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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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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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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 2017-0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7 号)的核 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不超过83,736,059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974,349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26.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01,999,991.99 元,扣除承销保 荐费26,358,490.57 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965,070.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1,774,676,431.2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7,974,349.00 元,增加资本公 积人民币1,706,702,082.29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9 月19 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7032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 昌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汉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目 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金额
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421867018018800044330 516,474,9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支行 70120078801900000022 12,301.00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科院支行 3202018629200104571 18,514.50 注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9550880031678400387 386,770,804.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街支行 38440188000035626 255,54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科院支行 3202018629200104846 362,951,176.7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支行 70120078801500000024 246,719,997.20
合计 —— 1,768,487,693.46

注:系账户结算利息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浩、谷建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0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