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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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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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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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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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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 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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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 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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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 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 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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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不符合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任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年度第四季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发现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并按以下 程序进行处理:

(一)责令相关主体纠正不当选聘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已完成选聘的,如果所聘事务所不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之要求,责令公 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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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4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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