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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G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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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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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修訂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處理程序

第一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其他未盡事宜,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得為資金貸與之對象:
  • 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 二、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或本公司之關係人因償還銀行借 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因轉投資需要,且該轉投資事業與本公司所營業務相 關,對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具助益者。

上述所稱子公司及關係人,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第三條本公司得為資金貸與之限額:
  • 一、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 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本公司得為資金貸與之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資金貸放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 二、計息方式:新台幣不得低於以貸與當月第一日之第一銀行一年期存款機 動利率加碼,外幣不得低於六個月倫敦銀行間拆放利率 (LIBOR) 之同天 期利率加碼,加碼幅度由雙方議定後,呈董事會決議,上述利息,每月 計息一次。但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不受此限,其計息方式由董 事會決議之。

  • 第五條 本公司得為資金貸與之審查程序:

  • 一、申請:借款人申請資金貸放時,應出具申請書函,詳述借款金額、期限及 用途,便利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評估程序:

    • 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供權責單位會同財務部評估其對公 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據以研判應否取得擔保 品及其擔保品之價值。
  • 三、核定:

    • 前述資金貸與之評估報告,連同權責單位擬具貸放條件,依權責逐級呈 核,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方得辦理;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其 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本公司對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
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對單一企業授權額度
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六條本公司得為資金貸與之貸放程序:
一、擔保品權利設定:
  • ( ) 借款人如提供擔保品,則應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 權。

  • ( 二 ) 擔保品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如為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 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抵押值之 1.1 倍為原則,保單上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 人。

  • 二、撥款:

  • ( )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依核定條件填具貸款契約書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 ( 二 ) 借款人簽妥契約及本票,並辦妥抵押設定、保險等手續均完備後方可撥 款。

  • 第七條 本公司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債權之維護:

  • ( ) 每筆貸與資金撥放後,權責單位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務、 業務和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

  • ( 二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清償本金後,方可將本 票借據註銷、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等作業。

  • ( 三 ) 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借款本金是否已全部清償,才可同 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 二、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借款人若屆期未能償還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連帶保證 人,依法逕行處分及求償。
  • 第八條 本公司公告申報程序:

  •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評估 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查核。

  • 第九條 本公司各權責單位辦理前述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就資金貸與事項、貸與之對 象、金額、期間、計息方式、董事會通過日期、及本處理程序第五條規定之 審查文件等送交財務部登載以建立資金貸與備查簿備查。

  • 第十條 本公司如因經營環境及狀況變化,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依本程序稽核資金貸與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 。

  •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二條罰則: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時,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獎懲辦法處
理。
第十三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並依規定送
其董事會通過,及提其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並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2019 年06 月05 日修訂
第一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其他未盡事宜,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範圍:
  • ( ) 融資背書保證

  • 指客票貼現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 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及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 證。

(二)關稅背書保證
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三)其他背書保證
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第三條 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

  • ( )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 二 ) 直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 ( 三 ) 本公司與子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 ( 四 )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

  • (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 保證。本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公司出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且需事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始
得辦理;但若為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限額:
  • (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責任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實收資本額五倍為 限,其中對單一企業背書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實收資本額二‧五倍 為限。

  • ( 二 ) 因業務往來關係所從事之背書保證,其金額須與其與本公司進貨或銷貨 金額相當。

  • ( 三 )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實收資本 額的十倍為限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實收資本 額五倍為限。以上所訂總額若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並應於 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四) 如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處理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 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 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五條 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審查程序:

  • ( ) 申請:申請人應出具背書保證申請書函,詳述被背書保證企業名稱、金 額、用途、承諾擔保事項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日期等,便利評 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 二 ) 評估程序:

  • 申請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供權責單位會同財務部評估其對公 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據以研判應否取得擔保 品及其擔保品之價值。

( 三 ) 核定:

  • 前述背書保證之評估報告,連同權責單位擬具之背書保證條件,依權責 逐級呈核,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限額內決行,事後再報請董事會追 認,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本公司若已設立獨立董事,其 為他人背書保證提報董事會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四 ) 管控措施: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按月取得 相關報表,監控營運狀況 , 若發現重大異常,應即提報董事長,並擬訂銷 除計劃,避免公司損失之風險。

第六條本公司印鑑使用及管理: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由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
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作業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
據;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時,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七條 本公司公告申報程序: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依應評
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查核。
  • 第八條 本公司各權責單位辦理前述背書保證事項時,應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 證之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期間、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董事會通過或 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期間、及本處理程序第五條規定之審查文件等有 關背書保證及註銷事項送交財務部登載以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備查。

  • 第九條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處理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十條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依本程序稽核背書保證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 。

  •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一條罰則:
  •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時,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獎懲辦法處 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並依規定送
其董事會通過,及提其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