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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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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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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 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一) 权益保障原则。公司应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保障投资者 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 (二)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公平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渡宣传和 误导;

  • (五)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公司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采用先进的沟通手 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蒙交易。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

  •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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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 企业文化建设;

  •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应披露信息。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 公司股东大会;

  • (三) 公司网站;

  • (四) 专题会议或说明会;

  • (五) 一对一沟通;

  • (六) 邮寄相关资料;

  • (七) 电话咨询;

  •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 (十) 现场参观;

  • (十一)路演。

  •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 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 第九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

  •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 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领

  • 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意 见,将建议及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二) 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专题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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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关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和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全面 和系统的介绍和培训。

第十七条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还应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 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公司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