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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tian Technologie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n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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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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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 号 大成国际中心C 座6 层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邮政编码: 100124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8610) 59626911 & 400-700-0148 传真: (8610) 59626918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盈证 [2012] 首发字第001-4号
敬启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1年12月29日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 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2年3月 29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2年4月18日出具了《北 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2年5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 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针对中国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出具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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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 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一并使用。
如无特殊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释义部分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仅限于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审查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坚石有限、坚石信安和飞天国际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坚石有限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坚石有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 查工作:
1、核查了坚石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并对其逐年年检情况、 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2、结合其业务开展模式,对坚石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并对 其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对其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大合同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了重点核查;
- 3、对坚石有限的股东及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关于访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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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书面确认;
4、对国家密码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等相关网站进行检索,不存在对坚石有限进行处罚、 执行的信息或记录;
5、走访坚石有限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部门等,并取得该等部门关于坚石有限报告期内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情形的确认函:
(1)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出具证明,载明坚 石有限近三年来在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行政违法不良记录。
(2)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2012 年 2 月 16 日分别出具证明, 载明坚石有限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记录。
(3)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2012 年 2 月 6 日分别出具证明,载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6 日,在北京市海 淀区辖区内未发现坚石有限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4)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2012 年 2 月 9 日分 别出具证明,载明该局未发现在坚石有限注册地点近三年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5)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2012 年 2 月 23 日分别出具证明,载明坚石有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6)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上地税务所于2011年12月27日、2012 年2月24日分别出具证明,载明坚石有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7)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2012 年 2 月 14 日分别出具证明,载明坚石有限自 2010 年 10 月办理社保登记以来,已参 保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基本医疗保险,至 2011 年 12 月止无欠费记录。
(8)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2012 年 2 月 16 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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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出具证明,载明坚石有限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坚石有限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关于坚石信安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坚石信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 查工作:
1、核查了坚石信安自设立至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之日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并对期间其逐年年检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2、对坚石信安股权转让前的股东、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关 于访谈内容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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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了坚石信安主管工商局及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坚石信安报告期初至其
-
股权转让予第三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确认函:
(1)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201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证明,载明坚石信安近 三年来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11 年 12 月 14 日出具证明,载 明坚石信安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未因税收事宜接受过 行政处罚;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证明,载明坚石信 安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未因税收事宜接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坚石信安报告期初至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前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关于飞天国际守法情况的核查及结论
针对飞天国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开展了以下核 查工作:
1、核查了飞天国际设立至注销的公司登记文件;
- 2、核查了飞天国际解散注销过程中,主管税务局、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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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飞天国际股东、董事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关于访谈内容的书 面确认;
4、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等相关 网站进行检索,不存在对飞天国际进行处罚、检控的信息或记录;
5、就飞天国际设立、存续、注销的情况及存续期间的合法经营情况,取得 了香港律师的书面法律意见: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出具《法 律意见书》,载明飞天国际的设立、存续、注销均履行了相关手续,符合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天国际报告期初至注销完成之日期间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问题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众多专利的适用范围,发行人取得过程及对应的研 发人员、研发成本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持续关注发行人专利的有效性,及 是否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
回复: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共计 355 项、已获授 权的境外专利 18 项。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上述专利仍持续有效。
-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专利不存在诉讼
-
及潜在纠纷。
问题三: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照证监会 14 号文《关于 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核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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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本所律师已根据证监会 14 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履行了审慎核查义 务,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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