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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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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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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 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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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 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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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 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 个 月、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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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 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 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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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 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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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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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 达到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 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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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

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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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 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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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负责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 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 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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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 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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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 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控股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控股子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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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 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 露的时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 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 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 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

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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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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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 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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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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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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