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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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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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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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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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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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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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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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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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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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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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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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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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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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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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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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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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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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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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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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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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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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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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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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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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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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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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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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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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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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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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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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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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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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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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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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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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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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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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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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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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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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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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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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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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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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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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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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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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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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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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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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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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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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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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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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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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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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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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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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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于与本条第1 项至第9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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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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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涉环节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关系、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登记表保存年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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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由公司证券部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对各自所记录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知情人员应在备忘录中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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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可 控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 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 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 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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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名称 |
所属单位 | 与公司关系 |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
证券账户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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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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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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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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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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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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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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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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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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