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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erhome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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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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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 号)核准,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于 2019年12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8,835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烽火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 指定杜广飞、庄斌担任烽火通信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开展烽火通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烽火通 信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 督导事项 | 工作内容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
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上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 违规及不履行其所做承诺等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
公司建立了相关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的 有效执行。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内控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有利于 公司的规范运作。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
$\mathcal{A}^{\mathcal{A}}$
$\overline{\phantom{0}}$
$\frac{1}{4}$
$\ddot{\phantom{0}}$ $\frac{1}{4}$
|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
|
|---|---|---|
| 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经核查,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相 关承诺。 |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到,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经核查,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形。 |
$\begin{array}{cccccccc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 划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一)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 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 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针对 2020 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50%以 上的事项,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工作。 上述情形详见"三、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已督导烽火通信募集资金的使 用,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 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对烽火通信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经审阅,烽火通信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出现了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保荐 机构已分别于 2020年5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进行了专 项现场检查并报送了专项检查报告。
$\sim$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木クン
杜广飞
庄讨 庄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