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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otec (An Hu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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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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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乐德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翔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贺凯谋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查询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创业板公司治理与董监高职责、股份交易 行为规范、证监会以及深交所新规,并结 合案例进行讲解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 | 是 | 不适用 |
| 减持意向承诺 | ||
|---|---|---|
|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10、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谭轶铭先 生、方瑞荣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 束。2023年4月,因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 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 月,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 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 人胡宇翔、贺凯谋先生接替方瑞荣、谭轶 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
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处分的情 况如下: 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 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 号)。保荐机构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 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 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 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 |
升督导工作质量。 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 保荐机构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71号)。保荐机构已向江苏证监 局提交书面说明。保荐机构进一步加强对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 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 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 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 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 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贺凯谋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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