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engx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54770_rns_2025-08-26_8cbdbda2-bea6-4641-9b94-0e7cca1b6f3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 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 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传真;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路演;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根据公司目 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并配备具有法律、财 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 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 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 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全程参加。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 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

  • 答投资者咨询;

  •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

咨询;

  •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

  •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

访等;

  •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

  • 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

  • 的联系;

  • (十三)与其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

  • 关系;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公司总裁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 进行沟通或问询;

  •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

  •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

  • 露该信息;

  •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上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 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 者交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如果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 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 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