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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tia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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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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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2014-009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4‟578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376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2,001 万股,老股转让 数量为37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3.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6,293.13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44.1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61,849.00 万元。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 年6 月2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01460011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宣 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成府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分别签署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 行北京双榆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 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账号为7113510182600076876,截止2014 年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92,3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USB Key 安全产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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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为691315836,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 为82,98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动态令牌认证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为 110906616310504,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89,77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通用Java 卡平台及智能卡的 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账号为0200049629201028194,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27,5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高规格智能卡读写器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号为91030154800001557,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20,84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 1000000010120100239202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138,98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身份认证云平台建设项目 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账号为691309180,截止2014 年7 月8 日,专户 余额为166,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 京双榆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 分行、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 )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制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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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雨华、马华锋可以随时到中信 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工商银 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成 府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七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七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七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京双榆 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每月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该七家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双 榆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 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 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京双榆 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民生银行 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浦发银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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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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