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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8

Oct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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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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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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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增持人” 或“宛西控股”)自2018 年10 月25 日起3 个月内增持数量不低于1,001,423 股、 不超过3,004,270 股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西泵股份和增持人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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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披露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路财富世家小区5 号楼2102
法定代表人 孙耀志
注册资本 508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396062709Q
成立日期 2014 年06 月27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06 月27 日至2024 年06 月26 日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健康产业咨询;旅游纪念品销售;二、三类机电产品销售。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增持人的增持资格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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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宛西控股合法存续,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前,宛西控股持 有公司117,399,3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1697%;本次增持前,宛西控股 及实际控制人孙耀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5,973,1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34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2018 年10 月26 日披露的《河南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宛西控股计划自2018 年10 月25 日起3 个月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计划增持数量不低于1,001,423 股,不超过3,004,270 股;增持比例不低于 0.3000%,不超过0.9000%。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宛西控股将根据其对公司 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股份 的资金来源为宛西控股的自有资金。同时,宛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孙耀忠承诺: 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如下:

增持日期 增持股数(股) 增持金额(元) 增持均价(元) 增持比例 增持方式
2018 年10 月25 日 1,412,000 14,465,697.59 10.2448 0.4230% 集中竞价
2018 年10 月26 日 1,498,700 15,435,775.00 10.2994 0.4490% 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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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910,700 29,901,472.59 10.2729 0.8720%

根据增持人确认,截至2018 年10 月26 日,本次增持已经完成。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后,宛西控股持有公司

120,310,0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0417%;本次增持后,宛西控股及实际 控制人孙耀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8,883,8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6059%。 本次增持并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实施之日起至本次 增持完成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通过本次增持进行内 部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且本次增持前的六个月内,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公 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前,宛西控股持 有公司117,399,3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1697%;本次增持期间,宛西控 股增持公司2,910,700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8720%,未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2%。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及《关于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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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2018 年10 月26 日公司披露了《河南西 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宛西控股 2018 年10 月25 日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和增持计划进行了披露。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须 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 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 告。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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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承办律师(签字):

刘守豹: 卢 鑫:

2018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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