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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ocom Wireless Inc. — M&A Activity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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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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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 第 3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 份有限公司 |
财务顾问名 称 |
财务顾问名 称 |
财务顾问名 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
| 证券简称 | 广和通 | 证券代码 | 300638.SZ | ||||
| 购买资产类型 | 完整经营性资产 √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
| 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对方 | |||||||
|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
是□ 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 否变更 |
是□ 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 |
是□ 否√ | ||||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方案简介 | |||||||
| 核查意见 | |||||||
| 备注与说明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是 | 否 | ||||
|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 |||||||
| 1.1 |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 |
是 | |||||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 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是 | ||||||
| 1.2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
是 | |||||
|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 专项核查确认 |
不适用 | ||||||
|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
不适用 | ||||||
| 1.3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 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是 | 交易对方之深创投、建 华开源已将所持的标的 资产质押给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创投、建信华讯已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1-3-1
| 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 议之补充协议》,各方 一致同意,于广和通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 买资产交易之日起一个 工作日内,解除在深创 投、建信华讯分别持有 的锐凌无线7%股权、 17%股权之上所设定的 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为质押权人 的质押。 |
||||
|---|---|---|---|---|
| 1.4 |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是 | ||
|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2.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2.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 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 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是 | ||
| 2.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2.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
| 2.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2.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2.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 面、完整、真实 |
是 | ||
| 2.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 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不适用 | ||
| 2.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
是 | ||
| 2.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2.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 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2.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 况 |
是 | ||
| 2.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 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 况等 |
是 | ||
| 2.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2-1-3-2
| 2.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 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
是 | ||
|---|---|---|---|---|
|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 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2.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 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
不适用 | |||
| 2.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2.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2.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 联关系 |
是 |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 之前海红土持有上市公 司2.47%股权,深创投 持有上市公司0.56%股 权,建华开源股东建信 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0.81%股权 |
|
| 2.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是 | ||
| 2.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 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
是 | ||
| 2.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 份的情形 |
是 | ||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 ||||
| 3.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鼓励范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 重大政策因素 |
不适用 | |||
| 3.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3.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 年内是否有 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
是 | 标的公司为收购 Sierra Wireless 车载 无线通信模组业务所设 立主体,相关车载无线 通信模组业务拥有3年 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
| 3.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 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
是 | ||
| 3.2.3 | 购买资产最近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 | 是 | ||
2-1-3-3
| 违规行为 | ||||
|---|---|---|---|---|
| 3.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3.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3.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
是 | ||
| 3.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 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
是 | ||
| 3.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 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 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3.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 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 有风险 |
是 | ||
| 3.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 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3.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3.4.1 |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
| 3.4.1.1 | 权属是否清晰 | 不适用 | ||
| 3.4.1.2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 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 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 明 |
不适用 | ||
| 3.4.1.3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 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 制 |
不适用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 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
不适用 | |||
| 3.4.1.4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 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不适用 | ||
| 3.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 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 3.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 的全部权利 |
是 | ||
| 3.4.2.2 |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 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3.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 否不存在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 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 3.4.2.4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 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 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 权 |
是 | ||
2-1-3-4
| 3.4.2.5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
| 3.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 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 物权 |
否 | 交易对方之深创投、建 华开源已将所持的标的 资产质押给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创投、建信华讯已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 议之补充协议》,各方 一致同意,于广和通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 买资产交易之日起一个 工作日内,解除在深创 投、建信华讯分别持有 的锐凌无线7%股权、 17%股权之上所设定的 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为质押权人 的质押。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 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
否 | 交易对方之深创投、建 华开源已将所持的标的 资产质押给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创投、建信华讯已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 议之补充协议》,各方 一致同意,于广和通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 买资产交易之日起一个 工作日内,解除在深创 投、建信华讯分别持有 的锐凌无线7%股权、 17%股权之上所设定的 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为质押权人 的质押。 |
||
| 3.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 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
是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 纷 |
是 | |||
| 3.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 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 |
是 | ||
2-1-3-5
| 议 | ||||
|---|---|---|---|---|
| 3.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 年曾进行资产评 估或者交易 |
否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 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
不适用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不适用 | |||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 曾进行资产评估 或者交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3.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3.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 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 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 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3.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 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 其正常经营 |
是 | ||
| 3.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 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
| 3.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 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 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 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 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是 | 聘请境外律师对境外 资产进行协助核查 |
|
| 3.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 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 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3.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 业绩的 |
|||
| 3.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 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3.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 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3.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 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 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 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
不适用 | ||
| 3.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 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 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2-1-3-6
| 3.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 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 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3.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 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 工艺技术 |
是 | ||
| 3.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 相关要求 |
是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 |||
| 4.1.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 事会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 均价 |
否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60、120 个交易日 均价的80% |
|
| 4.1.2 |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
是 | ||
| 4.2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 值为基准确定 |
是 | ||
| 4.2.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 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
是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2.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2.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2.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 结果 |
是 | ||
| 4.2.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 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 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2.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 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 |
是 | ||
| 4.2.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 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 4.2.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 的费用 |
是 | ||
| 4.3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 价是否公允、合理 |
是 | ||
| 4.4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 |
是 | ||
2-1-3-7
| 析 | ||||
|---|---|---|---|---|
|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5.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5.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 发行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 备、审批、披露程序 |
是 | ||
| 5.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 要求 |
是 | ||
| 5.1.3 |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
否 | ||
| 5.2 |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 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 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 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5.3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
是 | ||
|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 务 |
不适用 | |||
| 5.4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 要约收购义务 |
是 | ||
|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 不适用 | |||
|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 不适用 | |||
|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6.1 |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 件 |
是 | ||
| 6.2 |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 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 |
不适用 | ||
|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 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6.3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 |||
| 6.3.1 |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能力 |
是 | ||
| 6.3.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 不为现金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 |
是 | ||
2-1-3-8
| 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不会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例如主要 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等) |
||||
|---|---|---|---|---|
| 6.3.3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 资产及业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 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从而具 有确定性 |
是 | ||
| 6.3.4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 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
不适用 | |||
| 6.3.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 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 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 (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 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 定性 |
是 | ||
| 6.3.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 有现实性 |
不适用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6.3.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 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
是 | ||
| 6.3.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 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 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
不适用 | ||
| 6.4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6.4.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是 | |||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 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6.4.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 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
是 | ||
| 6.4.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 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 利使用权等)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 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 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 等) |
是 | |||
2-1-3-9
| 6.4.4 |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否 | ||
|---|---|---|---|---|
| 6.4.5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
是 | ||
| 6.5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6.5.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 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 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 定性构成威胁 |
是 | ||
| 6.5.2 |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 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 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 策 |
是 | ||
| 6.5.3 |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 股股东分开 |
是 | ||
| 6.5.4 |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 的过渡性安排 |
不适用 | ||
| 6.5.5 |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 6.5.6 |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 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是 | ||
| 七、相关事宜 | ||||
| 7.1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 关联关系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 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 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
是 | ||
| 7.2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 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7.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 出具过相关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 成影响 |
不适用 | |||
| 7.4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7.4.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 | 是 | ||
2-1-3-10
| 现异常波动 | ||||
|---|---|---|---|---|
| 7.4.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 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7.4.3 |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 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7.4.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 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7.5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 诺的范围 |
是 | ||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 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补充 |
是 | |||
| 7.6 |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 行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
是 | ||
|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 重点关注问题: 1、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权属状况,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限制或禁止该等股份转让的情形; 2、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股份定价是否合理。 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广和通改善财务状况, 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 的利益。 |
||||
2-1-3-11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项晨 张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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