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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56766_rns_2021-04-16_5161865d-e759-47bf-bdff-0de7158f1c4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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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 号)核准,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于 2019年12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8,835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烽火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 指定杜广飞、庄斌担任烽火通信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开展烽火通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烽火通 信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事项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上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
违规及不履行其所做承诺等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公司建立了相关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的
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内控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有利于
公司的规范运作。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mathcal{A}^{\mathcal{A}}$

$\overline{\phantom{0}}$

$\frac{1}{4}$

$\ddot{\phantom{0}}$ $\frac{1}{4}$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经核查,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相
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到,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形。

$\begin{array}{cccccccc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
划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一)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 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 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针对 2020 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50%以
上的事项,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工作。 上述情形详见"三、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督导烽火通信募集资金的使
用,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 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对烽火通信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经审阅,烽火通信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出现了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保荐 机构已分别于 2020年5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进行了专 项现场检查并报送了专项检查报告。

$\sim$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木クン

杜广飞

庄讨 庄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