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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ng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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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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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3 )第 245 号
致: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三路 1888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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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 沙三路 1888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剑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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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436,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79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436,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7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79,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6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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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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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79,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279,83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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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279,8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 2023 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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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泰豪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305,2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279,8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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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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