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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Capital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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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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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19-0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条款的修订、《法人金融机构洗钱 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 业规定》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出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相关手续,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监 管部门对《公司章程》变更内容的反馈意见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公司章程》修 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拟修订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在法律允许情况下,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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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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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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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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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根据相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 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会。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 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 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 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
|---|---|---|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十条的规定:监事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二十二)对公司洗钱风险 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廉 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 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
第(二十二)点,根据《法人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 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条 的规定,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 第(二十三)点,根据《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 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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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性承担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 利性机构兼职或者 从事其他 经营性活动,但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 利性机构兼职或者 从事其他 经营性活动,但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人 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 司的工作。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 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 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 整改;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 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 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 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 监督责任,对董事会和经理 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 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 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 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金融机 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 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 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 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 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经监管机构批准后 生效。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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