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engx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y 24, 2015

54770_rns_2015-05-24_442ff5b2-08d0-48ae-9222-aeb3e1c34df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259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Beijing)

中国 北京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86-10-65890699 传真: 86-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5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 5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6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5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9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6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37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37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 股份公司 / 公司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 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 厂”,系发行人前身 原耐磨材料厂 股份合作制改造前的“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 总厂”(原名“安徽省宁国县耐磨材料总厂”) 凤形资产公司 宁国凤形资产经营公司 嘉岳九鼎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文景九鼎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创宇富 天津创宇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凤形进出口 宁国市凤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凤形回收 宁国市凤形物资回收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 通化凤形 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由“通化凤形耐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唐山凤形 唐山凤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 公司 金刚水泥 辽源金刚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2011 年 3 月由“国 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更名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A 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 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华林证券 / 保荐机构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普天健 / 审计机构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本报告 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 《审计报告》 华普天健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具的“会审字 [2012]0002 号”《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华普天健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具的“会审字
    
           - [2012]00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
    
    •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32 号)

      •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2006 年修订)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08 年 2 月 26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最新修改 经 2012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公司上市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 行人 2012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 报告期 2009 年度、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 元 人民币元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前身为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国浩律 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原名“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 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分别成立于1992 年至1993年。2011年3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 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亦为唯一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也是中国 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南京、 西安等中国主要城市设置执业机构,在香港设有分所,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 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事务、建筑房地产业务、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民商事 法律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及其他方面的法律事务。

本所于1998年6月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目前是隶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010094100118号《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本所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政 编码:100026。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工作,本所成立了项目工作组,并指派程贤 权律师、唐晓林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名律师,其相关 简历、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程贤权律师 本所合伙人,现持有 11101200810645750 号《律师执业证》。程 律师具有十余年证券及资本市场律师实务经验,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专 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先后承办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698.HK)、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润工具箱 柜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 并购领域,先后承办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购并业务;在 资产证券化领域,承办中信证券发起设立“江苏吴中集团 BT 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等结构融资法律业务;曾担任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 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手机 13910172380;电话 010-65890613(直线);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唐晓林律师 本所注册执业律师,现持有 11101201010168720 号《律师执业 证》。唐律师曾先后参与了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核查、湖南省新晃县龙 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重组等项目。

联系方式:手机 13811561870;电话 010-65890539(直线);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 2010 年 4 月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本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 (一)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实施法律尽职调查

本所担任公司的发行人律师后,本所律师即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法律尽职调 查文件清单及相关补充调查清单,并与公司董事长、主要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使其充分了解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意义、相应的法律程序及可能发生的法律 后果。在此期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走访了工商、税务等政 府部门,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 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等进行了全面的考 察与了解。

(二)审阅文件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建立律师工作底稿

为全面了解公司的法律状况,从而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建议,本所成立 项目工作组,对搜集到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和查验,遵循审慎性及重 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 等方式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同时严格建立律师工作底稿,将重 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作为本报告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所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提出,并先 后出具多份工作备忘录,以使公司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 处理或规范。

(三)参与公司股东规范清理,参与对发行人辅导及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对隐名股东进行规范清理,优化股 权结构及增资扩股的全过程。本所还应保荐机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等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 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 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本次发行上市的条 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 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四)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

律师工作报告

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有效工作时 间超过 150 个工作日。基于上述工作,现已完成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报告。

==> picture [43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情况

1、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会议。会 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2、发行人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表 154 名,代表股份 6,6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次股东 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或议题,并 作出如下决议,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为:2,200 万股;

(2)本次发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3)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

律师工作报告

开立深交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详见本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7)公司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公司股 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8)为适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需要,根据《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全面的修订, 该等修订尚待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 (9)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10)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 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情况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发行 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合约,包括但不限 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 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律师工作报告

  • 5、根据有关规定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上市章程(草案)》;

  • 8、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上述授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深交所核 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 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 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为主体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系经宁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 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改制的批复》(宁体改发 [1997]29 号、宁乡企[1997]162 号)批准,于 1997 年 12 月 29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合 作制企业。2008 年 2 月 25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股东会一致决议将耐磨 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在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基础上,以 2008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其持有的耐磨材料厂 (股份合作制)经营性净资产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 得了注册号为 34000000001081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安徽省宁 国市耐磨材料总厂”变更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股份 ” “ ” 合作企业 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系于 2008 年 3 月 4 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皖南会验字 (2008)56 号《验资报告》与华普天健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1]4336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整 体改制前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起人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四)根据发行人历次经年检或备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八、 ” “ ” 发行人的业务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五)根据发行人历次经年检或备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 ” “ 第十二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八、发行人 ” “ ” 的业务 、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六)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下属专门委员会; 设置了技术中心、财务部、企管部、供应部、生产部、外联部、国际市场部、销 售部、证券部、审计部共十个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子 公司管理办法》、《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防范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 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华普天健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1]4336 号”《验资报 告》、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6,6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2,200 万股 A 股且公开发 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 荐资格的华林证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

律师工作报告

A 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规范运行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发行人聘请华林证券进行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本所律师在辅导期 内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培训。 根据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并经该等人员确认,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经本 所律师通过对上述人士进行面谈、登录中国证监会和有关工商、司法机关的网站 进行检索查询等方式予以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报告“十五、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I、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律师工作报告

II、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III、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对出具证明文件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士进行访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机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企业信用网、 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网站 进行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I、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II、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III、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IV、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V、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VI、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 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公司章程》中 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归属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2,299,264.95 元、20,296,519.22 元及 36,614,832.52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 5,662.07 万元、2,023.56 万元及 6,679.92 万元;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56.88%、 56.23%及 60.50%。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 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有效的,并由华普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华普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 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 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 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 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 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如 下条件:

律师工作报告

I、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2,299,264.95 元、20,296,519.22 元及 36,614,832.52 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II、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 5,662.07 万元、2,023.56 万元及 6,679.92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III、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55,998.80 万元、 58,305.83 万元和 66,663.18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 元;

IV、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6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V、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零;

VI、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发行申报文件和发行人 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I、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II、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III、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持续盈 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I、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IV、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V、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VI、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5、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详见本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前身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历史沿革

  • 1、原耐磨材料厂的设立

1986 年 7 月 13 日,宁国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366”电厂为耐磨材料厂的报 告的批复》(宁政[1986]117 号),批准利用“366”电厂改造兴办耐磨材料厂,生产年 产量为五千吨的多元化耐磨体材料。新办耐磨材料厂为集体企业,隶属于宁国县 乡镇企业局管理并由县乡镇企业局任命厂长。接收的原“366”电厂的一切财产属国 家所有,由新办耐磨材料厂使用,厂方按净值上交折旧费给县财政,具体手续由 厂方与县财政局办理。

1986 年 8 月 26 日,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县支行出具《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信 用证明》:“由县农行及‘三线’接交拨款或投资 300 万元为注册资金,其中,货币 70 万元、物资 30 万元、设备 120 万元、房屋 80 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86 年 8 月 28 日,宁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皖宁字 1421 号”《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为“安徽省宁国县耐磨材料总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即所有权归属 该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所有,注册资金 300 万元,注册地址为青龙东风桥“366”电 厂,负责人为陈宗明,经营范围:主营耐磨、耐热铸钢件,兼营高铬铸球衬板等。

1986 年 10 月 20 日,宁国县人民政府出具“1986 年第 132 号”《会议决定问题 通知单》,同意原耐磨材料厂接收原“366”电厂,作价 50 万元转让给原耐磨材料厂, 分四年还清。其后,原耐磨材料厂通过生产经营积累偿还了上述价款,并通过生 产经营积累偿还了原 300 万元出资中的银行贷款 70 万元,该企业积累的剩余净资 产实际为耐磨材料厂全体职工集体共有。

2、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设立

1997 年,原耐磨材料厂改制设立为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具体改制方案 及程序如下:

(1)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997 年 11 月 7 日,原耐磨材料厂召开了关于改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 代表大会(应出席职工代表 69 人,实际到会 62 人),决定对原耐磨材料厂进行改 制,将原耐磨材料厂中部分有效资本包含相应债务,有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部分 自愿认购的本厂职工,由该部分职工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新法人实体,独立经营。 同时,授权由陈晓、胡启发等 9 人组成的改制筹备组办理与改制有关的事宜。

(2)资产评估及评估确认

安徽省宁国市审计事务所对原耐磨材料厂截至 1997 年 8 月 31 日的整体资产、 拟剥离资产进行评估,对相关负债进行审核,并于 1997 年 9 月 18 日出具《资产 评估报告书》(宁审评字[1997]78-0 号、宁审评字[1997]78-1 号)。经评估,截至 1997 年 8 月 31 日,原耐磨材料厂除商标权以外的全部资产评估值为 321,169,646.26 元, 负债为 205,321,954.35 元,所有者权益为 115,847,691.91 元;原耐磨材料厂拟剥离 的资产评估值为 124,404,448.73 元,负债为 106,150,432.37 元,所有者权益为 18,254,016.36 元。

宁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宁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对上述评估结果 进行了确认,并于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原耐磨材料厂及拟设立的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出具“国资字[1997]第 188 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3)改制方案的制定

律师工作报告

1997 年 11 月 27 日,原耐磨材料厂改制筹备组经上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授 权,制定了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原耐磨材料厂一分 为二,以剥离的资产(净资产值为 1,825.40 万元)新设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剩余部分(净资产值为 9,759.37 万元)仍保留在原耐磨材料厂内,经资产剥离后 更名并注册登记为“宁国凤形资产经营公司”,凤形资产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 剥离的资产(净资产值为 1,825.40 万元)中,1,500 万元作价 750 万元转让给陈宗 明、陈晓、王志宏、姚永茂、陈全明、胡启发、刘冬生、周元行、赵金华等 9 名 职工,剩余的 325.40 万元由凤形资产公司持有,转让完成后由上述 9 名职工和凤 形资产公司以上述 1,825.40 净资产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注册资金为 1,825.40 万元。

(4)剥离净资产的转让

1997 年 11 月 25 日,原耐磨材料厂(即更名后的“凤形资产公司”)作为出让 方与陈宗明、陈晓、王志宏、姚永茂、陈全明、胡启发、刘冬生、周元行、赵金 华等 9 人签署了《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原耐磨材料厂 将经营性资产 12,440.44 万元(扣除相应负债 10,615.04 万元)核净资产 1,825.4 万 元中的 1,500 万元作价 750 万元转让给上述 9 名受让方。

(5)主管部门的批准

1997 年 11 月 28 日,宁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分 别出具《关于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改制的批复》(宁体改发[1997]29 号、宁 乡企[1997]162 号),批准上述改制方案。

(6)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工商设立登记

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宁国市审计事务所出具“宁审验字[1997]第098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1997年12月26日全部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

1997 年 12 月 29 日,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核 发了注册号为 15342222-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825.4 万元。

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设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6,000,000 32.87%
2 陈 晓 3,154,400 17.2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王志宏 1,119,472 6.13%
4 姚永茂 884,618 4.85%
5 陈全明 848,194 4.65%
6 胡启发 788,538 4.32%
7 周元行 773,454 4.24%
8 赵金华 733,534 4.02%
9 刘冬生 697,790 3.82%
10 凤形资产公司 3,254,000 17.82%
合计 18,254,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设立时,除凤形资产公司及陈 宗明持有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因职工未实际支付净资产转让款,尚未明确配置给 具体职工。为便于工商登记,根据改制方案,该等尚未配置的股份由陈晓、王志 宏、姚永茂、陈全明、胡启发、刘冬生、周元行、赵金华等8名管理层股东作为股 东代表代为持有。

(7)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完成

根据 1997 年 11 月 25 日原耐磨材料厂与陈宗明、陈晓、王志宏、姚永茂、陈 全明、胡启发、刘冬生、周元行、赵金华等 9 名股东代表签署的《安徽省宁国市 耐磨材料总厂资产转让协议》,出让方原耐磨材料厂将 1,500 万元净资产作价 750 万元转让给自愿认购的职工,受让方将 750 万元价款支付原耐磨材料厂,原耐磨 材料厂剥离资产后更名并注册登记为凤形资产公司,因此,受让职工将价款实际 支付给凤形资产公司,并按照转让价款与配置股份 1:2 的比例由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配置相应的股份。

1997 年 12 月 31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通过了《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股份认购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 购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I、改制后原耐磨材料厂职工已全部由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安置,所有 职工均有权根据自愿的原则认购股份。在职干部根据现任职务的级别确定认购股 份最低标准,其他职工认购股份最低标准为 2,000 元,无论干部、职工均根据其实 际购买股份按 1:1 配送股份,即:按照转让价款与所得股份以 1:2 的比例享有企 业股份;

II、职工实际购买的股份和配送股份均来自于以改制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净

律师工作报告

资产出资的股份,该等股份完全配置给职工个人后,即停止认购与配送;

III、职工不享有配送股份的终极所有权,职工离职的,配送股份不能带走, 应将其无偿转让给工商登记的股东代表,股份代表受让该等股份后,相应建立股 份池,用于转让给其他新入股的职工;

IV、职工在岗的,享有按照其持有股份年末分红的权利,职工离职后,不享 有分红的权利;

V、职工一经入股,原则上不得退出。但职工发生退休、调离、离职等情况, 职工个人申请退出并经企业同意,由股东代表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代表受让 的股份纳入股份池内,用于转让给其他新入股的职工;

VI、企业财务部设立股份池股金专用账户,股东代表受让职工转让的股份, 由企业向转让的职工支付认购本金,同时计入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为“借:其他 — ” 应收款 回收股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购款后冲抵其他应 收款。职工如发生部分转让股份,企业则从专用账户中相应支付该等股份所对应 的认股本金;

VII、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全体职工股东的代表,股东代表代持职工认购的股份, 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VIII、股东代表的确定原则为企业正部级以上干部。干部因离职、退休等不适 宜担任股东代表的,应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代表代为持有,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

根据《认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陆续向凤形资产公司缴纳了认购价 款。根据凤形资产公司的财务凭证,截至 1999 年 2 月 20 日,认购价款已由 1,141 名内部职工和 1 名外部法人支付完毕,至此,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实际 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支付价款(元) 配置股份数额(元)
陈宗明等1141名职工 7,458,630 14,917,260
宁国市物资回收公司 100,000 100,000
凤形资产公司 3,254,000 3,254,000
合计 10,812,630 18,271,260

上述配置股份数额 18,271,260 元与注册资本 18,254,000 元相比,存在 17,260

律师工作报告

元的余额。该等超出注册资本的股份余额,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未办理注 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1,141名职工中的每名职工在支付完净资产转让价款后, 实际所得到的净资产出资股份均系按照转让价款与配置股份1:2的比例予以配置。 即职工股东每1元认股资金获得2股企业股份,其中,1股系基于出资人身份按照等 价有偿的原则获得的出资股份,另1股系基于企业职工身份享有的配送股份。所有 在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认购净资产出资股份,每名职工所支付金额的数量同 样依据自愿的原则确定。

截至认购完成之日,除1,141名职工认购股份外,尚有1名外部法人宁国市物资 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于1998年12月14日认购股份10万元,耐磨材料厂 (股份合作制)按照其实际出资金额配置股份1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在净资产出资的股份配置工作 完成后,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是按照《认购管理办法》继续由陈晓、王志 宏、姚永茂、陈全明、胡启发、刘冬生、周元行、赵金华等8名股东代表代为持有 已配置给职工个人的股份。

  • 3、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后的股权演变

(1)自1999年2月20日至2001年底,股权变动情况

I、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自 1999 年 2 月 20 日至 2001 年底,共有 154 名职工股东向股东代表转让股份, 合计转让股份 1,034,340 元,根据《认购管理办法》,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按照转让股份与出资金额 2:1 的比例支付转让价款合计 517,170 元(即原始出资金 额),该等职工转让后不再享有分配股息、红利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权利。 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股东 转让股份 序号 股东 转让股份 序号 股东 转让股份
1 陈来胜 82,050 53 李景兵 4,000 105 罗 军 4,000
2 李根有 80,160 54 李晓红 4,000 106 毛联合 4,000
3 覃照成 80,000 55 李晓陆 4,000 107 明章泉 4,000
4 徐正喜 60,000 56 林成相 4,000 108 潘玉清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兰传江 41,050 57 刘少亮 4,000 109 孙中华 4,000
6 储永久 32,000 58 刘世强 4,000 110 汪金荣 4,000
7 吕永艳 32,000 59 刘玉平 4,000 111 汪 晶 4,000
8 李义平 20,000 60 留久荣 4,000 112 汪文武 4,000
9 郭星进 20,000 61 罗坤全 4,000 113 王世保 4,000
10 郭庭辉 11,354 62 麻仙红 4,000 114 吴 胜 4,000
11 蔡小四 10,300 63 麻仙云 4,000 115 徐华伟 4,000
12 刘五九 10,000 64 闵翠英 4,000 116 杨 萍 4,000
13 张阳胜 10,000 65 潘玉明 4,000 117 余仙娥 4,000
14 朱建民 10,000 66 任金凤 4,000 118 余晓华 4,000
15 肖书文 10,000 67 石有财 4,000 119 俞晓华 4,000
16 储雪清 7,184 68 石有义 4,000 120 赵先芬 4,000
17 童银娇 6,736 69 谭金华 4,000 121 周阳秀 4,000
18 许宁生 6,000 70 汤四一 4,000 122 许海波 4,000
19 程海涛 5,690 71 汪大平 4,000 123 俞慧英 4,000
20 瞿 璐 5,124 72 汪照炳 4,000 124 朱根发 4,000
21 林 亮 5,050 73 王维发 4,000 125 魏有全 3,874
22 潘爱萍 5,050 74 王文超 4,000 126 杨善宏 3,844
23 薛国际 5,050 75 王锡武 4,000 127 吴崇松 3,810
24 蒋勇军 4,696 76 吴继凯 4,000 128 章德宏 3,800
25 程从容 4,640 77 吴延福 4,000 129 朱雷鸣 3,640
26 王来之 4,640 78 肖庭辉 4,000 130 王志云 3,544
27 朱顺华 4,640 79 谢光明 4,000 131 方金亮 3,050
28 邹麟飞 4,640 80 徐华勇 4,000 132 王义祥 3,000
29 龚仕平 4,100 81 徐明俊 4,000 133 杨飞鸽 3,000
30 高德亮 4,070 82 燕国兵 4,000 134 冉 海 2,664
31 胡 芳 4,050 83 杨 军 4,000 135 李景阳 2,640
32 李洁琼 4,050 84 杨 林 4,000 136 陈保祥 2,070
33 金世祥 4,024 85 余昌宏 4,000 137 喻志敏 2,060
34 石新强 4,024 86 张红霞 4,000 138 黄桂兰 2,050
35 陈国红 4,020 87 张辉娟 4,000 139 汪 辉 2,040
36 黄 明 4,020 88 张家旺 4,000 140 张新国 2,040
37 黄孝国 4,020 89 张 林 4,000 141 李向国 2,020
38 张小根 4,020 90 章 庭 4,000 142 操应军 2,000
39 齐良明 4,020 91 赵传林 4,000 143 陈传兵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肖涛林 4,012 92 周 红 4,000 144 覃巧云 2,000
41 蔡晓龙 4,000 93 汪贵生 4,000 145 杨文军 2,000
42 操小炳 4,000 94 陈维斌 4,000 146 汪仕林 2,000
43 陈新兰 4,000 95 陈锋锋 4,000 147 颜 安 2,000
44 程友琴 4,000 96 陈全意 4,000 148 张光柄 2,000
45 储兆华 4,000 97 陈书平 4,000 149 鲁双林 1,670
46 傅 勇 4,000 98 陈伟清 4,000 150 石有菊 1,670
47 龚继民 4,000 99 陈益国 4,000 151 张道胜 1,670
48 郭光荣 4,000 100 丁仕铭 4,000 152 吴东玲 1,660
49 胡哲龙 4,000 101 高跃林 4,000 153 仇贵东 1,020
50 黄荣胜 4,000 102 胡高文 4,000 154 李 环 1,020
51 黄文革 4,000 103 刘宏祥 4,000 - - -
52 金木财 4,000 104 刘 军 4,000 - - -

II、新增持股情况

2000 年 3 月 20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决定引入另一名外部法人股东 宁国市恒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恒鑫公司向企业缴款 10 万元,股东代表按照其缴款金额将股份池中的 10 万元股份转让给恒鑫公司。

2001 年,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未认购的原职工倪照辉向企业缴款 5,000 元,按 照《认购管理办法》,股东代表将股份池中的 10,000 元股份转让给倪照辉,其中 5,000 元股份系基于其出资获得的股份,另 5,000 元股份系按照出资股份 1:1 的比 例配送的股份。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1 年底,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股本结构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6,000,000 32.87%
2 凤形资产公司 3,254,000 17.83%
3 陈 晓 743,862 4.08%
4 王志宏 101,704 0.56%
5 回收公司 100,000 0.55%
6 恒鑫公司 100,000 0.55%
7 赵 武 83,120 0.46%
8 王逢春 80,600 0.44%

律师工作报告

9 陈全明 80,000 0.44%
10 胡启发 80,000 0.44%
11 汪政平等981名股东 6,723,634 36.83%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907,080 4.97%
合计 18,254,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职工股东转让全部股份,及由此形成股份池中股份的再次 转让均按照《认购管理办法》实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转让的股份包括 认股本金形成的出资股与基于职工身份享有的配送股,该等股份留存在股东代表 持有的股份池内用于转让给其他职工。企业向退出职工支付职工的认股本金事实 上是垫付的转让价款,在财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新入股东通过股东代表受让退 出股东转让的股份,并向企业支付与退出股东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从而冲 抵“其他应收款”。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未认购的职工受让股份,有权按照股份合作制 改造方案仍享受买一配一的优惠,即职工股东每 1 元缴款金额获得 2 股企业股份, 其中,1 股系基于出资人身份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获得的出资股,另 1 股系基于职 工身份享有的配送股。

==> picture [15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4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02 年 4 月 18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股东会决议,将企业成立以来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14,746,000 元,其中,凤形资产公司转增 6,944,240 元;陈宗 明、陈晓等 9 名自然人股东转增 7,801,760 元,同时陈宗明、陈晓等 9 名自然人股 东以现金新增出资 4,000,000 元。

2002 年 5 月 1 日,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南会验字(2002)第 023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2 年 4 月 30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实际收到 凤形资产公司以及陈宗明、陈晓等 9 名自然人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金合计 1,874.6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为 3,7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400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 增出资 1,474.6 万元。本次增资后,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11,357,200 30.70%
2 陈 晓 5,052,250 13.65%
3 王志宏 2,084,272 5.63%
4 姚永茂 1,607,418 4.3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周元行 1,488,155 4.02%
6 陈全明 1,391,319 3.76%
7 胡启发 1,311,737 3.55%
8 刘冬生 1,281,390 3.46%
9 赵金华 1,228,019 3.32%
10 凤形资产公司 10,198,240 27.56%
合计 37,000,000 100%

2002年6月,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 年 4 月 20 日,基于股份合作制改造阶段以净资产出资的股份量化工作已 基本完成,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企业对《认购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 修订条款如下:

a、对于改制阶段缴款不足 2,000 元或未认缴的职工,仍享受买一配一的优惠, 但最高不超过 2,000 元,超过 2,000 元的部分不予配送;

b、企业各级干部可按照职务级别自副科级至总经理的不同享受自 2.9 万元至 29 万元不等的量化股标准,对于享受量化股的干部职工,其认购股份应与本人年 效益工资基数等额,不足部分应补齐;如发生级别降低,企业可无偿收回其量化 股份;

c、对于购股 5,000 元以上的,按照第一次购股时的工龄每年 200 元计算工龄 量化股;

d、职工不享有量化股份的终极所有权,如发生级别降低或离职等情形,职工 应将其享有的量化股份无偿转让给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修订后的《认购管理办法》,本次增资的实施情况 如下:

a、未分配利润中由自然人转增的7,801,760元无偿量化给干部职工

2002年4月20日,为了奖励企业骨干力量,股东会决议将未分配利润中由自然 人转增的7,801,760元无偿奖励量化给企业各级干部职工。其中3,807,200元股份无 偿量化给法定代表人陈宗明,其余3,994,560元股份由工商登记的8名股东代表代为 持有,实际则按照职工的职务级别、工龄等因素无偿量化给其他干部职工。

律师工作报告

2002年具体量化情况如下:

序号 量化股份类型 股份金额(元)
1 法定代表人陈宗明职务、工龄量化股 3,807,200
2 61名其他干部职务、工龄量化股 3,666,600
3 41名职工工龄量化股 98,600
合计 7,572,400

注:1、实际量化股份金额 7,572,400 元与自然人转增金额 7,801,760 元存在 229,360 元的 差额,该差额中的一部分按照《认购管理办法》配送给新入股的股东,剩余部分纳入股份池 内;2、自修订的《认购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历次干部级别变化均按照该方案执行。

b、职工以现金新增出资4,000,000元

新增出资4,000,000元实际上由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认购,经核查企业的财务 文件及凭证,截至验资基准日2002年5月1日,陈宗明等95名职工以现金方式合计 缴纳出资1,495,130元,4,000,000元现金出资并没有完全到位。

截至2002年底,共有247名职工以现金出资4,692,725元,超出4,000,000元的部 分为692,725元,用以受让股东代表持有的股份池中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
1 陈宗明 1,550,000 84 马义芳 10,000 167 吴同德 3,000
2 陈 晓 500,000 85 陈从月 10,000 168 许安平 3,000
3 姚永茂 60,000 86 向以虎 10,000 169 姚 波 3,000
4 周元行 60,000 87 张 霞 10,000 170 姚 微 3,000
5 王志宏 50,500 88 朱林祥 10,000 171 余爱辉 3,000
6 林安强 50,000 89 陈双林 10,000 172 虞景友 3,000
7 周 峰 50,000 90 朱定武 10,000 173 喻长林 3,000
8 焦五宁 50,000 91 彭为群 10,000 174 袁有生 3,000
9 陈全明 40,000 92 段亚宁 10,000 175 张桂秀 3,000
10 王永宏 40,000 93 汪梁美 10,000 176 张洪升 3,000
11 胡启发 40,000 94 王艳芳 10,000 177 赵传芳 3,000
12 刘冬生 40,000 95 冯继林 10,000 178 赵秋生 3,000
13 赵金华 40,000 96 包永新 8,000 179 周根林 3,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胡树伟 40,000 97 吉旺龙 8,000 180 朱守海 3,000
15 陈增宏 37,181 98 杨有根 8,000 181 邹泽斌 3,000
16 杨明华 36,426 99 刘云霞 8,000 182 王拥政 3,000
17 周利生 36,200 100 尤冬秀 8,000 183 张平军 3,000
18 陈功平 35,000 101 汪文刚 7,000 184 汪绍国 3,000
19 薛 云 32,524 102 胡贤宾 6,000 185 周胜菊 3,000
20 戴明传 30,000 103 吉旺华 6,000 186 周月君 3,000
21 沈立成 30,000 104 汪金福 6,000 187 汪绍成 3,000
22 汪培林 30,000 105 汪永友 6,000 188 王继胜 3,000
23 汪政平 30,000 106 姚 丽 6,000 189 陈玫满 3,000
24 王逢春 30,000 107 章正明 6,000 190 孙文义 3,000
25 黄明志 30,000 108 匡剑芬 6,000 191 王儒星 3,000
26 周军海 30,000 109 李自龙 5,510 192 朱红兵 3,000
27 刘举胜 30,000 110 章学兵 5,500 193 葛有根 2,600
28 汪永德 30,000 111 郎慧芳 5,010 194 刘 彬 2,600
29 杨明星 30,000 112 陈根栋 5,000 195 胡慧宁 2,500
30 高 杰 30,000 113 陈胜利 5,000 196 李忠奎 2,500
31 张 继 29,488 114 储润野 5,000 197 周诚厚 2,140
32 沈茂林 29,165 115 贾纪芳 5,000 198 杨毫忠 2,010
33 包德保 29,000 116 明净非 5,000 199 陈秀英 2,000
34 朱桂娣 28,000 117 彭宗超 5,000 200 葛有新 2,000
35 吕春华 28,000 118 余征兵 5,000 201 李国顺 2,000
36 王志军 28,000 119 张桂琴 5,000 202 刘哲学 2,000
37 姚 境 28,000 120 张国清 5,000 203 马义明 2,000
38 文先彬 26,941 121 周少华 5,000 204 彭七子 2,000
39 张 斌 25,000 122 汪仕发 5,000 205 阮彩兰 2,000
40 王振来 25,000 123 方 武 5,000 206 孙泽云 2,000
41 姚兆萍 23,000 124 喻长平 5,000 207 汪水泉 2,000
42 吉志林 21,500 125 窦祖生 5,000 208 王词国 2,000
43 徐全明 20,500 126 姚天宏 5,000 209 王逢五 2,000
44 葛有胜 20,000 127 高伸霞 5,000 210 文祥兵 2,000
45 李 敏 20,000 128 孙丽丽 5,000 211 张 龙 2,000
46 齐小华 20,000 129 姚文明 5,000 212 汪海峰 2,000
47 钟 敏 20,000 130 徐贤斌 5,000 213 杨爱香 2,000
48 潘永胜 20,000 131 何翠玲 5,000 214 汪培举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9 陈福德 20,000 132 朱莲凤 5,000 215 沐建庭 2,000
50 陈忠发 20,000 133 郭 丽 4,500 216 汪李华 2,000
51 储贵安 20,000 134 任明亮 4,000 217 王文兰 2,000
52 孔祥顺 20,000 135 汪文桥 4,000 218 吕维冬 2,000
53 李水根 20,000 136 付敬义 4,000 219 程正启 2,000
54 舒时江 20,000 137 张志勇 4,000 220 朱革命 2,000
55 汪国清 20,000 138 杨顺红 4,000 221 黄荣清 2,000
56 余海清 20,000 139 刘慧萍 3,500 222 艾道启 2,000
57 陈来发 20,000 140 陈 川 3,000 223 赵传红 2,000
58 储力生 20,000 141 陈 恒 3,000 224 黄荣军 2,000
59 吴祖文 20,000 142 陈 俊 3,000 225 季 芳 2,000
60 高伸峰 20,000 143 陈绍斌 3,000 226 路小平 2,000
61 葛风琴 18,800 144 陈学兵 3,000 227 朱万明 2,000
62 吕 静 18,800 145 戴四俭 3,000 228 汪美菊 2,000
63 汪少松 18,000 146 傅林军 3,000 229 程友林 2,000
64 刘洪水 17,000 147 葛卫红 3,000 230 张帮平 2,000
65 汪胜林 16,930 148 胡宏义 3,000 231 任国胜 2,000
66 喻兆金 14,600 149 姜庆平 3,000 232 张茂林 2,000
67 颜 山 11,000 150 李根连 3,000 233 毛国友 2,000
68 胡春红 10,000 151 李 曼 3,000 234 施红敏 2,000
69 李凤琴 10,000 152 李三一 3,000 235 汪克忠 2,000
70 李克明 10,000 153 李益清 3,000 236 杨 坤 2,000
71 毛庆秀 10,000 154 李 珍 3,000 237 段明发 1,500
72 沈 杰 10,000 155 吕春堂 3,000 238 刘达直 1,200
73 王根林 10,000 156 毛庆国 3,000 239 易国民 1,200
74 韦典孝 10,000 157 明章林 3,000 240 程向阳 1,000
75 夏承凤 10,000 158 彭玉德 3,000 241 孙登陆 1,000
76 肖爱华 10,000 159 阮立贞 3,000 242 李 兵 1,000
77 杨双喜 10,000 160 宋清华 3,000 243 贾正平 1,000
78 余继发 1,0000 161 孙文军 3,000 244 袁 炎 1,000
79 张纯金 10,000 162 汪令友 3,000 245 胡中华 800
80 张忠国 10,000 163 王佳安 3,000 246 龚夏强 600
81 朱顺义 10,000 164 王腊狗 3,000 247 胡大海 500
82 倪照辉 10,000 165 王贤明 3,000 - - -
83 陈长华 10,000 166 王宗明 3,000 - - -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现金出资在验资时点并未缴足,但得到了及时、有 效的弥补,未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等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影响企业的 有效存续,且依法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II、新购股股东的股份配送

2002 年,上述 247 名出资职工中,共有 81 名职工为股份合作制改造阶段缴款 不足 2,000 元或未认缴的职工,根据《认购管理办法》,对于该等职工,如其新增 缴纳金额不超过 2,000 元,则按照缴纳价款与配置股份 1:2 的比例进行配置;如 其新增缴纳金额超过 2,000 元,则享有与出资金额等额的出资股,同时配送 2,000 股。

对于 81 名股份合作制改造阶段缴款不足 2,000 元或未认缴的职工,企业向其 配送股份合计 146,858 元。具体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配送股份 序号 姓名 配送股份 序号 姓名 配送股份
1 陈从月 2,000 28 汪李华 2,000 55 朱革命 2,000
2 陈长华 2,000 29 汪梁美 2,000 56 朱林祥 2,000
3 程友林 2,000 30 汪美菊 2,000 57 朱万明 2,000
4 程正启 2,000 31 汪培举 2,000 58 朱定武 2,000
5 窦祖生 2,000 32 汪绍成 2,000 59 徐贤斌 2,000
6 方 武 2,000 33 汪绍国 2,000 60 艾道启 2,000
7 傅敬义 2,000 34 汪仕发 2,000 61 黄荣清 2,000
8 高伸霞 2,000 35 王继胜 2,000 62 张帮平 2,000
9 郭 丽 2,000 36 王文兰 2,000 63 陈双林 2,000
10 胡慧林 2,000 37 王拥政 2,000 64 冯继宁 2,000
11 黄荣军 2,000 38 向以虎 2,000 65 高 杰 2,000
12 季 芳 2,000 39 杨 坤 2,000 66 黄明志 2,000
13 朗芳慧 2,000 40 杨爱香 2,000 67 刘举胜 2,000
14 李忠奎 2,000 41 杨毫忠 2,000 68 周军海 2,000
15 李自龙 2,000 42 杨顺洪 2,000 69 段明发 1,500
16 刘 彬 2,000 43 姚天红 2,000 70 刘达直 1,170
17 路小平 2,000 44 姚文明 2,000 71 沈茂林 1,165
18 吕维冬 2,000 45 喻长平 2,000 72 包德保 1,000
19 马义芳 2,000 46 张 霞 2,000 73 葛有新 1,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毛国友 2,000 47 张茂林 2,000 74 贾正平 1,000
21 沐建廷 2,000 48 张平军 2,000 75 李 兵 1,000
22 彭为群 2,000 49 张志勇 2,000 76 袁 炎 1,000
23 任国胜 2,000 50 章学兵 2,000 77 龚夏强 600
24 施虹敏 2,000 51 赵传红 2,000 78 胡大海 500
25 孙丽丽 2,000 52 周 峰 2,000 79 徐全明 450
26 汪海峰 2,000 53 周胜菊 2,000 80 胡中华 380
27 汪克忠 2,000 54 周月君 2,000 81 易国民 93

III、凤形资产公司法人股的量化

陈宗明自 1986 年至 1996 年,一直担任原耐磨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在 上述任职期间,陈宗明与原宁国县石口镇政府签订了原耐磨材料厂石口分厂承包 合同(经宁国县公证处公证)。根据承包合同及宁国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有关原耐 磨材料厂奖金分配的文件,陈宗明在原耐磨材料厂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厂长期间, 除去支出的奖金和业务费用(包括转为股份合作制改造时认购股款的 300 万元支 出奖金),其应得承包奖金及利息截至 2002 年合计 1,207.31 万元。陈宗明考虑企 业发展需要,一直未领取上述款项。

鉴于以上事实情况,2002 年 8 月 5 日,宁国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对安 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法人股进行量化的批复》(政秘[2002]100 号),批复同意 凤形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 1,019.824 万元股权量化给陈宗明个人所有,用作兑现陈 宗明在原耐磨材料厂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厂长期间应得承包奖金及应计利息的余额 等值部分。

IV、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02 年,共有 93 名股东因离职向股东代表转让股份,合计转让股份 795,266 元,根据股份合作制阶段制定的《认购管理办法》,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按 照转让股份与认股本金 2:1 的比例支付转让价款合计 397,633 元(即原始出资金 额),该等职工转让股份后不再享有分配股息、红利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权 利。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1 赵 武 83,120 32 程世龙 4,000 63 薛方华 4,000
2 桂明辉 61,000 33 程飞华 4,000 64 姚方忠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陈益宁 60,000 34 董仕宏 4,000 65 尤庆山 4,000
4 薛 林 60,000 35 甘保成 4,000 66 俞荣芳 4,000
5 王大顺 44,000 36 龚国库 4,000 67 俞卫平 4,000
6 孙泽勇 40,100 37 胡书平 4,000 68 俞玉亭 4,000
7 邵成玉 32,000 38 胡树林 4,000 69 张继华 4,000
8 严 进 32,000 39 黄麒麟 4,000 70 张美莲 4,000
9 熊圣海 24,000 40 黄四亮 4,000 71 张明忠 4,000
10 章邦胜 20,000 41 李传刚 4,000 72 张忠林 4,000
11 周玉红 10,000 42 李国政 4,000 73 章 程 4,000
12 曹联合 7,700 43 李和成 4,000 74 赵 鹏 4,000
13 彭朝海 6,640 44 李 祥 4,000 75 周 军 4,000
14 王本善 6,640 45 李忠财 4,000 76 周新莲 4,000
15 赵成国 6,606 46 廖长来 4,000 77 朱怀宁 4,000
16 操瑞华 5,786 47 刘春秀 4,000 78 邹东华 4,000
17 程继华 5,690 48 刘利军 4,000 79 徐贻宣 3,990
18 李浙兵 5,060 49 刘民主 4,000 80 阮家军 3,682
19 胡国胜 5,050 50 刘银珍 4,000 81 程明生 3,330
20 吴世文 5,050 51 刘祖秀 4,000 82 周阳春 3,172
21 颜 宁 5,050 52 吕海林 4,000 83 徐光玉 3,050
22 方志富 5,040 53 明宗祥 4,000 84 张宗虎 3,050
23 史良君 4,640 54 谈会东 4,000 85 丁祥喜 3,040
24 李朝增 4,070 55 汤玉清 4,000 86 徐文辉 3,000
25 汪义群 4,020 56 汪允清 4,000 87 李友胜 2,640
26 夏显春 4,020 57 王建民 4,000 88 熊继文 2,240
27 张 森 4,020 58 王青子 4,000 89 鲁孔继 2,050
28 操龙水 4,000 59 吴志华 4,000 90 吴学勇 2,050
29 陈钱喜 4,000 60 熊圣祥 4,000 91 董 俊 2,000
30 陈文谊 4,000 61 徐桂荣 4,000 92 兰 燕 1,670
31 程继斌 4,000 62 徐 建 4,000 93 陈金水 1,000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2 年底,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股本结构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21,555,440 58.26%
2 陈 晓 1,537,662 4.1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王志宏 300,004 0.81%
4 周元行 288,600 0.78%
5 胡启发 234,600 0.63%
6 赵金华 233,800 0.63%
7 陈全明 232,600 0.63%
8 王逢春 190,200 0.51%
9 汪政平 186,400 0.50%
10 刘冬生 178,800 0.48%
11 王永宏等961名股东 10,969,771 29.65%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1,092,123 2.95%
合计 37,000,000 100%

(3)2003 年至 2005 年,股权变动情况

I、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03 年-2005 年,共有 281 名职工股东因为离职向股东代表转让股份。根据股 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确定的《认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职工向股东代 表转让其与认股本金等额的出资股,以及相应的配送股、量化股,受让的股份留 存在股份池内,企业按照认股本金向职工支付转让价款。据此,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向上述职工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合计 90,0315 元,股东代表 受让股份合计 1,510,436 元,其中,出资股 900,315 元,配送股 608,321 元、量化 股 1,8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1 杨喻清 60,000 95 朱建平 4,000 189 李传国 4,000
2 汪胜林 41,800 96 朱年年 4,000 190 文先星 4,000
3 钟 敏 40,000 97 邹华林 4,000 191 叶建业 4,000
4 胡夏至 32,000 98 朱万明 4,000 192 何前进 4,000
5 王新文 32,000 99 艾道启 4,000 193 吴奇汉 4,000
6 包德保 32,000 100 陈福兵 4,000 194 洪巧元 4,000
7 陆建权 28,000 101 陈建祥 4,000 195 汪永明 4,000
8 姚兆萍 27,000 102 陈金军 4,000 196 丰天宏 4,000
9 陈功勋 22,440 103 陈宁海 4,000 197 徐尚甲 4,000
10 沈 杰 22,000 104 陈秋青 4,000 198 吴忠林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夏承凤 14,000 105 戴江林 4,000 199 丁帮海 4,000
12 张忠国 14,000 106 戴江启 4,000 200 刘顺平 4,000
13 朱定武 12,000 107 郭光武 4,000 201 翁方征 4,000
14 江 山 12,000 108 洪巧东 4,000 202 吉旺兵 4,000
15 韦 敏 12,000 109 黄荣清 4,000 203 葛有贞 4,000
16 毛庆国 12,000 110 黄荣文 4,000 204 邓风良 4,000
17 张 霞 12,000 111 姜正风 4,000 205 汪发根 4,000
18 汪青海 12,000 112 焦发辉 4,000 206 陈传波 4,000
19 汪文刚 12,000 113 兰昌根 4,000 207 姚有珍 4,000
20 包永新 12,000 114 雷金平 4,000 208 黎仁传 4,000
21 王仕敏 10,400 115 李长林 4,000 209 叶树林 4,000
22 张将军 10,000 116 梁世春 4,000 210 储茂林 4,000
23 胡保才 10,000 117 刘成有 4,000 211 李强辉 4,000
24 王逢平 10,000 118 刘虹华 4,000 212 陈志勇 4,000
25 周少华 9,000 119 刘明生 4,000 213 杨光兴 4,000
26 彭宗超 9,000 120 鲁昌志 4,000 214 葛有忠 4,000
27 刘慧萍 8,770 121 吕国银 4,000 215 黄荣军 4,000
28 候本祥 7,700 122 邵根友 4,000 216 范德辉 4,000
29 徐贤斌 7,000 123 邵 华 4,000 217 王明升 4,000
30 王腊狗 7,000 124 申昌年 4,000 218 朱革命 4,000
31 孙丽平 7,000 125 沈小四 4,000 219 王传福 4,000
32 钱宁军 7,000 126 盛根林 4,000 220 郭清友 4,000
33 孙文军 7,000 127 汪厚莲 4,000 221 鲍国清 4,000
34 许安平 7,000 128 汪忠义 4,000 222 钱继发 4,000
35 孙丽丽 7,000 129 王本华 4,000 223 马香姣 4,000
36 张阳清 6,640 130 王德林 4,000 224 王德满 4,000
37 王康宁 6,096 131 王继生 4,000 225 邓正旺 4,000
38 文祥兵 6,000 132 王建华 4,000 226 黄 健 4,000
39 张 龙 6,000 133 王启洲 4,000 227 李迎九 4,000
40 程志鹏 6,000 134 王少兵 4,000 228 黄玉宽 4,000
41 李国顺 6,000 135 王忠财 4,000 229 赵明超 4,000
42 张均辉 5,690 136 吴明球 4,000 230 贾兰芳 4,000
43 王德斌 5,050 137 吴明胜 4,000 231 汪绍宏 4,000
44 郑宏文 5,040 138 徐从友 4,000 232 李焕新 4,000
45 王拥政 5,000 139 徐东华 4,000 233 汪家升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6 王文彬 5,000 140 徐光火 4,000 234 任黎明 4,000
47 姜庆平 5,000 141 徐泽宏 4,000 235 王光华 4,000
48 程慧明 5,000 142 杨克超 4,000 236 程正启 4,000
49 刘厚岭 4,640 143 杨先声 4,000 237 王 俊 4,000
50 戴三军 4,100 144 仰跃钢 4,000 238 尤本华 4,000
51 陈全心 4,090 145 姚玉林 4,000 239 熊传军 3,600
52 邹庆德 4,060 146 俞秉毅 4,000 240 张绍年 3,514
53 田志宏 4,050 147 袁永良 4,000 241 袁玉清 3,240
54 李红平 4,020 148 岳发林 4,000 242 赵传新 3,196
55 黄德林 4,020 149 张帮平 4,000 243 程 强 3,000
56 陈红霞 4,000 150 张福生 4,000 244 段明发 3,000
57 陈 宁 4,000 151 张国平 4,000 245 朱三六 3,000
58 程 辉 4,000 152 张继承 4,000 246 叶冬芳 2,870
59 程有明 4,000 153 张黎明 4,000 247 柯六发 2,840
60 邓胜玉 4,000 154 张万忠 4,000 248 程明祥 2,240
61 方 明 4,000 155 张文如 4,000 249 吴祥胜 2,070
62 方向明 4,000 156 张 云 4,000 250 明文林 2,050
63 高必春 4,000 157 赵五七 4,000 251 汪美芳 2,050
64 龚德富 4,000 158 郑吉华 4,000 252 孙宁宁 2,040
65 韩兵 4,000 159 周隆发 4,000 253 康正恺 2,040
66 胡光银 4,000 160 周其华 4,000 254 王启真 2,000
67 胡永平 4,000 161 周永来 4,000 255 肖禄华 2,000
68 孔祥俊 4,000 162 周张华 4,000 256 俞孝冬 2,000
69 李国军 4,000 163 朱丽平 4,000 257 宫彩虹 2,000
70 李 辉 4,000 164 朱玉喜 4,000 258 申宏兵 2,000
71 李慧琴 4,000 165 朱振江 4,000 259 向以兰 2,000
72 刘 敏 4,000 166 朱振喜 4,000 260 姚玉兵 2,000
73 刘胜龙 4,000 167 邹华龙 4,000 261 朱庆祥 2,000
74 潘帮兵 4,000 168 邹华明 4,000 262 刘道明 2,000
75 庞六娥 4,000 169 胡忠萍 4,000 263 刘万奇 2,000
76 齐良才 4,000 170 李桂玲 4,000 264 蔡 瑞 2,000
77 施魏芳 4,000 171 李建军 4,000 265 王保国 2,000
78 石文辉 4,000 172 汪美玲 4,000 266 程水宾 2,000
79 汪绍龙 4,000 173 吴祖国 4,000 267 刘道利 2,000
80 汪云峰 4,000 174 茹学琴 4,000 268 秦焕喜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81 王世荣 4,000 175 万书莲 4,000 269 施串联 2,000
82 王文秀 4,000 176 胡卫群 4,000 270 郑自亮 2,000
83 魏华胜 4,000 177 华青林 4,000 271 汪文选 2,000
84 吴明强 4,000 178 罗文友 4,000 272 刘小琴 2,000
85 吴唐发 4,000 179 陈茂阳 4,000 273 胡迎春 2,000
86 徐金月 4,000 180 郭清才 4,000 274 俞小福 1,900
87 严正兵 4,000 181 江继明 4,000 275 范仁有 1,842
88 杨明江 4,000 182 周明国 4,000 276 冯朝慧 1,811
89 俞春生 4,000 183 彭安平 4,000 277 陈东明 1,600
90 喻传宏 4,000 184 汪美菊 4,000 278 韦帮国 1,600
91 张学文 4,000 185 彭宗有 4,000 279 胡金玉 1,244
92 张有顺 4,000 186 姚有玉 4,000 280 章玉荣 1,035
93 章沿发 4,000 187 屠义明 4,000 281 兰传满 48
94 周宏胜 4,000 188 汪玉芳 4,000 - - -

II、职工转让部分股份情况

2003 年至 2005 年,职工林安强、李秀芳等 6 名股东因个人原因,向股东代表 部分转让股份,转让股份合计 64,980 元,其中,出资股 63,135 元,配送股 1,845 元。企业向上述职工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合计 63,135 元,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转让股份 合计转让股份(元)
出资股(元) 配送股(元)
1 李秀芳 1,845 1,845 3,690
2 林安强 50,000 - 50,000
3 赵秋生 5,000 - 5,000
4 汪志刚 2,000 - 2,000
5 杨小芬 1,500 - 1,500
6 罗四清 2,790 - 2,790
总计 63,135 1,845 64,980

2003 年-2005 年,共有潘永胜等 39 名职工因离职、降级等原因由股东代表受 让其配送、量化的股份,共计受让的股份合计 738,246 元纳入股份池内。其受让股 份具体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受让股份 原因 序号 姓名 受让股份 原因
1 潘永胜 92,600 离职 21 张义成 2,000 离职
2 焦五宁 87,200 降级 22 蔡 瑞 2,000 离职
3 刘冬生 75,000 降级 23 刘万奇 2,000 离职
4 汪政平 75,000 降级 24 王保国 2,000 离职
5 黄明志 61,400 降级 25 汪福奎 2,000 离职
6 齐小华 60,000 降级 26 程水宾 2,000 离职
7 朱四七 60,000 降级 27 刘道利 2,000 离职
8 朱桂娣 47,100 降级 28 姜庆平 2,000 离职
9 胡启发 33,000 降级 29 秦焕喜 2,000 离职
10 罗四清 30,000 离职 30 施串联 2,000 离职
11 戴明传 30,000 离职 31 郑自亮 2,000 离职
12 汪永德 18,000 降级 32 冯朝慧 1,811 离职
13 叶国庆 16,000 离职 33 韦帮国 1,600 离职
14 孔祥顺 8,700 降级 34 晏高清 1,420 离职
15 李思源 3,376 离职 35 李家发 1,381 离职
16 汪光荣 2,000 离职 36 章玉荣 1,035 离职
17 陶方宝 2,000 离职 37 费皖宁 1,025 离职
18 汪文选 2,000 离职 38 余安宏 550 离职
19 江来芳 2,000 离职 39 兰传满 48 离职
20 吕学群 2,000 离职 - - - -

III、职工新增持股情况 a、2003 年新增持股情况

因股东代表持有的股份池股份较多,2003 年,股东代表向 200 名职工转让股 份池内的全部股份,其中,无偿转让给该等职工的配送股、量化股合计 420,870 元, 股份池内的其他股份则由职工按照 1:1 的比例支付了转让价款。同时,该等职工还 增加超过注册资金的出资合计 2,482,507 元,企业按照出资金额为其配置 2,482,507 元。200 名职工支付转让价款与新增出资总计 3,540,434 元,其中杨小芬等 76 名新 增职工股东合计缴款 259,010 元,其余 124 名原有股东合计缴款 3,281,424 元。上 述 124 名原有股东中,陈宗明等 118 名股东合计获得与缴款金额等额的出资股 3,230,554 元,朱有润、袁炎、杨正祥等 6 名股东除获得与缴款金额等额的出资股 50,870 元以外,因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时的出资金额低于 2,000 元,对于该等股东出

律师工作报告

资金额低于 2,000 元的部分,本次增资时予以补缴。根据企业制定的《认购管理办 法》,对于补缴部分,该等股东合计受让与补缴金额等额的配送股合计 4,870 元。

上述 124 名原有股东出资股与配送股的获得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1 陈宗明 854,860 43 吉志林 1,0000 85 孙文义 5,000 -
2 陈 晓 758,300 44 潘小平 1,0000 86 汪永德 5,000 -
3 陈全明 122,400 45 姚 境 1,0000 87 王儒星 5,000 -
4 高 杰 70,000 46 赵秋生 1,0000 88 王振来 5,000 -
5 周元行 61,400 47 潘永胜 9,400 89 王宗明 5,000 -
6 赵金华 60,000 48 王登国 9,000 90 姚文明 5,000 -
7 王志宏 49,996 49 徐全明 8,950 91 虞景友 5,000 -
8 吴明军 49,000 50 蔡海华 8,000 92 喻长林 5,000 -
9 黄明志 48,000 51 陈福德 8,000 93 喻长平 5,000 -
10 胡荣辉 45,000 52 陈红霞 8,000 94 袁有生 5,000 -
11 沈茂林 35,200 53 程忠明 8,000 95 赵传芳 5,000 -
12 刘举胜 35,000 54 储亦文 8,000 96 周伙根 4,000 -
13 齐小华 35,000 55 李明安 8,000 97 任明亮 3,500 -
14 朱桂娣 35,000 56 明 辉 8,000 98 陈根栋 3,000 -
15 朱四七 34,997 57 沈 杰 8,000 99 吕维冬 3,000 -
16 陈双林 34,000 58 王存保 8,000 100 余征兵 3,000 -
17 颜 山 33,975 59 王德财 8,000 101 陈来发 2,000 -
18 杨明华 30,000 60 王开桃 8,000 102 程志鹏 2,000 -
19 汪绍松 25,800 61 肖烈胜 8,000 103 胡贤宾 2,000 -
20 储贵安 25,000 62 徐桂花 8,000 104 匡剑芬 2,000 -
21 胡树伟 25,000 63 徐贤祥 8,000 105 李凤琴 2,000 -
22 汪国清 25,000 64 杨双亭 8,000 106 李水根 2,000 -
23 冯继林 21,000 65 叶国才 8,000 107 吕春华 2,000 -
24 胡启发 20,000 66 詹家正 8,000 108 马义芳 2,000 -
25 王永宏 20,000 67 占家兵 8,000 109 汪海峰 2,000 -
26 文祥兵 20,000 68 张国华 8,000 110 汪金福 2,000 -
27 余海清 20,000 69 张小宁 8,000 111 汪志刚 2,000 -
28 葛有胜 19,600 70 赵传红 8,000 112 杨明星 2,000 -

律师工作报告

29 杨双喜 19,000 71 周晓芳 8,000 113 姚 丽 2,000 -
30 焦五宁 18,000 72 王逢海 7,000 114 章正明 2,000 -
31 周利生 16,976 73 段亚宁 6,000 115 刘慧萍 2,000 -
32 薛云 16,476 74 张志勇 6,000 116 喻兆金 1,400 -
33 孔祥顺 15,200 75 赵小燕 6,000 117 贾季芳 1,000 -
34 王志军 15,000 76 沈立成 5,186 118 刘冬生 1,000 -
35 舒时江 14,000 77 陈 川 5,000 119 朱有润 30,000 1,000
36 张 继 13,888 78 傅林军 5,000 120 袁 炎 10,000 1,000
37 朱顺义 13,000 79 李 珍 5,000 121 杨正祥 8,850 850
38 张 斌 12,800 80 李根连 5,000 122 胡大海 1,500 1,500
39 倪朝辉 12,510 81 李三一 5,000 123 樊有子 500 500
40 刘洪水 11,740 82 李益清 5,000 124 胡陈芳 20 20
41 陈增宏 10,000 83 彭玉德 5,000 - - - -
42 葛凤琴 10,000 84 宋清华 5,000 - - - -

根据《认购管理办法》,上述 76 名新增职工股东除了获得与缴款金额等额的 出资股 259,010 元以外,还从股东代表无偿受让配送股 152,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1 陆建权 21,000 2,000 39 毛家胜 2,000 2,000
2 杨小芬 11,500 2,000 40 毛玲佳 2,000 2,000
3 黄家义 10,000 2,000 41 彭治国 2,000 2,000
4 刘明红 10,000 2,000 42 饶国明 2,000 2,000
5 毛俊勇 10,000 2,000 43 汪国伦 2,000 2,000
6 汪青海 10,000 2,000 44 汪海宁 2,000 2,000
7 雍自彬 10,000 2,000 45 汪江宁 2,000 2,000
8 江 山 10,000 2,000 46 汪文明 2,000 2,000
9 韦 敏 10,000 2,000 47 汪西云 2,000 2,000
10 李 红 8,000 2,000 48 汪玉芳 2,000 2,000
11 钱美兰 5,000 2,000 49 汪 震 2,000 2,000
12 钱宁军 5,000 2,000 50 王 峰 2,000 2,000
13 张 艳 5,000 2,000 51 王 俊 2,000 2,000
14 张正国 5,000 2,000 52 王传银 2,000 2,000
15 陈长莲 3,000 2,000 53 王家莲 2,000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16 胡春华 3,000 2,000 54 王瑞雪 2,000 2,000
17 李凤元 3,000 2,000 55 王玉琴 2,000 2,000
18 王文彬 3,000 2,000 56 吴 萍 2,000 2,000
19 刘华强 2,510 2,000 57 吴丽莉 2,000 2,000
20 陈巧颂 2,000 2,000 58 肖元萍 2,000 2,000
21 储茂林 2,000 2,000 59 谢为青 2,000 2,000
22 储竹林 2,000 2,000 60 徐尚银 2,000 2,000
23 丁永红 2,000 2,000 61 杨 汉 2,000 2,000
24 谷明花 2,000 2,000 62 杨晓龙 2,000 2,000
25 胡朝辉 2,000 2,000 63 姚秀平 2,000 2,000
26 胡卫群 2,000 2,000 64 姚有玉 2,000 2,000
27 匡双宁 2,000 2,000 65 叶发青 2,000 2,000
28 赖先江 2,000 2,000 66 俞红玲 2,000 2,000
29 郎满钱 2,000 2,000 67 张 洪 2,000 2,000
30 李传国 2,000 2,000 68 张奎武 2,000 2,000
31 李鹏跃 2,000 2,000 69 张美琴 2,000 2,000
32 李双林 2,000 2,000 70 张志莲 2,000 2,000
33 李秀军 2,000 2,000 71 赵 强 2,000 2,000
34 李杨梅 2,000 2,000 72 赵凤琴 2,000 2,000
35 李玉梅 2,000 2,000 73 朱帮权 2,000 2,000
36 凌建华 2,000 2,000 74 邹庆华 2,000 2,000
37 刘立发 2,000 2,000 75 茹学琴 2,000 2,000
38 罗文友 2,000 2,000 76 万书莲 2,000 2,000

2003 年新增受让股份的 200 名职工股东中,吴明军等 9 名职工因级别提升, 股东代表向其转让干部级别量化股 264,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量化股(元)
1 吴明军 60,000
2 高 杰 50,000
3 陈全明 3,5000
4 赵金华 35,000
5 朱有润 29,000
6 胡荣辉 16,000
7 葛有胜 15,000
8 焦五宁 15,000

律师工作报告

9 倪朝辉 9,000
合计 264,000

b、2004 年新增持股情况

2004 年,股东代表从股份池的股份中向 102 名职工转让股份合计 572,025 元。 该等职工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款总计 446,980 元,其中柳宗章等 46 名新增职工股东 合计支付转让价款 128,490 元,其余 56 名原有股东合计支付转让价款 318,490 元。 上述 56 名原有股东中,汪江宁等 48 名股东受让与支付价款等额的出资股 293,080 元,肖美兰等 8 名股东除受让与支付价款等额的出资股 25,410 元以外,因在股份 合作制改制时的缴款金额低于 2,000 元,对于该等股东缴款金额低于 2,000 元的部 分,本次增资时予以补缴。根据《认购管理办法》,对于补缴部分,股东代表向其 转让与补缴金额等额的配送股合计 6,045 元。

上述 56 名原有股东出资股及配送股的受让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1 汪江宁 20,000 29 毛庆国 5,000 -
2 曹双抢 8,000 30 明章林 5,000 -
3 范美荣 8,000 31 彭为群 5,000 -
4 宫爱武 8,000 32 彭晓玲 5,000 -
5 李 珍 8,000 33 阮立贞 5,000 -
6 李春友 8,000 34 王继海 5,000 -
7 吕跃雷 8,000 35 吴同德 5,000 -
8 毛国友 8,000 36 姚天红 5,000 -
9 宁再励 8,000 37 余海清 5,000 -
10 汪 琴 8,000 38 张桂秀 5,000 -
11 夏为民 8,000 39 朱守海 5,000 -
12 杨 坤 8,000 40 陆建权 5,000 -
13 杨运美 8,000 41 李永岭 4,000 -
14 尤庆祝 8,000 42 汪胜林 3,070 -
15 于生斌 8,000 43 张国清 3,000 -
16 胡朝辉 8,000 44 吉旺华 2,000 -
17 李双林 8,000 45 王继胜 2,000 -
18 吴丽莉 8,000 46 赖先江 2,000 -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杨 汉 8,000 47 汪文刚 1,000 -
20 姚秀平 8,000 48 张茂林 310 -
21 胡源平 7,500 49 肖美兰 10,000 475
22 李新民 6,000 50 徐 建 10,000 180
23 吕 静 5,200 51 龚夏强 1,400 1,400
24 陈 俊 5,000 52 贾正平 1,000 1,000
25 陈玫满 5,000 53 李文洲 1,000 1,000
26 陈学兵 5,000 54 刘德明 1,000 1,000
27 高伸霞 5,000 55 刘文谋 1,000 980
28 葛卫红 5,000 56 胡陈芳 10 10

上述 56 名股东中,吕静因级别提升,股东代表向其转让干部级别量化股 29,000 元。

对于 46 名新增职工股东,股东代表根据《认购管理办法》,除向其转让与支 付价款等额的出资股 128,490 元以外,另向其转让配送股 90,000 元。其中,因李 维义出资当年即离职,股东代表向其转让的配送股于其离职时返还给股东代表。 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配送股
1 柳宗章 20,000 2,000 24 包加琴 2,000 2,000
2 涂爱美 10,000 2,000 25 张国清 2,000 2,000
3 陈祥润 8,000 2,000 26 汪东来 2,000 2,000
4 孙丽平 5,000 2,000 27 刘旭云 2,000 2,000
5 程慧明 3,000 2,000 28 李 静 2,000 2,000
6 丁松祥 3,000 2,000 29 王良征 2,000 2,000
7 林宗伙 2,000 2,000 30 许献义 2,000 2,000
8 汪国银 2,000 2,000 31 吴忠军 2,000 2,000
9 胡怀宁 2,000 2,000 32 乐荣贵 2,000 2,000
10 谢大有 2,000 2,000 33 刘 健 2,000 2,000
11 赵有龙 2,000 2,000 34 程慧萍 2,000 2,000
12 段善岚 2,000 2,000 35 丁家辉 2,000 2,000
13 王德满 2,000 2,000 36 陈树勇 2,000 2,000
14 邓正旺 2,000 2,000 37 黄宏福 2,000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刘善英 2,000 2,000 38 瞿青青 2,000 2,000
16 汪开珍 2,000 2,000 39 胡维兵 2,000 2,000
17 王金枝 2,000 2,000 40 丁松月 2,000 2,000
18 段爱琴 2,000 2,000 41 潘爱美 2,000 2,000
19 黄 明 2,000 2,000 42 王永海 2,000 2,000
20 申长城 2,000 2,000 43 李忠明 2,000 2,000
21 李翠婷 2,000 2,000 44 徐庭芳 2,000 2,000
22 柯 凡 2,000 2,000 45 黄爱荣 2,000 2,000
23 毛庆华 2,000 2,000 46 李维义 1,490 -

c、2005 年新增持股情况

2005 年,股东代表向明章林、舒时江等两名股东转让股份合计 92,000 元。明 章林、舒时江分别支付转让价款 21,000 元和 11,000 元,合计支付转让价款 32,000 元,股东代表向该等股东转让与出资金额等额的出资股合计 32,000 元。同时因级 别提升分别向其转让量化股 29,000 元和 31,000 元,合计转让量化股 60,000 元。

IV、股权的内部转让

2004 年至 2005 年,共有陈颍发、王有等 14 名职工因其个人原因将所持股份 无偿转让予其亲属。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
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股份(元) 转让股份(元) 转让股份(元)
出资股 配送股 合计
1 陈颍发 李凤飞 夫妻 5,000 5,000 10,000
2 王 有 葛有胜 夫妻 2,000 2,000 4,000
3 严新美 喻兆金 夫妻 2,000 2,000 4,000
4 方丽娟 余取胜 公媳 2,000 2,000 4,000
5 舒 燕 舒成胜 父女 2,000 2,000 4,000
6 陈国芳 吉志林 夫妻 2,000 2,000 4,000
7 汪世林 吕 静 夫妻 2,000 2,000 4,000
8 彭为民 赵 燕 夫妻 2,000 2,000 4,000
9 刘春兰 贾季芳 夫妻 2,000 2,000 4,000
10 杨翠玲 刘培喜 夫妻 2,000 2,000 4,000
11 刘红旗 刘德梅 夫妻 2,000 2,000 4,000
12 王建军 谈发珍 夫妻 2,000 2,000 4,000
13 陈宗来 陈学兵 父子 2,000 2,000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14 张修界 张五洲 夫妻 2,000 2,000 4,000
合计 31,000 31,000 62,000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5 年底,形成了 800 名股东合计持有 38,219,544 元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22,410,300 58.64%
2 陈 晓 2,295,962 6.01%
3 陈全明 390,000 1.02%
4 王志宏 350,000 0.92%
5 周元行 350,000 0.92%
6 赵金华 328,800 0.86%
7 胡启发 221,600 0.58%
8 高 杰 212,000 0.55%
9 王逢春 190,200 0.50%
10 胡树伟 188,800 0.49%
11 王永宏等790名股东 11,281,882 29.52%
合计 38,219,544 100%

(4)2006 年,股权变动情况(暨第二次增资)

I、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06 年,共有胡荣辉等 113 名职工股东因为离职向股东代表转让股份合计 1,186,646 元,其中,出资股 687,832 元,配送股 312,814 元、量化股 186,000 元。 企业向上述职工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合计 687,832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
1 胡荣辉 146,200 39 丁义风 4,000 77 徐 超 4,000
2 薛 云 143,200 40 段善岚 4,000 78 徐庭芳 4,000
3 汪政平 111,400 41 高国喜 4,000 79 徐叶青 4,000
4 王志军 99,400 42 葛林森 4,000 80 杨国林 4,000
5 黄明志 80,000 43 桂刘文 4,000 81 杨继顺 4,000
6 齐小华 76,000 44 郭 健 4,000 82 叶泽刚 4,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张先赐 33,400 45 胡 超 4,000 83 余志祥 4,000
8 黄金火 13,600 46 胡道清 4,000 84 张奎武 4,000
9 石春友 12,800 47 胡医霞 4,000 85 张义和 4,000
10 李 龙 12,546 48 黄顺龙 4,000 86 张振宁 4,000
11 王志农 12,472 49 黄小平 4,000 87 赵 强 4,000
12 宫爱武 12,000 50 黄玉满 4,000 88 赵光华 4,000
13 宁再励 12,000 51 贾正平 4,000 89 周明帮 4,000
14 汪 琴 12,000 52 金永红 4,000 90 朱佩芬 4,000
15 王存保 12,000 53 琚 敏 4,000 91 郑桂云 3,650
16 朱林祥 12,000 54 开水根 4,000 92 罗拥军 3,400
17 张纯亮 11,200 55 乐荣贵 4,000 93 徐会发 3,200
18 汪文桥 8,000 56 黎 根 4,000 94 吴世兵 3,000
19 章学兵 7,500 57 李道义 4,000 95 袁修家 3,000
20 陈 恒 7,000 58 李鹏跃 4,000 96 郑自水 3,000
21 戴四俭 7,000 59 李庆宁 4,000 97 闫六一 2,240
22 窦祖生 7,000 60 李双根 4,000 98 朱帮义 2,240
23 吕春堂 7,000 61 李文洲 4,000 99 姚举兵 2,020
24 王佳安 7,000 62 李秀芳 4,000 100 梅双喜 2,000
25 余爱辉 7,000 63 李长根 4,000 101 王开友 2,000
26 马义明 6,000 64 凌建华 4,000 102 吴传国 2,000
27 王词国 6,000 65 罗祖祥 4,000 103 谢光勇 2,000
28 易国民 5,107 66 毛庆华 4,000 104 徐尚武 2,000
29 汪绍成 5,000 67 明发坤 4,000 105 姚传宏 2,000
30 刘 彬 4,600 68 沐建廷 4,000 106 张国胜 2,000
31 刘华强 4,510 69 彭治国 4,000 107 张义成 2,000
32 杨毫忠 4,010 70 陶凤英 4,000 108 朱国康 2,000
33 包德林 4,000 71 汪绍明 4,000 109 朱守军 2,000
34 陈 芳 4,000 72 汪文革 4,000 110 周宁华 1,660
35 程庭启 4,000 73 汪长清 4,000 111 李家发 1,381
36 戴三一 4,000 74 魏胜华 4,000 112 林先双 610
37 戴秀明 4,000 75 肖明忠 4,000 113 高天模 300
38 邓四泽 4,000 76 谢为青 4,000 - - -

II、职工转让部分股份情况

2006 年,共有胡启发等 66 名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向企业股东代表无偿转

律师工作报告

让其享有的配送股和量化股,共转让股份 279,339 元作为股份池中的股份。具体情 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原因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原因
1 胡启发 77,000 退休 34 吕维冬 2,000 离职
2 汪永德 42,000 退休 35 马金忠 2,000 离职
3 孔祥顺 20,300 退休 36 庞江勇 2,000 离职
4 朱桂娣 12,900 降级 37 彭海华 2,000 离职
5 陈来富 7,200 离职 38 齐文进 2,000 离职
6 刘长明 2,995 离职 39 宋爱文 2,000 离职
7 钱 斌 2,900 离职 40 汪木林 2,000 离职
8 黄联武 2,845 离职 41 汪绍国 2,000 离职
9 沈 毅 2,614 离职 42 王高飞 2,000 离职
10 林安强 2,530 离职 43 王吉友 2,000 离职
11 章荣福 2,520 离职 44 王继胜 2,000 离职
12 陈来贵 2,040 离职 45 王良征 2,000 离职
13 包加琴 2,000 离职 46 王荣刚 2,000 离职
14 蔡成安 2,000 离职 47 吴 凌 2,000 离职
15 陈从月 2,000 离职 48 徐美琴 2,000 离职
16 陈国祥 2,000 离职 49 叶发青 2,000 离职
17 陈益娉 2,000 离职 50 俞成槐 2,000 离职
18 储竹林 2,000 离职 51 俞喜宝 2,000 离职
19 丁开发 2,000 离职 52 詹德辉 2,000 离职
20 冯志龙 2,000 离职 53 张 实 2,000 离职
21 葛光胜 2,000 离职 54 张德宏 2,000 离职
22 葛海洋 2,000 离职 55 周福生 2,000 离职
23 胡小山 2,000 离职 56 刘 斌 2,000 离职
24 黄国顺 2,000 离职 57 周梅英 2,000 离职
25 黄晓林 2,000 离职 58 周宁燕 2,000 离职
26 吉旺龙 2,000 离职 59 朱庆勇 2,000 离职
27 柯朝辉 2,000 离职 60 蒋有德 1,995 离职
28 李金才 2,000 离职 61 程朝祥 1,430 离职
29 李永照 2,000 离职 62 查金锁 1,335 离职
30 李忠祥 2,000 离职 63 谢光财 1,000 离职

律师工作报告

31 廖世军 2,000 离职 64 汪忠潮 825 离职
32 刘浩林 2,000 离职 65 林先双 610 离职
33 刘 健 2,000 离职 66 高天模 300 离职

III、职工新增持股情况

2006 年,股东代表从股份池的股份中向陈功平等 19 名职工股东转让股份合计 606,690 元,其中干部级别量化股 342,200 元,出资股 264,490 元。该等职工以现 金支付与出资股等额的转让价款总计 264,490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量化股 增加股份合计
1 陈功平 40,000 50,000 90,000
2 焦五宁 - 87,200 87,200
3 朱有润 34,000 31,000 65,000
4 李国军 29,000 29,000 58,000
5 陈 俊 21,000 29,000 50,000
6 王登国 20,000 29,000 49,000
7 李玉海 15,000 29,000 44,000
8 吕爱民 15,000 29,000 44,000
9 宋清华 7,000 29,000 36,000
10 赵金华 30,000 - 30,000
11 徐全明 13,000 - 13,000
12 明章林 11,000 - 11,000
13 舒时江 10,000 - 10,000
14 夏正平 5,000 - 5,000
15 徐良军 5,000 - 5,000
16 杨玉娟 5,000 - 5,000
17 朱顺义 2,000 - 2,000
18 倪朝辉 1,490 - 1,490
19 喻兆金 1,000 - 1,000
总计 264,490 342,200 606,690

IV、第二次增资

2005 年 12 月 6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股东会决议,以 2005 年 10 月

律师工作报告

31 日审计基准日实现的经营利润,同比例增资 2,300 万元。截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的会计报表已经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皖南会审字(2005)第 199 号”《审计报 告》审定。2005 年 12 月 9 日,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南会验字(2005) 第 09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12 月 8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实收注册资金为 6,000 万元。企业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后,未分配利润 2,300 万元转增的股份由工商登记的股 东代表代为持有,实际则由 2006 年在册的职工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

2006 年 12 月 20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召开股东会,决议以 1:0.62 (拟转增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前的注册资本=2,300 万元/3,700 万元)的比例向企业 登记在册的职工股东予以分配。截至 2006 年底,共有 687 名持股股东,其中 74 名持股股东因离职,不享有分红的权利,也就不享受本次转增派送的股份;其余 613 名为在册职工股东,转增前合计享有出资股、配送股、量化股等股份合计 37,032,749 元,企业根据上述配置原则,共转增的股份为 22,960,307 元。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6 年底,形成了 687 名股东合计持有 60,320,556 元股份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19%
2 陈 晓 3,719,459 6.17%
3 陈全明 631,800 1.05%
4 赵金华 581,256 0.96%
5 王志宏 567,000 0.94%
6 周元行 567,000 0.94%
7 陈功平 386,532 0.64%
8 高 杰 343,440 0.57%
9 王逢春 308,124 0.51%
10 胡树伟 305,856 0.51%
11 王永宏等677名股东 16,605,403 27.53%
合计 60,320,556 100%

经上述股东会决议,对于以后新增缴款的股东,均按照其新增持股总额(出 资股、配送股和量化股)的 0.62 倍由股东代表从股份池的股份中向其无偿转让派 送股;职工因离职或降级需转让股份的,应将其派送股按照其转让股份总额(出

律师工作报告

资股、配送股和量化股)的 0.62 倍无偿转让给股东代表。企业后续历次派送股的 处置均按照该比例执行。

(5)2007 年至 2008 年股份公司设立前,股权变动情况

I、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07 年至 2008 年股份公司设立前,共有焦五宁等 69 名职工股东因离职向股 东代表转让股份合计 1,439,181 元,其中,出资股 501,803 元,配送股 172,982 元, 量化股 236,400 元,派送股 527,996 元。根据《认购管理办法》,企业共向上述职 工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合计 501,803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1 焦五宁 267,624 36 明发秀 6,480
2 沈立成 252,720 37 裘良明 6,480
3 颜 山 236,237 38 阮光福 6,480
4 葛风琴 113,400 39 汪恭志 6,480
5 陈忠发 69,336 40 吴建华 6,480
6 周诚厚 38,135 41 肖培生 6,480
7 明净非 27,864 42 张玉明 6,480
8 李凤飞 22,680 43 陈岳添 6,480
9 曹双抢 19,440 44 单爱娣 6,480
10 高伸霞 19,440 45 杨文华 6,480
11 李益清 19,440 46 李自龙 5,510
12 杨有根 19,440 47 王继胜 5,000
13 杨运美 19,440 48 彭七子 4,000
14 雍自彬 19,440 49 卫 成 3,240
15 于生斌 19,440 50 胡中文 3,000
16 陈胜利 14,580 51 黄万军 2,860
17 张正国 11,340 52 丁开发 2,000
18 朱红兵 11,340 53 冯志龙 2,000
19 陈从月 10,000 54 李金才 2,000
20 丁松祥 8,100 55 彭海华 2,000
21 李凤元 8,100 56 汪福奎 2,000
22 周胜菊 8,100 57 王良征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周月君 8,100 58 王荣刚 2,000
24 王光明 6,545 59 汪光荣 2,000
25 陈明喜 6,480 60 叶发青 2,000
26 丁永红 6,480 61 俞喜宝 2,000
27 樊有子 6,480 62 储竹林 2,000
28 黄爱荣 6,480 63 李忠祥 2,000
29 贾云福 6,480 64 赵有龙 2,000
30 金代晟 6,480 65 费皖宁 1,025
31 开六九 6,480 66 汪忠潮 825
32 匡双宁 6,480 67 余安宏 550
33 李秀军 6,480 68 王逢德 500
34 刘旭云 6,480 69 朱正发 310
35 闵文军 6,480 - - -

II、职工转让部分股份情况

因陈全明等 45 名职工股东因离职、退休等原因,根据《认购管理办法》,该 等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配送股、量化股及派送股股份合计 547,852 元无偿转让给股东 代表作为股份池中的股份,其中配送股与量化股合计 294,526 元,派送股 253,326 元。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原因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 原因
1 陈全明 234,900 退休 24 肖元萍 4,480 离职
2 王逢春 121,500 退休 25 闫凤莹 4,480 离职
3 毛庆秀 10,680 离职 26 严尚江 4,480 离职
4 胡贤宾 9,440 离职 27 杨志娟 4,480 离职
5 吴永华 7,437 离职 28 叶卫藩 4,480 离职
6 李自龙 6,656 离职 29 刘克斌 4,480 离职
7 彭七子 5,720 离职 30 石从良 4,480 离职
8 周 灵 5,656 离职 31 詹海波 4,480 离职
9 苏翠萍 5,600 离职 32 章建宁 4,480 离职
10 万 明 5,197 离职 33 赵有龙 4,480 离职
11 胡慧林 4,790 离职 34 邹卫林 4,480 离职
12 龚夏强 4,480 离职 35 陈景鹏 4,480 离职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黄 明 4,480 离职 36 汪志刚 4,480 离职
14 江 东 4,480 离职 37 周玲娟 3,611 离职
15 刘 成 4,480 离职 38 章建明 3,223 离职
16 刘 伟 4,480 离职 39 刘义国 2,480 放弃转增
17 刘善英 4,480 离职 40 朱定辉 2,480 放弃转增
18 刘义明 4,480 离职 41 胡中文 1,860 放弃转增
19 麻林红 4,480 离职 42 黄万军 1,773 放弃转增
20 毛庆胜 4,480 离职 43 王逢德 1,120 离职
21 汪国宏 4,480 离职 44 郑丽红 1,035 放弃转增
22 王 军 4,480 离职 45 朱正发 694 离职
23 王学甫 4,480 离职 - - - -

2007 年,胡启发等 3 名职工向股东代表部分转让股份合计 170,100 元,其中 出资股 105,000 元、派送股 65,100 元,该等股份留存于股份池内。企业根据《认 购管理办法》,共向其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 105,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元) 转让股份(元) 转让股份合计(元)
出资股 派送股
1 胡启发 60,000 37,200 97,200
2 汪永德 35,000 21,700 56,700
3 张纯金 10,000 6,200 16,200
总计 105,000 65,100 170,100

III、职工新增持股情况

2007 年,因干部级别提升等原因,股东代表从股份池中向明章林等 12 名职工 股东转让股份合计 255,892 元,其中出资股 39,112 元,配送股 11,335 元,量化股 107,000 元,派送股 98,445 元,该等股东向企业支付转让价款 39,112 元。具体情 况如下:

股份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出资股 量化股 配送股 派送股 受让股份合计 原因
1 明章林 13,000 31,000 - 27,280 71,280 提干量化,增持
2 姚 境 10,000 31,000 - 25,420 66,420 提干量化,增持
3 周 峰 - 29,000 - 17,980 46,980 提干量化
4 张 继 6,112 16,000 - 13,709 35,821 提干量化,增持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屠炳君 10,000 - -2,000 -2,480 5,520 增持后离职,转让配
送与派送股
6 胡源山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7 张德宏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8 刘 建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9 包加琴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10 黄小宁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11 王高飞 - - 2,000 2,480 4,480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12 查金锁 - - 1,335 1,656 2,991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总计 39,112 107,000 11,335 98,445 255,892 -

注:屠炳君的配送股及派送股金额之所以为负数,系因其新增缴款之后离职,股东代表 受让其持有的配送股及派送股。

此外,2007 年,股东代表从股份池的存量股中向程彩娣转让股份合计 126,360 元,其中出资股 34,000 元、干部级别量化股及配送股 44,000 元,派送股 48,360 元。 程彩娣向企业支付转让价款 34,000 元。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股份公司成立前,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股 本结构包括 619 名股东持有的 58,545,675 元股份及全体股东代表代为持有的股份 池 1,454,325 元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2 陈 晓 3,719,459 6.20%
3 赵金华 581,256 0.97%
4 王志宏 567,000 0.95%
5 周元行 567,000 0.95%
6 陈全明 396,900 0.66%
7 陈功平 386,532 0.64%
8 高 杰 343,440 0.57%
9 胡树伟 305,856 0.51%
10 王永宏 300,672 0.50%
11 陈增宏等609名股东 15,072,874 25.12%
12 全体股东代表 1,454,325 2.42%
合计 60,000,000 100%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增加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等变更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 风险。

(二)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1、2008 年 2 月 25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 议,一致同意将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变更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股份公司的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均保持不变。并同意整体改制为 股份公司后,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原债权债务均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同 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改制的资产评估、审计、工商登记等事宜。

2、2008 年 2 月 25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工商登记的 7 名股东代表 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股本总额、各 股东的股份比例、债权及债务承担、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 合法、有效。

3、200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 设立”之“(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4、2008 年 3 月 4 日,股份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取得了注册号为 34000000001081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安徽省 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变更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股 份合作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本 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和验资

1、2008 年 2 月 26 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料总厂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华普评字[2008]第 25 号)。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律师工作报告

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值为 14,046.81 万元。

2、2008 年 3 月 4 日,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南会验字(2008)56 号” 《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公司股东已足额缴纳其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已到位。以上述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为依 据,净资产 14,046.81 万元中,股本为 6,000 万元,剩余的净资产 8,046.81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7 人,代 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耐 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发起设立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相关议案,包括《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第一届届董事会成员、股份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成员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是: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冷铸 模(铸造)、金属护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 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对外进出口业务备案后方可经营)。

2、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业务体系各环节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 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的股 东与发行人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产品亦无可替代性。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产清单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由耐磨 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的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已由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南会验字 (2008)5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其出资全部到位。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土地、房产、专利及注册商标的权属证书原件,查 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发票、重要原材料的订单,对发行人土地、厂房和生 产经营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对 发行人商标权属进行查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行人专利权属进行查询,发行 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机器设备以及专利、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详见本 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或聘 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全 部专职,且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当 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文本样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 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律师工作报告

和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市支行,账号为:1317090009024503313。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2、发行人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拥有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安徽省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国税宣国字 342524153422220 号《税务登记证》。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会计报表系按照国家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发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规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内控报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实际 情况和生产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发 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如下:

==> picture [373 x 29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股东大会
监事会
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
证券部
审计部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 供 技 企 外 销 际 生
务 应 术 管 联 售 市 产

部 部 部 部 部 场 部


----- End of picture text -----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经营, 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之“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 7 名自然人,基本情况如下:

1、陈宗明,男,中国国籍,1939 年 1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4252419390130 ****,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陈晓,男,中国国籍,1963 年 9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4252419630923 ****,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王志宏,男,中国国籍,1962 年 2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4252419620217****,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陈功平,男,中国国籍,1963 年 6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4252419630607****,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5、周元行,男,中国国籍,1957 年 1 月出生,身份证号:34254119570101****,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6、沈茂林,男,中国国籍,1970 年 11 月出生,身份证号:34252419701129****,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7、赵金华,男,中国国籍,1960 年 7 月出生,身份证号:34252419600701****, 住所为安徽省宁国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符合《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其投资设立股份公司 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1、根据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份公司共 7 名发起人,各发起人 “ ” 持股数额及出资比例见本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发行人的 7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在 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各发起人出资比例亦不违反公司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 定。

(三)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之产权关系

1、根据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股东 一致同意以其各自所持有的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 为出资,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原债权债务 均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

2、根据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南会验字(2008)56 号”《验资报告》, 各发起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 其所有出资已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之产权关系清晰, 将该等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由于发行人系整体改制设立,发起人在将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依法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 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由于发行人系整体改制设立,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资产、业 务及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 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但由于整体改制,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和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须由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更名为股份公 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更名手续已变更完毕。(主要财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六)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 1、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 152 名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4252419390130**** 安徽省宁国市 37.82%
2 陈 晓 34252419630923**** 安徽省宁国市 14.20%
3 陈功林 34252419640624**** 安徽省宁国市 4.80%
4 陈也寒 34010319960720**** 安徽省合肥市 4.55%
5 赵金华 34252419600701**** 安徽省宁国市 0.61%
6 王志宏 34252419620217**** 安徽省宁国市 0.60%
7 朱帮华 34252419740920**** 安徽省宁国市 0.36%
8 高 杰 34040419520907**** 上海市闵行区 0.36%
9 朱有润 34252419710605**** 安徽省宁国市 0.36%
10 王永宏 34250119701012**** 安徽省宁国市 0.34%
11 沈茂林 34252419701129**** 安徽省宁国市 0.33%
12 冯继林 34252419720507**** 安徽省宁国市 0.33%
13 胡树伟 34252419481119**** 安徽省宁国市 0.32%
14 陈功平 34252419630607**** 安徽省宁国市 0.32%
15 吴明军 34252419710315**** 安徽省宁国市 0.30%
16 陈增宏 34252419630205**** 安徽省宁国市 0.29%
17 张 斌 34252419711210**** 安徽省宁国市 0.27%
18 刘冬生 34252419541122**** 安徽省宁国市 0.27%
19 王铁英 34252419640129**** 安徽省宁国市 0.26%
20 陈来发 34252419631215**** 安徽省宁国市 0.25%
21 姚永茂 34040419400316**** 安徽省宁国市 0.25%
22 张 继 34252419700522**** 安徽省宁国市 0.23%
23 余取胜 34252419460628**** 安徽省宁国市 0.23%
24 舒时江 34252119711113**** 安徽省宁国市 0.23%
25 杨明星 34252419540302**** 安徽省宁国市 0.23%
26 杨明华 34252419640821**** 安徽省宁国市 0.22%
27 姚 境 34252419730808**** 安徽省宁国市 0.22%
28 储贵安 34252419641130**** 安徽省宁国市 0.22%
29 刘举胜 34020519660820**** 安徽省芜湖市 0.2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 汪 胜 34252419690401**** 安徽省宁国市 0.22%
31 周小宏 34252419660805**** 安徽省宁国市 0.22%
32 俞海清 34252419680525**** 安徽省宁国市 0.22%
33 汪国清 34252419731210**** 安徽省宁国市 0.21%
34 吕春华 34252419661121**** 安徽省宁国市 0.21%
35 胡先岐 34250119720127**** 安徽省宣城市 0.21%
36 杨双喜 34252119621010**** 安徽省宁国市 0.21%
37 程彩娣 34252419371213*** 安徽省宁国市 0.20%
38 文先彬 34252419710226**** 安徽省宁国市 0.19%
39 王振来 34252419700930**** 安徽省宁国市 0.19%
40 储力生 34252419620620**** 安徽省宁国市 0.18%
41 朱桂娣 34252419650925**** 安徽省宁国市 0.18%
42 葛有胜 34252419650914**** 安徽省宁国市 0.17%
43 李道成 34252419500109**** 安徽省宁国市 0.17%
44 殷忠和 34252419680329**** 安徽省宁国市 0.17%
45 王蓬海 34252419580708**** 安徽省宁国市 0.16%
46 李江根 34252419531101**** 安徽省宁国市 0.16%
47 尚之华 34252419611120**** 安徽省宁国市 0.16%
48 罗明九 34252419640101**** 安徽省宁国市 0.15%
49 李水根 34252419540502**** 安徽省宁国市 0.15%
50 胡启发 34252419530717**** 安徽省宁国市 0.14%
51 周 峰 34021119680203**** 安徽省宁国市 0.14%
52 汪绍松 34252419690109**** 安徽省宁国市 0.14%
53 倪照辉 34252419741101**** 安徽省宁国市 0.13%
54 陈 俊 34252419780114**** 安徽省宁国市 0.13%
55 陈双林 34252419770915**** 安徽省宁国市 0.13%
56 刘旭林 34252419760105**** 安徽省宁国市 0.13%
57 夏长平 34252419701109**** 安徽省宁国市 0.13%
58 陈福德 34252419560113**** 安徽省宁国市 0.12%
59 葛有根 34252419641113**** 安徽省宁国市 0.12%
60 吕 静 34252419700727**** 安徽省宁国市 0.12%
61 舒成胜 34252419450807**** 安徽省宁国市 0.11%
62 刘洪水 34252419690802**** 安徽省宁国市 0.11%
63 李国军 34252419710121**** 安徽省宁国市 0.11%
64 汪永德 34252419570312**** 安徽省宁国市 0.1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5 朱顺义 34252419621020**** 安徽省宁国市 0.10%
66 周 琦 34252419770808**** 安徽省宁国市 0.10%
67 李忠奎 34252419710302**** 安徽省宁国市 0.10%
68 汪 震 34252419790711**** 安徽省宁国市 0.10%
69 王德财 34252319640920**** 安徽省广德县 0.10%
70 王根林 34252419620610**** 安徽省宁国市 0.10%
71 孔祥顺 34252419691205**** 安徽省宁国市 0.10%
72 汪培林 34252419640629**** 安徽省宁国市 0.09%
73 尤庆祝 34252419760829**** 安徽省宁国市 0.08%
74 陈 枫 34252419431010**** 安徽省宁国市 0.07%
75 李 敏 34252419740219**** 安徽省宁国市 0.06%
76 汪江宁 34252419631121**** 安徽省宁国市 0.06%
77 吴承华 34252419600629**** 安徽省宁国市 0.06%
78 彭 宁 34252419440906**** 安徽省宁国市 0.06%
79 李凤琴 34252419620919**** 安徽省宁国市 0.05%
80 彭为群 34252419730702****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1 彭晓玲 34252419480314****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2 陈学兵 34252419700928****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3 李克明 34252419520906****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4 胡春红 34252419630310****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5 贾纪芳 34252419601204****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6 王艳芳 34252419721213****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7 徐 建 34252419651127**** 安徽省宁国市 0.04%
88 吉志三 34252419680303**** 安徽省宁国市 0.03%
89 徐贤祥 34252419650127****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0 李 珍 3425241975011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1 周晓芳 3425241971041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2 陈长华 34252419730528****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3 李根莲 34252419660310****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4 杨正祥 34252419640616****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5 袁友生 34252419720903****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6 姚 丽 34252419701108****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7 王儒星 34252419640312**** 安徽省宁国市 0.03%
98 陈 川 34250119760902**** 安徽省宣城市 0.03%
99 阮立贞 3425241969100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0 向以虎 34252419730423****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1 蔡海华 34252419700922****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2 李三一 34252419661011****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3 毛俊勇 34250119740426****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4 夏为民 34252419641107****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5 肖烈胜 34252419731002****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6 张桂秀 34250219690806****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7 朱守海 3425241970070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8 姚文明 3425241952080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09 李 红 34252419670114**** 安徽省宁国市 0.03%
110 姚 微 34252419760718**** 安徽省宁国市 0.02%
111 钱美兰 34252419720612**** 安徽省宁国市 0.02%
112 姚 波 34252419760804**** 安徽省宁国市 0.02%
113 汪仕发 34252419700215**** 安徽省宁国市 0.02%
114 孙泽云 34252419701209**** 安徽省宁国市 0.02%
115 王亚明 34262319741212****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16 陈长莲 3425241971103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17 胡春华 34252419690912****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18 胡忠华 3425241970091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19 张治国 34252419770727****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0 朱庆华 34252419651223****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1 易玉琴 34272219630412****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2 刘文谋 34252419630108****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3 毛家胜 34252419690204****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4 康正和 34252419691212****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5 瞿青青 34252419550706****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6 刘喜子 34250119660112**** 安徽省宣城市 0.01%
127 熊志刚 34252419701115****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8 朱庆年 34252419621114****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29 陈先彬 34252419710914****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0 彭先文 34252419720118****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1 李国有 34252419571011****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2 汪金虎 3425241962122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3 张美琴 34252419650709****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4 王永海 34252419671125**** 安徽省宁国市 0.01%

律师工作报告

135 陈国胜 34252419720411****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6 郎满钱 34250219820428****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7 刘家炳 34252419641211****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8 张振翠 34252419680105****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39 朱张明 34252419760405****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0 黄永根 34252419690424****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1 李贵财 3425241969092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2 向成江 34252419550303****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3 张 洪 3425241966122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4 朱帮权 34252419720820****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5 郑顺喜 34252419631029****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6 包永刚 34252119660401**** 安徽省宣城市 0.01%
147 刘德明 34252419580525****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8 王敏建 34252419741216****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49 张志莲 34252419690116****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50 胡维兵 34252419650211****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51 彭土根 34252419611023**** 安徽省宁国市 0.01%
152 谢大有 34252419670508**** 安徽省宁国市 0.01%
合计 77.28%

2、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嘉岳九鼎 与文景九鼎,基本情况如下:

(1)嘉岳九鼎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 9,000,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3.64 %。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颁发的注册号 为 320594000179358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嘉岳九鼎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苏州磐石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岳九鼎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苏州磐石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6%
苏州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9,950 49.97%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嘉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9,950 49.97%
合计 160,000 100%

其中,苏州磐石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嘉岳九鼎的普通合伙人,其余合伙 人均为有限合伙人。

(2)文景九鼎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 6,000,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09%。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颁发的注册号 为 320594000179719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文景九鼎成 立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创业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文景九鼎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0.003%
苏州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0 1.742%
张铮 3,000 10.453%
俞习文 1,500 5.226%
陈志新 1,500 5.226%
大连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0 4.181%
岳海涛 1,200 4.181%
高涛 1,000 3.484%
张修建 1,000 3.484%
北京市世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 3.484%
吴井军 1,000 3.484%
杨璐家 1,000 3.484%
刘姝 1,000 3.484%
厦门市力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484%
刘雪梅 1,000 3.484%
高国良 1,000 3.484%
吉林华康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484%
北京东启建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 3.484%
苏忠振 1,000 3.484%

律师工作报告

陈小文 1,000 3.484%
芮伟 1,000 3.484%
刘宇斌 1,000 3.484%
施建国 1,000 3.484%
高明 1,000 3.484%
河南智点科技有限公司 1,000 3.484%
吴艳 800 2.787%
朱海良 500 1.742%
聂松林 500 1.742%
合计 28,701 100%

其中,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文景九鼎的普通合伙人,其余合伙 人均为有限合伙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现有股东中,陈也寒系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宗明 之外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所持公司 3,000,000 股股份系由其外 祖父陈宗明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向其无偿转让所得,并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详 见本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陈也寒的法定监护人为其父亲陈先发与 母亲陈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陈也寒的该等股东 权利与义务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并承担,直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不存在法律 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 152 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2 名有限合伙企业系依法 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具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宗明和 陈晓,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陈宗明持有公司 2,496.4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37.82%,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陈晓持有公司 937.2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4.20%,二人合计 持有公司 52.02%的股份。且近三年以来一直合计持有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份。

2、陈宗明和陈晓系父子关系,2011 年 4 月 19 日,陈功林(陈宗明之次子) 及陈也寒(陈宗明之外孙)从陈宗明处各受让 300 万股股份,上述二人于受让当

律师工作报告

日与陈晓签订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受让的合计 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9.0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陈晓代为行使。自此,陈宗明和陈晓合计持有 和控制发行人 61.11%股份的表决权,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经营决策的绝对控 制力。

3、自股份公司 2008 年 3 月设立以来,陈宗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晓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及总经理。陈宗明和陈晓父子在最近三年一直 共同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宗明和陈晓父子二人, 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多人共同拥 有公司控制权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自设立至整体改制设立 为股份公司前的股权变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发行人于 2008 年 3 月 4 日由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发 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 “皖南会验字(2008)56 号” 《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工 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 东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4,964,440 58.27%
2 陈 晓 12,383,377 20.64%
3 王志宏 3,372,272 5.62%
4 陈功平 2,596,418 4.33%
5 周元行 2,431,155 4.05%
6 沈茂林 2,265,319 3.78%
7 赵金华 1,987,019 3.31%
合计 60,000,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要求,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风险。

律师工作报告

由于股份公司系由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耐磨材 料厂(股份合作制)截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实际股东共有 619 名,因此,股份公司 于 2008 年 3 月 4 日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代表为上述 7 名,但实际股东为 619 名 (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2 陈 晓 3,719,459 6.20%
3 赵金华 581,256 0.97%
4 王志宏 567,000 0.95%
5 周元行 567,000 0.95%
6 陈全明 396,900 0.66%
7 陈功平 386,532 0.64%
8 高 杰 343,440 0.57%
9 胡树伟 305,856 0.51%
10 王永宏 300,672 0.50%
11 陈增宏等609名股东 15,072,874 25.12%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1,454,325 2.42%
合计 60,000,000 100%

(三)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后的股权演变情况

1、2008 年,股权变动情况

(1)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至 2008 年底,共有周利生等 21 名职工股东向股东代表 转让股份 612,121 股作为股份池中的股份。企业向该等股东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 转让价款 188,23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股) 转让价款(元)
1 周利生 226,800 65,288
2 徐全明 124,416 44,000
3 李玉海 77,760 17,000
4 宋清华 77,760 17,000
5 韦典孝 22,680 12,000
6 郭 丽 10,530 4,500

律师工作报告

7 薛 辉 8,165 2,520
8 陈春兰 6,480 2,000
9 邓海水 6,480 2,000
10 高婷婷 6,480 2,000
11 林宗伙 6,480 2,000
12 邵名伟 6,480 2,000
13 施虹敏 6,480 2,000
14 孙文辉 6,480 2,000
15 杨晓龙 6,480 2,000
16 代章秀 3,240 1,000
17 胡慧林 2,500 2,500
18 刘善英 2,000 2,000
19 王 军 2,000 2,000
20 程朝祥 1,430 1,430
21 谢光财 1,000 1,000
合计 612,121 188,238

注:上述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系在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阶段股东所享有的配送股、 量化股和派送股均是无偿取得,因此股东均自愿将该等股份无偿转让给股东代表作为股份池 中的股份(下同)。

(2)职工受让股份情况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至 2008 年底,因级别提升,股东代表从股份池中向胡先 岐等 6 名职工转让股份合计 568,620 股,该等职工向企业支付转让价款 146,000 元,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受让股份(股) 受让价款(元)
1 胡先岐 191,160 58,000
2 汪海宁 84,240 23,000
3 夏长平 84,240 23,000
4 周根林 79,380 20,000
5 凌 众 71,280 15,000
6 尤庆祝 58,320 7,000
合计 568,620 146,000

律师工作报告

注:上述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系为保持干部股份量化政策的一致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 的积极性,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干部因级别提升,仍按照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量化 原则无偿取得量化股份(下同)。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8 年底,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2 陈 晓 3719,459 6.20%
3 赵金华 581,256 0.97%
4 王志宏 567,000 0.95%
5 周元行 567,000 0.95%
6 陈全明 396,900 0.66%
7 陈功平 386,532 0.64%
8 高 杰 343,440 0.57%
9 胡树伟 305,856 0.51%
10 王永宏 300,672 0.50%
11 陈增宏等588名股东 15,029,373 25.05%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1,497,826 2.50%
合计 60,000,000 100%

2、2009 年,股权变动情况

(1)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09 年度,共有周元行等 39 名职工股东向股东代表转让 1,726,437 股作为股 份池中的股份,公司向该等股东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 628,630 元。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股) 转让价款(元)
1 周元行 567,000 161,400
2 陈全明 396,900 202,400
3 王逢春 186,624 70,300
4 王登国 100,440 31,000
5 汪海宁 90,720 25,000
6 吕爱民 77,760 17,000
7 吴承龙 53,784 16,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王继海 28,512 10,000
9 余继发 22,680 12,000
10 匡剑芬 19,440 10,000
11 汪梁美 19,440 10,000
12 张国华 19,440 10,000
13 汪令友 11,340 5,000
14 甘明富 6,480 2,000
15 葛有发 6,480 2,000
16 胡怀宁 6,480 2,000
17 李英虎 6,480 2,000
18 刘四新 6,480 2,000
19 潘泽贵 6,480 2,000
20 汪东来 6,480 2,000
21 汪强胜 6,480 2,000
22 汪文明 6,480 2,000
23 吴 萍 6,480 2,000
24 杨爱香 6,480 2,000
25 张国清 6,480 2,000
26 张家华 6,480 2,000
27 张金云 6,480 2,000
28 郑吉锋 6,480 2,000
29 朱庆华 6,480 2,000
30 包永东 5,508 1,700
31 朱定辉 4,000 2,000
32 刘培风 3,240 1,000
33 张家彬 3,240 1,000
34 张润梅 2,689 830
35 葛光胜 2,000 2,000
36 葛海洋 2,000 2,000
37 刘 伟 2,000 2,000
38 刘浩林 2,000 2,000
39 马金忠 2,000 2,000
合计 1,726,437 628,630

(2)职工转让部分股份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2009 年,因离职、降级等原因,共有陈功平等六名职工将其股份合计 104,020 股无偿转让给股东代表作为股份池中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股) 原因
1 陈功平 81,000 降级
2 孙登陆 5,100 离职
3 单国成 4,480 离职
4 李忠国 4,480 离职
5 王 峰 4,480 离职
6 姚立新 4,480 离职
合计 104,020 -

(3)职工受让股份情况

2009 年,因干部级别提升等原因,股东代表从股份池中向冯继林等 13 名职工 股东转让股份 1,151,496 股,该等股东向企业支付转让价款 296,800 元,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受让股份(股) 受让价款(元)
1 冯继林 210,600 49,000
2 吴明军 137,700 35,000
3 沈茂林 104,976 14,800
4 吕春华 955,80 28,000
5 杨双喜 68,040 11,000
6 王振来 66,420 10,000
7 王永宏 25,920 -
8 姚 境 24,300 15,000
9 明章林 8,100 5,000
10 张 继 8,100 5,000
11 周小宏 205,740 65,000
12 吴承华 102,060 32,000
13 周 琦 93,960 27,000
合计 1,151,496 296,800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截至 2009 年底,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2 陈 晓 3,719,459 6.20%
3 赵金华 581,256 0.97%
4 王志宏 567,000 0.95%
5 吴明军 369,036 0.62%
6 高 杰 343,440 0.57%
7 王永宏 326,592 0.54%
8 沈茂林 312,336 0.52%
9 冯继林 311,040 0.52%
10 胡树伟 305,856 0.51%
11 陈功平等552名股东 14,682,512 24.47%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2,176,787 3.63%
合计 60,000,000 100%
  • 3、2010 年至 2011 年 4 月股东规范清理前,股权变动情况

(1)职工转让全部股份情况

2010 年至 2011 年 4 月,共有朱四七等 49 名职工向股东代表转让股份合计 594,172 股,公司向其支付与认股本金等额的转让价款 306,392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股) 转让价款(元)
1 朱四七 156,173 65,000
2 吉志林 130,086 40,000
3 潘永胜 59,400 59,400
4 罗四清 27,210 27,210
5 彭玉德 19,440 10,000
6 张洪升 11,340 5,000
7 齐 虎 10,951 3,380
8 吉旺龙 10,000 10,000
9 张平军 8,100 3,000
10 陈四清 6,545 2,020
11 董雪珍 6,480 2,000
12 顾道军 6,480 2,000
13 李杨梅 6,480 2,000
14 刘立发 6,480 2,0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潘爱美 6,480 2,000
16 汪国银 6,480 2,000
17 汪克忠 6,480 2,000
18 汪清亮 6,480 2,000
19 汪清泉 6,480 2,000
20 汪文水 6,480 2,000
21 王许宾 6,480 2,000
22 张纯金 6,480 2,000
23 朱庆平 6,480 2,000
24 吴耀平 6,480 2,000
25 江联合 5,874 1,813
26 陈来富 5,000 5,000
27 吕维冬 5,000 5,000
28 翁方继 4,941 1,525
29 吕爱清 3,635 1,122
30 刘长明 2,995 2,995
31 林安强 2,530 2,530
32 陈来贵 2,040 2,040
33 蔡成安 2,000 2,000
34 陈国祥 2,000 2,000
35 龚夏强 2,000 2,000
36 黄 明 2,000 2,000
37 江来芳 2,000 2,000
38 柯朝辉 2,000 2,000
39 刘义明 2,000 2,000
40 毛庆胜 2,000 2,000
41 王学甫 2,000 2,000
42 肖元萍 2,000 2,000
43 叶卫藩 2,000 2,000
44 张 实 2,000 2,000
45 邹卫林 2,000 2,000
46 郑丽红 1,670 835
47 周玲娟 1,612 1,612
48 李维义 1,490 1,490
49 晏高清 1,420 1,420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594,172 306,392

(2)职工转让部分股份情况

2010 年至 2011 年 4 月,因离职、降级、去世等原因,明章林等 30 名职工或 其合法继承人将其股份合计 874,579 股无偿转让给股东代表作为股份池的存量股。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股) 原因
1 明章林 137,640 离职
2 李水根 113,400 退休
3 吴明军 81,000 降级
4 陈福德 71,280 退休
5 喻兆金 71,280 降级
6 周军海 68,820 离职
7 周根林 65,720 离职
8 高伸峰 46,980 降级
9 吴承华 46,980 退休
10 凌 众 46,980 降级
11 夏正平 17,864 离职
12 吕跃雷 9,440 离职
13 章正明 9,440 去世
14 储亦文 9,440 去世
15 孙文义 9,440 离职
16 钟 斌 8,613 离职
17 李 曼 6,340 离职
18 方 武 6,340 离职
19 陈福燕 4,480 离职
20 沈鑫志 4,480 离职
21 王传银 4,480 离职
22 张红卫 4,480 离职
23 胡再菊 4,480 离职
24 毛玲佳 4,480 离职
25 殷少华 4,480 离职
26 章 星 4,480 离职
27 朱庆四 4,480 离职

律师工作报告

28 储 钟 2,738 离职
29 杨光志 2,284 离职
30 汪国兵 2,240 离职
合计 874,579 -

(3)职工受让股份情况

2010 年至 2011 年 4 月,因干部级别提升等原因,股东代表从股份池中向汪胜 等 16 名职工股东转让股份 1,271,121 股,该等职工股东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合计 386,383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受让股份(股) 受让价款(元)
1 汪 胜 186,300 55,000
2 朱邦华 176,580 49,000
3 朱有润 137,700 35,000
4 刘旭林 115,020 42,000
5 罗明九 97,200 29,000
6 汪 震 84,240 23,000
7 李忠奎 83,430 22,500
8 葛有根 79,231 19,908
9 王德才 71,280 15,000
10 王根林 68,040 13,000
11 殷忠和 58,280 6,975
12 夏长平 30,780 19,000
13 倪朝辉 24,300 15,000
14 葛有根 22,680 14,000
15 陈 俊 21,060 13,000
16 马义芳 15,000 15,000
合计 1,271,121 386,383

另,2010 年职工股东吴丽莉将其所持全部股份无偿转让予其父亲吴祖文。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2011 年 4 月股东规范清理前,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陈 晓 3,719,459 6.20%
3 赵金华 581,256 0.97%
4 王志宏 567,000 0.95%
5 高 杰 343,440 0.57%
6 朱有润 343,440 0.57%
7 王永宏 326,592 0.54%
8 沈茂林 312,336 0.52%
9 冯继林 311,040 0.52%
10 胡树伟 305,856 0.51%
11 陈功平等503名股东 14,505,786 24.18%
12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池) 2,379,109 3.97%
合计 57,620,891 100%

由于股东代表从职工股东受让的股份尚未完全转让给其他职工,截至 2011 年 4 月股东规范清理前,股份池中尚有 2,379,109 股由股东代表持有(即上述 513 名 实际股东合计持有的 57,620,891 股与工商登记的股本总额 6,000 万股之差额)。2011 年 4 月,股东代表根据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该等股份转让给了股份公司的全体股 东。全体股东按照该等股份对应的原职工股东所获取转让价款向公司支付受让价 款,完全冲抵原职工股东转让该等股份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其中,陈宗明将其 按照持股比例拥有的存量股股权 1,498,984 股无偿转让给陈晓;恒鑫公司将其持有 的全部股权按照每股 1 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功林,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由“回 收公司”更名)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每股 1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铁英。在上述股 份认购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股东共计 513 名,合计持股 6,000 万股股权, 其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6,304,686 60.51%
2 陈 晓 5,372,016 8.95%
3 赵金华 605,255 1.01%
4 王志宏 590,411 0.98%
5 高 杰 357,620 0.60%
6 朱有润 357,620 0.60%
7 王永宏 340,077 0.57%
8 沈茂林 325,232 0.54%
9 冯继林 323,883 0.54%
10 胡树伟 318,484 0.53%

律师工作报告

11 陈功平等503名股东 15,104,716 25.17%
合计 60,000,000 100%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认购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代表的确定原则为企业正部级以上干部。干部因离 职、退休等不适宜担任股东代表的,应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代表代为 持有,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公司及其前身耐磨材料厂(股 份合作制)的股东代表降级、退休或离职,则将其持有的全部工商登记股权转让 给其他适格的干部职工,股权转让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 转让时间 转让原因
1 胡启发 陈 晓 1,311,737 2005-12-03 降级
2 刘冬生 陈 晓 1,281,390 2005-12-03 降级
3 姚永茂 陈功平 1,607,418 2005-12-03 退休
4 陈全明 沈茂林 2,265,319 2008-02-25 退休
5 周元行 赵金华 2,431,155 2010-03-10 离职

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及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历次增资(详见本报告“四、 发行人的设立”),截至 2011 年 3 月,股份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 东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4,964,440 58.27%
2 陈 晓 12,383,377 20.64%
3 赵金华 4,418,174 7.36%
4 王志宏 3,372,272 5.62%
5 陈功平 2,596,418 4.33%
6 沈茂林 2,265,319 3.78%
合计 60,000,000 100%

4、2011 年 4 月,隐名股东的规范清理

由于上述职工股东绝大部分作为隐名股东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其 股东身份未经工商登记,使公司的股权关系存在潜在纠纷,且股东总人数超过了 《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得超过 200 人之规定。为使股份公司股东 人数及股权结构合法合规,公司引进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嘉岳九鼎、文景九鼎及 天津创宇富,以下简称“三家投资机构”)根据合法、合规及公平、自愿原则,以统

律师工作报告

一价格(每股 6 元)收购公司股东(含隐名股东)的股权,以达到减少实际股东 人数,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主要清理过程如下:

(1)2011 年 4 月 15 日,上述 513 名公司实际股东中,张继等 422 名股东本 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将其实际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每股 6 元(含税)的价 格转让给三名工商登记的股东代表王志宏、赵金华及陈功平,并分别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其中,全部转让股份的股东有 362 人,部分转让股份的股东有 60 人。 本次股权转让经安徽省宁国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2)2011 年 4 月 18 日,赵金华、王志宏及陈功平与三家投资机构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将其从 422 名股东受让的股份转让给三家投资机构,转让价格均为 每股 6 元(含税)。三家投资机构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均用于 转让方以同样 6 元/股的价格履行上述 4 月 1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该 等股权清退款。

(3)2011 年 4 月 19 日,陈晓、沈茂林、赵金华与高杰、朱有润、王永宏等 145 名隐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陈晓、沈茂林与赵金华分别将其所持公司 7,011,361 股股份、2,047,832 股股份及 374,557 股股份,合计 9,433,750 股股份,转 让予该等隐名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依法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明晰隐名股东 的股份所有权。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不发生对价支付。

(4)2011 年 5 月 6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述隐名股东清理及还原已完成, 为此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等条款。并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隐名股东清理及还原过程中所实施的股 权转让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经过上述隐名股东的规范清理,发行人形成了 154 名股东合计持有 6,000 万股 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34,964,440 58.27%
2 陈 晓 5,372,016 8.95%
3 赵金华 404,742 0.67%
4 王志宏 394,816 0.66%
5 朱帮华 239,538 0.40%
6 高 杰 239,145 0.40%
7 朱有润 239,145 0.4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王永宏 227,414 0.38%
9 沈茂林 217,487 0.36%
10 冯继林 216,585 0.36%
11 胡树伟 212,975 0.35%
12 陈功平 212,749 0.35%
13 吴明军 200,567 0.33%
14 陈增宏 191,972 0.32%
15 张 斌 180,487 0.30%
16 刘冬生 176,786 0.29%
17 陈功林 168,689 0.28%
18 王铁英 168,689 0.28%
19 陈来发 163,341 0.27%
20 姚永茂 162,439 0.27%
21 张 继 154,668 0.26%
22 余取胜 154,182 0.26%
23 舒时江 153,637 0.26%
24 杨明星 153,414 0.26%
25 杨明华 146,646 0.24%
26 姚 境 144,164 0.24%
27 储贵安 143,713 0.24%
28 刘举胜 143,487 0.24%
29 汪 胜 143,487 0.24%
30 周小宏 143,262 0.24%
31 俞海清 143,036 0.24%
32 汪国清 141,119 0.24%
33 吕春华 140,780 0.23%
34 胡先岐 137,621 0.23%
35 杨双喜 137,621 0.23%
36 程彩娣 131,577 0.22%
37 文先彬 128,439 0.21%
38 王振来 125,664 0.21%
39 储力生 121,119 0.20%
40 朱桂娣 117,745 0.20%
41 葛有胜 112,805 0.19%
42 李道成 110,660 0.1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 殷忠和 110,126 0.18%
44 王逢海 106,487 0.18%
45 李江根 105,937 0.18%
46 尚之华 103,575 0.17%
47 罗明九 101,213 0.17%
48 李水根 97,811 0.16%
49 胡启发 95,433 0.16%
50 周 峰 91,372 0.15%
51 汪绍松 89,115 0.15%
52 倪朝辉 87,987 0.15%
53 陈 俊 84,604 0.14%
54 陈双林 84,604 0.14%
55 刘旭林 84,604 0.14%
56 夏长平 84,604 0.14%
57 陈福德 81,896 0.14%
58 葛有根 79,518 0.13%
59 吕 静 78,061 0.13%
60 舒成胜 75,579 0.13%
61 刘洪水 73,323 0.12%
62 李国军 69,939 0.12%
63 汪永德 69,713 0.12%
64 朱顺义 67,006 0.11%
65 周 琦 65,427 0.11%
66 李忠奎 63,171 0.11%
67 汪 震 63,171 0.11%
68 王德财 63,171 0.11%
69 王根林 63,171 0.11%
70 孔祥顺 63,171 0.11%
71 汪培林 57,354 0.10%
72 尤庆祝 54,146 0.09%
73 陈 枫 49,183 0.08%
74 李 敏 41,767 0.07%
75 汪江宁 40,485 0.07%
76 吴承华 38,353 0.06%
77 彭 宁 37,449 0.0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8 李凤琴 30,364 0.05%
79 彭为群 28,677 0.05%
80 彭晓玲 28,340 0.05%
81 陈学兵 26,990 0.04%
82 李克明 23,616 0.04%
83 胡春红 23,616 0.04%
84 贾纪芳 23,616 0.04%
85 王艳芳 23,616 0.04%
86 徐 建 23,312 0.04%
87 吉志三 20,580 0.03%
88 徐贤祥 20,462 0.03%
89 李 珍 20,243 0.03%
90 周晓芳 20,243 0.03%
91 陈长华 20,243 0.03%
92 李根莲 20,243 0.03%
93 杨正祥 20,243 0.03%
94 袁友生 20,243 0.03%
95 姚 丽 20,243 0.03%
96 王儒星 20,243 0.03%
97 陈 川 20,243 0.03%
98 阮立贞 20,243 0.03%
99 向以虎 20,243 0.03%
100 蔡海华 20,243 0.03%
101 李三一 20,243 0.03%
102 毛俊勇 20,243 0.03%
103 夏为民 20,243 0.03%
104 肖烈胜 20,243 0.03%
105 张桂秀 20,243 0.03%
106 朱守海 20,243 0.03%
107 姚文明 20,243 0.03%
108 李 红 16,869 0.03%
109 姚 微 11,808 0.02%
110 钱美兰 11,808 0.02%
111 姚 波 11,808 0.02%
112 汪仕发 11,808 0.0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3 孙泽云 10,121 0.02%
114 王亚明 8,519 0.01%
115 陈长莲 8,434 0.01%
116 胡春华 8,434 0.01%
117 胡忠华 7,457 0.01%
118 张治国 6,849 0.01%
119 朱庆华 6,832 0.01%
120 易玉琴 6,832 0.01%
121 刘文谋 6,781 0.01%
122 毛家胜 6,748 0.01%
123 康正和 6,748 0.01%
124 瞿青青 6,748 0.01%
125 刘喜子 6,748 0.01%
126 熊志刚 6,748 0.01%
127 朱庆年 6,748 0.01%
128 陈先彬 6,748 0.01%
129 彭先文 6,748 0.01%
130 李国友 6,748 0.01%
131 汪金虎 6,748 0.01%
132 张美琴 6,748 0.01%
133 王永海 6,748 0.01%
134 陈国胜 6,748 0.01%
135 郎满钱 6,748 0.01%
136 刘家炳 6,748 0.01%
137 张振翠 6,748 0.01%
138 朱章明 6,748 0.01%
139 黄永根 6,748 0.01%
140 李贵财 6,748 0.01%
141 向成江 6,748 0.01%
142 张 洪 6,748 0.01%
143 朱帮权 6,748 0.01%
144 郑顺喜 6,748 0.01%
145 包永刚 6,748 0.01%
146 刘德明 6,748 0.01%
147 王敏建 6,748 0.0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8 张志莲 6,748 0.01%
149 胡维兵 6,748 0.01%
150 彭土根 6,748 0.01%
151 谢大有 6,748 0.01%
152 嘉岳九鼎 5,400,000 9.00%
153 文景九鼎 3,000,000 5.00%
154 天津创宇富 600,000 1.00%
合计 60,000,000 100.00%

5、2011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4 月 19 日,陈宗明与陈晓、陈功林、陈也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陈宗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分别转让予陈晓 4,000,000 股、陈功林 3,000,000 股以及陈也寒 3,000,000 股。鉴于受让方系转让方之子女或外孙,转让方 将该等股份无偿转让予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一并办理了工 商备案登记。

6、2011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嘉岳九鼎、文景九鼎、天津创宇富签署《安徽省 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由三家投资机构对公司现金增 资,其中嘉岳九鼎以 2,160 万元认购 360 万股,文景九鼎以 1,200 万元认购 200 万 股,天津创宇富以 240 万元认购 40 万股。

2011 年 5 月 31 日,三家投资机构对公司的增资经股份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5 月 31 日,华普天健为本次增资出具了“会验字[2011]4336 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三家投资机构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600 万元,其中:嘉岳九鼎以货币方式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1,600,000 元,计入股本 3,6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8,000,000 元;文景九鼎以 货币方式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12,000,000 元,计入股本 2,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 积 10,000,000 元;天津创宇富以货币方式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400,000 元,计入 股本 4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0,000 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注册资 本由 6,000 万元增至 6,6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 元增至 6,600 万元。2011 年 6 月 10 日,本次增资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6,600 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陈宗明 24,964,440 37.82%
2 陈 晓 9,372,016 14.20%
3 陈功林 3,168,689 4.80%
4 陈也寒 3,000,000 4.55%
5 赵金华 404,742 0.61%
6 王志宏 394,816 0.60%
7 朱帮华 239,538 0.36%
8 高 杰 239,145 0.36%
9 朱有润 239,145 0.36%
10 王永宏 227,414 0.34%
11 沈茂林 217,487 0.33%
12 冯继林 216,585 0.33%
13 胡树伟 212,975 0.32%
14 陈功平 212,749 0.32%
15 吴明军 200,567 0.30%
16 陈增宏 191,972 0.29%
17 张 斌 180,487 0.27%
18 刘冬生 176,786 0.27%
19 王铁英 168,689 0.26%
20 陈来发 163,341 0.25%
21 姚永茂 162,439 0.25%
22 张 继 154,668 0.23%
23 余取胜 154,182 0.23%
24 舒时江 153,637 0.23%
25 杨明星 153,414 0.23%
26 杨明华 146,646 0.22%
27 姚 境 144,164 0.22%
28 储贵安 143,713 0.22%
29 刘举胜 143,487 0.22%
30 汪 胜 143,487 0.22%
31 周小宏 143,262 0.22%
32 俞海清 143,036 0.22%
33 汪国清 141,119 0.2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吕春华 140,780 0.21%
35 胡先岐 137,621 0.21%
36 杨双喜 137,621 0.21%
37 程彩娣 131,577 0.20%
38 文先彬 128,439 0.19%
39 王振来 125,664 0.19%
40 储力生 121,119 0.18%
41 朱桂娣 117,745 0.18%
42 葛有胜 112,805 0.17%
43 李道成 110,660 0.17%
44 殷忠和 110,126 0.17%
45 王逢海 106,487 0.16%
46 李江根 105,937 0.16%
47 尚之华 103,575 0.16%
48 罗明九 101,213 0.15%
49 李水根 97,811 0.15%
50 胡启发 95,433 0.14%
51 周 峰 91,372 0.14%
52 汪绍松 89,115 0.14%
53 倪朝辉 87,987 0.13%
54 陈 俊 84,604 0.13%
55 陈双林 84,604 0.13%
56 刘旭林 84,604 0.13%
57 夏长平 84,604 0.13%
58 陈福德 81,896 0.12%
59 葛有根 79,518 0.12%
60 吕 静 78,061 0.12%
61 舒成胜 75,579 0.11%
62 刘洪水 73,323 0.11%
63 李国军 69,939 0.11%
64 汪永德 69,713 0.11%
65 朱顺义 67,006 0.10%
66 周 琦 65,427 0.10%
67 李忠奎 63,171 0.10%
68 汪 震 63,171 0.1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9 王德财 63,171 0.10%
70 王根林 63,171 0.10%
71 孔祥顺 63,171 0.10%
72 汪培林 57,354 0.09%
73 尤庆祝 54,146 0.08%
74 陈 枫 49,183 0.07%
75 李 敏 41,767 0.06%
76 汪江宁 40,485 0.06%
77 吴承华 38,353 0.06%
78 彭 宁 37,449 0.06%
79 李凤琴 30,364 0.05%
80 彭为群 28,677 0.04%
81 彭晓玲 28,340 0.04%
82 陈学兵 26,990 0.04%
83 李克明 23,616 0.04%
84 胡春红 23,616 0.04%
85 贾纪芳 23,616 0.04%
86 王艳芳 23,616 0.04%
87 徐 建 23,312 0.04%
88 吉志三 20,580 0.03%
89 徐贤祥 20,462 0.03%
90 李 珍 20,243 0.03%
91 周晓芳 20,243 0.03%
92 陈长华 20,243 0.03%
93 李根莲 20,243 0.03%
94 杨正祥 20,243 0.03%
95 袁友生 20,243 0.03%
96 姚 丽 20,243 0.03%
97 王儒星 20,243 0.03%
98 陈 川 20,243 0.03%
99 阮立贞 20,243 0.03%
100 向以虎 20,243 0.03%
101 蔡海华 20,243 0.03%
102 李三一 20,243 0.03%
103 毛俊勇 20,243 0.0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4 夏为民 20,243 0.03%
105 肖烈胜 20,243 0.03%
106 张桂秀 20,243 0.03%
107 朱守海 20,243 0.03%
108 姚文明 20,243 0.03%
109 李 红 16,869 0.03%
110 姚 微 11,808 0.02%
111 钱美兰 11,808 0.02%
112 姚 波 11,808 0.02%
113 汪仕发 11,808 0.02%
114 孙泽云 10,121 0.02%
115 王亚明 8,519 0.01%
116 陈长莲 8,434 0.01%
117 胡春华 8,434 0.01%
118 胡忠华 7,457 0.01%
119 张治国 6,849 0.01%
120 朱庆华 6,832 0.01%
121 易玉琴 6,832 0.01%
122 刘文谋 6,781 0.01%
123 毛家胜 6,748 0.01%
124 康正和 6,748 0.01%
125 瞿青青 6,748 0.01%
126 刘喜子 6,748 0.01%
127 熊志刚 6,748 0.01%
128 朱庆年 6,748 0.01%
129 陈先彬 6,748 0.01%
130 彭先文 6,748 0.01%
131 李国友 6,748 0.01%
132 汪金虎 6,748 0.01%
133 张美琴 6,748 0.01%
134 王永海 6,748 0.01%
135 陈国胜 6,748 0.01%
136 郎满钱 6,748 0.01%
137 刘家炳 6,748 0.01%
138 张振翠 6,748 0.0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9 朱章明 6,748 0.01%
140 黄永根 6,748 0.01%
141 李贵财 6,748 0.01%
142 向成江 6,748 0.01%
143 张 洪 6,748 0.01%
144 朱帮权 6,748 0.01%
145 郑顺喜 6,748 0.01%
146 包永刚 6,748 0.01%
147 刘德明 6,748 0.01%
148 王敏建 6,748 0.01%
149 张志莲 6,748 0.01%
150 胡维兵 6,748 0.01%
151 彭土根 6,748 0.01%
152 谢大有 6,748 0.01%
153 嘉岳九鼎 9,000,000 13.64%
154 文景九鼎 5,000,000 7.58%
155 天津创宇富 1,000,000 1.52%
合计 66,000,000 100%

7、2011 年 7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7 月 4 日,天津创宇富与文景九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天津创宇富 将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权 100 万股作价 600 万元转让予文景九鼎。

上述股权变动后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再发生股东或股权结构变动。

(四)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发行人各股东作出的承诺,发行人各股 东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系合法认购(或受让)而实际持有并享有完全法 律权益的股权,均未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质押,未在该等 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 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现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 金属护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 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 ’ ” 产及 三来一补 业务(对外进出口业务备案后方可经营) 。

2、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2502000017107《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凤形进出口的经营范围为“合金钢及其零部 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等耐磨材料及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的许可证经 ” 营) 。

3、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2502000010248《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凤形回收的经营范围为“废旧钢铁回收、销 售;废旧金属串换产品、炉料(不含煤、焦炭)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的 ” 许可证件经营) 。

4、根据吉林省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20500000019090《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通化凤形的经营范围为“合金钢及其零部件、 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 ” 及销售(项目筹建,筹建期一年半,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及对该等公司进行的现 场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未超出其各自经营范围。发行人的 经营方式为科研、制造、销售、服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凤形进出口现持有编号为 0046056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 出口企业代码为 340068361473X,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凤形进出口持有芜湖海关颁发的注册登记编码为 3414960238 的《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至 2015 年 1 月 13 日,具有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资格。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耐磨球段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审计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58,615,675.51 元、 582,291,588.95 元和 665,535,764.38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3%、99.86%及 99.75%,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 和设备均处于适用状况,不影响其持续经营;《公司章程》没有限制公司的经营期 限,发行人亦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需要终止的事由;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化、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陈宗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4,964,44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额的 37.8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宗明和陈晓父子,具体情况详见本 “ ” 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嘉岳九鼎与文景九鼎,其中,嘉岳九鼎持有发行人 9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13.64%,文景九鼎持有发行人 6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09%。 “ ” 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等方式实施的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外,实际控制人 未控制其他企业。

4、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控股三家子公司,包括凤形进出口、凤形回

律师工作报告

收及通化凤形,参股一家子公司,为唐山凤形,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 ” 的主要财产 。

5、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 过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杨明华 实际控制人陈晓的配偶
2 姚 境 财务总监
3 恒鑫公司 关联自然人陈功林(实际控制人陈宗明
之子、陈晓之弟)控制的公司

恒鑫公司系关联自然人陈功林控制的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登记资料, 恒鑫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12 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陈功林出资 26.2 万元,占注册资本 52.4%;陈晓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黄三九等 15 名自然人合计出资 20.3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6%。

1998 年 6 月 28 日,黄三九等 14 名自然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功林,转让 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恒鑫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陈功林出资 45.5 万元,占注册资本 91%;陈晓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赵武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2%。

2004 年 4 月 28 日,恒鑫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增资 350 万元, 其中陈功平出资 270 万元,陈晓出资 80 万元。本次增资已经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 所于 2004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同盛会验字[2004]30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 增资完成后陈功林出资 315.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8.88%;陈晓出资 83.5 万元,占 注册资本 20.88%;赵武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0.24%。

2007 年 12 月 17 日,陈晓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黄志芳,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恒鑫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陈功林出 资 315.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8.88%;黄志芳出资 8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88%; 赵武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0.2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与发行 人之间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包括宁国市凤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 运输”)与安徽省宁国市恒瑞物资回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以上 两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凤形运输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登记资料,凤形运输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全部由发行人的前身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出资,其 中,以货币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以实物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30%。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作为出资的实物均为车辆,该等实物的价值 按照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安南会评报字[2006]第 14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该次出资已经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安南会验字[2006]第 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凤形运输成 立时住所为宁国市城关凤形山;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期限为 10 年。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因发行人经营布局调整,自 2008 年 7 月以 来,凤形运输长期处于停业状态。2010 年 6 月,发行人决定吸收合并凤形运输, 凤形运输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由发行人整体接收,凤形运 输经清算程序予以注销,并已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恒瑞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登记资料,恒瑞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 258 万元,其中,陈功林以货币出资 190 万元,占注册资本 73.64%; 焦五宁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 7.75%;吕爱民以货币出资 18 万元,占注 册资本 6.98%;王志宏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88%;王康宁以货币出 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88%;邹卫林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88%。 恒瑞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废旧钢铁、废旧金属、废旧设备回收、销售;耐磨 材料、炉料(不含煤、焦炭)、合金材料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的许可证经 ” 营) 。

2010 年 6 月 3 日,恒瑞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陈功林将其持 有的 190 万元股份按照原价 1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爱民;王志宏将其所持 10 万 元股份按照原价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焦五宁。2010 年 6 月 5 日,股权转让各方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恒瑞公司随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关联自然人陈功林(实际控制人陈宗明之子、陈晓 之弟)不再持有恒瑞公司的股权,也不在恒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7、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 3 名独立董事;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分别为 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和财务总监 1 名。该等人员的任职 “ ” 及兼职情况详见本报告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二)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
交易
内容
2011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10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2009年度 2009年度
金额
(万
元)
占同
类交
易比
金额
(万元)
占同类
交易比
占采购
总额比
金额
(万元)
占同类
交易比
例(%
占采购
总额比
凤形
回收
刨花压
块、废
钢等
- - 8,437.23 50.13% 18.98% 16,713.86 91.34% 39.54%
恒瑞
公司
低铬球
段等
- - 1,743.66 75.31% 3.92% 291.79 1.73% 0.69%
恒鑫
公司
块煤、
煤沫
- - 539.79 44.70% 1.21% 1,360.64 83.93% 3.22%
唐山
凤形
钢材 1.86 - - - - - - -
合计 - 1.86 - 10,720.68 - - 18,366.29 - -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与凤形回收于 2008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废旧钢铁 回收协议》,发行人向凤形回收采购废旧物资的定价方式为:以凤形回收废旧物资 收购成本为基础,加上收购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等费用以及适当利润,并扣除凤形 回收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发行人废旧物资的采购价格。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恒瑞公司、恒鑫 公司及唐山凤形采购商品的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2、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在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 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陈宗明、陈晓、杨明华 发行人 20,000,000 2012-02-24 2012-08-23
陈宗明、陈晓、杨明华 发行人 10,000,000 2012-05-13 2012-11-12
陈宗明、陈晓、杨明华 发行人 10,000,000 2012-07-22 2013-01-2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股权收购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 “ ” “ 之间存在以下股权收购(转让)情形(详见本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 六、发 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八)发行人长期(股 权)投资情况”):

收购方 出让方 目标公司(标的股权) 转让价(元) 时间
发行人 陈晓、焦五宁、胡启发、
喻兆金、陈颖发、陈绍
斌、姚境、章邦胜
凤形回收80%股权 1,837,334.44 2010年8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收购行为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股权受让方已合法支付了相关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行为已获得有权机关的批 准并已完成变更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收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 潜在法律风险。

4、资产转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将机器设备(铁模覆砂生产 线、生产线自动浇注机、分离机等)以 6,051,709.38 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 给其参股子公司唐山凤形,另收取安装费 188,202.00 元(不含增值税),合计 6,239,911.38 元(不含增值税),此机器设备业经安徽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致远

律师工作报告

评报字[2011]第 189 号评估,评估价值为 6,605,500.00 元(不含增值税)。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 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 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1、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宗明和陈晓父子,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分别签署了《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作出如下保证与承 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 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 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 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律师工作报告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岳九鼎和文景九鼎,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分别签署了《放弃利益冲突承诺函》,作出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就股份 公司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 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 易条件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 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 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 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交易另一方为其股东的关联交易的处理措施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规则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的审议

(1)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2)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3)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律师工作报告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交易的监督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等事宜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检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必要时,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 事会批准,并在签订协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在签订协议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按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律师工作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4、对关联方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和关联关系获取不当利益的的约束和控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控制方面的制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六)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与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宗 明和陈晓父子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非竞争承诺函》, 作出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

(1)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活动。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岳九鼎和文景九鼎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分别签署了《放弃利益冲突承诺函》,作出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

(1)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目前并没有从事与股 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 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 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 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控制的 公司或者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权的主 要股东之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防范措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避免了同业竞争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害。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定价公允, 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如下房屋所 有权,持有 9 份宁国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平
方米)/用途
房屋座落 登记时间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1号
34.50/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2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2号
246.45/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3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3号
27.60/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4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4号
195.53/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5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5号
26.84/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6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6号
58,507.93/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7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7号
12,142.06/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8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8号
1,010.91/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9 发行人 房地权宁字第
18329号
33.30/工业 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
形山村
2009-01-20

根据上述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 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如下土地使 用权,持有 6 份宁国市人民政府核发、1 份通化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
用权人
权证编号 座落 面积(平米)
/用途
取得
方式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 宁国用(2008)
第734号
宁国市西津街道
办事处凤形村
66,666.70/
工业
出让 2057-06-30 抵押
2 发行人 宁国用(2008)
第735号
宁国市西津街道
办事处凤形村
66,666.60/
工业
出让 2057-06-30 抵押
3 发行人 宁国用(2008)
第736号
宁国市西津街道
办事处凤形村
66,666.70/
工业
出让 2057-06-30 抵押
4 发行人 宁国用(2008)
第740号
宁国市西津街道
办事处凤形村
31,886.40/
工业
出让 2057-06-29 抵押
5 发行人 宁国用(2008)
第741号
宁国市西津街道
办事处凤形村
35,014.80/
工业
出让 2057-05-29
6 发行人 宁国用(2012)
第97号
宁国市河沥园区
东城大道北侧
(开发区)
302,413.00/
工业
出让 2062-02-12
7 通化凤
通市国用(2012)
第050310467号
通化经济开发区
兴达路1222号
94,014.01/
工业
出让 2061-10-09

根据上述权属证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取 得并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抵押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2、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拥有 32 项境内注册商标和 2 项境外注册商标,该 等商标专用权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持有人 商标 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1 发行人 第1类 1468093 2010-11-07至2020-11-06
2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类 1476283 2010-11-21至2020-11-20
3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类 1460378 2010-10-21至2020-10-20
4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4类 1468468 2010-11-07至2020-11-06
5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5类 1492584 2010-12-21至2020-12-20
6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6类 500547 2009-10-10至2019-10-09
7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6类 1424304 2010-07-21至2020-07-2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7类 1498664 2010-12-28至2020-12-27


















9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8类 1503092 2011-01-07至2021-01-06
10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9类 1497690 2010-12-28至2020-12-27
11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11类 1487222 2010-12-07至2020-12-06
12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12类 1511295 2011-01-21至2021-01-20
13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16类 1464795 2010-10-28至2020-10-27
14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18类 1507564 2011-01-14至2021-01-13
15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19类 1480895 2010-11-28至2020-11-27
16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4类 1605080 2011-07-21至2021-07-20
17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5类 1477198 2010-11-21至2020-11-20
18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7类 1504981 2011-01-14至2021-01-13
19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8类 1461193 2010-10-21至2020-10-20
20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29类 1490281 2010-12-14至2020-12-13
21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0类 1498090 2010-12-28至2020-12-27
22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2类 1482799 2010-11-28至2020-11-27
23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3类 1494388 2010-12-21至2020-12-20
24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5类 1455308 2010-10-07至2020-10-06
25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7类 1451917 2010-09-28至2020-09-27
26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8类 1459958 2010-10-14至2020-10-13
27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39类 1463320 2010-10-21至2020-10-20
28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40类 1451853 2010-09-28至2020-09-27
29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41类 1459548 2010-10-14至2020-10-13
30 发行人 图标同上 第42类 1459691 2010-10-14至2020-10-13
31 发行人 第6类 7336516 2010-08-21至2020-08-20
32 发行人 第13类 1519202 2011-02-07至2021-02-06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证,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查询,发行 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持有人 商标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
品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1 发行人 日本 第6类 4616408 2002-10-25至
2012-10-24
2 发行人 (图标同上) 韩国 第6类 0539536 2003-01-17至
2013-01-16

3、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 16 份《实用新型专利 证书》、23 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 11 项《发明专利证书》,该等专利权(总计 50 项)均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法律状态
1 发行人 ZL200710023997.2 多列串铸磨球
铸造型板
发明 2007-07-05 2009-06-03 专利权维
2 发行人 ZL200710023996.8 多列串铸磨段
铸造型板
发明 2007-07-05 2009-02-25 专利权维
3 发行人 ZL200910171317.0 一种高碳多元
素合金铸造磨
球的生产工艺
方法
发明 2009-08-20 2011-04-06 专利权维
4 发行人 ZL200910144067.1 复合浇口串铸
磨球造型模板
发明 2009-07-09 2011-02-16 专利权维
5 发行人 ZL200410041736.X 高铬合金铸球
油淬工艺
发明 2004-08-16 2010-02-17 专利权维
6 发行人 ZL200310112828.8 多介质钢球自
动淬火机
发明 2003-12-30 2006-08-16 专利权维
7 发行人 ZL200310112829.2 耐磨铸球自动
分离机
发明 2003-12-30 2006-08-16 专利权维
8 发行人 ZL200410041168.3 合金耐磨铸件
双介质油风淬
火新工艺
发明 2004-07-02 2006-07-19 专利权维
9 发行人 ZL200410041169.8 钢球分选机 发明 2004-07-02 2007-06-20 专利权维
10 发行人 ZL200910130491.0 超硬高铬铸造 发明 2009-04-17 2011-12-28 专利权维

律师工作报告

磨球的生产工
艺方法
11 发行人 ZL032596081 铸造用覆模砂
热法再生装置
实用新型 2003-07-14 2004-08-18 专利权维
12 发行人 ZL03259596.4 弹头状研磨介
实用新型 2003-07-13 2004-08-25 专利权维
13 发行人 ZL03277486.9 一种叠箱串铸
中间覆膜砂型
模具
实用新型 2003-08-05 2004-09-01 专利权维
14 发行人 ZL03259854.8 矩阵排列式多
球覆砂模具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09-22 专利权维
15 发行人 ZL03259853.X 耐磨铸球覆砂
模具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10-20 专利权维
16 发行人 ZL03259852.1 金属铸球覆砂
模具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11-10 专利权维
17 发行人 ZL201020155048.7 铸造用扇形坡
面缓冲浇口杯
实用新型 2010-04-08 2010-11-17 专利权维
18 发行人 ZL200520075199.0 金属型铸模压
紧装置
实用新型 2005-09-01 2007-01-10 专利权维
19 发行人 ZL200520075200.X 簇式金属型铸
球模具覆砂型
实用新型 2005-09-01 2006-12-06 专利权维
20 发行人 ZL200520075201.4 簇连式金属型
铸球模具覆砂
型板
实用新型 2005-09-01 2006-12-06 专利权维
21 发行人 ZL200520075203.3 金属型铸球模
具覆砂型板
实用新型 2005-09-01 2007-01-10 专利权维
22 发行人 ZL200520075204.8 矩阵式金属型
铸球模具覆砂
型板
发明 2005-09-01 2007-01-10 专利权维
23 发行人 ZL200620073237.3 铸球生产线金
属模具翻转装
实用新型 2006-05-27 2007-06-06 专利权维
24 发行人 ZL200620073238.8 铸球生产线金
属模具预热装
实用新型 2006-05-27 2007-06-06 专利权维

律师工作报告

25 发行人 ZL200920187560.7 复合浇口多列
串铸磨球铸造
型板
实用新型 2009-09-16 2010-06-30 专利权维
26 发行人 ZL200920187559.4 复合浇口多列
串铸模段铸造
型板
实用新型 2009-09-16 2010-09-08 专利权维
27 发行人 ZL03345761.1 研磨球(弹头
状)
外观设计 2003-07-13 2004-04-28 专利权维
28 发行人 ZL200930242028.6 磨球铸造型板
(直径20)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7-14 专利权维
29 发行人 ZL200930242029.0 磨段铸造型板
(直径16×长
度16)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8-25 专利权维
30 发行人 ZL200930242031.8 磨段铸造型板
(直径10×长
度10)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8-25 专利权维
31 发行人 ZL200930242034.1 磨球铸造型板
(直径12.7)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1-01-05 专利权维
32 发行人 ZL200930242033.7 磨段铸造型板
(直径14×长
度14)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7-14 专利权维
33 发行人 ZL200930242030.3 磨球铸造型板
(直径50)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8-25 专利权维
34 发行人 ZL200930242032.2 磨球铸造型板
(直径15)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8-11 专利权维
35 发行人 ZL200930242026.7 磨球铸造型板
(直径30)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8-25 专利权维
36 发行人 ZL200930242027.1 磨段铸造型板
(直径20×长
度25)
外观设计 2009-10-13 2010-07-14 专利权维
37 发行人 ZL200930273633.X 磨球铸造型板
(Ф35×4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23 专利权维
38 发行人 ZL200930273703.1 磨球铸造型板
(Ф18×18)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7-14 专利权维
39 发行人 ZL200930273634.4 磨球铸造型板
(Ф30×35)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律师工作报告

40 发行人 ZL200930273630.6 磨球铸造型板
(Ф22×22)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8-11 专利权维
41 发行人 ZL200930273631.0 磨球铸造型板
(Ф12×12)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2 发行人 ZL200930273708.4 磨球铸造型板
(Ф25)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3 发行人 ZL200930273709.9 磨球铸造型板
(Ф17)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4 发行人 ZL200930273707.X 磨球铸造型板
(Ф4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5 发行人 ZL200930273706.5 磨球铸造型板
(Ф6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6 发行人 ZL200930273705.0 磨球铸造型板
(Ф40×5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7 发行人 ZL200930273632.5 磨球铸造型板
(Ф25×3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6-16 专利权维
48 发行人 ZL200930273 704.6 磨球铸造型板
(Ф20×20)
外观设计 2009-10-23 2010-07-14 专利权维
49 发行人 ZL201030135075.3 坡面缓冲浇口
(扇形)
外观设计 2010-04-02 2010-10-20 专利权维
50 发行人 ZL200520071069.X 手控式钢段连
续浇铸机
实用新型 2005-04-22 2006-06-21 专利权维

(三)发行人拥有的车辆和生产经营设备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车辆如下,且该等车辆所有权未设 置抵押等他项权利限制:

序号 所有权人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1 发行人 小型普通客
皖PFX001 埃尔法JTEGS21H
2 发行人 小型轿车 皖P33333 宾利欧陆飞驰SCBBE53W47C
3 发行人 轿车 皖P39400 天籁EQ7230
4 发行人 轻型普通货
皖P33857 庆铃TFR55HDLJ
5 发行人 小型普通客 皖P35495 普瑞维亚JTEGD54MX7A

律师工作报告

6 发行人 轿车 皖P36666 梅赛德斯-奔驰WDDNG7GB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 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账面净值分别为 7,652.00 万元、7,214.40 万元、639.53 万元及 175.92 万元。本所律师审查了重要经营设备 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均为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及子公司 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取得,实地查看了部分经营设备,该等设备处于有 效使用期内并在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式如下:房产系以自建方式原始取得;土地使用权 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商标专用权系以申请方式原始取得;专利权系以申请方式原 始取得;主要生产设备及车辆均系自行购置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 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后,该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其权 属证书已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 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 限制,相关抵押等担保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控股三家子公司,包括凤形进出口、凤形回 收及通化凤形;参股一家子公司,为唐山凤形,具体情况如下:

1、凤形进出口

凤形进出口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安徽省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注册号为 34250200001710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宁国市凤形进出 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实收资本:100 万元);公司类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凤形村;法定代表人:陈晓;经营 范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等耐磨材料及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凤形进出口的历史沿革如下:

200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发行人出资 100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设立凤形进出口。

根据 2008 年 12 月 22 日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安南会审验字(2008) 77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12 月 22 日止,股份公司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00%。2008 年 12 月 26 日,安徽省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 号为 34250200001710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凤形进出口设立后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生股东或股权结 构变动。

2、凤形回收

凤形回收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3425020000102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宁国市凤形物资回收贸易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实收资本:100 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宁国市城关凤形山;法定代表人:陈晓;经营范围:废旧钢铁回 收、销售;废旧金属串换产品、炉料(不含煤、焦炭)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 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凤形回收的历史沿革如下:

(1)1999 年设立

1999 年 12 月 1 日,陈晓、张继、胡启发、焦五宁、喻兆金、章邦胜、陈绍斌、 陈颖发、姚境等 9 名自然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凤形回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其中,陈晓出资 30 万元,张继出资 20 万元,焦五宁出资 15 万元,胡启发出资 10 万元,喻兆金、章邦胜、陈绍斌、陈颖发、姚境各出资 5 万元。出资人共同制定 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1999 年 12 月 6 日,宁国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宁审验字(99)第 51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9 年 10 月 31 日,凤形回收实收股东投入的资本 100 万元, 全部为实物资产。其中,陈晓出资 30 万元,张继出资 20 万元,焦五宁出资 15 万 元,胡启发出资 10 万元,喻兆金、章邦胜、陈绍斌、陈颖发、姚境各出资 5 万元。

1999 年 12 月 8 日,凤形回收取得了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5344396-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宁国市凤形物资回收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资);住所:宁国市城关 凤形山;法定代表人:陈晓;经营范围:废旧钢铁回收、废旧金属串换产品、炉 料、汽车(不含小汽车)。

==> picture [358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1 月 19 日,张继与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张继将其持有的占凤形回收注册资本 20%的全部股权转让予耐磨材料厂 (股份合作制),转让价格为 2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经凤形回收股东会决议通过, 凤形回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凤形回收成为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的参股子公司。

(3)2010 年变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010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发行人收购陈晓、 张继、胡启发、焦五宁、喻兆金、章邦胜、陈绍斌、陈颖发、姚境等 8 名自然人 所持有的凤形回收全部股权,并由发行人与该等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凤形回收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值 为参考标准。

2010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分别与陈晓、焦五宁、胡启发、喻兆金、陈颖发、 陈绍斌、姚境、章邦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晓、焦五宁、胡启发、喻兆金、 陈颖发、陈绍斌、姚境、章邦胜分别将其持有的凤形回收 30%、15%、10%、5%、 5%、5%、5%、5%的股权作价 689,000.42 元、344,500.22 元、229,666.80 元、114,833.40 元、114,833.40 元、114,833.40 元、114,833.40 元、114,833.40 元转让给发行人。本 次股权转让经凤形回收股东会决议通过,凤形回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凤形回收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通化凤形

通化凤形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现持有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22050000001909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9,000 万元(实收资本:9,0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治安村;法定代表人:陈晓;经营范围:合金钢及其零 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壁板等耐磨材 料制造及销售。(项目筹建,筹建期一年半,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化凤形 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10 年设立(暨第一期出资)

201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金刚水泥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 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凤形,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发行人

律师工作报告

出资 1,020 万元,首次缴纳出资 204 万元,金刚水泥出资 980 万元,首次缴纳出资 196 万元。会议相应制定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1 年 1 月 26 日,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铭会验字(2011)第 03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以货币首次缴纳出资 204 万元,金刚水泥以货币首次缴纳出资 196 万元,全体股东合计出资 400 万元,占 通化凤形(筹)注册资本的 20%。

2011 年 1 月 27 日,通化凤形取得了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2050000001909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通化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实收资本 40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住所: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治安村;法定代表人:陈晓。

==> picture [12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1 年 4 月 15 日,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铭会验字(2011)第 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以货币缴纳第 2 期出资 816 万元,金刚水泥以货币缴纳第二期出资 784 万元,全体股东合计出资 1,600 万元。 连同第一期出资 400 万元,全体股东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占通化凤形 注册资本的 100%。

2011 年 4 月 18 日,通化凤形办理了本次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picture [12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1 年 5 月 10 日,通化凤形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将通化凤形 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增资 1,020 万 元,金刚水泥增资 980 万元,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5 月 26 日,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铭会验字(2011)第 22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1,020 万元,金刚水泥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980 万元,全体股东合计增资 2,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通化凤形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至 4,0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30 日,通化凤形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picture [12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6 月 10 日,通化凤形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将通化凤形 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4,000 万元增加至 6,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增资 1,020 万 元,金刚水泥增资 980 万元,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7 月 6 日,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铭会验字(2011)第 279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1,020 万元,金刚水泥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980 万元,全体股东合计增资 2,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通化凤形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至 6,000 万元。

2011 年 7 月 7 日,通化凤形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1 年第三次增资

2011 年 7 月 15 日,通化凤形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将通化凤形 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9,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增资 1,530 万 元,金刚水泥增资 1,470 万元,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7 月 29 日,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铭会验字(2011)第 3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1,530 万元,金刚水泥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1,470 万元,全体股东合计增资 3,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通化凤形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至 9,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 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发行人 4,590 51% 货币
金刚水泥 4,410 49% 货币
合计 9,000 100% -

2011 年 7 月 29 日,通化凤形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2 年公司类型变更

2012 年 2 月,通化凤形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并据此更名“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唐山凤形

律师工作报告

唐山凤形为发行人参股子公司,现持有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 13020000008314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唐山凤形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500 万元(实收资本:8,5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唐山古冶区古冶北寺公园商业城 2 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海;经 营范围:耐磨材料生产、销售(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唐山凤形的历史沿 革如下:

(1)2010 年设立

2010 年 10 月 8 日,孙竟祖、祁大路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唐山凤形,并共同签署 章程,章程规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一次足额缴纳,其中,孙竟祖出资 4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祁大路出资 5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根据唐山永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唐永安设验[2010] 第 02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唐山凤形已收到全体股东货币 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 万元整。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孙竟祖 45 90% 货币
祁大路 5 10% 货币
合计 50 100% -

(2)2011 年变更为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2011 年 5 月 13 日,孙竟祖与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 宏文”)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孙竟祖将其所持唐山凤形 90%股权共 45 万元 出资额,以 45 万元转让给唐山宏文;同日,祁大路与唐山宏文签订了股权转让合 同,约定孙竟祖将其所持唐山凤形 10%股权共 5 万元出资额,以 5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唐山宏文。转让完成后,唐山宏文持有唐山凤形 100%股权共 50 万元出资额。

2011 年 5 月 13 日,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家 营铁矿”)、发行人与唐山宏文分别签署《向唐山凤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决定 书》,决定向唐山凤形分别增资 4,335 万元、2,975 万元和 1,140 万元,将唐山凤形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加至 8,5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13 日,唐山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唐众会验变字(2011) 14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唐山凤形增加注册资本 8,450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唐山宏文以货币缴纳出资 1,190 万元(其中:1,140 万元作为投入的注册资 本,从设立时股东受让的 50 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4%; 司家营铁矿以货币缴纳出资人民币 4,335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51%;发行人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975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35%,全体股东合计出资 8,500 万元,占通化凤形(筹)注册资本的 100%。

2011 年 5 月 13 日,唐山凤形办理了本次增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8,500 万元,实收资本 8,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玉海;股东为唐山宏文、司家营铁矿及发行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正在履行 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1)2011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JN(2011)001 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向贷款人借款 36,500 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起息日基准 利率下浮 10%,并自起息日起每 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 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止。

(2)2011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1 年合营信字第 11110510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 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及三个 月浮动周期的浮动利率,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13 日止。 陈宗明、陈晓、杨明华向贷款人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借款合同》项 下债务提供担保。

(3)2011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1 年(宁国)字 0070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及周转,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 率及三个月浮动周期确定的浮动利率,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2 日止,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30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011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1 年合营信字第 11110722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 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及三个 月浮动周期确定的浮动利率,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22 日止。陈宗明、陈晓、杨明华向贷款人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5)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SNG201106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发行 人向贷款人借款 500 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6.56%, 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17 日止,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 押。

(6)201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1 年(宁国)字 0174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及 三个月浮动周期确定的浮动利率,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21 日止,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

(7)2011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徽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流借字第 201102005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 款人借款 2,000 万元,用于采购废钢原材料,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5.466667%,借 款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5 日止。

(8)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4010120110004878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 定的固定利率,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1 日止,担保方 式为最高额抵押。

2、担保合同

(1)2010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49062010000012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5,191 万元整,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双方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抵押物为 二条规格及型号分别为 929-B02、929-B04 的覆膜砂生产线、三条规格及型号为 XZ2416 的垂直分型无箱射压造型线及砂处理生产线与三条规格及型号分别为 XZ2744、XZ2745 和 XZ2746 的铁模覆砂生产线,担保期限为 2010 年 6 月 11 日至

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6 月 11 日。

(2)2011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ZGDY201102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500 万 元,抵押物为二条∮60 号、∮80 号覆膜砂生产线,担保期限为 2011 年 3 月 22 日 至 2013 年 3 月 21 日。

(3)2011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2011 宁国(抵)字 0142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 4,027 万元,抵押物为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宁国用(2008) 第 734、735、736、740 号,详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拥有的 无形资产”],担保期限为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

3、采购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供货方 标的 合同金额
(元)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物资公司
高碳铬
4,080,000 2012-01-03 2012-01-03至
2012-03-30
2 芜湖市康伟物资有
限公司
块煤 4,890,000 2012-02-25 2012-02-25至
2012-05-31
3 湖南兴业钢铁贸易
有限公司
高碳铬
2,490,000 2012-03-17 2012-03-17至
2012-04-30
4 重庆圣钰商贸有限
公司
高碳铬
2,490,000 2012-03-17 2012-03-17至
2012-04-30
5 平陆昌盛不锈钢炉
料有限公司
高碳铬
2,490,000 2012-03-17 2012-03-17至
2012-03-31
6 包头市铸友工业材
料有限公司
煤粉 以订单为准 2012-02-22 2012-02-22至
2012-08-31
7 宁波市北仑亿丰铸
造材料有限公司
石英砂
(海沙)
以订单为准 2012-02-22 2012-02-22至
2012-12-31

4、销售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或框架协议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采购方 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1 四川龙蟒矿冶有限
责任公司
高铬钢球 3,489,784 2011-08-25 2011-08-25至
2012-5-10
高铬钢段 4,391,016
2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
白马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
高铬合金
铸球
3,384,800 2011-12-14 2011-12-09至
2012-05-31
3 弥勒县河湾水泥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
高铬合金
铸球
2,482,320 2011-12-29 2011-12-29至
2012-09-05
高铬合金
铸段
1,699,680
4 中钢集团赤峰金鑫
矿业有限公司
高铬球 3,911,600 2012-01-04 2012-01-04至
2013-01-03
5 华润水泥(平南)
有限公司、华润水
泥(南宁)有限公
司等二十家公司
高铬铸
球、高铬
铸段
以订单为准 2011-04-30 2011-05-01至
2012-04-30
6 新乡王氏集团有限
公司
高铬球段 以具体采购合
同或订单为准
2011-06-22 2011-05-01至
2012-05-31
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高铬钢球 以月初供货通
知为准
2011-10-15 2011-11-01至
2012-11-01
8 江苏金峰水泥集团
有限公司
高铬钢球 以根据框架协
议签订的供货
合同为准
2011-11-22 2011-11-22至
2012-11-22
9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
有限公司
高铬球段 以根据框架协
议签订的供货
合同为准
2011-12-31 2012-01-01至
2012-12-31

(二)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重大合同,向主要经销商、客户、主要委托生产 商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真实性等问题进行 访谈,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面谈等核查方式,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关联交易的 情形,其签署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上述重 大合同的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发行人亦无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

律师工作报告

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税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出具 的证明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上述债权债 务关系及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相关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属于生产经 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

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经本所律师核查, 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自设立至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前进行的增资扩股等行 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自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至今无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 行人于 2011 年 5 月实施了一次增资行为(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至 6,600 万元), “ ” 详见本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二)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购兼并情况详见本报告“九、关联交易 ” “ ” 及同业竞争 之 (二)3、股权收购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耐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设立 为股份公司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08 年 2 月 26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

律师工作报告

过。《公司章程》已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最近三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1、2011 年 5 月 6 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该议案,鉴于 2011 年 3 月至 4 月,发起人股东实施了 如下股份转让:发起人股东周元行将其所持 2,431,155 股股份全部转让予赵金华; 发起人股东赵金华、王志宏分别将其所持 2,422,544 股股份及 2,977,456 股股份, 合计 5,400,000 股股份,转让予嘉岳九鼎;发起人股东赵金华、陈功平分别将其所 持 616,331 股股份及 2,383,669 股股份,合计 3,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文景九鼎;发 起人股东赵金华将其所持 600,000 股股份,转让予天津创宇富;发起人股东陈晓、 沈茂林及赵金华分别将其所持 7,011,361 股股份、2,047,832 股股份及 374,557 股股 份,合计 9,433,750 股股份,转让予高杰、朱有润、王永宏等公司隐名股东;发起 人股东陈宗明将其所持 1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陈晓 4,000,000 股,转让予陈功 林 3,000,000 股,转让予陈也寒 3,000,000 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已于同日 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2、2011 年 5 月 31 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1 年增资扩股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增资扩股 600 万股,其中,嘉岳九鼎对 发行人以 2,160 万元认购 360 万股,文景九鼎对发行人以 1,200 万元认购 200 万股, 天津创宇富对发行人以 240 万元认购 40 万股;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含增选独立董事)》,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增选了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增至 9 名;为此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已于同日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3、2011 年 12 月 10 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为适应上市要求及对公司治理的需要,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

律师工作报告

情况,同时考虑到 2011 年 7 月,发行人股东天津创宇富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100 万股转让予文景九鼎,发行人因此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股东已于同日 签署新的公司章程,并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4、2012 年 3 月 21 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行<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设副董事长 1 人,设副总经理 3 名。股东 已于同日签署新的公司章程,并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三)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目的,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章程(草案)》,《公司上市章程(草 案)》已经发行人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 施。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 理等组织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出 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公司董事会为股份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列席董事会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2008 年 2 月 26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3、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公司内 部组织机构设置为 10 个职能部门(中心)。(详见本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2011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 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

1、2011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

2、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该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其内容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自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1、股东大会

(1)200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股份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等议案。

(2)2010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薪酬改革方案、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

(3)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引进外部战略投资机构对公司职工股权进行清理的议案》、《关于引进外 部战略投资机构对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 清理、增资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1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同意周元行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 同意周军海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增选岑淼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 选罗明九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工 商备案登记手续的议案》。

(5)201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1 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1 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 选举的议案(含增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免去吕静女士监事职务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7)201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2011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律师工作报告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 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的议案》、《关于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2、董事会

(1)200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和副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2)2009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09 年第一次会议,同意 周元行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3)2011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引进嘉岳九鼎、文景九鼎及天津创宇富,对公司职工股权进行清理 及对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及《关于与嘉岳九鼎、文景九鼎及天津创宇富签署相 关〈股份转让及增资协议书〉等协议的议案》。

(4)201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同意周元行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及 《关于增选岑淼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5)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0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1 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1 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含增选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续聘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聘请王振来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请姚境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朱有润为公司副总经理的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

律师工作报告

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 资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 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子公 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关于 设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附 图)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2011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及《关于确定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8)2012 年 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201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公 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 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及《关 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1)200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 监事会主席。

(2)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律师工作报告

(3)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吕静女士监事职务的议案》及《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等相关文件、材料,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规范、合法、 合规。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 9 名,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各董事均为中 国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各董事相关任职及简历见下表:

姓名/性别 职务 简历
陈宗明(男) 董事长 1939年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6年开始,长期担任安
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支部书记、厂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曾被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第一至五届全国乡镇企业家,
并曾担任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男) 副董事长
总经理
1963年生,大专学历。1986年至今,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料总厂销售科长、销售处长、销售部门负责人及常务副厂长。
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志宏(男) 董事
副总经理
1962年生,大专学历。1986年至今,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料总厂车间主任、副厂长,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赵金华(男) 董事
副总经理
1960年生,大专学历。1986年至今,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料总厂车间主任、品质部部长、生产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外联部部长。
沈茂林(男) 董事 1970年生,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研究所
副所长、品质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董事、技术中心副主任。

律师工作报告

岑 淼(男) 董事 1984年生,硕士学历。2010年至今,历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上海聚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贾成炳(男) 独立董事 1942年生,本科学历。1965年8月在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参加
工作,2006年起,担任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中国
铸造协会理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铸造协会理事长、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特别顾问。
洪天求(男) 独立董事 1953年生,研究生学历,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长
期以来,主要从事地质学、古生物学的教学研究工作。自1993
年回国以来,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会、安徽省科技厅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科研项目14项,
参与国际合作(德国、日本)科研项目2项,发表学术论文69
篇,出版德文版专著1 部。曾经担任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安徽省古生物学会理事长。
安广实(男) 独立董事 1962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共党
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
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兼任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财务专
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监事 3 名。各监事均为中国国籍,且均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各监事任职及简历如下:

姓名/性别 职务 简历
张继(男) 监事会主席 1970年生,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料总厂团委
书记、工会副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企管部部长、办
公室主任。
罗明九(男) 监事 1964年生,中专学历。现任公司监事、技术中心质量管理科
科长。
宋源(男) 职工监事 1987 年生,大专学历。2008 年9 月起,就职于公司。现任
公司监事、供应部配件科副科长。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且均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除担任董事的 3 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 3 名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及简历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性别 职务 简历
朱有润(男) 副总经理 1971年生,高中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公司销售部二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境(男) 财务总监 1973年生,大专学历。曾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公司财务
总监。
王振来(男) 董事会秘书 1970年生,中专学历。曾任公司开发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声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1、发行人董事的任免及其变化

(1)2011 年 5 月 6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周 元行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增选岑淼为公司董事。

(2)2011 年 5 月 31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选举陈宗 明、陈晓、王志宏、赵金华、沈茂林、岑淼、贾成炳、洪天求、周虹为股份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贾成炳、洪天求、周虹为独立董事。

(3)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周虹 不再担任独立董事,选举安广实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的任免及其变化

(1)2011 年 5 月 6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周 军海辞去公司监事职位,增选罗明九为公司监事。

  • (2)2011 年 5 月 31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继、罗

  • 明九、吕静为股份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3)2011 年 1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律师工作报告

免去吕静职工代表监事职位。同日,经股份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宋源当选为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1)2009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09 年第一次会议,同意 周元行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2011 年 5 月 9 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三次会议,聘 任王振来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境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3)2011 年 11 月 24 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朱有润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人员选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201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出了公司独立董事 贾成炳、洪天求及周虹。

2、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

3、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周虹不 再担任独立董事,选举安广实为独立董事(各独立董事简历前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 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行为合法、合规; 近三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税登记证号 地税登记证号 备注
发行人 国税宣国字
342524153422220号
国税宣国字
342524153422220号
两证合一
凤形回收 国税宣国字
342524153443961号
国税宣国字
342524153443961号
两证合一
凤形进出口 国税宣国字
34252468361473X号
国税宣国字
34252468361473X号
两证合一
通化凤形 税通国地联字
220502565094403
税通国地联字
220502565094403
两证合一
唐山凤形 冀唐国税古冶字
13020456323920X
冀唐地税古冶字
13020456323920X
-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华普天健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具的“会审字[2012]0005 号”《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 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 率及依据如下:

1、增值税

发行人及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 17%。

2、营业税

发行人的营业税税率为 5%。

3、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凤形回收、凤形进出口 及通化凤形均按 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的相关税收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

  • (1)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安徽省 2008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科 高[2008]177 号),公司被认定为安徽省 2008 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为 GR200834000151)。公司自 2008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 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安徽省 2011 年复审高新技术 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国科火字[2012]024 号),2011 年,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的复审,并获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4000274)。公司 自 2011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50 号)规定,发行人铸件产品享有“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 值税额退还 35%”的税收优惠政策。

(2)凤形进出口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凤形进出口于 2009 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 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414960238),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出口产品 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 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 号)、《关 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 号),凤形进出口出口产 品退税率执行情况如下:

凤形进出口主要出口产品耐磨球产品,适用商品代码为 7325910000(可锻性 铸铁及铸钢研磨机的研磨球)。报告期内,该代码下商品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率为 5%。

凤形进出口非主要出口产品铸件产品,适用商品代码为 8474900000(编号 8474 所列机器的零件)。报告期内,该代码下商品在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执行 14%的出 口退税率,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15%的出口退税率。

律师工作报告

凤形进出口 2009 年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执行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号),凤形进出口 2010 年度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凤形回收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凤形回收为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财政奖励政策的 批复》(宁政秘[2011]68 号)的规定,物资回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实际缴 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此奖励政策从 2011 年开始执行,执 行期限为 5 年。根据该文件,凤形回收 2010 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低于 5,000 万元, 在 2011 年可以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18%给予奖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 号)的规定:在 2010 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 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10 年度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50% 的比例退回,2009 年度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70%的比例退回。

2、财政补贴

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见下表:

年度 补贴金额(元) 内容
2009 71,000.00 进出口政策奖励
13,400.00 专利奖金
31,000.00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100,000.00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0,000.00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30,000.00 节能企业奖励
2010 2,031,000.0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贴
307,000.00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
200,000.00 机电高新出口基地建设资金
100,000.00 国家火炬计划资助
67,000.00 外贸促进政策资金
50,000.00 进出口政策奖励
30,100.00 专利奖金

律师工作报告

30,000.00 科技局进步奖励
8,000.00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1,000.00 其他奖励
2011 4,967,000.0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贴
307,000.00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
150,000.00 国家火炬计划资助
54,000.00 外贸促进政策资金
5,000.00 专利奖金
8,600.00 科技局进步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与国 家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情形,具有相应的依据,且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四)完税证明

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经 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凤形回收、 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近三年来或成立以来,认真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 法纳税,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的行为,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而遭受处罚的记录,执行的各项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经 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凤形回收、 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近三年来或成立以来,认真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 法纳税,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的行为,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而遭受处罚的记录,执行的各项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 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 门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宁国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现有的 污染防治设施满足生产需要,做到了达标排放,报告期内发行人、凤形回收、凤 形进出口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根据吉林省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出具的《证明函》,通化凤形现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做到了达标 排放,通化凤形自成立以来,未发现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凤形回收、凤形进 出口及通化凤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011 年 12 月 28 日,宁国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以“(2011)宁环开表 049 号”文、 “(2011)宁环开表 050 号”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2012 年 2 月 21 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结合吉林省环保厅、宣城市环保局的初 步环保核查意见,对发行人及通化凤形进行环保核查,出具《关于安徽省凤形耐 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控函[2012]169 号),审查确认公 司已建项目均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发行人上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均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司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同意通 过上市环保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 通知》(环办函[2008]373 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 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 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关于重 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IPO 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 号)等相

律师工作报告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获得的产品质量及技术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认证类型 证书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限 认证(颁发)机构
安徽省高新技术
产品认定证书
34180032202 2009-12-28 三年 安徽省科学技术
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00210E20167R2M 2010-01-29 三年 方圆标志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00210Q10645R2M 2010-01-29 三年 方圆标志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

根据宁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行人、凤形回收、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近三年 来或自成立以来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工商

根据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医药高新开发区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凤形回收、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近三年来或自成立以来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被处罚的情 形。

(五)海关

根据芜湖海关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及 2012 年 2 月 28 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凤形进出口自成立以来认真执行海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在芜湖海关没 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劳动社保

经本所律师抽取并查阅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发行人人事部 门负责人面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 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凤形回 收、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报告期内或自设立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 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未有欠缴记录;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标准符合政 策要求,符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国市管理部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 明函》、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 人、凤形回收、凤形进出口及通化凤形报告期内或自成立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 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全体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未发 现有拖欠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违规情形;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符合政策要 求,符合国家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与备案

201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 于以下项目,并已在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
元)
项目备案相关文件 备案机关
年产5万吨研磨介质
(球、段)生产建设项目
22,266.55 发改审批[2011]123
宁国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3,122.65 发改审批[2011]129
宁国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以上项目投资总额均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其资金缺口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使用。

律师工作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2011 年 12 月 28 日,宁国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以“(2011)宁环开表 049 号” 文、“(2011)宁环开表 050 号”文对上述“年产 5 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 ” “ ” 设项目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有权部门予以审批,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发行人已合法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证,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用途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

  • 1、整体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 以国家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

律师工作报告

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为杠杆,以科学的管理手段求取高效益,以高效益求得高速发 展。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研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加大新型节能制 造设备和工艺技术的开发力度,走低成本扩张之路,同时推动行业内的整合,巩 固自身优势,引领行业进一步向前发展。

2、主要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发行人的发展目标为: 未来几年,充分利用国家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依托现有的研发、客户、品牌、 管理和市场等优势,继续以生产经营各类磨球、磨段、衬板等耐磨材料产品为主 导,同时以大客户或用户密集地区为中心采取对外投资、收购或合作办厂的模式 建设磨球生产基地,在巩固和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同时使公司得到发展和壮大。同 时,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保持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争取 3-5 年内将国内磨球 市场占有率由目前 6%提高到 15%,到 2015 年,企业年产销额达到 15 亿元,将公 司打造成为世界范围内领先的耐磨材料生产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相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具证明 文件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士进行访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审计机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企业信用网、有关政府部门行政 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关政府部门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 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 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 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陈宗明、 总经理陈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 制及讨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全文进行了审慎审阅,特别审 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 相关内容。本所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不存在因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 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律师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 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 以下无正文 ]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盖章签署页]

本报告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报告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出具。

==> picture [13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End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程贤权

==> picture [3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唐晓林
-----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