表决结果 后,应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 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审 议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就会议召开的情况形成会议记录(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的除外),并可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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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监事及受委托的代理人;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与会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表 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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