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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Oct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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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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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6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 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66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现 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泰豪集团将持有公司 20.57% 股份,成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将持有公司 25.60% 的股份。请公司结合二者持股 比例差距仅 5.03% 等因素,说明公司在股份转让完成后仍认定陈晓、陈功林、 陈静、陈也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相关控制权认 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请说明公司前十大股东 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泰豪集团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股 份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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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本次股份 转让前公司前 10 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晓 1,941.04 22.06
2 泰豪集团 1,185.45 13.47
3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34 6.07
4 陈静 356.88 4.06
5 陈功林 356.88 4.06
6 陈也寒 223.42 2.54
7 项丽君 145.89 1.66
8 李云云 98.24 1.12
9 梅卉 96.46 1.10
10 陈菲金 56.3 0.64
合计 4,994.56 56.78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 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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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 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 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陈晓、陈功林、陈静及陈也寒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函》,陈 晓、陈功林、陈静三人为兄妹,陈也寒系陈静之子,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 寒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次股份转让前,陈晓、陈静、陈功林、陈也寒合计持有公司 2,878.2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0%,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陈晓、陈也寒与泰豪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本次股份 转让完成后,泰豪集团将持有公司 20.57%的股份,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 寒将合计持有公司 25.60%的股份。除此之外,持股比例超过 2%的股东仅有 1 名, 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

  • 2、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任产生实质影响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 议案》,选举陈晓、陈维新、赵金华、王志宏、沈茂林、邓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木利民、张林、张居忠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届 董事姓名、职务和提名方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1 陈晓 董事长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2 陈维新 非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3 赵金华 非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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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4 王志宏 非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5 沈茂林 非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6 邓明(注1) 非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7 木利民 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8 张林 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9 张居忠 独立董事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

注 1:邓明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补选周琦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统计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9 名董事均是由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陈维新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 事职务,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选泰豪集团推荐的李华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说明,泰豪集团为公司战略投资人,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截至目前仅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

根据《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 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因此,就目前的董事会构成情况而言,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陈晓、陈功林、 陈静、陈也寒将合计持有公司 25.60%的股份,其仍能够通过其表决权决定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将合计持有 公司 25.60%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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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7 年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共召开 10 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 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大会届数 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
1 2016年度股东大会 47.66
2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7.55
3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7.07
4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7.02
5 2017年度股东大会 47.41
6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1.88
7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5.5407
8 2018年度股东大会 23.60
9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3.60
10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1.84

根据上述统计表,公司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在 23.60%至 47.66%之间,基本为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表决,中小股东参与投 票比例较小。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说明,泰豪集团为公司战略投资人,未参与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泰豪集团将持有公司 20.57%股份,陈晓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 25.60%的股份,结合前述公司近三年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在泰豪集团、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参与投票的情况下,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仍 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 25.60%的股份,仍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止,认定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共同实际 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目前,泰豪集团为公司战略投资人,未参与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陈晓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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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上述情况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均未发生变化,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均 对公司构成实际控制,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说明及其与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签署的《合作 备忘录》及相关补充约定,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不与其他第三方协商股份转让等事 项的排他期至 2021 年 11 月,本次设置排他期的目的是为泰豪集团锁定标的,并 不涉及获取公司控制权或改变公司经营管理等其它安排;但鉴于泰豪集团不排除 未来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排他期结束前,公司控制权可能在陈晓等人与 泰豪集团之间产生变化,因此不排除泰豪集团进一步增持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 可能。

综上所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泰豪集团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 股股东(如发生)之前,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 司控制权稳定,相关控制权认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泰豪集团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公司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之“(二) 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陈晓、陈静、陈功林、陈也寒出具的《确认函》,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除各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外,与公司其他前 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泰豪集团出具的《确认函》,泰豪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等情形,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止,除陈晓、陈静、陈功林、陈也寒之间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泰豪集团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泰豪集团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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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增持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如发生)之前,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 寒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稳定,相关控制权认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陈晓、陈静、陈功林、陈也寒之间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泰豪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Ⅱ、本次公司 7.10% 的股份定价为 1.50 亿元,该部分股份以 20191021 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为 1.10 亿元,股份定价较其市值溢价 36.87% ,请公司 说明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及交易溢价的合理性。

回复:

本次公司 7.10%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定价主要取决于:(1)当前的市场价格参 考;(2)协议双方对公司价值的实际判断;(3)协议双方的合作目的及谈判的博 弈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上市公司 7.10%的股份对应的二级市场价 值为 1.10 亿元。该项价值参考体系反映了市场投资者在当前诸多因素的共同影 响下对上市公司当前整体价值体系的判断。上述诸多因素包括:上市公司现有的 盈利能力、未来的综合盈利能力预期、当前二级市场综合指数的波动情况及未来 变化预期、在当前上市公司实施跨行业并购后对于未来公司发展状况存在不确定 性的预期、参与当前二级市场交易的诸多投资者个人投资风格(长期持有或短期 持有)差异的影响等。上述二级市场交易价值体系的形成主要系反映了上市公司 股权作为一项金融投资产品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即期价值体现。

(2)本次股权交易双方均从事了长期的产业投资。合作双方对于上市公司 价值的判断标准与当前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 在:①双方对企业价值的判断主要基于当前上市公司产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虑。 上市公司现有的耐磨材料主业虽然属于小众行业,并且过往的发展历程也随市场 宏观环境变化的影响存在波动的情况。但上市公司目前在该行业充分竞争的状态 下一直保持市场较大的领先优势,并且 2019 年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回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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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显著改善(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 12.99%,实现归属上市公司 净利润 4,040.9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23.35%)。此外,公司整体资产质量良好。 因此,合作双方一致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实际产业良性状况表示认同。②自从泰豪 集团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受让公司股份以来,为了帮助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增强外延 发展能力、介入更具发展潜力的优势行业,2019 年向公司推荐了新的并购标的 资产。截止目前,上市公司收购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事项已经实施 完成。合作双方均对公司未来介入电力军工业务充满信心。因此,合作双方站在 上市公司产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对公司的未来价值均保持一致的认可,因此 本次作价符合公司股价和公司价值预期。

(3)合作双方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也存在相互博弈的结果。出让股权方希 望能够获取更多的个人资产变现价值,受让股权方需要考虑综合的投资成本和未 来的增值空间。但总体而言,合作双方站在产业发展的角度、站在为上市公司共 同尽心尽责的角度、站在对全体股东利益负责的角度,并结合自身的现实诉求、 结合自身未来能为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投入所具备的能力,达成此交易价格,该价 格部分反映了双方市场化博弈的结果。

综上所述,从本次交易双方的定价过程可知,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超过当前 市场价格体系的主要原因系:①合作双方的定价系站在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 虑;②合作双方系站在产业发展的角度对上市公司价值做出的客观判断,与公司 股权作为金融交易产品的投资价值的判断依据存在一定的差异;③合作双方站在 未来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进一步发展、创造增加价值的角度做出的充分考虑;④合 作双方站在实现交易时需要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角度充分考虑。因此,本次交易 的最终定价高于当前市场价格是合作双方市场化交易谈判的最终结果,其定价过 程及最终定价具有合理性。

Ⅲ、根据相关补充约定,泰豪集团向公司现实际控制人追加支付诚意金 5,000 万元,从而使得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不与其他方协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排他期由 202011 月延长至 202111 月。请说明泰豪集团延长前述排他期的原因,相 应排他安排是否使得泰豪集团在 202111 月前实际控制公司,公司现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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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与泰豪集团存在关于公司控制权交易事项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同时, 请充分提示公司控制权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回复:

泰豪集团曾在 2018 年 11 月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签署第一次《合作备忘录》, 并设置排他期至 2020 年 11 月。本次根据相关补充约定,泰豪集团向公司现实际 控制人追加支付诚意金 5,000 万元,从而使得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不与其他方协商 股份转让等事项的排他期由 2020 年 11 月延长至 2021 年 11 月。上述安排的主要 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在 2018 年 11 月首次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引进泰 豪集团作为战略股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上市公司耐磨材料行业属于传统行 业,行业内的并购往往会给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甚至是“负 担”,因此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方面较为谨慎,自 2015 年上市以来除通过非公开 发行收购雄伟精工(未实施)以外,未曾有过其他任何资本运作;②上市公司现 有的耐磨材料主业属于小众行业,并且过往的发展历程也随市场宏观环境变化的 影响存在波动的情况,上市公司目前在该行业充分竞争的状态下已处于较大的领 先优势,但受制于行业整体规模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相对平稳 的增长,但无法实现大跨越或爆发性增长的格局。因此,在解决上市公司现状诉 求问题的同时,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希望能够找到真正优秀的产业运作投资人帮 助上市公司更好的利用和发挥资本平台的价值;③鉴于首次转让股份比例相对较 小,泰豪集团作为战略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资本运作和产业布局安排希望得 到更多的股份,因此提出了排他事项的相关安排。

(2)本次协议转让过程中,合作双方再次签署补充约定,并将排他期延长 至 2021 年 11 月。主要系:①泰豪集团因自身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并且在产业 和资本运作两方面均具备较强的能力,加上自首次受让公司股份至目前,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更加全面。因此,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备较强信心。此外,在本次股 份转让的协商过程中,泰豪集团考虑到陈晓董事长年龄较大的现实状况,亦表达 了继续增持股份和承继公司控制权的意愿;②鉴于首次《合作备忘录》约定的排 他期已接近过半,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现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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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还未有明确的计划以及泰豪集团资金安排等诸多因素影响,虽然泰豪集 团有意受让更多的公司股份,但无法通过判断或协议的方式明确获取股份的时间 及数量,因此,此次通过对《合作备忘录》补充约定延长排他期并以诚意金作为 排他期增信手段;

截止目前,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与泰豪集团在关于公司控制权交易事项方面并 无书面或者口头约定。鉴于上述双方目前达成的《合作备忘录》及相关的补充约 定,如果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在 2021 年 11 月之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则泰豪集团 将成为唯一受让方。因此,泰豪集团将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不排 除上市公司未来在此期间内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的风险。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亦 表示,如果决定继续减持并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泰豪集团,其一定会进行审慎的 研究和考虑,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以充分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就公司控制权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另行进行公告,向投资者进 行充分提示。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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