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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ocom Wireless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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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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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信华讯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不存在《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 预计各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低于 5%,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 联交易。

2、公司本次交易方案、《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 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学斌

2021 年 7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卫平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