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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Aug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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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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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 证券代码: 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 2016 052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凤形股份
股票代码:00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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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一
姓名:陈晓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收购人二
姓名:陈功林
-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收购人三
姓名:陈静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收购人四
姓名:陈也寒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签署日期:二O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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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 ——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 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徽省凤形 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摘要中 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收购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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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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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目录
收购人声明 ................................................................................ 3 目录 ............................................................................................ 5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7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1 第四节 本次收购方式 ............................................................ 1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声明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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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含义如下:
| 公司、上市公司、凤形 股份 |
指 |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收购人 | 指 | 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 |
| 法定继承人、继承人 | 指 | 陈晓、陈功林、陈静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 |
| 被继承人 | 指 | 陈宗明 |
| 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收购 报告书摘要 |
| 本次收购 | 指 | 陈宗明先生逝世后,陈晓、陈功林、陈静分 别依法继承陈宗明先生持有的10,038,407 股、7,528,805股、7,528,805股上市公司股份 |
| 国凤投资 | 指 | 上海国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通化凤形 | 指 | 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凤鑫耐磨 | 指 | 安徽省凤鑫耐磨材料成套装备销售有限公 司 |
| 唐山凤形 | 指 | 唐山凤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凤形回收 | 指 | 宁国市凤形物资回收贸易有限公司 |
| 凤行进出口 | 指 | 宁国市凤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金域凤形 | 指 | 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准则第1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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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一
姓名:陈晓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3524196309**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收购人二
姓名:陈功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3524196406**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收购人三
姓名: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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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1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收购人四
姓名:陈也寒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0103199607**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的关系说明
收购人陈晓、陈功林系已故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宗 明之子;收购人陈静系已故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宗明之 女;收购人陈也寒系收购人陈静之子。
-
2016 年 8 月 3 日,收购人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
-
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 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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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陈晓的意见为准,故上述收 购人为一致行动人。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陈晓先生
2012 年起担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起担任 凤形股份董事长至今。兼任凤形进出口执行董事、凤形回收执行董事、 通化凤形副董事长、金域凤形董事。
(二)陈功林
最近五年无职业、职务情况。
(三)陈静
最近五年均系安徽省环保厅公务员。
(四)陈也寒
系学生。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行政处罚、 也没有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五、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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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人陈晓、陈功林、陈静、陈也寒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本次收购完成后,凤形股份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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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宗明先生逝世,收购人继承陈宗明 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未来 12 个月增持、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 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陈宗明先生生前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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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节 本次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原因
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皖宁公证字第 498 号《公 证书》,继承人已签署《遗产继承分割协议》,陈宗明先生之遗产 25,096,017 股公司股份,分别由陈晓、陈功林、陈静按照 40%、30%、 30%的份额继承,其中陈晓继承 10,038,407 股、陈功林继承 7,528,805 股、陈静继承 7,528,805 股。
二、本次收购的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股情况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陈晓 | 9,372,016 | 10.65% |
| 陈功林 | 3,168,689 | 3.60% |
| 陈静 | 0 | 0% |
| 陈也寒 | 3,000,000 | 3.41% |
| 合计 | 15,540,705 | 17.66% |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皖宁公证字第 498 号《公 证书》,继承人已签署《遗产继承分割协议》,陈宗明之遗产 25,096,017 股公司股份,分别由陈晓、陈功林、陈静按照 40%、30%、30%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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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额继承,其中陈晓继承 10,038,407 股;陈功林继承 7,528,805 股、陈 静继承 7,528,805 股。具体如下:
| 姓名 | 与被继承人 关系 |
继承股数 (股) |
继承比例 |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
| 陈晓 | 父子 | 10,038,407 | 40.00% | 11.40% |
| 陈功林 | 父子 | 7,528,805 | 30.00% | 8.56% |
| 陈静 | 父女 | 7,528,805 | 30.00% | 8.56% |
| 合计 | 25,096,017 | 100.00% | 28.52% |
(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持股情况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陈晓 | 19,410,423 | 22.06% |
| 陈功林 | 10,697,494 | 12.16% |
| 陈静 | 7,528,805 | 8.56% |
| 陈也寒(继承人的一 致行动人) |
3,000,000 | 3.41% |
| 合计 | 40,636,722 | 46.19% |
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对陈宗明先生生前所作股份锁定承诺的履
行情况及股份状态
(一)股份锁定承诺
陈宗明先生生前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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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 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对陈宗明先生生前所作股份锁定承诺的 履行情况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将按继承比例继续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状态
本次收购后,陈晓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其所持股份全部为限售股,因其担任公司董事长,部分股份为高管锁 定股。
本次收购后,陈功林、陈静、陈也寒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的情况;其所持股份全部为限售股。
四、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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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间接持股权益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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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遗产继承中应得部分,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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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 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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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七节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一:
陈 晓
收购人二:
陈功林
收购人三:
陈 静
收购人四:
陈也寒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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