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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otec (An Hu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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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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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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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富乐德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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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 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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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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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上海申和等 59 名交易对方持 有的富乐华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富乐华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8,259.38 万元(含 78,259.38 万元),不超过拟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 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 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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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海申和等 59 名标的公司股东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 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三)深交所的审核

2025 年 5 月 29 日,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5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5〕1325 号),同意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相 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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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富乐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出具《江 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已将上市公司登记在其股 东名册。上市公司自当日起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标的公司 417,074,258 股 股份(对应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100%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过户手续。

(二)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天健验〔2025〕188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7 月 8 日,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收购。 根据金证出具的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4〕 第 0474 号),标的公司 100%股份评估值为人民币 655,0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 友好协商,标的公司 100%股份作价为人民币 655,000.00 万元,由上市公司发行 379,760,567 股股份及 3,599,009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交易对价。上述股份发行 后,上市公司增加股本 379,760,567.00 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涉及的新增的 379,760,567 股股份已经完成办理发行登记。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过户,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本次发行 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所涉及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实施情况 合法有效。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情况与此前信息披露的实际差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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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并经上市公司 确认,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更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作出修改标的公司章程的股东决定,具 体包括标的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监事及监事会;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 成员为 3 名,任命贺贤汉、王哲为非职工代表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张恩荣共同 组成标的公司董事会。

六、 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 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及承诺约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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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一)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相关登记手续,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 股份的上市手续。

(二)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 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三)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依法依约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 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可依法实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程 序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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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 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八)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 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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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 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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