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engx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54770_rns_2025-08-26_2bc1e832-c2fc-4325-ba72-b43acfcc243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凤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 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 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 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 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第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 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情
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 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