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engx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54770_rns_2025-08-26_20999ecf-05f2-4b3d-a490-6bb17e49331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 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交易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 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 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 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 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 档案保管。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董事 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按《规范运作指引》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规范运作指引》的 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以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 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 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 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