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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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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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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間:民國106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 開會地點: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268號 (台中市后里區農會三樓會議廳)
- 出 席:出席股東連同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519,842,472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為 102,870,317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81,599,424股之89.38%。 出席董事:林明儒、陳木澤、林秋煌、林文富、林盟弼、賴三平、林崑鐔、鍾 朝全、林大鈞、廖了以、陳振榮、游朝堂(計12人)。
- 列 席: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 會計師
-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人數及代表股權)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來賓致詞(略)
- 四、報告事項(詳見議事手冊)
- (一) 105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 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五、承認事項
- (一)案由:提請承認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個體及合併),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 竣事,財務報表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和嚴文筆會計師查核完竣。 謹檢附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04,36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87,970,279權),佔總出席權數 96.83%;反對權數3.899權(其中以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3,899權),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 數16,434,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4,896,139權),佔總出席 權數3.1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二)案由:提請承認105年度盈餘分配案。(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配擬如下表:
105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元
| 項 目 |
全 | 頚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164,284,699 | |
|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105年度) | (26, 941, 126) | |
| 加(减): 105年度本期税後淨利 | 1,815,794,052 | |
| 計 小 |
6,953,137,625 | |
| 提列項目 | ||
| 提撥法定公積(10%) | (181,579,405) | |
| 提撥特別公積 | (42, 561, 438) | |
| 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小計 | 6,728,996,782 | |
| 分配項目 | ||
| 現金股利(每股配發3.00元) | (1,744,798,272)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984,198,510 |
註1:本次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 之其他收入。
註2:本年分配項目優先由105年盈餘發放。
註3:表列現金股利分配事項,俟經股東常會同意後,其除息基準日及發 放日期,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49,04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8,014,961 權),佔總出席權數96.84%;反對權數5,21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217權), 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數16,388,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4,850,139權), 佔總出席權數3.15%,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六、討論事項
(一)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依據:依據金管會106.02.09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函,故修訂相關條文。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 9 條 | 第 9 條 | 1.依106.02.09金管證 |
| 二、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二、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發字第1060001296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號函修訂。 | |
| 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 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2.未修訂處省略。 | |
|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第 11 條 | 第 11 條 | 1.依106.02.09金管證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發字第1060001296 |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號函修訂。 |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 ||
| 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 |
|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 |
|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 14 條 | 第 14 條 | 1.依106.02.09金管證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發字第1060001296 | ||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 號函修訂。 |
|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2.未修訂處省略。 |
|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 ||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 ||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 ||
|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第 22 條 | 第 22 條 | 1.依106.02.09金管證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發字第1060001296 | ||
|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號函修訂。 |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 ||
|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 |
|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 ||
| 過。 | 過。 | |
| 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 ||
|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 | ||
|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
$\mathfrak{Z}$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 | ||
| 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第 30 條 | 第 30 條 | 1.依106.02.09金管證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發字第1060001296 |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 號函修訂。 |
|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2.原修訂前條文(六) |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調整條號至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五、。另原修訂 | |
|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 條文(五)因本公司不 |
|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適用故刪除之。 |
|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 ||
|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或買回國內證券投除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 ||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 基金,不在此限。 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金融(投資性)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 | ||
|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 ||
|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此限: | ||
|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 (一)買賣公債。 | |
|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 |
| 億元以上。 |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 | ||
|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視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 在此限: |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
|
| (一)買賣公債。 | 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
| (二)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 |
| 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 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 ||
| 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 |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 |
| 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 | 幣五億元以上。 | |
| 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
|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 |
| 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 |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幣五億元以上。 | |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 ||
|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額。 | ||
|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 ||
| 額。 |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 | |
|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 |
| 入。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 | |
|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 訊申報網站。 | |
|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 |
|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 ||
| 資訊申報網站。 |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 |
|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 |
| 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 |
| 重行公告申報。 |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少保存五年。 | ||
|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 |
||
|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 ||
| 至少保存五年。 | ||
| 第 35 條:(施行日期) | 第35條:(施行日期) | 增加本次修訂日期 |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 |
| 十二日董事會修訂施行。 | 十二日董事會修訂施行。 | |
| 第一次修訂於 92.3.10 董事會決議; | 第一次修訂於 92.3.10 董事會決議; | |
| 92.5.30股東會決議通過。 | 92.5.30 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二次修訂於 94.4.20 董事會決議丶 | 第二次修訂於94.4.20董事會決議、 | |
| 94.5.18 董事會決議;94.6.3 股東會決 94.5.18 董事會決議;94.6.3 股東會決 | ||
| 議通過。 | 議通過。 | |
| 第三次修訂於 95.4.21 董事會決議; | 第三次修訂於 95.4.21 董事會決議; | |
| 95.6.6 股東會決議通過。 | 95.6.6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四次修訂於 96.3.26 董事會決議; | 第四次修訂於 96.3.26 董事會決議; | |
| 96.6.15股東會決議通過。 | 96.6.15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五次修訂於98.1.19董事會決議; 98.6.10股東會決議通過。 |
第五次修訂於 98.1.19 董事會決議; 98.6.10 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六次修訂於101.3.22 董事會決議; | 第六次修訂於101.3.22 董事會決議; | |
| 101.6.21 股東會決議通過。 | 101.6.21 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七次修訂於103.3.12董事會決議; | 第七次修訂於103.3.12董事會決議; | |
| 103.6.12股東會決議通過。 | 103.6.12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八次修訂於 104.4.29 董事會決議; | 第八次修訂於104.4.29董事會決議; | |
| 104.6.17股東會決議通過。 | 104.6.17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第九次修訂於 105.1.26 董事會決議及 第九次修訂於 105.1.26 董事會決議及 | ||
| 105.05.05 董事會決議;105.6.8 股東 105.05.05 董事會決議;105.6.8 股東 | ||
| 會決議通過。 | 會決議通過。 | |
| 第十次修訂於 106.02.24 董事會決議; | ||
| 106.6.8股東會決議通過。 |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44,43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8,010,351 權),佔總出席權數 96.84%;反對權數6,82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6,827權),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數16,391,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數14,853,139權),佔總出席權數3.15%,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 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
| 的需 。 【@22】那明体主席主 |
|
|---|---|
| 記錄:成德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