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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ocom Wireless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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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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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300638 股票简称: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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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摘要(修订稿)
| 项目 | 交易对方 |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 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募集配套资金 | 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 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若对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 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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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 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交易对方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 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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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一、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摘要及其 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 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本摘要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 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摘要及其摘 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审阅,确认本摘要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摘要及其摘要,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 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 所出具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 专字第 61690873_H02 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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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 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 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意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摘要 及其摘要引用所出具的审阅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审阅,确认本摘要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同意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摘要及其摘 要引用本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 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 亚事评报字[2021]第 01-688 号)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人 员审阅,确认本摘要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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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市公司声明 ................................................................................................................1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一、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3 二、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3 三、本次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3 四、本次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4 五、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承诺................................................................................................................4 目 录 ..............................................................................................................................5 释 义 ..............................................................................................................................7 一、一般释义........................................................................................................7 二、专业释义...................................................................................................... 11 重大事项提示 ..............................................................................................................14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14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17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6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28 五、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29 六、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 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29 七、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31 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38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42 十、信息查阅......................................................................................................42 重大风险提示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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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43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46 三、其他风险......................................................................................................50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5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52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55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64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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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一、一般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广和 通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对方 | 指 | 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 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各方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广和通拟向前海红土、建华开源和深创投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锐凌无线51%股权 |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 |
| 本摘要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 稿)》 |
| 预案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
| 前次交易 | 指 | 锐凌无线收购Sierra Wireless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 |
| 标的公司、交易标的、 锐凌无线 |
指 | 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锐凌无线51%股权 |
| 目标资产 | 指 | 锐凌无线收购的Sierra Wireless 全球车载无线通信模组 业务相关资产 |
| 锐凌深圳 | 指 | 锐凌无线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司亚乐 无线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锐凌香港 | 指 | Rolling Wireless (H.K.) Limited(锐凌无线(香港)有限 公司) |
| 锐凌香港科技 | 指 | 锐凌无线科技(香港)有限公司(Rolling Wireless Technology (H.K.)Limited) |
| 锐凌卢森堡 | 指 | Rolling Wireless S.à.r.l.,曾用名为Millwood Finance Holding S.à.r.l |
| 锐凌法国 | 指 | Rolling Wireless France |
| 锐凌德国 | 指 | Rolling Wireless Germany GmbH,曾用名为Fidelis F20- 105 VV GmbH |
| 锐凌日本 | 指 | Rolling Wireless (J.P.) Limited |
| 锐凌韩国 | 指 | Rolling Wireless K.R.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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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海问、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 安永 | 指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北方亚事 | 指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致同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考合并审计报告》 | 指 | 经安永审计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690873_H02 号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备 考合并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
| 《评估报告》 | 指 |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01-688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441A024689 号《深圳 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1-8 月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海问出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 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
| 《资产购买协议》《资 产收购协议》 |
指 | 锐凌香港与Sierra Wireless及其车载业务相关子公司签 订的《MASTER ASSET PURCHASE AGREEMENT》 |
| 《法国资产购买协议》 | 指 | 锐凌香港与Sierra Wireless S.A.签订的《French Business Put Option Agreement》 |
| 《股权购买协议》 | 指 | 锐凌香港与Sierra Wireless Inc.签订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
| 《许可协议》 | 指 | 锐凌香港与Sierra Wireless, Sierra Wireless S.A., Sierra Wireless America, Inc. 签 订 的 《 LICENSE AGREEMENT》 |
| 《贷款协议》 | 指 | 锐凌香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US$99,000,000 Facility Agreement dated 5 November 2020 for Rolling Wireless (H.K.) Limited acting as Borrower and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actingas Lender》 |
| 《质押协议(锐凌卢森 堡100%股权)》 |
指 | 锐凌香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Rolling Wireless (H.K.) Limited (as Pledgor) in favour of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s Pledgee) in the presence of Rolling Wireless S.à.r.l. (as Company)Share Pledge Agreement》 |
| 《质押协议(锐凌香港 100%股权)》 |
指 | 锐凌香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 《Dated 2021 Share Charge over 100% of the issued shares of Rolling Wireless (H.K.) Limited(锐凌无线(香港) 有限公司)by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in its capacity as shareholder as Chargor in favor of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Shenzhen Branch(招商银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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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as Chargee》 | ||
|---|---|---|
| 深创投 | 指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前海红土 | 指 | 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建华开源 | 指 | 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 建信华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建信华讯 | 指 | 深圳建信华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9 月更名为建华开源 |
| 建信投资 | 指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建华同源 | 指 | 深圳市建华同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Sierra Wireless、司亚乐 | 指 | Sierra Wireless, Inc. |
| Sierra Wireless集团 | 指 | Sierra Wireless, Inc.及其下属公司 |
| Sierra China | 指 | 司亚乐中国,即司亚乐无线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已更名为锐凌无线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LG Electronics | 指 | LG Electronics Inc.及其下属公司 |
| Marelli | 指 | Marelli Europe S.p.A.及其下属公司 |
| Panasonic | 指 | Panasonic Corporation及其下属公司 |
| Continental | 指 | Continental Aktiengesellschaft及其下属公司 |
| Ficosa | 指 | Ficosa International, S.A.及其下属公司 |
| U-Blox | 指 | U-Blox Holding AG及其下属公司 |
| 高通 | 指 | QUALCOMM Incorporated及其下属公司 |
| 伟创力 | 指 | Flex Ltd.及其下属公司 |
| 大众集团 | 指 | Volkswagen AG及其下属公司 |
| 标致雪铁龙集团 | 指 | PSA Peugeot Citroen及其下属公司;2021年1月,标致 雪铁龙集团和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合并为新集团 Stellantis |
|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 司 |
指 | 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及其下属公司;2021年1 月,标致雪铁龙集团和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合并为新集 团Stellantis |
| 广和创通 | 指 | 深圳市广和创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广和创虹 | 指 | 新余市广和创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深圳 市广和创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广和通有限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大连英特尔 | 指 |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
| 广和通投资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广和通香港 | 指 | Fibocom Wireless (H.K.)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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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联乘 | 指 | 西安联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报告期 | 指 |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8月 |
| 过渡期间、过渡期 | 指 | 指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 间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深圳市国资委 | 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招商银行 | 指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 | 指 | Germany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Energy |
| 前次交易境外律师 | 指 |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
| 境外律师 | 指 |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的境外律师,包括Haiwen & Partners LLP、Strelia SARL、DS Avocats、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Lee & Ko、飛田&パート ナーズ法律事務所、Ni, Wang &Massand, PLLC、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
| 境外法律尽调报告 | 指 | 境外律师出具的尽调报告 |
| 境外法律意见书 | 指 |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持续监管办法》《创 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重组审核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 |
| 《2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
|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8 月) |
| 元(CNY)、万元、亿 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欧元(EUR) | 指 | 欧元区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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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USD) | 指 | 美国法定货币 |
|---|---|---|
| 韩元(KRW) | 指 | 韩国法定货币 |
| 日元(JPY) | 指 | 日本法定货币 |
二、专业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OBU | 指 | On board Unit(车载单元),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中, OBU 放在车上,与路边架设路侧单元相互之间通过微波 进行通讯 |
|---|---|---|
| RSU | 指 | Road Side Unit(路侧单元),又称路侧天线,是电子不 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组成部分,由微波天线和读写控制器 组成,实时采集和更新标签和IC卡中的收费信息 |
| B2B | 指 | Business-to-Business 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 模式 |
| V2X | 指 | Vehicle-to-Everything,智能交通运输系统的关键技术。使 车与车、车与基站、车与环境能够通信 |
| C-V2X | 指 | Cellular Vehicle-to-Everything(基于蜂窝网络的车用无线 通信技术),即以蜂窝网络为基础,实现车对车的信息交 换、车对外界的信息交换 |
| 5G-V2X | 指 | 应用5G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服务平台)之 间的网络互联 |
| 2G/3G/4G/5G | 指 | 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
| 车联网 | 指 | 以车内网、车际网和车载移动互联网为基础,按照约定的 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在“车-X”(X主要涵盖车、 路、行人及互联网)间进行无线通讯和信息交换的大信息 网络 |
| T-Box | 指 | Telematics BOX(车联网智能终端),也称远程信息处理 控制单元(Telematics Control Unit,TCU),集成GPS、 外部通信接口、电子处理单元、微控制器、移动通信单元 和存储器等功能模块。 |
| 车载智能终端 | 指 | 融合了GPS 技术、里程定位技术及汽车黑匣技术等多种 技术的智能化终端,用于对运输车辆的现代化管理 |
| IoT | 指 | Internet of Things(物联网) |
| NB-IoT | 指 | 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窄带物联网),支持低功 耗设备在广域网的蜂窝数据连接,也被叫作低功耗广域网 |
| 无线通信模组 | 指 | 将芯片、存储器、功放器件、天线接口、功能接口等元器 件集成于电路板上的模块化组件,实现无线电波收发、信 道噪声过滤及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相互转换等功能 |
|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 | 指 | 汽车上安装的用于传输采集数据的无线通信模组,是汽车 接入车联网和互联网的底层硬件 |
| 基带芯片 | 指 | 用来合成即将发射的基带信号,或对接收到的基带信号进 行解码的芯片 |
| 存储器 | 指 | 存储器是用来存储程序和各种数据信息的记忆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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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频器件 | 指 | 利用射频技术形成的一类元器件,常用于无线通信等领域 |
|---|---|---|
| CDMA2000 | 指 | 一种3G移动通讯标准 |
| GNSS | 指 |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全球导航卫星系 统),包含导航、定位功能等功能 |
| OTAPA | 指 | Over-The-Air Parameter Administration(空中参数管 理),通过空中参数管理,无线运营商可以远程更新可以 远程更新漫游列表等数据 |
| WCDMA | 指 | Wideband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宽带码分多 址),是一种利用码分多址复用方法的宽带扩频3G 移动 通信空中接口 |
| HSPA | 指 | High-Speed Packet Access(高速分组接入),是一种第三 代移动通信技术 |
| GSM | 指 |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全球移动通信 系统),是一种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 |
| LTE | 指 | Long Term Evolution(长期演进技术),包括TDD-LTE 和FDD-LTE,是常见的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 |
| GPRS | 指 | 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是一 种基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分组交换技术 |
| GPS | 指 |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即以人造地 球卫星为基础的高精度无线电导航的定位系统 |
| GLONASS | 指 | 格洛纳斯(GLONASS),是俄语“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的缩写,是由苏联(现由俄罗斯)国防部独立研制和控制 的第二代军用卫星导航系统,与美国的GPS相似 |
| 物联网、IoT | 指 | Internet of Things(物联网),即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 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 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 一种网络 |
| Linux | 指 | 一种免费使用和自由传播的操作系统 |
| DAQ系统 | 指 | Data Acquisition系统(数据采集系统) |
| BT | 指 | Bit Torrent,一种通信协议 |
| CAN | 指 | Controller Area Network,是ISO 国际标准化的串行通信 协议 |
| FOTA | 指 | 通过空中下载的方式对用户手中终端进行升级 |
| 3GPP | 指 |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 划),是领先的3G技术规范机构 |
| eMBB | 指 | 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增强移动宽带 |
| uRLLC | 指 | Ultra Reliable Low Latency Communication,超可靠、低时 延通信 |
| mMTC | 指 | massive Machine Type of Communication,海量机器类通信 |
|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APQP |
指 | Advanced Product Quality Planning,是一种用来确定和制 定确保某产品使顾客满意所需步骤的结构化方法 |
| 生产件批准程序、PPAP | 指 | Production Part Approval Procedure,用来确定供应商是否 已经正确理解了顾客工程设计记录和规范的所有要求,以 及其生产过程是否具有潜在能力,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按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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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生产节拍生产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 | ||
|---|---|---|
| RFQ | 指 | Request For Quotation,报价请求 |
| ISO 9001:2015 | 指 |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为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核 心标准之一 |
| CCC | 指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 FCC | 指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 会),FCC 认证是美国针对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 和数字产品进入其市场的要求 |
| CE | 指 | Conformite Europeenne标志,欧盟对进口产品的认证,通 过认证的商品可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
| PTCRB | 指 | PCS Type Certification Review Board(个人通信服务型号 认证评估委员会),由北美移动运营商于1997年成立 |
| KCC | 指 | Korean Communication Certification(韩国通信委员会), KCC认证是韩国针对电信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
| IC | 指 | Industry Canada(,加拿大工业部),IC认证是针对电子 电器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认证 |
| Anatel | 指 | Agência Nacional de Telecomunicações(巴西国家通讯管理 局),Anatel是针对进入巴西市场销售的通讯产品的认证 要求 |
| JRF/JRA | 指 | Japanese Radio Law 和the Japanese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Law,在通信行业指日本对所有需要接入电信网 络的设备所实施的认证 |
| AEC/SAE | 指 | 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uncil(国际汽车电子协会)和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 会) |
| IHS | 指 | 埃信华迈(IHS Markit,纽约证交所股票代码:INFO)是 信息处理、研究咨询领域的全球化企业,为能源及自然资 源产业链海陆空交通,科技及金融等主要产业和市场提供 专业数据 |
| ETSC | 指 |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欧洲交通安全委员会 |
| ACMA | 指 |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澳大利亚 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 认证是供应商在澳大利亚 销售二、三类产品(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 产品、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极高的产品)需申请的认 证 |
| Release-15、Release-16 | 指 | 5G技术标准版本15和5G技术标准版本16 |
| 5G NR协议 | 指 | 5G New Radio(新空口) 协议, |
本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 存在差异;本摘要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及实际股权 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摘要所披露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备考合并财务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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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 、车载是未来物联网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
随着国内外车联网逐步渗透,消费者对汽车安全性、操作便利性、娱乐等 方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车载智能终端市场需求加大,基于移动通信技术, 内置移动通信模组的车载终端出货量快速增长。根据 IHS 数据,预计 2022 年全 球智能联网汽车市场保有量将达到 3.5 亿台,具有联网功能的新车销量将达到 9,800 万台。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预测,2025 年我国销售新车联网比率将达 到 80%,联网汽车销售规模将达到 2,800 万辆。智能联网汽车的增加意味着全 球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潜在需求庞大。
2 、标的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全球市场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
标的公司所经营资产为原 Sierra Wireless 全球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嵌 入式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 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其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安装量在全球位居前列。标的 公司已积累众多优质行业客户,与 LG Electronics、Marelli 和 Panasonic 等知名 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终端客户包括大众集 团、标致雪铁龙集团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等全球知名整车厂。
3 、通过并购整合实现车载业务快速发展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行业壁垒较高,行业先发优势明显。整车厂在选择 车载电子供应商后,切换成本较高,两者之间有较强的粘性。标的公司于 2020 年完成对 Sierra Wireless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的收购后,成为全球知名车载通 信模组供应商,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
采用并购重组的方式进行外延式扩张,是上市公司进行车载业务领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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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策略选择。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可以快速获得标的公司的客户资源、研 发技术及管理人才,并能够通过自身优势进一步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提高标 的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实现协同效应,强化整体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 、外延式并购整合资源,助力公司加速车载市场全球化布局
上市公司的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客户为国内的汽 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 海外整车厂注重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 较长的产品验证周期和导入周期。上市公司成为海外整车厂的供应商需要经过 较长时间的严格认证。 标的公司与部分国际大型一级供应商、整车厂建立了密 切的合作关系,客户资源丰富。为保证产品与客户其他构件之间的相互兼容及 最终平稳可靠运行,标的公司的产品通常需经过较长的开发、测试阶段,故客 户更换供应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并且一旦更换将会影响客户生产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因此标的公司积累了一批黏性较高的优质客户。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的客户群体将得到有效扩充, 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收入来源,并迅速补充上市公司车载业务国际市场份额, 使上市公司业务区位布局更合理稳定。
2 、与公司车联网领域布局契合,实现协同发展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业务领域及客户资源、技术优势和原材料采购上高 度互补,双方融合将创造出显著的协同效应,推动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1)业务协同
上市公司深耕无线通信模组领域二十余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聚 焦于移动支付及移动互联网领域,已与前述两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形成深入合作 关系,积累了一大批国内外优质客户,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公司也于车联网领域有所布局,立足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同时还在 OBU 车载单元、RSU 路侧单元等领域进行研发投入,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集成的 C-V2X 解决方案。
目标资产为全球知名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供应商,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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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 目标资产深厚的经验积累和对客户需求深度的理解,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研发和 市场经验积累形成很好的补充,使上市公司对客户需求的把握更精准,从而提 升上市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上市公司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的国际客户群体 将得到有效扩充,业务区位布局更合理稳定,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的知名 度和市场拓展能力也进一步提升。
(2)技术与研发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无线通信模组产业,主要产品在技术具有一定 的相同性,在技术应用层面上各有优势。目标资产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积 累了长久的行业经验,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安装量在全球位居前列。研发团队行 业经验丰富并长期在目标资产任职,拥有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行业资源, 及众多产品成功开发的经验。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双方通过技术交流、联合开 发,提高研发效率和投入产出比,提升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产品的性能 和多样性,最终实现二者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展。
(3)采购协同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与上市公司生产产品所需的原 材料重叠程度较高。上市公司作为国内通信模组行业的领先企业,在采购方面 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渠道资源,在采购渠道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原材料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保障主要原材 料的供应链安全。
(三)本次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
1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 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 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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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资产为全球知名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供应商,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 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和 优质国际客户资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2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广和通主要从事无线通信模组及其应用行业的通信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 与销售服务,并不断布局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已经推出了多款应用于车联 网的模组产品并实现量产。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同一领域。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地位有望提升。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方案概述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前海红土和深创投合计持有的锐凌无 线 34%股权,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建华开源持有的锐凌无线 17%股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锐凌无线 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3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 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按照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各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具体情况如下:
| 交易金额 (万元) |
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交易对方 | ||||
| 前海红土 | 13,959.00 | 13,959.00 | 4,121,346 | - |
| 建华开源 | 8,789.00 | - | - | 8,7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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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金额 (万元) |
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交易对方 | ||||
| 深创投 | 3,619.00 | 3,619.00 | 1,068,497 | - |
| 合计 | 26,367.00 | 17,578.00 | 5,189,843 | 8,789.00 |
2 、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 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即 123,995,123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普通 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若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标的 公司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上市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标的资产作价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根据北方亚事 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锐凌 无线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采用收益法,锐凌无线 100%股权评估值为 51,764.00 万元,较评估基准日 净资产账面值 44,399.25 万元评估增值 7,364.75 万元,增值率 16.59%。经各方 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按照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 51,700 万元计算,拟购买资 产(即 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6,367 万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况
1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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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42.29 | 33.83 |
| 前60个交易日 | 38.16 | 30.53 |
| 前120个交易日 | 36.17 | 28.94 |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确定为 3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 易日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
2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 1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
( 2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 3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 4 )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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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综指( 399102.SZ )或 WIND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指数 (883136.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包括 本数,下同)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 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2)向上调整
创业板综指( 399102.SZ )或 WIND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指数 (883136.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幅达 到或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 5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首个交易日当日。调价触发日与调价 基准日同一日。
( 6 )调整方式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20 个交易日(不含调 价基准日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的 80%,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后 的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可调价期间内,公司仅对发行 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时,不再进行调整。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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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 7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不影响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 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部分的对价金额/调整 后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并按照向下取整精确 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应赠予公司,并计入资本公积。深创投、前海 红土根据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取得相应数量的对价股份。
( 8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 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3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前海红土、建华开源和深 创投。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前海红土 和深创投。
4 、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情况如下:
| 交易金额 (万元) |
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交易对方 | ||||
| 前海红土 | 13,959.00 | 13,959.00 | 4,121,346 | - |
| 建华开源 | 8,789.00 | - | - | 8,789.00 |
| 深创投 | 3,619.00 | 3,619.00 | 1,068,497 | - |
| 合计 | 26,367.00 | 17,578.00 | 5,189,843 | 8,789.00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5,189,843 股,在不考 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份的 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4%。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应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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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数量为准。
5 、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每股送股数或转增股本数,k 为 该次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 为该次每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6 、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7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8 、股份锁定期安排
深创投、前海红土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新 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 对方发行的股份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截至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深创投、前海红土对用于认购上市公 司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深创投、前海 红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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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完成后,深创投、前海红土基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的 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 锁定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 管意见相应调整。
9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或净资产增加,则增加部分归公司享有;如标的 资产在过渡期产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则减少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权比例向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承担。
10 、本次交易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配套募集资金
1 、配套募集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123,995,123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 建设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的 50%。配套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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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万元) |
占以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资产的交 易价格比例 |
|||
|---|---|---|---|---|
| 占配套募集资 金总额比例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1 | 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 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8,500.00 | 50.00% | 48.36% |
| 2 |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 8,500.00 | 50.00% | 48.36% |
| 合计 | 17,000.00 | 100.00% | 96.71%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 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 实施。
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通过深交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 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每股送股数或转增股本数,k 为 该次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 为该次每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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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股份数量=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发 行价格。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 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发行价格根据有关规定发生调整,则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 下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 、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包括 35 名)特定 对象。
7 、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因公司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 重组上市
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锐凌无线 51%股权。锐凌无线最近一年末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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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 锐凌无线 (万元) |
广和通 (万元) |
交易对价 (万元) |
是否构成 重大 |
||
|---|---|---|---|---|---|
| 项目 | 占比 | ||||
| 资产总额/交 易对价 |
133,634.24 | 292,047.16 | 26,367.00 | 45.76% | 否 |
| 资产净额/交 易对价 |
42,880.55 | 156,213.29 | 26,367.00 | 27.45% | 否 |
| 营业收入 | 161,365.36 | 274,357.82 | - | 58.82% | 是 |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2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之前海红土持有上市公司 1.87% 股权,深创投持有 上市公司 0.56%股权,建华开源股东建信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0.81%股权。本次 交易完成后,前海红土、建华开源和深创投预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 为 2.83% 、0.00% 和 0.81% ,深创投预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64%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天瑜;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天瑜。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况,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无线通信模组及其应用行业的通信解决方 案的设计、研发与销售服务,主要产品包括 2G、3G、4G、5G、NB-IoT 的无线 通信模组以及基于其行业应用的通信解决方案,通过集成到各类物联网设备使 其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智能化,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车 联网、智能电网、安防监控、智能家居、智慧城市等物联网领域。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在车联网领域的市场渗透力,加快上市公司在境 外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的扩张速度,增强在车联网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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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在车载业务领域战略性布局的进一步深化。
(二)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1-8 月财务报表 ,以及在假设本 次交易事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不考虑配套融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2021 年1-8 月/2021 年8 月31 日 | 2020 年度/2020 年12 月31 日 | |||||
| 项目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
| 资产总计 | 400,549.21 | 506,399.38 | 26.43% | 292,047.16 | 392,734.79 | 34.48% |
| 股东权益 合计 |
175,944.60 | 196,022.80 | 11.41% | 156,213.29 | 174,767.58 | 11.88% |
| 营业收入 | 241,794.84 | 385,247.60 | 59.33% | 274,357.82 | 435,555.34 | 58.75% |
| 净利润 | 24,304.35 | 26,861.24 | 10.52% | 28,362.33 | 35,009.16 | 23.44% |
|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
24,304.35 | 26,861.24 | 10.52% | 28,362.33 | 35,009.16 | 23.44% |
| 每股收益 (元/股) |
0.59 | 0.64 | 9.15% | 1.17 | 1.42 | 20.84% |
注:每股收益计算不考虑期后除权因素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 水平将有所增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 下: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 |||
| 股东 | ||||
| 持股数量 (股)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比例 | ||
| 张天瑜 | 167,858,656 | 40.61% | 167,858,656 | 40.11% |
| 新余市广和创虹 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21,404,791 | 5.18% | 21,404,791 | 5.11% |
| 前海红土 | 7,712,365 | 1.87% | 11,833,711 | 2.83% |
| 建信投资 | 3,355,390 | 0.81% | 3,355,39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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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 |||
| 股东 | ||||
| 持股数量 (股)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比例 | ||
| 深创投 | 2,312,813 | 0.56% | 3,381,310 | 0.81% |
| 其他股东 | 210,673,064 | 50.97% | 210,673,064 | 50.34% |
| 合计 | 413,317,079 | 100.00% |
418,506,922 | 100.00% |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不会出现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履行相关程序,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前本次重组方 案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
1、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
-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已经前海红土、建华开源、深创投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
3、本次交易已经锐凌无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
4、本次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
-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
5、本次交易已通过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的外国投资控制审查无异议程
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
2、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
3、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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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程序能否履行完毕以及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
五、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张天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就本次交易发表意 见如下:“本人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认为,本次 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提高 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 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 次交易顺利进行”。
六、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 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 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减持计划承诺,张天瑜承 诺: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 年8 月21 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79,716,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48%,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400,503 股, 即不超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 为2021 年9 月13 日至2022 年2 月20 日;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 期间为2021 年8 月26 日至2022 年2 月20 日。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 年11 月3 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及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20),自2021 年10 月22 日至2021 年11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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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1,857,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本人 上述减持计划提前终止,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不再减持。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有其他主动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若本人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 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宁出具的减持计划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063,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98%,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过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1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该等减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有其他主动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若本人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张天瑜、许宁外,其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减持计划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尚未有主动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本人根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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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持计划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 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 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 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 | ||
|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 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 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 事实一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 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
||
| 关于提供 信息真 实、准 确、完整 的 承诺 |
||
| 上市公司 董监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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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
||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及 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 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根据本次交 易的进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 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 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标的公司 | ||
| 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 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 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 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根据本次交易 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 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并 保证本企业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深交所和中登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交易对方 | ||
| 1、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 年8 月21 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部 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7),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9,716,28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43.48%,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400,503 股,即 不超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
||
|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
||
| 关于减持 计划的 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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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的,减持期间为2021 年9 月13 日至2022 年2 月20 日;如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2021 年8 月26 日至2022 年2 月20 日。 2、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 年11 月3 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及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自2021 年 10 月22 日至2021 年11 月2 日,本人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1,857,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本人上述减持计划 提前终止,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不再减持。 3、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有其他 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若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 市场变化拟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1、根据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披露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部 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7),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63,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0.98%,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00,000 股,即不超过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 持期间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2月20日;如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2月20 日。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该等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有其他 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若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 市场变化拟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上市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许宁 |
||
| 除张天 瑜、许宁 外,其他 持有公司 股份的上 市公司董 监高 |
||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尚未有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本人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如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拟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
| 未持有公 司股份的 上市公司 董监高 |
||
| 1、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有出资已足额 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本企业保证标的公司 已取得其设立、历次股权变更以及经营目前业务所必需的一切重 要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且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 许可均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 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或者被撤销; |
||
| 关于标的 公司股权 权属的承 诺函 |
||
| 深创投、 建华开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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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2、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 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本企业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权属清晰。 3、为担保标的公司就其全资子公司Rolling Wireless(H.K.) Limited 与Sierra Wireless, Inc.及其车载业务相关子公司所涉并购 交易而向招商银行及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融资贷款,本企业 所持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已全部质押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且标 的公司股权转让需获得招商银行及/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事先书 面同意。除此之外,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不涉及其他 任何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其他禁止转让、 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 结、财产保全等使本企业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本企业将积极 配合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所涉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取得招 商银行及/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标的股权转让的同意函,且本 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所涉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取得招商银 行深圳分行关于同意在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报前解除标的股权质 押的书面文件,并在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报前将解除本企业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权上的质押,以确保本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保证 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据本企业所知,标的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情 形。 5、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6、本企业真实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 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 益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本企业保证不就本企业所持标的公 司的股权设置新的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8、除本承诺函所述外,本企业保证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本企业 作为一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 权的限制性条款。 |
||
| 1、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有出资已足额 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本企业保证标的公司 已取得其设立、历次股权变更以及经营目前业务所必需的一切重 要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且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 许可均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 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或者被撤销; 2、本企业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 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本企业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清晰。 3、标的公司就其全资子公司Rolling Wireless(H.K.)Limited与 Sierra Wireless, Inc.及其车载业务相关子公司所涉并购交易向招商 银行及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贷款,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需获 得招商银行及/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事先书面同意。除此之外, |
||
| 前海红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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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不涉及任何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 限制之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 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等使本企业权利受 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 权属纠纷或争议。本企业将积极配合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所涉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取得招商银行及/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同 意标的股权转让的同意函,以确保本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 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据本企业所知,标的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情 形。 5、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6、本企业真实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 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 益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本企业保证不就本企业所持标的公 司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8、除本承诺函所述外,本企业保证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本企业 作为一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 权的限制性条款。 |
||
|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新 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向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截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 结束之日,本企业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述第1条所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 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 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 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
||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前海红 土、深创 投 |
|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 管理体制,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 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 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继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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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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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次交 易完成后,本人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1、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同), 目前未从事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相同或相似或其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 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 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收购、兼并、受托经营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 3、如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促使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 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4、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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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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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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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 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 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 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规范 及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函 |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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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 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 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 在不得参 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 形及不存 在内幕交 易的说明 |
||
| 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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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1、本公司及其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其控制 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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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公司 | ||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 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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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董监高、 标的公司 董监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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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企 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 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 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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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创投、 建华开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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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主 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企业、本 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 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主 要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 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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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红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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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要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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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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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 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 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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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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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董事、 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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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时向深交所申 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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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 票表决。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进行披露。
(三)股份锁定安排
前海红土和深创投就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本企业发行 的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截至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本企业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股 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2、上述第 1 条所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 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 管意见相应调整。”
(四)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8 月 财务报告以及致同出具的《备考 审阅报告》,在本次交易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 2021 年1-8 月/2021 年8 月31 日 | 2020 年度/2020 年12 月31 日 | |||||
| 项目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
| 每股收益 (元/股) |
0.59 | 0.64 | 9.15% | 1.17 | 1.42 | 20.84% |
注:每股收益计算不考虑期后除权因素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鉴于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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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了防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 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 、持续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锐凌无线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标资产为全 球知名车载通信模组供应商,在车载通信模组领域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 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目标资产深厚的经验积累和 对客户需求深度的理解,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研发和市场经验积累形成很好的补 充,使上市公司对客户需求的把握更精准,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车联网领域的现有布局相契合,收购完成后,可以实现 双方的技术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公司车载产品技术开发和定制化响应能 力,加强公司在车载业务领域的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2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 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机制和程序。
同时,为积极回报股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公司当年盈利及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 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 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5%。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上市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未来的 回报能力。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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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上市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 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 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 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 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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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 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已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 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 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 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十、信息查阅
本摘要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本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 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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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实施 本次交易等。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上述相关批准或同 意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同意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二级市场股价剧烈波动,上市公司自筹划本 次交易以来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停牌前未出现二级市场股价异动的情 况,且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 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 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涉及与相关股东沟通、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等工作,上述工作能否 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在本次交易推 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 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 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存在被暂 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 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摘要中披露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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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未设置盈利补偿机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未设置盈利补偿机制。本次交易完成 后,若未来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标的公司经营出现重大战略失 误,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业绩无法达到预期,由于未设置盈利补偿机制,上述 情况会给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 定。
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 确定性。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 者虽获监管机构同意但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上市公司需以自有或 自筹资金满足该部分资金需求,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及短期偿债 能力、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以自筹方式筹集资金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费 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标的资产评估风险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根据北方亚事出具的评估报 告,锐凌无线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1,764.00 万元。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是评 估过程的各种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仍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 不一致,例如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改变等情况,使得 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达不到预估时的预测,导致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 的情形,请投资者注意相关估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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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完成后重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锐凌无线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将作为 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运作经营。但从公司经营和资源整合的角度,上市公 司和标的公司仍需在公司治理结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客户管理、资源管 理、制度管理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融合,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 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 正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上市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 意相关风险。
(七)本次交易可能会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从公司长期发 展前景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能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目前 假设测算,本次交易未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但若因经营环境等的变化导致 上市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拟采取相关措施填补即期回 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提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交易对方之深创投、建华开源已将所持的标的公司股 权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创投、建信华讯已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于广和通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资产交易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解除在深创投、建 信华讯分别持有的锐凌无线 7%股权、17%股权之上所设定的以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质押权人的质押。
综上,本次交易中深创投、建华开源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情形,若 不能按期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可能导致标的资产无法交割或无法按期交 割。如果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出现标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或者相关法律程 序履行不当,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存在潜在不利影响或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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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风险。
(九)标的公司子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为完成前次交易,锐凌无线和锐凌香港分别将锐凌香港 100%股权和锐凌卢 森堡 100%股权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虽然以子公司的股权向银行提供质押进行并购融资,是跨境并购中常见的 做法,且锐凌香港和锐凌卢森堡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 仍在标的公司控制之下,但若未来标的公司无法偿还所筹借的并购贷款,标的 公司子公司的股权仍存在被处置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子公司股权 质押的风险。
(十)标的公司商誉减值风险
锐凌无线收购 Sierra Wireless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后产生了商誉。根据标 的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商誉为 42,361.23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未来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商誉存在 减值的风险,商誉减值将计入标的公司当期损失,从而对其当期损益造成不利 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标的公司的商誉减值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基带芯片是无线通信模组的核心零部件,标的公司上游车载基带芯片主要 厂商掌握了核心技术,行业集中度较高。标的公司以及同行业公司对于上游基 带芯片制造商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同时,除基带芯片外,标的公司采用包工包 料外协加工的模式进行生产,因此外协工厂的采购占比较高。
标的公司选用国际知名芯片企业高通作为基带芯片供应商、国际知名电子 制造服务企业伟创力作为唯一外协工厂,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 关系,主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满足其产品质量需求,但如果未来标的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或未来主要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 无法保持现有竞争力,标的公司寻找替代供应商可能产生时间成本和经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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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从而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LG Electronics、Marelli 和 Panasonic 等汽车零 部件一级供应商。目前,汽车产业的供应链形成了整车厂商、一级供应商、二 级供应商的多层次分工格局,汽车产业在整车厂和一级供应商环节的产业集中 度较高。
标的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供应商,与 LG Electronics 、 Marelli 和 Panasonic 都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主要客户在未 来合作中作出不利于标的公司的调整,或如果标的公司后续服务水平或产品质 量下降,研发创新能力不足,从而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将影响与主要客 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影响其经营业绩。
(三)外协加工风险
标的公司专注于车载无线通信模组的设计、研发、销售和服务,主要采用 外协加工的模式进行生产。尽管目前标的公司已与知名外协加工厂商建立了稳 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外协加工厂商具备成熟的加工工艺、合格的技术工人、 较高的产能及完备的生产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因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外协 加工厂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标的公司的需求,进而对标的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安 排产生不利影响。
(四)商标或标识风险
根据锐凌香港与 Sierra Wireless 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前次 交易范围不包括“SIERRA WIRELESS”商标及与 Sierra Wireless 及其关联方相 关的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的转移。根据锐凌香港与 Sierra Wireless 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锐凌香港获得了“Sierra Wireless” 等商标自生效日起 24 个月的使用权。
目标资产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前次交易完成时已完成主 要客户的供应商导入程序且目前业务开展正常有序。此外,标的公司已完成 4 项自有商标的注册。标的公司的业务主要面向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下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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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选择供应商会考虑综合实力,商标和标识的作用有限,但不排除上述使用权 到期后,在短期内仍可能对标的公司产品的客户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带来不利 影响。
(五)被授权许可使用专利存在被终止的风险
前次交易中,根据锐凌香港与 Sierra Wireless 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许可协 议》,锐凌香港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已付清全部款项的、免费的、不可撤销 的 39 项专利授权,其中 12 项授权专利已由 Sierra Wireless 转让给锐凌香港。标 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遵守《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上述专利,但若被许可方出 现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或出现重大违约等情况,则根据《许可协议》,被授 权许可使用的专利存在被终止授权的风险,可能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六)芯片供应商返利政策变化相关风险
标的公司生产的模组产品在实现销售后,针对特定型号的芯片,高通需按 照约定支付给标的公司一定的返利金额或者签发可以抵扣采购货款的返利确认 单。虽然芯片返利系芯片厂商为促进其长期商业利益和芯片市场开拓计划的一 种商业安排,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性,且目标资产与高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 关系,但若未来高通大幅降低或取消对下游客户的返利政策且未相应调整采购 价格,将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 七 )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标的公司依托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品质建立了稳定、优质的客户群 体,在全球竞争中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但仍需面对来自国内外企业的竞争。 若标的公司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对手展开有效的竞争,则其经营业绩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可能下降。
( 八 )跨国经营风险
标的公司客户主要位于海外。标的公司的经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 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市场环境和商业文化的影响较大。国际市场复杂多变, 政治局势、贸易壁垒、经济增速、产业政策等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国际市场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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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产品的需求,从而直接影响到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
( 九 )产品质量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整车制造行业,行业竞争激烈且下游客户对 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进入供应商体系门槛较高。若标的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或达不到客户要求,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客户流失。尽管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了 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但仍存在出现产品错误和缺陷的风险,可能 因此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对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 十 )新增业务开拓风险
标的公司产品的生命周期与下游整车行业密切相关。当技术的发展与突破 带来汽车产品的更新换代时,标的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推出新产品、开拓新 业务。尽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保持对市场的关注,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以 积极获取订单,延续项目的生命周期;或将利用自身技术与行业经验积累,努 力开发新项目,但考虑到技术研发、产品推出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无 法顺利获取新项目,进而导致影响业务持续性与稳定性的风险。
( 十一 )人员离任风险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需要 进行密切的研发协同,因此人力资源是标的公司的核心资源,是保持和提升标 的公司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人员的稳定性,将直接影 响标的公司业务的发展和业绩。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业 务的开拓与发展,若现有人员不能满足标的业务发展的需要,或上市公司及标 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与现有人员匹配性较低,则存在人员离任的可能性,进而对 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十二 )汇率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经营的子公司分布于中国大陆、香港、法国、德国和韩国等 国家或地区,各国家或地区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以其本国或 本地区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主要业务的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记账本位币 对结算货币汇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汇兑损益金额的波动,进而对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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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 十三 )技术创新风险
目标资产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行业有超过十年的经验,行业技术升级和产 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标的公司需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及时对现有产品、技术 及服务进行升级换代,以维持其市场地位。未来,若标的公司技术研发水平落 后于行业升级换代水平,或技术研发方向与市场发展趋势偏离,将导致标的公 司研发资源浪费、丧失技术和市场优势,对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 十四 )偿债风险
2021 年 8 月末 ,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2.35 %,其长期借款主要为前次 交易中收购 Sierra Wireless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的并购贷款。若因宏观经济、 行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或下滑,现有项目与 5G 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无法覆盖分期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则 会使标的公司产生偿债风险,并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偿付压力。
(十五)部分产品淘汰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主要产品随着通信行业技术的演 进并结合客户的需求不断更新。目前,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为3G 产品和4G 产 品,随着通信行业的发展,预计对标的公司3G 产品需求将逐渐减少,并被4G 产品和5G 产品替代。若标的公司不能及时、有效的调整产品结构,其成长性 和盈利性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 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 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针对上述情况, 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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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 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 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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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 、车载是未来物联网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
随着国内外车联网逐步渗透,消费者对汽车安全性、操作便利性、娱乐等 方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车载智能终端市场需求加大,基于移动通信技术, 内置移动通信模组的车载终端出货量快速增长。根据 IHS 数据,预计 2022 年全 球智能联网汽车市场保有量将达到 3.5 亿台,具有联网功能的新车销量将达到 9,800 万台。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预测,2025 年我国销售新车联网比率将达 到 80%,联网汽车销售规模将达到 2,800 万辆。智能联网汽车的增加意味着全 球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潜在需求庞大。
2 、标的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全球市场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
标的公司所经营资产为原 Sierra Wireless 全球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嵌 入式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 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其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安装量在全球位居前列。标的 公司已积累众多优质行业客户,与 LG Electronics、Marelli 和 Panasonic 等知名 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终端客户包括大众集 团、标致雪铁龙集团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等全球知名整车厂。
3 、通过并购整合实现车载业务快速发展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行业壁垒较高,行业先发优势明显。整车厂在选择 车载电子供应商后,切换成本较高,两者之间有较强的粘性。标的公司于 2020 年完成对 Sierra Wireless 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的收购后,成为全球知名车载通 信模组供应商,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
采用并购重组的方式进行外延式扩张,是上市公司进行车载业务领域布局 的策略选择。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可以快速获得标的公司的客户资源、研 发技术及管理人才,并能够通过自身优势进一步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提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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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实现协同效应,强化整体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 、外延式并购整合资源,助力公司加速车载市场全球化布局
上市公司的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客户为国内的汽 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 海外整车厂注重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 较长的产品验证周期和导入周期。上市公司成为海外整车厂的供应商需要经过 较长时间的严格认证。 标的公司与部分国际大型一级供应商、整车厂建立了密 切的合作关系,客户资源丰富。为保证产品与客户其他构件之间的相互兼容及 最终平稳可靠运行,标的公司的产品通常需经过较长的开发、测试阶段,故客 户更换供应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并且一旦更换将会影响客户生产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因此标的公司积累了一批黏性较高的优质客户。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的客户群体将得到有效扩充, 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收入来源,并迅速补充上市公司车载业务国际市场份额, 使上市公司业务区位布局更合理稳定。
2 、与公司车联网领域布局契合,实现协同发展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业务领域及客户资源、技术优势和原材料采购上高 度互补,双方融合将创造出显著的协同效应,推动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1)业务协同
上市公司深耕无线通信模组领域二十余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聚 焦于移动支付及移动互联网领域,已与前述两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形成深入合作 关系,积累了一大批国内外优质客户,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公司也于车联网领域有所布局,立足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同时还在 OBU 车载单元、RSU 路侧单元等领域进行研发投入,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集成的 C-V2X 解决方案。
目标资产为全球知名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供应商,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 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 目标资产深厚的经验积累和对客户需求深度的理解,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研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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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验积累形成很好的补充,使上市公司对客户需求的把握更精准,从而提 升上市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上市公司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的国际客户群体 将得到有效扩充,业务区位布局更合理稳定,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的知名 度和市场拓展能力也进一步提升。
(2)技术与研发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无线通信模组产业,主要产品在技术具有一定 的相同性,在技术应用层面上各有优势。目标资产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积 累了长久的行业经验,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安装量在全球位居前列。研发团队行 业经验丰富并长期在目标资产任职,拥有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行业资源, 及众多产品成功开发的经验。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双方通过技术交流、联合开 发,提高研发效率和投入产出比,提升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产品的性能 和多样性,最终实现二者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展。
(3)采购协同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与上市公司生产产品所需的原 材料重叠程度较高。上市公司作为国内通信模组行业的领先企业,在采购方面 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渠道资源,在采购渠道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原材料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保障主要原材 料的供应链安全。
(三)本次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
1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 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 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目标资产为全球知名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供应商,在车载无线通信模组领域 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拥有众多成功的汽车前装市场长期服务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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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国际客户资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2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广和通主要从事无线通信模组及其应用行业的通信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 与销售服务,并不断布局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已经推出了多款应用于车联 网的模组产品并实现量产。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同一领域。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地位有望提升。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方案概述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前海红土和深创投合计持有的锐凌无 线 34%股权,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建华开源持有的锐凌无线 17%股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锐凌无线 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3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 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按照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各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具体情况如下:
| 交易金额 (万元) |
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交易对方 | ||||
| 前海红土 | 13,959.00 | 13,959.00 | 4,121,346 | - |
| 建华开源 | 8,789.00 | - | - | 8,789.00 |
| 深创投 | 3,619.00 | 3,619.00 | 1,068,497 | - |
| 合计 | 26,367.00 | 17,578.00 | 5,189,843 | 8,7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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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 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即 123,995,123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普通 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若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标的 公司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上市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标的资产作价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根据北方亚事 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锐凌 无线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采用收益法,锐凌无线 100%股权评估值为 51,764.00 万元,较评估基准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44,399.25 万元评估增值 7,364.75 万元,增值率 16.59%。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按照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 51,700 万元 计算,拟购买资产(即 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6,367 万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况
1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 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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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42.29 | 33.83 |
| 前60个交易日 | 38.16 | 30.53 |
| 前120个交易日 | 36.17 | 28.94 |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确定为 3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 易日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
2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 1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
( 2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 3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 4 )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整
创业板综指( 399102.SZ )或 WIND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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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136.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包括 本数,下同)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 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达到或超过 20%。
2)向上调整
创业板综指( 399102.SZ )或 WIND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指数 (883136.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幅达 到或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 20%。
( 5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首个交易日当日。调价触发日与调价 基准日同一日。
( 6 )调整方式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20 个交易日(不含调 价基准日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的 80%,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后 的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可调价期间内,公司仅对发行 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时,不再进行调整。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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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不影响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 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部分的对价金额/调整 后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并按照向下取整精确 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应赠予公司,并计入资本公积。深创投、前海 红土根据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取得相应数量的对价股份。
( 8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 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3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前海红土、建华开源和深 创投。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前海红土 和深创投。
4 、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情况如下:
| 交易金额 (万元) |
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交易对方 | ||||
| 前海红土 | 13,959.00 | 13,959.00 | 4,121,346 | - |
| 建华开源 | 8,789.00 | - | - | 8,789.00 |
| 深创投 | 3,619.00 | 3,619.00 | 1,068,497 | - |
| 合计 | 26,367.00 | 17,578.00 | 5,189,843 | 8,789.00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5,189,843 股,在不考 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份的 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4%。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应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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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每股送股数或转增股本数,k 为 该次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 为该次每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6 、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7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8 、股份锁定期安排
深创投、前海红土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新 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 对方发行的股份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截至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深创投、前海红土对用于认购上市公 司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深创投、前海 红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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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完成后,深创投、前海红土基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的 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 锁定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 管意见相应调整。
9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或净资产增加,则增加部分归公司享有;如标的 资产在过渡期产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则减少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权比例向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
10 、本次交易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配套募集资金
1 、配套募集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123,995,123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 建设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的 50%。配套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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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万元) |
占以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资产的交 易价格比例 |
|||
|---|---|---|---|---|
| 占配套募集资 金总额比例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1 | 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 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8,500.00 | 50.00% | 48.36% |
| 2 |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 8,500.00 | 50.00% | 48.36% |
| 合计 | 17,000.00 | 100.00% | 96.71%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 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 实施。
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通过深交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 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每股送股数或转增股本数,k 为 该次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 为该次每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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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股份数量=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发 行价格。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 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发行价格根据有关规定发生调整,则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 下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 、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包括 35 名)特定 对象。
7 、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因公司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 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
重组上市
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锐凌无线 51%股权。锐凌无线最近一年末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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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 锐凌无线 (万元) |
广和通 (万元) |
交易对价 (万元) |
是否构成 重大 |
||
|---|---|---|---|---|---|
| 项目 | 占比 | ||||
| 资产总额/交 易对价 |
133,634.24 | 292,047.16 | 26,367.00 | 45.76% | 否 |
| 资产净额/交 易对价 |
42,880.55 | 156,213.29 | 26,367.00 | 27.45% | 否 |
| 营业收入 | 161,365.36 | 274,357.82 | - | 58.82% | 是 |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2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之前海红土持有上市公司 1.87% 股权,深创投持有 上市公司 0.56%股权,建华开源股东建信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0.81%股权。本次 交易完成后,前海红土、建华开源和深创投预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 为 2.83% 、0.00% 和 0.81% ,深创投预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64%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天瑜;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天瑜。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况,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无线通信模组及其应用行业的通信解决方 案的设计、研发与销售服务,主要产品包括 2G、3G、4G、5G、NB-IoT 的无线 通信模组以及基于其行业应用的通信解决方案,通过集成到各类物联网设备使 其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智能化,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车 联网、智能电网、安防监控、智能家居、智慧城市等物联网领域。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在车联网领域的市场渗透力,加快上市公司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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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市场的扩张速度,增强在车联网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能 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在车载业务领域战略性布局的进一步深化。
(二)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1-8 月财务报表 ,以及在假设本 次交易事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不考虑配套融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2021 年1-8 月/2021 年8 月31 日 | 2020 年度/2020 年12 月31 日 | |||||
| 项目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
| 资产总计 | 400,549.21 | 506,399.38 | 26.43% | 292,047.16 | 392,734.79 | 34.48% |
| 股东权益 合计 |
175,944.60 | 196,022.80 | 11.41% | 156,213.29 | 174,767.58 | 11.88% |
| 营业收入 | 241,794.84 | 385,247.60 | 59.33% | 274,357.82 | 435,555.34 | 58.75% |
| 净利润 | 24,304.35 | 26,861.24 | 10.52% | 28,362.33 | 35,009.16 | 23.44% |
| 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 利润 |
24,304.35 | 26,861.24 | 10.52% | 28,362.33 | 35,009.16 | 23.44% |
| 每股收益 (元/股) |
0.59 | 0.64 | 9.15% | 1.17 | 1.42 | 20.84% |
注:每股收益计算不考虑期后除权因素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 水平将有所增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 下: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 |||
| 股东 | ||||
| 持股数量 (股)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比例 | ||
| 张天瑜 | 167,858,656 | 40.61% | 167,858,656 | 40.11% |
| 新余市广和创虹 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21,404,791 | 5.18% | 21,404,791 | 5.11% |
| 前海红土 | 7,712,365 | 1.87% | 11,833,711 |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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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 |||
| 股东 | ||||
| 持股数量 (股)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比例 | ||
| 建信投资 | 3,355,390 | 0.81% | 3,355,390 | 0.80% |
| 深创投 | 2,312,813 | 0.56% | 3,381,310 | 0.81% |
| 其他股东 | 210,673,064 | 50.97% | 210,673,064 | 50.34% |
| 合计 | 413,317,079 | 100.00% | 418,506,922 | 100.00% |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不会出现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履行相关程序,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前本次重组方 案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
1、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
-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已经前海红土、建华开源、深创投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
3、本次交易已经锐凌无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
4、本次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
-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
5、本次交易已通过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的外国投资控制审查无异议程
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
2、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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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程序能否履行完毕以及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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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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