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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tian Technologie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l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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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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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飞天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诚信”或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 修订)》等相关规定,就飞天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飞天诚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8 号《关于核准飞天 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批准的发行方 案,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76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 行 2,001 万股,老股转让 375 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每股 33.13 元。并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 年 4 月 22 日和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9,501 万股为基数,用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因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902.2 万股。

2016 年 3 月 29 日和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20,902.2 万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1,804.4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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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 418,044,00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 通股 262,310,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75%,无限售流通股 155,733,78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于华章承诺:

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且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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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07 月11 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233,704 股,占总股本的0.5343%,本年度 剩余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0,000 股,占总股本的0.0478%。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 人。

  4.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东 所持限售 本次申请解 本年度剩余可上
备注
名称 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于华章 2,233,704 2,233,704 200,000 注一

公司于2016 年5 月4 日向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

注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华章现任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承诺及规定,在担 任公司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于华章申请解除所持全部限售股份23,3704 股,于华章本年初股份数为 1,489,136 股(除权后2,978,272 股),本年度可减持股份数为其所持有股份数 的25%,即744,568 股,截至公告日前已减持544,568 股,本年度剩余可上市流 通数为200,000 股。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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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飞天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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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雨华 马华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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