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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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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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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中国 江西
股东会议事规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 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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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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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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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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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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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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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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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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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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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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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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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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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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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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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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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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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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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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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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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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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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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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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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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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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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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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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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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交易(不包括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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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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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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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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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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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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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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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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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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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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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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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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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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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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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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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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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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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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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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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必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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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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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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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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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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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 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 会上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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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合 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合伙企业的,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委托人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会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入场。其他人员擅自入场的,会 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立即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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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 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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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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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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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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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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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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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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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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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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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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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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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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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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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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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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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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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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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
候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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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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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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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 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 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八)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 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九)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尽快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 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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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裁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 东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 告。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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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以下用词具有以下定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订 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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