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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otec (An Hu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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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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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Ferrotec ( An Hui )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安徽省铜陵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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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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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 ” “ ” “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乐德 、 本公司 、 公司 或 “ 发行人 ” )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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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 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 风险因素 ”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新股 ” )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 、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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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 “ 战略配售 ” )锁定期为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38,390,000 股,其中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70,096,567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71%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 8.48 元 / 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 “ 公募基金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 “ 社保基金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 称 “ 养老金 ”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 “ 企业 年金基金 ” )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 “ 保险资 金 ”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 “ 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 ) ”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T-4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 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 ) ”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92 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T-4 日),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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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 T-4日股票 | 2021年扣非 | 2021年扣非 | 对应的静态 |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倍) -扣非后 |
|
|---|---|---|---|---|---|---|
| 证券简称 | 收盘价 | 前EPS(元/ | 后EPS(元/ | 市盈率(倍) | ||
| (元/股) | 股) | 股) | -扣非前 | |||
| 688082.SH | 盛美上海 | 87.25 | 0.6141 | 0.4492 | 142.08 | 194.23 |
| 603690.SH | 至纯科技 | 42.88 | 0.8802 | 0.5066 | 48.72 | 84.64 |
| 300666.SZ | 江丰电子 | 73.36 | 0.4166 | 0.2976 | 176.09 | 246.51 |
| 688012.SH | 中微公司 | 110.23 | 1.6413 | 0.5264 | 67.16 | 209.40 |
| 3551.TWO | 世禾 | 58.90 | 7.1621 | 5.6207 | 8.22 | 10.48 |
| 平均值 | 41.37 | 47.56 |
数据来源: 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T-4 日) 注 1 :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 : 2021 年扣非前 / 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后归母净利润 /T-4 日总股本; 注 3 :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极值;
注 4 :世禾( 3551.TWO )为台湾上柜公司,其收盘价及扣非前 / 后 EPS 币种为新台币。
本次发行价格 8.48 元 / 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90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 47.56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 策。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71,740.80 万元,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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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股票时,除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 别认真阅读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更新风险
公司所开展的泛半导体领域设备精密洗净服务,涉及物理、半导体物理、物 理化学、电化学等多种基础科学和化工、机械、材料、表面处理等多种工程学科, 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门槛。随着全球泛半导体行业的蓬勃发展,泛半导体行业技 术日新月异,泛半导体产品制造商对生产设备表面污染物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对公司所提供的精密洗净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通过采购设备精密洗净服务以避 免设备洁净度影响泛半导体产品良率和产品性能。公司所服务的泛半导体产品制 造行业具有工艺技术迭代快、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随着客户工艺技 术的升级迭代,客户对设备清洗表面污染物的种类、清洗效率、洁净度等需求也 随之不断变化。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紧跟下游行业的技术发展,正确把握研发方向, 不断更新升级设备洗净技术,可能使得洗净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导致公司竞 争力和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从而影响公司后续发展。
(二)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泛半导体(包括半导体及显示面板)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 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泛半导体行业在国民 经济中的战略地位,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 场等方面为泛半导体行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以推动行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 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带来了支撑泛半导体行业发展的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 包括公司所处的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服务行业。若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 力度减弱,将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所服务的泛半导体行业市场存在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客 户来源于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1.06% 、 71.88% 、 67.38% 和 64.37% ,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京东方、应用材料在部分年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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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超过 30% ,对关联方日本磁控 2019 年度销售占比亦达到 18.35% 。虽然, 公司客户及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少数大客户收入仍将在公 司的营业收入中占据较高的比例,例如 2021 年因对应用材料设备翻新服务(采 用进料加工模式)销售增加导致对其收入占比上升至 31.56% 。
虽然公司与包括京东方、应用材料、中芯国际、英特尔等主要客户合作时间 均较长,收入可持续性较强,但由于公司客户一般不会签订长期采购公司洗净服 务的相关协议,其可能随时减少、取消或延迟其服务采购计划。公司对现有大客 户提供服务实现的收入可能无法增长或保持,且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大客户 的需求而出现波动。
如果未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问题或主要客户对公司的洗净服务 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业绩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有控股股东但无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上海申和持有公司 17,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0.24% ,系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申和系日本 JASDAQ ( 2022 年 4 月 4 日改组 为标准市场)上市公司 FERROTEC 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末, FERROTEC 不存在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5% 的情况,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控制其 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其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 FERROTEC 的股权比较分散,其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而也使得发行人不存在实 际控制人。
发行上市后,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会进一步稀释,日本 FERROTEC 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也将进一步降低,不排除未来因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变化造 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五)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日本 FERROTEC 分别在创业板和日本 JASDAQ ( 2022 年 4 月 4 日改组为标准市场)上市的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拟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将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日本 FERROTEC 分别在深交所创业板和日本 JASDAQ 股票市场( 2022 年 4 月 4 日 改组为标准市场)挂牌上市。公司与日本 FERROTEC 需要同时遵守两地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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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涉及公司重要信息需依法披露,且依据日本 JASDAQ 规则[1] 亦需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两地同步披露。
公司和日本 FERROTEC 因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并受不同监管要求,会在财 务披露会计期间、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考虑 日本 FERROTEC 尚经营其他多种业务,公司收入、净利润占日本 FERROTEC 总收入、净利润比例较小且存在波动,两地语言、文化、表达习惯有所不同,以 及两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构成和投资理念、资本市场具体情况亦 存在差异,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价格与日本 FERROTEC 在 JASDAQ 市场 ( 2022 年 4 月 4 日改组为标准市场)的股票价格可能大相径庭。
(六)公司付费委托芯谋研究出具行研报告
公司属于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细分行业,该细分行业作为泛半导体行业的 新兴细分行业,目前仅有中国台湾地区上柜公司世禾科技与公司业务较为接近, 中国大陆尚未有该细分行业的上市公司,且基本没有专业机构的行业研究覆盖公 司所处的细分行业,难以从公开渠道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规模及竞争等情况。因 此,公司付费委托芯谋研究对中国大陆地区的泛半导体精密洗净服务企业进行调 研,芯谋研究通过独立调研后,出具了《国内泛半导体设备零部件洗净服务行业 发展研报》(中国大陆地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了该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
1 2022 年 4 月 4 日,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将 JASDAQ 市场改组为标准市场,原 JASDAQ 的上市规则继 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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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证监许可 [2022]2252 号《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 “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 〕 120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 “ 富乐德 ” ,证券代码为 “301297” 。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70,096,56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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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富乐德
(四)股票代码: 301297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338,39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84,600,000 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5% 。本次发行不安排现有股东进行公开发售)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70,096,567 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268,293,43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0,613,205 股,均系其他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股份, 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2.55% ,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其他 战略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八节 ” “ ” 重要承诺事项 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八 ” “ ” 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38,885,295 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情况,本 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890,228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0% ,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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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持股 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易日顺延) |
|---|---|---|---|---|
|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股份 |
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 | 170,000,000 | 50.24% | 2025年12月30日 |
| 上海祖贞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20,000,000 | 5.91% | 2025年12月30日 | |
| 安徽耀安伯翰高新科技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2,290,000 | 3.63% | 2023年12月30日 | |
| 上海泽祖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10,000,000 | 2.96% | 2025年12月30日 | |
| 铜陵固信半导体科技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000,000 | 2.96% | 2023年12月30日 | |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 |
9,350,000 | 2.76% | 2023年12月30日 | |
| 铜陵申望商贸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000,000 | 2.07% | 2023年12月30日 | |
| 宜兴东证睿元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00,000 | 1.92% | 2023年12月30日 | |
| 诸暨东证睿乔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0.89% | 2023年12月30日 | |
|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3,000,000 | 0.89% | 2023年12月30日 | |
| 上海芯酷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
2,650,000 | 0.78% | 2023年12月30日 | |
| 小计 | 253,790,000 | 75.00% | - | |
| 首次公开发 |
2023年12月30日 | |||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 |
2,358,490 | 0.70% | ||
| 责任公司 | ||||
| 行战略配售 股份 |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2,358,490 | 0.70% | 202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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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持股 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易日顺延) |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
2,358,490 | 0.70% | 2023年12月30日 | |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58,490 | 0.70% | 2023年12月30日 | |
|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
1,179,245 | 0.35% | 2023年12月30日 | |
| 小计 | 10,613,205 | 3.14% | - | |
| 首次公开发 行网上网下 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34,995,067 | 10.34% | 2022年12月30日 |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3,890,228 | 1.15% | 2023年6月30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35,101,500 | 10.37% | 2022年12月30日 | |
| 小计 | 73,986,795 | 21.86% | - | |
| 合计 | 338,390,000 | 100.00% | - |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
12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
1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
板发行条件;
-
2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12
4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 “ (一)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2]2252 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
2 、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3,839.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3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8,46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
-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
4 、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 审【 2022 】 1023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分别为 7,233.01 万元和 7,991.74 万元,发行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 5 、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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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errotec (An Hu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253,790,000 元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
设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2020 年 5 月 14 日
住所:安徽省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电子技术研究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推广服务,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电子器件制造、销售,通用设备、通用零部件制 造、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 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泛半导体领域设备洗净及衍生增值服务,包括:半导体设备洗净服务、 显示面板设备清洗服务( TFT 设备洗净、 OLED 设备洗净、陶瓷熔射再生和阳极 氧化再生服务),及半导体设备维修服务等三大类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代码 M )中的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代码 M74 )
邮政编码: 244151
电话号码: 0562-5316888
传真号码: 0562-53023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ftva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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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孔卉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 0562-5316888-8080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期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 | 贺贤汉 | 董事长 | 2020.4.29- 2023.4.28 |
- | 1,000.00 | 1,000.00 | 3.94% | - |
| 2 | 王哲 | 董事、 总经理 |
2020.4.29- 2023.4.28 |
- | 150.00 | 150.00 | 0.59% | - |
| 3 | 程向阳 | 董事 | 2020.4.29- 2023.4.28 |
- | 40.00 | 40.00 | 0.16% | - |
| 4 | 黄继章 | 董事 | 2020.8.23- 2023.4.28 |
- | - | - | - | - |
| 5 | 汪东 | 董事 | 2020.8.23- 2023.4.28 |
- | - | - | - | - |
| 6 | SUZUKI TAKANOR I铃木孝则 |
监事会 主席 |
2020.4.29- 2023.4.28 |
- | - | - | - | - |
| 7 | 尹毓 | 监事 | 2020.4.29- 2023.4.28 |
- | - | - | - | - |
| 8 | 张继月 | 监事 | 2020.4.29- 2023.4.28 |
- | 47.00 | 47.00 | 0.19% | - |
| 9 | 李泓波 | 常务副 总经理 |
2020.4.29- 2023.4.28 |
- | 85.00 | 85.00 | 0.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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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期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0 | 吕丰美 | 副总经 理 |
2020.4.29- 2023.4.28 |
- | 32.50 | 32.50 | 0.13% | - |
| 11 | 陈秋芳 | 财务负 责人 |
2020.4.29- 2023.4.28 |
- | 25.00 | 25.00 | 0.10% | - |
| 12 | 孔卉 | 董事会 秘书 |
2020.12.1- 2023.4.28 |
- | 10.00 | 10.00 | 0.04% | - |
| 合计 | - | - | - | 1,389.50 | 1,389.50 | 5.47% | -- |
注: 1 、上表中 “ 任职起止日期 ” 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届任期。 2 、以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上海祖贞或上海泽祖间接持股。贺贤汉为公司董事长,通过上海祖贞间接持股 1,000.00 万股,占 发行前总股本的 3.94% ;王哲为公司董事、总经理,通过上海泽祖间接持股 150.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的 0.59% ;程向阳为公司董事,通过上海泽祖间接持股 40.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16% ;张继月为 公司监事,通过上海祖贞间接持股 45.00 万股,通过上海璟芯(其持有上海泽祖和上海祖贞股份,下同) 间接持股 2.00 万股,合计间接持股 47.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19% ;李泓波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通过上海泽祖间接持股 85.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34% ;吕丰美为公司副总经理,通过上海祖贞间 接持股 32.5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13% ;陈秋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上海璟芯间接持股 25.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10% ;孔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泽祖间接持股 10.00 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的 0.04%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申和 ” ) 持有本公司 17,0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0.24% ,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 情况如下: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贺贤汉,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 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及监督下,在其 所投资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平衡;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 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士管理等服务: 3. 协助其被投资企
16
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4. 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 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 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 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研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 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 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六)生产热电材料、复铜陶瓷基板、磁性流体、 电力电子模块,加工生产高精度玻璃机械和半导体专用机械设备和数控机械,硅 片生产、半导体成套设备维护及配套,销售自产产品,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 咨询(代理记账除外),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海申和系日本磁性技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日本磁控 ” )的全资 子公司,日本磁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未达到 5% ,股权比较分散,且其不存在 股东共同控制或一致行动协议控制等类似的情况。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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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上海祖贞和上海泽祖为员工直接持股平 台,另有部分员工通过持有上海璟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祖贞和上 海泽祖的合伙人)出资份额参与公司股权激励,三个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均系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申和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芯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此 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海祖贞持有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占上 市前持股比例 7.881% 。上海祖贞出资份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贺贤汉 | 10,000,000.00 | 50.00% |
| 2 | 上海璟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150,000.00 | 5.75% |
| 3 | 上海芯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75,000.00 | 4.88% |
| 4 | 蒋立峰 | 950,000.00 | 4.75% |
| 5 | 张继月 | 450,000.00 | 2.25% |
| 6 | 郭建岳 | 400,000.00 | 2.00% |
| 7 | 董小平 | 400,000.00 | 2.00% |
| 8 | 吕丰美 | 325,000.00 | 1.63% |
| 9 | 王松明 | 300,000.00 | 1.50% |
| 10 | 陆军 | 300,000.00 | 1.50% |
| 11 | 张天真 | 300,000.00 | 1.50% |
| 12 | 黄春远 | 200,000.00 | 1.00% |
| 13 | 周永青 | 200,000.00 | 1.00% |
| 14 | 董爱丽 | 200,000.00 | 1.00% |
| 15 | 高峰 | 200,000.00 | 1.00% |
| 16 | 穆帅帅 | 200,000.00 | 1.00% |
| 17 | 朱光宇 | 200,000.00 | 1.00% |
| 18 | 佟欣 | 200,000.00 | 1.00% |
| 19 | 惠朝先 | 175,000.00 | 0.88% |
18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20 | 曲良金 | 150,000.00 | 0.75% |
| 21 | 邱俊 | 150,000.00 | 0.75% |
| 22 | 张伟 | 150,000.00 | 0.75% |
| 23 | 张代龙 | 150,000.00 | 0.75% |
| 24 | 刘德艳 | 150,000.00 | 0.75% |
| 25 | 付明 | 150,000.00 | 0.75% |
| 26 | 高国庆 | 150,000.00 | 0.75% |
| 27 | 胡峰 | 150,000.00 | 0.75% |
| 28 | 罗英 | 150,000.00 | 0.75% |
| 29 | 张付容 | 150,000.00 | 0.75% |
| 30 | 石勇 | 150,000.00 | 0.75% |
| 31 | 周涛 | 150,000.00 | 0.75% |
| 32 | 张欢 | 100,000.00 | 0.50% |
| 33 | 郭立伟 | 100,000.00 | 0.50% |
| 34 | 顾长武 | 100,000.00 | 0.50% |
| 35 | 李根 | 100,000.00 | 0.50% |
| 36 | 廖宗洁 | 100,000.00 | 0.50% |
| 37 | 李素侠 | 100,000.00 | 0.50% |
| 38 | 安建军 | 100,000.00 | 0.50% |
| 39 | 王海明 | 100,000.00 | 0.50% |
| 40 | 吴泽明 | 100,000.00 | 0.50% |
| 41 | 陈智慧 | 100,000.00 | 0.50% |
| 42 | 石云龙 | 75,000.00 | 0.38% |
| 合计 | 20,000,000.00 | 100.00% |
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海泽祖持有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上 市前持股比例 3.94% 。上海泽祖出资份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王哲 | 1,500,000.00 | 15.00% |
| 2 | 张正伟 | 850,000.00 | 8.50% |
| 3 | 张志国 | 850,000.00 | 8.50% |
| 4 | 马有杰 | 850,000.00 | 8.50% |
19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5 | 汪浩 | 850,000.00 | 8.50% |
| 6 | 李泓波 | 850,000.00 | 8.50% |
| 7 | 田帅 | 720,000.00 | 7.20% |
| 8 | 上海璟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40,000.00 | 5.40% |
| 9 | 上海芯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30,000.00 | 2.30% |
| 10 | 程向阳 | 400,000.00 | 4.00% |
| 11 | 张国军 | 300,000.00 | 3.00% |
| 12 | 王鹤 | 150,000.00 | 1.50% |
| 13 | 张倩倩 | 100,000.00 | 1.00% |
| 14 | 琚峰 | 100,000.00 | 1.00% |
| 15 | 何亮 | 100,000.00 | 1.00% |
| 16 | 刘翠芳 | 100,000.00 | 1.00% |
| 17 | 王成明 | 100,000.00 | 1.00% |
| 18 | 李春娜 | 100,000.00 | 1.00% |
| 19 | 刘亮德 | 100,000.00 | 1.00% |
| 20 | 孔卉 | 100,000.00 | 1.00% |
| 21 | 吴悦 | 75,000.00 | 0.75% |
| 22 | 林健 | 50,000.00 | 0.50% |
| 23 | 杨炜 | 50,000.00 | 0.50% |
| 24 | 周斌 | 50,000.00 | 0.50% |
| 25 | 刘继邦 | 50,000.00 | 0.50% |
| 26 | 刘林 | 50,000.00 | 0.50% |
| 27 | 宋中春 | 50,000.00 | 0.50% |
| 28 | 王永涛 | 50,000.00 | 0.50% |
| 29 | 马彦飞 | 50,000.00 | 0.50% |
| 30 | 李后峰 | 50,000.00 | 0.50% |
| 31 | 詹祥文 | 50,000.00 | 0.50% |
| 32 | 林长山 | 50,000.00 | 0.50% |
| 33 | 刘永连 | 50,000.00 | 0.50% |
| 34 | 黄勤兰 | 50,000.00 | 0.50% |
| 35 | 范宜巍 | 50,000.00 | 0.50% |
| 36 | 许娟 | 50,000.00 | 0.50% |
2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37 | 张平 | 50,000.00 | 0.50% |
| 38 | 孔晓英 | 50,000.00 | 0.50% |
| 39 | 陈建平 | 50,000.00 | 0.50% |
| 40 | 王玮 | 50,000.00 | 0.50% |
| 41 | 盛可松 | 50,000.00 | 0.50% |
| 42 | 丁孙凯 | 25,000.00 | 0.25% |
| 43 | 谢期明 | 10,000.00 | 0.10% |
| 合计 | 20,000,000.00 | 100.00% |
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海璟芯持有上海祖贞 115.00 万股出资、持 有上海泽祖 54.00 万股出资,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1,690,000 股股份、占上市前持 股比例 0.67% (该持股比例已包含在上海祖贞和上海泽祖对公司持股比例中)。 上海璟芯出资份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上海芯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2.00 | 9.467% |
| 2 | 李卫东 | 160.00 | 47.337% |
| 3 | 陈秋芳 | 50.00 | 14.793% |
| 4 | 佘世宽 | 20.00 | 5.917% |
| 5 | 许俊 | 6.00 | 1.775% |
| 6 | 左月川 | 5.00 | 1.479% |
| 7 | 周伯成 | 5.00 | 1.479% |
| 8 | 李德伟 | 4.00 | 1.183% |
| 9 | 张静波 | 4.00 | 1.183% |
| 10 | 罗杰 | 4.00 | 1.183% |
| 11 | 王宏廷 | 4.00 | 1.183% |
| 12 | 裴磊 | 4.00 | 1.183% |
| 13 | 张明显 | 4.00 | 1.183% |
| 14 | 刘俊领 | 4.00 | 1.183% |
| 15 | 孙海英 | 4.00 | 1.183% |
| 16 | 刘宇航 | 4.00 | 1.183% |
| 17 | 胡超 | 4.00 | 1.183% |
| 18 | 管方方 | 4.00 | 1.183% |
21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9 | 王圣福 | 4.00 | 1.183% |
| 20 | 龚冬燕 | 4.00 | 1.183% |
| 21 | 陈敏 | 4.00 | 1.183% |
| 22 | 张继月 | 4.00 | 1.183% |
| 合计 | 3,380,000.00 |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之 “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承诺 ” 和 “ 二、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的相关内容。员 工持股平台的限售期限均为上市后锁定 36 个月,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 | 170,000,000 | 66.99 | 170,000,000 | 5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上海祖贞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20,000,000 | 7.88 | 20,000,000 | 5.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安徽耀安伯翰高新科技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2,290,000 | 4.84 | 12,290,000 | 3.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泽祖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10,000,000 | 3.94 | 10,000,000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铜陵固信半导体科技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00,000 | 3.94 | 10,000,000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 |
9,350,000 | 3.68 | 9,350,000 | 2.7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铜陵申望商贸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000,000 | 2.76 | 7,000,000 | 2.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宜兴东证睿元股权投资 | 6,500,000 | 2.56 | 6,500,000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
|---|---|---|---|---|---|
| 限售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诸暨东证睿乔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1.18 | 3,000,000 | 0.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000,000 | 1.18 | 3,000,000 | 0.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芯酷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2,650,000 | 1.04 | 2,650,000 | 0.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 |
- | -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
- | -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 | - | 1,179,245 | 0.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 - | 3,890,228 | 1.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253,790,000 | 100.00 | 268,293,433 | 79.29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35,101,500 | 10.37 | - |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 售) |
- | - | 34,995,067 | 10.34 | - |
| 小计 | - | - | 70,096,567 | 20.71 | - |
| 合计 | 253,790,000 | 100.00 | 338,39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74,977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2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 | 170,000,000 | 5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
| 2 | 上海祖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
20,000,000 | 5.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
| 3 | 安徽耀安伯翰高新科技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290,000 | 3.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4 | 上海泽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
10,000,000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
| 5 | 铜陵固信半导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0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6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9,350,000 | 2.76%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7 | 铜陵申望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7,000,000 | 2.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8 | 宜兴东证睿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6,500,000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9 | 诸暨东证睿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3,000,000 | 0.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10 |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0.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
| 合计 | 251,140,000 | 74.22% | -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均由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48 元 / 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 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富乐 德亦未设立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 10,613,20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3.14%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24
| (股) | ||||
|---|---|---|---|---|
| 1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 |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358,490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79,245 | 0.3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10,613,205 | 3.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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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8,4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全部为 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8.48 元 / 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 24.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 26.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 32.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 35.9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8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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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387.92664 倍,高 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479.75 万股)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888.5295 万股,约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52.65%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510.15 万股, 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7.44%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 为 0.0320865037% ,有效申购倍数为 3,116.57515 倍。
根据《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4,841,42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60,080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3,888.5295 万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 0 股。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 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60,080 股,包销金额为 2,205,478.40 元,联席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1%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740.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484.21725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56.5827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 天健验〔 2022 〕 742 号 ” 《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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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金额 |
|---|---|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保荐费为800.00万元;承销费为5,380.56万元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42.08万元 |
| 律师费用 | 443.21万元 |
|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334.91万元 |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 83.47万元 |
| 合计 | 8,484.22 万元 |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00 元(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56.5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88 元(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6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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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 2022 】 10238 号),对公司 2022 年 7-9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 2022 】 10251 号),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 实现营业收入为 46,275.09 万元,同比增长 11.32% ;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实 现净利润为 6,311.83 万元,同比增长 0.71% ;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5,310.27 万元,同比下降 9.45% 。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等,公 司预计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60,500 万元至 61,500 万元,同比增长 6.28%-8.03% ;预计 2022 年实现净利润区间为 8,800 万元至 9,000 万元,同比 增长 0.18%-2.45% ;预计 2022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区间为 7,700 万元至 7,900 万元,同比下降 3.65%-1.15% 。公司整体经 营状况良好,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系因:子公司广州富乐德 2022 年投 产产能爬坡及受当地疫情影响所致。 2022 年业绩预测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 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 ”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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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单位名称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铜陵支行 |
11510078801100001823 |
| 2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 |
H10715300054 |
| 3 | 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 |
H10715300062 |
| 4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分行 |
57000180800839228 |
| 5 | 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分行 |
57000180807392958 |
| 6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营业部 |
121941199810809 |
| 7 | 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营业部 |
121942586010110 |
| 8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铜陵太阳历广场支 行 |
178269593937 |
| 9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铜陵百大支行营业室 | 1308020029200250752 |
| 10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义安支行 |
34050166570800001051 |
| 11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徽商银行铜陵顺安支行 | 225008601781000006 |
| 12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义安区支行 |
12649101040005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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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 “ 招股意向书 ”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 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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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愿意 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52523144
保荐代表人:方瑞荣、谭轶铭
项目协办人:李楠
其他项目组成员:陈蓉、吴博彦
联系人:方瑞荣、谭轶铭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 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由 保荐代表人方瑞荣、谭轶铭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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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瑞荣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东华大学工学 硕士,拥有较长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及投资 银行工作经验。负责艾融软件、翼捷股份、汉龙科技等二十余家公司的新三板挂 牌及定向发行等工作,以及主持上述多家公司的 IPO 改制辅导工作,系 2019 年 6 月登陆上交所主板的新化股份 IPO 项目负责人,是精选层首批两家过会企业之 一艾融软件的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谭轶铭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 2000 年起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置信电气 IPO 和公开增发、航天晨光公开增发、青岛 双星非公开发行、中京电子 IPO 和非公开发行、爱普股份 IPO 、德尔股份 IPO 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新化股份 IPO 等融资项目,中西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和恢复 上市、金帝建设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中京电子重大资产重组、德尔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四、联席主承销商有关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 联系电话: 021 23153888
- 传真: 021 23153500
项目经办人:肖峰、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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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申和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 、当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则本公司在 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 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4 、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 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5 、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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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该部分股份增加 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 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该部分股份增加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间接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当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则本公司在发 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 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申和承诺
- 1 、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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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执行。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4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
1 、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执行。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 3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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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4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1 、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执行。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就公司稳定股价机制 事宜承诺,如果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 “ 启动条件 ” ),则 公司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 2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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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 1 )公司回购股票;
- (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3 )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
1 、公司回购股票
( 1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 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 2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 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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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
③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②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⑤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 个月内履行完毕。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增持 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 )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 ,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 额;
( 4 )单次及 / 或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5 )增持期限自控股股东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 6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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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 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 30% ,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 及税后薪酬总和;
( 4 )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 5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 6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 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终止 执行:
- (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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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选择实施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的,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并实际实 施回购计划,公司将: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4 )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措施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该预案 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 务。
2 、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 的,在本公司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
- 3 、增持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且发行人选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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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措施时,本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持股票书 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 本公司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同时,本公司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 )本公司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发行人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 ,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 总额;
( 4 )本公司单次及 / 或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 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5 )增持期限自本公司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6 )本公司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4 、在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涉及本公司增持公司股票的情 况,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本公司应当: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4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 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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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1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该预案 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上海申和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并履行各项义务。
2 、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 的,在上海申和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通过上海申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增持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且发行人选择实施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措施时,本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持股票书 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 本公司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的方式通过上海申和增持发行人股票。同时,本公司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
( 1 )本公司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发行人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海申和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 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 ,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发行人 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海申和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 薪酬总额;
( 4 )本公司单次及 / 或连续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申和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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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5 )增持期限自本公司通过上海申和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6 )本公司通过上海申和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
4 、在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涉及本公司通过上海申和增持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本公司 应当: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4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 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该预 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 义务。
2 、增持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且发行人选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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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时,本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 持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等内容。本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股票。同时,其增持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本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 )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 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 30% ,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 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 4 )增持期限自本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5 )本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 6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发行人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本人应当促成发行人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 、在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涉及需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 情况,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本人应当: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 4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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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通过上海申和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 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 步体现,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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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拟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 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 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 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 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 并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报告》,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郑重承诺如下:
“1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 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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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 、督促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日本总社郑重承诺如下:
“1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 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 3 、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 、通过上海申和督促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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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
2 、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 、未来发行人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
-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
(二)控股股东承诺
“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 发行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 配。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1 )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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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 2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 3 )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三)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1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 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 分配。
2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1 )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 2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通过上海申和投赞成票;
( 3 )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 行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1 )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
( 2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 / 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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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督促 / 监督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 “ 虚假陈述 ”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 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 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 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 / 当日成交总量)。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 利息等。
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 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减持 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 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 格=当日总成交额 / 当日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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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 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 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减持 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 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 格 = 当日总成交额 / 当日成交总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 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 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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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承诺不因今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 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 光大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联席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承诺: “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 因本所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发行人律师承诺: “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 如因本机构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 本单位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该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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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 本单位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在该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 本单位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八、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上海申和和日本磁控已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 依法要求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
九、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 、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披露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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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 2 )如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 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 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 确定。
3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截留其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 2 )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二)控股股东承诺
“1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披露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 ,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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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 者权益。
( 2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如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3 )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4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发行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披露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 ,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其他股 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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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如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3 )同意发行人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四)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
“1 、上海祖贞、上海泽祖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披露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如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 ) ,上海祖贞、上海泽祖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上海祖贞、上海泽祖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 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其 他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 2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如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3 )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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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发行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上海祖贞、上海泽祖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上海祖贞、上海泽祖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
(五)间接控股股东日本磁控承诺
“1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披露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 ,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其他 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 者权益。
( 2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如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3 )将上海申和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4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发行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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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
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已承诺如下:
“1 、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 、发行人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东方投行系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方证 券另一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东证睿元 19.19% 份额、东证睿乔 1.95%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证睿元持有发行 人股份比例为 2.56% 、东证睿乔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1.18% ;东方证券合计持 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 3.74% 、低于 5% ,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0.51% ,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与发 行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也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3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 、发行人已及时向上述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 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 、除员工持股平台存在代持情形且已经彻底解除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 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等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股东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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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十一、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富乐德、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 外,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 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 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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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