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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otec (An Hu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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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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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乐德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翔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贺凯谋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按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公司治理与董监高职责、股份交易
行为规范、证监会以及深交所新规,并结
合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承诺
不适用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 不适用
减持意向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
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不适用
9、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不适用
10、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谭轶铭先
生、方瑞荣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
束。2023年4月,因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
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
月,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
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
人胡宇翔、贺凯谋先生接替方瑞荣、谭轶
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处分的情
况如下:
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
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
号)。保荐机构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
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
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
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

升督导工作质量。 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 保荐机构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71号)。保荐机构已向江苏证监 局提交书面说明。保荐机构进一步加强对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 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 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 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 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 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贺凯谋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