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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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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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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會時間:民國106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 開會地點: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268號 (台中市后里區農會三樓會議廳)
  • 出 席:出席股東連同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519,842,472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為 102,870,317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81,599,424股之89.38%。 出席董事:林明儒、陳木澤、林秋煌、林文富、林盟弼、賴三平、林崑鐔、鍾 朝全、林大鈞、廖了以、陳振榮、游朝堂(計12人)。
  • 列 席: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 會計師
  •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人數及代表股權)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來賓致詞(略)
  • 四、報告事項(詳見議事手冊)
  • (一) 105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 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五、承認事項
  • (一)案由:提請承認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個體及合併),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 竣事,財務報表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和嚴文筆會計師查核完竣。 謹檢附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04,36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87,970,279權),佔總出席權數 96.83%;反對權數3.899權(其中以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3,899權),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 數16,434,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4,896,139權),佔總出席 權數3.1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二)案由:提請承認105年度盈餘分配案。(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配擬如下表:

105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5,164,284,699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105年度) (26, 941, 126)
加(减): 105年度本期税後淨利 1,815,794,052

6,953,137,625
提列項目
提撥法定公積(10%) (181,579,405)
提撥特別公積 (42, 561, 438)
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小計 6,728,996,782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配發3.00元) (1,744,798,272)
期末未分配盈餘 4,984,198,510

註1:本次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 之其他收入。

註2:本年分配項目優先由105年盈餘發放。

註3:表列現金股利分配事項,俟經股東常會同意後,其除息基準日及發 放日期,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49,04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8,014,961 權),佔總出席權數96.84%;反對權數5,21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217權), 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數16,388,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4,850,139權), 佔總出席權數3.15%,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六、討論事項

(一)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依據:依據金管會106.02.09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函,故修訂相關條文。

修訂後 修訂前 說明
第 9 條 第 9 條 1.依106.02.09金管證
二、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二、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發字第1060001296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號函修訂。
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2.未修訂處省略。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 11 條 第 11 條 1.依106.02.09金管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發字第1060001296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號函修訂。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 14 條 第 14 條 1.依106.02.09金管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發字第1060001296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號函修訂。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2.未修訂處省略。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 22 條 第 22 條 1.依106.02.09金管證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發字第1060001296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號函修訂。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過。
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mathfrak{Z}$

修訂後 修訂前 說明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
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 30 條 第 30 條 1.依106.02.09金管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發字第1060001296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號函修訂。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2.原修訂前條文(六)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調整條號至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五、。另原修訂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條文(五)因本公司不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適用故刪除之。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或買回國內證券投除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 基金,不在此限。
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金融(投資性)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此限: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一)買賣公債。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億元以上。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視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
在此限: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一)買賣公債。 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二)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 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 幣五億元以上。
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幣五億元以上。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一、每筆交易金額。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修訂後 修訂前 說明
一、每筆交易金額。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額。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額。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訊申報網站。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資訊申報網站。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少保存五年。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第 35 條:(施行日期) 第35條:(施行日期) 增加本次修訂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董事會修訂施行。 十二日董事會修訂施行。
第一次修訂於 92.3.10 董事會決議; 第一次修訂於 92.3.10 董事會決議;
92.5.30股東會決議通過。 92.5.30 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 94.4.20 董事會決議丶 第二次修訂於94.4.20董事會決議、
94.5.18 董事會決議;94.6.3 股東會決 94.5.18 董事會決議;94.6.3 股東會決
議通過。 議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 95.4.21 董事會決議; 第三次修訂於 95.4.21 董事會決議;
95.6.6 股東會決議通過。 95.6.6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四次修訂於 96.3.26 董事會決議; 第四次修訂於 96.3.26 董事會決議;
96.6.15股東會決議通過。 96.6.15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五次修訂於98.1.19董事會決議;
98.6.10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五次修訂於 98.1.19 董事會決議;
98.6.10 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六次修訂於101.3.22 董事會決議; 第六次修訂於101.3.22 董事會決議;
101.6.21 股東會決議通過。 101.6.21 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七次修訂於103.3.12董事會決議; 第七次修訂於103.3.12董事會決議;
103.6.12股東會決議通過。 103.6.12股東會決議通過。
修訂後 修訂前 說明
第八次修訂於 104.4.29 董事會決議; 第八次修訂於104.4.29董事會決議;
104.6.17股東會決議通過。 104.6.17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九次修訂於 105.1.26 董事會決議及 第九次修訂於 105.1.26 董事會決議及
105.05.05 董事會決議;105.6.8 股東 105.05.05 董事會決議;105.6.8 股東
會決議通過。 會決議通過。
第十次修訂於 106.02.24 董事會決議;
106.6.8股東會決議通過。

決議: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503,444,43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8,010,351 權),佔總出席權數 96.84%;反對權數6,82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6,827權),佔總出席權數0%;棄權權數16,391,21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數14,853,139權),佔總出席權數3.15%,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 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

的需
【@22】那明体主席主
記錄:成德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