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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8

Nov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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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 2018-055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9,021,192 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达成,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 的国资委《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 资分配 [2014]841 号),之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报了备案申请材料。

3、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知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根据国资委和中国证监 会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烽火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等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9.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最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实际激励对象人数为 720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2842.5 万股。

6、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丽雅等 6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 7.15 元/股,回购数量共计 22.5 万股。公 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7、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 8 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 8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 42 人因 201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 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不可解锁部分合计 170,508 股,由公司回购 并注销;上述合计回购并注销股份数 420,508 股。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706 名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进行第一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9,146,059 股,本 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上市流通。

9、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 9 人因 个人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上述 9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186,667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中的 36 人因 2016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 票中不可解锁部分合计 121,674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合计回购并注销股 份数 308,341 股。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注销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697 名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进行第二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9,101,560 股,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市流通。

11、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 15 人因个人 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 述 15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178,338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中的 9 人因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 票中不可解锁部分合计 24,002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合计回购并注销股 份数 202,340 股。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注销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682 名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进行第三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9,021,192 股,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市流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逐条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 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1 解锁期安排: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数量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1/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为2014 年11
月18日,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定期。2018 年11 月18 日达
到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时间要求。
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注:
(1)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
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平;
(2)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方案公布前一年度净利润年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
(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1)公司可解锁日前一年度(即2017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10.50%(已扣除当年实施非公开发行对净
资产的影响),高于10%且高于公司同行业
平均业绩(2.55%);
(2)可解锁日前一年度较方案公布前一年度
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15.04%,高于15%且
比例不低于15%;
(4)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高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4.57%);
(3)可解锁日前一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4.80%,不低于15%;
(4)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9,705,455.01 元、
657,377,767.16元)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09,608,001.31
元、614,793,377.50元)均高于授权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410,357,453.22
元、487,170,769.60元)且不为负。
3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
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29.95元/股(2018年
11月12日至16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公司2014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2015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2016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2017年度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依照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
基准调整为:11.91-0.25-0.34-0.34-0.34=10.64
元。
本次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
4 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
其他情形。
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436
号《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
外公司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国资委、
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
他情形”。
5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
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依
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
B
C
D
加权
分数
X≧90
80≦X﹤90
70≦X﹤80
X﹤70
解锁
比例
100%
80%
50%
不能
解锁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达成情况: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认,682 名激
励对象中的673 人考核分数达到90 分以上
(含90 分),可100%解锁;9 人考核分数
达到80 分(含80 分)不满90 分,可解锁
80%。
6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激励对象
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在发行当年及次年,新增加

的净资产及损益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净资产及净利润的计算;

  1.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

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 成,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第三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期满,除已辞职的15 名激励对象外, 根据《激励计划》针对公司业绩以及剩余682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其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情况共计9,021,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2%。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份额
(股)
本次解锁数量占
首次授予获授限
制性股票比例
第三个解锁期
可解锁数量
(股)
姓名 职务
鲁国庆 董事长 130,000 1/3 43,334
吕卫平 副董事长 130,000 1/3 43,334
何书平 副董事长 160,000 1/3 53,334
童国华 董事 150,000 1/3 50,000
徐杰 董事 130,000 1/3 43,334
戈俊 总裁 140,000 1/3 46,668
李广成 副总裁 140,000 1/3 46,668
杨壮 副总裁 140,000 1/3 46,668
何建明 副总裁 140,000 1/3 46,668
王彦亮 副总裁 130,000 1/3 43,334
曾军 副总裁 130,000 1/3 43,334
蓝海 副总裁 130,000 1/3 43,334
范志文 副总裁 75,000 1/3 25,000
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669人) 25,410,000 —— 8,446,182
合计(682 人) 27,135,000 —— 9,021,192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1 月26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21,192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6,797,435 0 6,797,435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4,564,607 0 4,564,607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63,817,192 -9,021,192 54,796,000
4、其他 168,000 0 168,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75,347,234 -9,021,192 66,326,042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A股 1,093,353,400 9,021,192 1,102,374,59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93,353,400 9,021,192 1,102,374,592
股份总额 1,168,700,634 0 1,168,700,634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股份解锁事宜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涉及的 68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 682 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 9,021,192 股。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682 名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解锁,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9,021,192 股。

监事会对本次解锁的 682 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68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次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 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 定,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函;

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