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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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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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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 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 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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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 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保 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 金的需求;

  •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

  • 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

  • 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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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 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 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 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颁 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既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 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 款所定的利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 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 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 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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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确相应 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 条、第32 条、或

  • 第33 条规定的情形。

  •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

定的要求。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 (四)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 项。

  •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 (六)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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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 (十)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十一)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

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

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